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
第十五条:执行案件正卷文书材料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立案审批表;
4、申请执行书;
5、执行根据;
6、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通知书及送达回执;
7、案件受理费及实际支出费收据;
8、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通知书)及送达回执;
9、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身份证明、工商登记资料、单位组织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
10、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举证材料;
11、传票、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听证笔录、执行笔录及人民法院取证材料;
12、采取、解除、撤销强制措施(包括查询、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评估、拍卖、变卖、搜查、拘传、罚款、拘留等)文书材料;
13、追加、变更执行主体裁定书正本;
14、强制执行裁定书正本;
15、执行和解协议;
16、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
17、以物抵债裁定书及相关材料;
18、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不予执行裁定书及执行凭证;
19、执行款物收取、支付凭证及有关审批材料。
20、延长执行期限的审批表;
21、结案报告、结案审批表;
22、送达回证;
23、备考表;
24、证物袋;
25、卷底。
第二十条:各类执行案件副卷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阅卷笔录;
4、执行方案;
5、承办人与有关部门内部交换意见的材料或笔录;
6、有关案件的内部请示与批复;
7、上级法院及有关单位领导人对案件的批示;
8、承办人审查报告;
9、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
10、执行庭(局)研究案件记录及会议纪要;
11、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及会议纪要;
12、法律文书签发件;
13、其他不宜公开的材料;
14、备考表;
15、证物袋;
16、卷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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