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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法律风险预防PPT课件.ppt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839667 上传时间:2024-03-28 格式:PPT 页数:20 大小:2.02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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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行政执法法律风险与规避 目目 录录一、行政执法法律风险来源二、行政法基本原则二、行政法基本原则三、典型案例分析三、典型案例分析一、行政执法法律风险来源行政执法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四大问题:主体问题适用法律问题 程序问题证据问题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行政-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2)合理行政-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3)程序正当-行政公开(知情权);公众参与(获得通知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4)高效便民-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

2、程序负担)(5)诚实信用-诚实(信息全面、真实、准确);保护信赖利益(稳定、撤回补偿、撤销赔偿)(6)权责一致-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合法行政合法行政执法主体适格执法主体适格执法依据准确执法依据准确规范调查取证规范调查取证合理行政合理行政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行政处罚的合理性标准 第一,行政处罚的额度要超过行政违法相对人的违法所得。只有在成本大于收入预期的情况下,才能遏止相对人的违法冲动,也是符合法谚的基本正义理念:“任何人均不能从错误中获利。”第二,实施的行政处罚应是有效率的,不会造成执法成本巨大,与行政处罚

3、欲保护的目标相较不应存在成本大于欲保护利益的情况。效率始终是行政权追求的首要目标,相较之司法对效率的追求,行政权应更具主动性.行政处罚同样是行政权的运用,同样是动用公共资源的一项行政执法活动。如果一项处罚耗费羁縻,而处罚的结果却是保护利益很小,这也是不正当的,因为浪费了大量的公共资源,所以行政执法一定要树立绩效观念,对欲处罚的对象应根据繁简程度,采取相应的手段,避免出现大炮打蚊子的局面。第三,实施的行政处罚应该是行政相对人有能力承受的,传统的司法理念注重的是个人自由主义,讲究责任自负,强调每个人自我负责,如其有过失,就必须为自己的过失付出代价,哪怕这种代价是惨重的也在所不惜,以达到人人自我负责

4、、人人安全的目的。处罚超过相对人可接受的程度便是极大的不公正、不正当,根本毫无合理性可言。让处罚变得可接受,便是对“社会集体安全”的最好诠解。程序正当 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的除外。“因此,处罚前若不告知,该处罚不成立。在实践中,必须体现出告知时间是在调查取证之后,即告知处罚之前已经调查取证完毕,以表明公安机关是先取证后裁决的。告知时间是在向被处罚人宣布裁决之前,以表明公安机关是在作出处罚决

5、定之前履行了告知义务。承办案件的民警一定要注意时间问题。三、典型案例分析:1.某公安交管部门在办理刘某驾驶摩托车违章案中多处违法 【案情案情】刘某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摩托车在市中心大道上行驶,被某区治保队员拦下,将车辆及装载的两箱水果扣留并移交给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4天后,派出所将扣留的车辆及水果移交给公安交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刘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的摩托车予以暂扣,并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一个月后,刘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到公安交管部门签收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办理了机动车号牌和放车手续,但被扣留的水果因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已腐

6、烂。随后,公安交管部门在没有通知刘某的情况下,以刘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为由,对其作出了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THANK YOUSUCCESS2024/3/18 周一11可编辑 刘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以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为由,对申请人作出的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决定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对扣留后腐烂的水果作出相应的赔偿。【点评】【点评】这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违法案件,案件虽小,案情虽然简单,但常见、多发,一旦公安机关处理不当,既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又会严重影响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从本案来看,主要存在以下执法问题:一是在案件管辖方面 二是在适用强制措施方面。三是在扣押和保管涉案财物方面。四是在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方面。2.关于庞某某行政复议案的评析与反思【案情】【案情】2009年5月9日,退休干部庞某(63岁)的妻子尤某在单位宿舍与邻居张某一家因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发生斗殴。后庞某持铁棍殴打张某等5人致轻微伤。属地派出所接处警后,庞某以自己不在现场为由,拒绝配合调查。案发一个月之后,在张某等人提交司法部门伤情鉴定报告的情况下,参与斗殴的庞某家人才去做法医鉴定,经鉴定为轻微伤。同年7月8日,2010 年6月22日、8月17日,庞某及家人才愿意

8、录取口供,称他们在纠纷中也有被对方打伤,但拒不承认庞某有持棍参与打架。属地派出所经调查,根据庞某、张某等人陈述,辨认笔录,叶某等人的证人证言,民警出警情况说明,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认定庞某持棍伤人事实成立。考虑到本案是由邻里纠纷引起,从社区和谐的立足点出发,办案民警请求案发地街道调解办介入,力促双方调解。最初,双方都同意以赔偿的方式进行调解处理。后来,庞某认为要赔偿对方5人的医疗费,己方只有2人受伤且伤情明显偏轻,自己需拿出大量医疗费用,遂不愿再调解。对方当事人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庞某持棍伤人,情节恶劣,办案部门未对庞某予以法律制裁,显失公平。为慎重起见,派出所将案卷材料报送分局审核把关,一致认定

9、庞某持棍伤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化解双方长期家庭矛盾,分局仍不希望对庞某进行载决而希望双方达成调解。2011年6月4日,经办民警请求街道基层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但庞某一方仍然拒绝。6月15日,分局对庞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一千元处罚,办案民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庞某不在家。同年6月23日、7月5日、7月20日,次年4月10日,民警先后四次前往庞某家送达决定书,均遭拒开门,致使对庞某的行政处罚未能得到及时执行。2012年5月14日,经办民警接到受害人举报称:庞某已回到住处。办案民警3人遂着装前往庞家,敲门入室并出示证件后,庞某大声吵闹拒绝配合执行。此时,庞某突然将门从里面反锁,将经办民

10、警2人反锁在室内长达30分钟。民警试图说服庞家人员开门遭拒。庞某的女儿、女婿(均系干部)赶回家,说服父母打开房门。此时,派出所领导、分局督察队民警等人也赶到现场,阐明依法执行公务,请其配合执行。庞某仍不配合,躲进卧室将房门反锁,后来在消防官兵的协助下才将门打开,仍拒签法律文书。民警对庞某说,如果你不配合我们将进行强制执行,准备给庞某戴手铐时,庞某才勉强随民警下楼。民警遂将庞某送往福州市拘留所,依照法律程序执行行政处罚,庞某到拘留所后仍拒签法律文书,并拒缴罚款。庞某认为分局将其带至拘留所构成非法拘禁,没有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于2012年6月4日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分局对庞某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二)分局将庞某带到拘留所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焦焦点点问问题题 本案为典型的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事件。这类案件通常存在双方各执一词,难以取证等情况。这就要求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慎之又慎,合情、合理、合法,否则很难做到案结事了。1、调解要依法、公正、高效调解。2、调解要结合当事人的年龄身份、文化层次、心理特征,找准着眼点,把握节奏,因人施策。如何做到邻里纠纷的有效调解如何做到邻里纠纷的有效调解 谢谢观看!THANK YOUSUCCESS2024/3/18 周一20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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