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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平庄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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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刘平庄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 人口统计和劳动工龄登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工作方案 为维护我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成员享有集体资产的合法权益,依据市,区镇有关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要求,本着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制定我村人口统计和劳动工龄登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人口统计和劳动工龄登记法 1, 人口统计。对截止到-------------,户籍在本村的农业,非农业人员和自合作成立(1956年)至土地一轮承包(1983年)期间,户籍在本村并参加过集体生产劳动的人员,进行全面统计和劳动工龄登记工作。 2, 劳动工龄登记。劳动工龄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立以来,本村男16-6 0周岁,女16-55周岁的劳动力,实际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的年限。劳动工龄登记的时间为1956年1月1日至1983年12月31日。劳动工龄的计算方法;劳动工龄以年度为单位计算不满6个月的不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1年计算。特殊人员的劳动工龄,按如下方法进行计算: (1)参军复原后回村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的,军龄是为劳动工龄; (2)判刑,劳教人员服刑期间不计算劳动工龄; (3)参加过集体生产劳动,改革基准日前以转非,转工人员,如国家未将劳动工龄计算成工龄的,则按本人在村集体生产劳动时间,计算工龄(须出具相关证明) (4)退休人员(包括子女接班,本人由本人由非农业户口,仍享受国家退休,医疗等保障的人员),按本人在村集体生产劳动时间计算劳动工龄。 在人口统计和劳动工龄登记时,各村要在村内显著位置和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公告,符合条件人员在公告发布30日内,到大对部进行成员身份和劳动工龄的申报登记,逾期未登记者视为自愿放弃相关权利。 二,界定成员身份。 在完成人口统计和劳动工龄登记后,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对本村汇总登记人员,坚持即尊重历史有结合实际的原则,合理界定出具有农村社员身份的人员,确保改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1具有农村社员身份的人员 (1) 集体经济组织成立(1956年)时,以土地,农具等生产资料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截至改革基准日户籍在本村的农业户口人员及其衍生的农业人口; (2) 已经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的外地媳妇和女婿,按照户籍管理规定,户籍暂未迁入本村的农业户口人员(以结婚为准) (3) 服刑,劳教和走失的人员 (4) 参军服役人员和三级以下(不含三级)的士官 (5)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子女,因上学农转非的全日制在校学生(须出具在校就度证明)个 (6)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子女,1997年以后(含1997年)因上学农转非未被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录用,现户籍在本村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 对以上(5)(6)项所列人员‘成员身份’的界定,须由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责成专人到相关单位人事部门进行调查,并由学校或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出具证明后确定;如本人在改革后被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录用,其股东资格随之取消,所持股权收归集体所有。 (7) 本集体经济组织中因国家政策办理投靠转非(指夫妻投稿),且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现户籍在本村的人员。 (8) 本集体经济组织中200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小孩,父母一方是本村农业户口,另一方是本村非农业户口,小孩登记户口时依据北京市户籍管理政策,办理了非农业户口且现户籍在本村的人员。 (9) 按照相关政策进行异地搬迁的政策性移民。 (10) 通过各种途径自由搬迁人员,入户口时已将承包土地交回户口迁出村,并按照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缴纳了入社投资且经过社员代表大会同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农业户口人员。 (11) 全家转为小城镇户口的农户,未办理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手续的; (12) 社员代表大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对符合第(2)(3)小项条件的人员,所持股份暂归集体负责保管,待本人返回或户籍迁入本村后由集体归还本人。 2参加集体资产处置的人员为:曾经参加过本村集体生产劳动,截至改革基准日的下列人员: (1) 已被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录用以及离(退)的人员; (2) 因子女接班本人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仍享受国家退休,医疗等保障的人员。 (3) 因出嫁,死亡等原因户口,迁出或注销的人员。 (4) 社员代表大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以上参加集体资产处置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其在本村劳动的时间确定应享有集体资产份额,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全额兑现,现金全额兑现有困难的村级组织,可作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债务,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还款协议分期兑现。已死亡人员应享的集体资产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没有继承人列入集体资产。 2不参与改革,不具有股东资格的人员: (1) 截至改革基准日,已被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录用以及离(退)休的人员; (2) 截至改革基准日,户籍迁出本村的人员(不包括具有股东资格的(3)(4)(5)项条件所列户口迁出人员) (3) 截至改革基准日,因子女接班,本人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仍享受国家退休,医疗等保障的人员。 (4)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 (5) 截至改革基准日,父母双方均为本村非农业户口,其生育的子女; (6) 截至改革基准日,因婚姻关系户籍迁入本村的非农业户口人员; (7) 截至改革基准日,已死亡但未及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的人员; (8) 社员代表大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刘平庄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201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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