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919 世纪越南北部平原乡村的行政组织结构与运作历史 文化19 世纪越南北部平原乡村的行政组织结构与运作韩周敬摘要:19 世纪越南北部乡村的基层行政组织分为总里甲三级。这种结构有其自身独特的发生机制,它既扎根于越南古代乡村的自治传统,又与19世纪阮朝的政治发展密切相关。其中“总”是越南古代独有的一种基层行政组织,阮朝的社村一直处在王权下行和地方精英权威的张力之中,王权下行的举措主要是“总”的大规模推行。总里甲组织相应的头领分别是正总、里长和甲长,通过这种安排,阮朝的政府权力由中心向周边、上层向下层扩展,这种组织架构是阮朝权力下行和细化的过程,也是维持乡村自治传统的一种手段。除了总里甲这种职
2、役组织外,还存在以家族为代表的祭祀组织和以“豪目会同”为代表的社区组织。如果说祭祀、职役组织的功能较为单一,那么社区组织则具有等级实践、层序展现、贯通控制等多重属性。阮朝的基层行政是多种力量合力共治的结果,政府对基层地区没有进行整齐划一的管控,这固然起到了维持传统、尊重故俗的效果,但反过来看,也可能导致基层地区矛盾丛生。越南古代乡村的自治是一把双刃剑,政府作为持剑者,关键是如何在经制权力和地方自治之间找到平衡。19 世纪后期法国控制北圻之后,开始谋求更深刻地插手乡村,但最终结果并不理想。关键词:越南北部乡村;总;职役组织;基层控制;乡村自治收稿日期:2023-02-26作者简介:韩周敬(198
3、6),广西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领域:越南古代历史。基金项目:本文系 2019 年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16-20 世纪前期越南边疆经略研究”(项目编号:19XSS005)、2022 年度国家社科基金冷门绝学研究专项学术团队项目“京族历史文献整理与研究”(项目编号:22VJXT003)的阶段性成果。在越南王朝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与高层的汉化权力结构并行的,是基层保有本土特色的乡村结构。在传统体国经野的书写中,越南志书往往按照省府县结构进行叙述,对县以下区域着墨甚少。实际上,越南县以下区域有自身鲜明的特色,虽不能将其视为标准的行政区划,但也不可否认它们与标准区划之间的重要关联
4、。古代越南的县以下区域主要是乡村。越南古代乡村是建立在私田基础上的,主要依南亚东南亚研究2023 年第期,第 139150 页。140据社区关系组建的,以小农经济为主导的分层社会。古代越南也曾出现过城市,但它只作为乡村交换网络中的节点而存在,始终未曾脱离乡村治理体系的属性,成为具备独立治权的经济、社会区域。越南学者武庭惠曾指出:“没有越南的乡村就没有越南国家。”a黄公柏也认为:“越南王朝的兴衰常与对村社的控制能力有重要关联。”b可以说,越南历史发展的秘密之一就在于乡村。19 世纪的越南阮朝时期,乡村在北、中、南三地各有特色。北部乡村的形成时间最早,分布十分密集,广南以南的中部和南部乡村则形成很
5、晚,分布较为分散,在许多村庄中间夹杂着集市;c北部乡村具有完整的基层行政组织特色,以总(tong)里(ly)甲(giap)三级结构的形式存在,而南部则几乎没有甲;乡约d的存留地点绝大多数都位于北部,中部和南部甚少发现。总的来说,与北部乡村地区的严密和保守相比,“南部的乡村更加开放,缺乏诸如村社公田系统等权威的控制”。e学界对于阮朝北部f平原乡村的研究,基本集中在对券约俗例的挖掘和整理、乡村仪式的描述、乡村与政府关系的解析g三个方面,对其本身的行政组织所涉不多,使人难以确知当时北部乡村的层序结构和运作方式,这是笔者撰写此文的出发点,尚祈方家指正。一、19世纪越南北部平原乡村的行政组织结构19世纪
6、越南北部平原的乡村基层行政组织,有“总”“里”“甲”三个层级。“总”,顾名思义,即“总合”之意,即将若干个“社”集合起来,形成一个更大的基层治理单位,相当于今日的乡镇。除了具备区域属性之外,“总”还是负担某些功能的基层组织。“里”存在于“社”的层面,“社”是地方自治体,相当于今日的行政村,与之同级的还有“坊”。“甲”存在于“村”的层面,“村”是聚落共同体,相当于今日的自然村。与村平级的,还有庯、邑、寨、册、澫等,均是最低层级的基层a Vu Dinh Hoe,Hoi kyThanh Nghi,Nxb Van hoc Ha Noi,1997,p.318.b Huynh Cong Ba,Dinh C
7、he Hanh chinh va Quansu Trieu Nguyen,1802-1885,Nxb Thuan Hoa,2014,p.225.c 潘大允著,钟贤摘译:关于越南乡村的几个问题,东南亚,1987 年第 2 期,第 51 页。d 据 Nguyen The Anh 的研究,乡约在越南陈朝就已出现,见 Nguyen The Anh,“Village versus State:The Evolution of State-Local Relations in Vietnam until 1945”,Southeast Asian Studies,Vol.41,No.1,June 2003
8、,p.102。e Martin Grossheim,“Village Government in Pre-colonial and Colonial Vietnam”,Benedict J.TriaKerkvliet,David G.Marr,Beyond Hanoi:Local Government in Vietnam,NIAS Press,Institute of Southeast Asia Studies Singapore,2004,p.55。f 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北部”的地理意涵在 19 世纪发生了变化,在明命十二年(1831 年)之前指北城十一镇地区,此后变为河内等十三省地区
9、,不管政区通名和政区性质如何变更,其基本境域一致。g 如樱井由躬雄:嘉隆均田例分析,東南研究,1977 年第 4 期,第 513539 页;潘大允著、钟贤摘译:关于越南乡村的几个问题,东南亚,1987 年第 2 期,第 5154 页;朱鸿林:20世纪初越南北宁省的村社俗例,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 年第 3 期,第 4753 页;武维绵、阮友心: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越南北部三角洲村社组织管理中的乡约,地方文化研究,2016 年第 3 期,第 7486 页。14119 世纪越南北部平原乡村的行政组织结构与运作组织。(一)“总”“总”是越南古代独有的一种基层行政组织。越南学者丁
10、克顺认为“总”之名在黎初就已出现,至莫朝(15271592 年)在部分地区已相当普遍,它的出现与社村发展和城隍信仰有关。a阮朝的社村一直处在王权下行和社村权威的张力之中,王权下行的举措,主要是“总”的大规模推行。每“总”通常下辖五至九个社不等。“总”并非标准行政单位,因为总官不像知县一样由朝廷任命,他是由“总”下面的里长推举出来的,然后由当地知县授予木篆或凭书以表认可,对服务一定年限和考绩优项者方可授予官职,一般是正九品,少数为从八品。在阮朝典例书中经常可以看到在叙述某人籍贯时,将所属的“总”也列入,这与前代史书“某县+某社”的籍贯叙述体式截然不同。此外,我们判断某类区域是否属于政区,除了看主
11、政人员在行政序列中的地位之外,还要看它有无治所、负担何种功能等。由于总官并非自上而下任命,本身并非某一行政机构的代表,不设治所。“总”的职责主要是“从州县员派拨公务”,b即充任地方官员的附属,负责境内的税收征纳和治安维持。因此,与其说“总”是正式的行政区划,不如说是承担某种功能的政治区域。“总”的首脑为正总(chinh tong)。正总原名“该总”,“该”即越南语 cai,意为管治,1885年同庆帝命令改称为“正总”,因为“该”字“与坚太王尊字同音”。c正总的副手为副总,但副总之设并非常例,钦定大南会典事例载:“凡何总丁数自五千人以上,田数自一千亩以上而事务殷繁,并何总行程二三日或四五日者,设
12、该总、副总各一,余只设该总一。”d除正总、副总外,“总”级人员还有总教,负责辖内的学校与教育;总团,负责治安巡防和民夫训练。除了这些官方命名,有时还会出现民间私定员名的情况,如嗣德时曾有“巡总”“干总”等称谓,负责总内的巡查事务,但因为这些名目都是“总”内私拟,不合定例,故而朝廷下令“命中外自今不得冒设名目,妄自称呼者依违制律治罪”。e根据辖民性质,“总”分为汉总与蛮总。f所谓“蛮总”,即少数族群聚居地的建置,“汉总”则是所谓“汉民”聚居地的建置。阮朝在少数族群地区置“总”,a DinhK hac Thuan,Ve don vi hanhchinh“Tong”o Viet Nam,Nghien
13、 Cuu Lich Su,so 1,2005.b 越南 阮 国史馆:钦定大南会典事例卷十四,越南汉喃研究院藏刻本,书号:VHv.2793/1-30,第 21 页。c 越南阮国史馆:大南寔录正编第六纪 卷二,日本庆应义塾大学言语文化研究所1980年版,第14页。坚太王即咸宜帝之父,名为阮福洪该,故遵循“临读避音、临文改字”的避讳原则而改之。d 钦定大南会典事例卷十四,越南汉喃研究院藏刻本,书号:VHv.2793/1-30,第 6 页。e 越南 阮 国史馆:大南寔录正编第四纪卷二十三,日本庆应义塾大学言语文化研究所 1980 年版,第 37 页。f 如大南一统志嗣德本“平顺省”:“(绥理县)领汉、
14、蛮凡六总。”见嗣德大南一统志(不分卷),河内:越南汉喃研究院藏抄本,书号:A.69。142目的是增强统治力度,策略则是众建社村,以便在地理区位上,使蛮、汉总交错分布,进行插花控制。据大南寔录载,为改变少数族群地区“因循蛮俗,成为寨册”的情况,明命帝曾要求多设社村,“随地瓜分众建,俾势分力弱”。a地方势分力弱,对于官府的经制权力来说,无疑是一种幸事。这种策略也为以后诸帝沿袭,后来的改册为村、析置新社、集建诸总等措施,都是为了更好地控制少数族群地区。从阮朝明命时期到阮朝后期,北部“总”的数目经历了一个递增过程。b据笔者统计,明命十四年(1833 年),阮朝北部“总”数为 1053 个;嗣德十七年(
15、1864 年),北部“总”数为1152个;成泰元年(1889年)北部“总”数增至1178个。在此时段中,北部十三省中各省所辖“总”的数量位次未变,降序排列为:海阳、山西、北宁、南定、河内、太原、兴安、宁平、谅山、宣光、兴化、高平、广安。以 1889 年为观察切面,前五位的海阳、山西、北宁、南定、河内,“总”数俱在 100 个以上,其中海阳 187个、山西 176 个、北宁 162 个、南定 140 个、河内 127 个,共 792 个,约占当年总数的 67%;其余八省辖“总”数目则俱在 100 个以下,最少的广安省只有 18 个。海阳等五省境域约占当时阮朝北部总面积的 30%,却设有将近 70
16、%的“总”,这表明它们是当时阮朝北部行政治理和地域开发的重点地区。实际上,此五省境域就是此前后黎朝四京镇c和阮朝初期“内五镇”d之地,这表明这些地区基层组织的健全是由来已久的。(二)“里”阮朝北部的“里”存在于“社”(x)的层面。“社”一词由汉语借用而来,约出现于 8 世纪e的安南属唐时期。与中文“社”(sh)的丰富语义不同,越南的x 有明确的意指,在地理空间上,它通常由 2 至 5 个聚落(thnf)组成,彼此之间通过水陆道路连接,具备若干共同财产,具有共同信仰和公共仪式空间“亭”ga 越南 阮 国史馆:大南寔录正编第二纪卷一百七十七,日本庆应义塾大学言语文化研究所 1973年版,第 12
17、页。b 由于笔者未见到明命中期之前的较为准确的数据,故暂缺而不论。国史遗编载嘉隆初期共有“总四千一百六十三,社村坊庄寨(氵万)邑甲峒册一万六千四佰五十二”,但这里的“总”数记载可能有失误。见 越南 阮 潘叔直:国史遗编,香港中文大学东南亚研究所 1961 年版,第 27 页。c 越南 后黎 阮廌:舆地志,越南国家图书馆藏阮朝维新戊申年(1908)刻本,书号:R.640。d 越南 阮 国史馆:大南寔录正编第一纪卷十八,日本庆应义塾大学言语文化研究所 1963 年版,第 24 页。e Phan Huy Le,Research on the Vietnamese Village:Assessment
18、 and Identities,The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2006,p.27.Alexander Barton Woodside 则认为出现于 10 世纪,见 Vietnam and the Chinese Model:A Com-parative Study of Nguyen and Ching Civil Government in the First Half of the Nineteenth Centur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154.f Phan Huy Le 认为“thn”一词出现于 10 世
19、纪,见 Research on the Vietnamese Village:Assessment and Identities,p.27.g 亭是越南北部乡村神圣场域的普遍形式,是越南自古以来就存在的传统聚落集会中心设施,虽然在 9世纪后受到中国城隍信仰之影响,但是与华人的会馆的性质有很大不同。与中国的城隍责在护城不同,越南“亭”中的城隍只是保佑所在乡村。14319 世纪越南北部平原乡村的行政组织结构与运作(Dinh)。“社”是一个多功能复合而成的基层自治区域,大卫 马尔曾详细总结其功能:“定期分配公田、处理村际纷争、处置犯罪事件、组织力量维持治安和盗劫、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与其他的社进行交
20、流,以及处理与政府的关系。”a与“社”地位相等的,是 lng。越南学者潘辉黎认为 lng 是一种具有以下四种性征的聚落共同体:1.每个 lng 都有自身的居住、耕种区域和一定的地理外延;2.其成员之间由多种关系进行维系,既包括地缘、血缘,也包括业缘、文化信仰;3.每个 lng 都有一个场所,以便进行共同信仰活动,可以是亭,也可以是寺庙;4.每个lng 都由“豪目会同”(hoi dong hao muc)进行管治。b阮文暄认为,lng 所辖的下级单位有thn或xm,两者实为同义,只不过thn是汉越词,xm则是民间词汇。clng所辖下级单位数量会因时因地而异,少则一个,多则四五个。樱井由躬雄则认为
21、:“越南的 x 和 thn 的总数在黎朝洪德时期基本定型,此后鲜少变更。因而,此后随着土地开发和民数增加而新建的行政单位应非 x 和 thn,而是 lng 和 xm。地方社会单位的形成过程,造就了 x-thn 和 lng-xm 的双层构造。”d他的言下之意,即根据出现时代和开发次序,越南乡村形成两个系统:x 和 thn 应是一个系统的,越南官方史料中记为“社村”;elng 和 xm 则是另一个系统的。“社”官由所在社全民推选产生,但不列入阮朝官员序列。嘉隆时期,社长曾被定为从九品,但随后即取消该规定。社官又称“里役”(lydich),包括里长、副里,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其主要职责在于听从正总、
22、副总等员的安排,督促甲长进行人口、土地登记,汇集造册,并据此进行各种赋役的摊派和征收。此外,还有社看、社巡、张巡、首番等多种职役。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职役的设置,依照各社具体境域、丁口数量等指标的不同而各有差异,除里长为各社必有之外,其余职役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性设置。里役虽然参与实际事务,但只能享有相应的赋役、杂役减免,不领受俸饷。因此,能被推选为里长的人,通常要有一定的田产和威信,正如阮思志认为的,越南a David G.Marr,“A Brief History of Local Government in Vietnam”,Benedict J.TriaKerkvliet,David
23、 G.Marr,Beyond Hanoi:Local Government in Vietnam,NIAS Press,Institute of Southeast Asia Studies Singapore,2004,p.30.b Phan Huy Le,Research on the Vietnamese Village:Assessment and Identities,The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2006,p.28.c Nguyen Van Huyen,Van Minh Viet Nam,Nxb Nha Nam,2016,p.102-103.d
24、 樱井由躬雄著、韩周敬译:三十八年来我的越南史研究经历,“越南历史研究”微信公众号,网址:https:/ 年 4 月 21 日。e 现代学界多将越南古代县辖组织称为“村社”,这种说法可能是在 1983 年学界将阮鸿峰的专著汉译为越南村社之后。实际上在笔者阅读越南史料(至少是阮朝史料)时,发现从来都是以“社村”来记载的,而没有出现过“村社”的写法。144古代政权在乡村的代表,绝大多数是中上层农民。a同时,他们还要有清白身家、服务意愿和文化素质,阮朝时期的里长一般须掌握汉字,至法属时期,还规定除汉字外,里长还应兼通国语。b因为不领受俸饷,有时会出现里长职位空悬的局面,如 1899年北宁省仪卫社陈村
25、券例载:“近来本社里长悬缺,节承饰保,人人推诿。”c出现这种情况时,朝廷赋役的征派任务就会由总级人员接手执行。正因为不领受俸禄,职役人员有时会滥用职权,如在“bau Hau”活动中的钻营逐利。所谓“bau Hau”,是社中的一种封神活动,据安南风俗册载,“有寄忌于佛寺,忌日由僧尼办礼,供于寺庙前曰后佛;有寄忌于庙亭,忌日由社民办礼,祭于亭宇曰后神。”d另有供奉于斯文会者,被称为“后贤”。由于这些神格是可以凭借田产财物捐助方式(roung Hau)获得的,里役人员便从中渔利。一旦这种阴谋私利的情况被发现,社民可以按照“条约”“约词”等方面的规定予以处理,甚至废除其职。(三)“甲”“甲”存在于村(
26、thon)的层面。朱鸿林认为,“甲”既是祭祀组织又是赋役组织,是在那里出生或成长的男子的权责属地。e即使女性拥有较高的地位,也不允许加入。事实上,“甲”最初是一种军事组织,在越南自主时代初期就已出现,大越史记全书载:“秋八月,定兵为甲,每甲十五人,用一人为管甲。又定诸邑各管甲。又改火头为正首,惟唱儿乃号管甲。”f“甲”的性质何时变化成为祭祀、赋役组织,由于存世资料过少而不可知,笔者认为可能与中国明朝初期推行的里甲制有关。在越南的属明时期里,这种制度曾被原封不动地移植到越南,当时“大率每一百一十户为一里,每年里长一人,甲首十人,应役周而复始。当里甲者鞭棰不胜其苦”。g至明朝弃守之后,这种制度很可
27、能因为符合统治需要而被一直保留下来。阮朝北部每村一般辖 2 至 4 个甲不等。阮文暄认为“甲”应是根据地理方位来划分的,h其实这有待商榷。从现存的“甲”名来看,确实通常以所在方位命名,如上甲、下甲、东甲、兑甲等,但同时也有以其他词汇命名的,如福甲、荣甲、仁厚甲之类。据越南学者阮思志的研究,有时尽管两人居住在同一个村的不同方位,但a Nguyen Tu Chi,The traditional Viet village in Bac Bo:its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and problems,Phan Huy Le ed,The traditional village
28、 in Vietnam,Hanoi:The Gioi publishers,1993.p.60.b 越南 阮 国史馆:大南寔录第七纪卷四,法国远东学院图书馆藏抄本,第 37 页。c 1889 年仪卫社陈村券例,转引自朱鸿林:20 世纪初越南北宁省的村社俗例,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 年第 3 期,第 49 页。d 越南阮段展:安南风俗册,越南汉喃研究院藏维新二年(1908)抄本,书号:VHv.2665,第38页。e 朱鸿林:20 世纪初越南北宁省的村社俗例,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 年第 3 期,第 47 页。f 越南 后黎 吴士连等著、陈荆和编:大越史
29、记全书校合本,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东洋学文献刊行委员会 1984 年版,第 215 页。g 同上,第 517 页。h Nguyen Van Huyen,Van Minh Viet Nam,Nxb Nha Nam,2016,p.103.14519 世纪越南北部平原乡村的行政组织结构与运作也可能被划到同一个甲中。这表明“甲”的划分并非只是依据地缘关系,还应有地理近便、交错分划等不同的依据。“甲”的首脑为“甲长”,a由甲丁选举产生,任期一至两年不等,主要任务除了办理乡饮祭祀外,就是处理本甲的人口、土地登记,以为里级层面的赋税征派提供依据。甲长通过甲券对甲内事务进行管理。所谓“甲券”,即村中组织
30、执行日常事务的规章,比之乡约更为专门化,如鼓舞兑甲券例就专门记载该甲奉神祭祀、节仪用度诸事。b甲长之外,甲内成员还有负责执行具体事务的甲丁、贯彻甲长意志的管领、负责文书撰写和保存的书记,以及年齿在五十岁以上的不同等级的甲老。甲丁即本甲内十八岁以上之男性,不但包括世居村内之民,还包括临时居住的“客户”(khach ho)。甲丁的名额具有血亲代际传递性,村民不能自主决定入何甲,如某人已入某甲,则其子孙亦当入该甲。甲丁在刚出生时即可记入甲册,至十八岁成年(len dinh)时开始为本甲服务,在甲内享有乡饮资格的同时,还可以获授属于本社公产的“口分田”,同时也要交纳本甲各项祭祀活动所需的费用,参与所属
31、村庄公共工程的修建与维护,履行国家征派的赋役,身兼丁壮、村民、国人三种角色。甲丁一般在 50 岁时会成为甲老(ra lao),这不但是年龄的标志,还意味着自此开始可以参与管理甲内事务。甲老内部也分等级,最初可以成为管领(quan lenh)。按照惯例,每个甲老都必须做一年的管领,这就导致一个甲内会同时存在多个管领。管领内部又根据年齿来区分等级,年齿较幼者负责乡饮仪式的筹办、所需物资的购置,较长者则对其他管领进行监督。管领中的文化程度较高者,可能会被选为书记。甲老年至七十,会被认定为上老(thuong lao),享有参与决定甲内事务的权力,以及相应的差役免除(xuat lao vo su)。“甲
32、”内成员的地位,由齿爵(xi tuoc)而非由官爵(quan tuoc)决定,即完全依照年龄大小排序。即便甲内某人依靠功名、田产在经制政府或总、社层面地位很高,但如果他年齿不够,在本甲内的地位仍然低于年齿较高之人。有学者认为这种做法源于阮朝乡村地区的“重齿”(trong xi)习俗,其目的在于在以功名田产为分层标准的社会中,创造出相对平等的次生环境。c总之,19 世纪越南北部平原乡村的基层组织中,“总”是负担特定职责的功能性区域,尤其是赋役、治安等项,同时也是一种基层行政组织;“里”是职役组织;“甲”则既是祭祀组织又是职役组织。尽管各自的内涵有差别,如“总”的职能更宽泛、性质更复杂,“里”和“
33、甲”的职能和性质都相对单一,但三者在承担基层行政(主a 骁骑社条约,越南汉喃研究院藏抄本,书号:A.1964。b 鼓舞兑家券例,越南国家图书馆藏抄本,书号:R.1723。c Nguyen Tu Chi.“The Traditional Viet Village in Bac Bo:Its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and Problems”,Phan Huy Le,ed.The Traditional Village in Vietnam,Hanoi:The Gioipublishers,1993,p.80.146要围绕赋役征派而展开)这方面是一致的,因此可以说越南北部
34、平原乡村的行政层序结构,分为总里甲三级。二、19世纪越南北部平原乡村行政组织的运作越南北部平原乡村的总里甲三级结构,有其自身独特的发生机制。它既扎根于越南古代乡村的自治传统,又与阮朝的政治发展密切相关。学界普遍认为,越南古代的乡村具有“特殊”地位。太平省古宁乡券曾有概括:“盖闻乡党,小朝廷也。”a而民间流行俗语“Phep Vua thua Le Lang”(“王法不如俗例”),更能体现出古代越南人对乡村和与政权关系的看法。乡村的自治权力,主要表现在对公田的分配权、独特的权力运行机制,以及“豪目会同”在基层事务中的重要作用等方面。必须说明的是,古代越南乡村的自治地位是相对的,正如竹田龙儿所言:“
35、越南的村落共同体是国家出让部分政治权限,以便实行所谓的自治。”b它不但不能脱离国家框架,还需适时审视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尤其是在政府力量强大的时候,乡村权威总是主动或被动地受到约束。古代越南乡村的相对独立性,经过了长时段的历史演变。越南李、陈朝之后,国家的权力结构发生重大变革,国王与豪强共治局面结束,取而代之的是从中国明朝移植的宗法威权模式。原来的共治局面下,国王与豪强的互信机制较为脆弱,而中央集权模式建立后,通过一系列的措施,使王权得以加强。随着政府收拢权力举动的加剧,原有的田庄体制瓦解,社村民众对豪强的依附解除,从而使政府权威获得了下行孔隙。至 15 世纪后期的黎圣宗(14601497 年)
36、时,政府对社的控制达至前所未有的深度,其标志是此时社官(包括社正、社史、社司)需由知县任命,而非由民众选举。可以认为,此时的乡村社会是经制政权的一部分,本身难以形成势力较大的共同体,社级组织的人员,本身就是经制人员,充当的是王权的执行角色。但是,此种情况在黎圣宗去世不久就发生改变,政府在社村层面的权威日见削弱。削弱原因有二:一是由政治内斗和战乱频仍引起的被动削弱。这导致政府不得不放松对社村的管制,尤其是对公田控制权的丧失,导致社村公田逐渐被地方豪强侵占和买卖。对此,郑主在 1645 年曾专门申禁“诸权贵及各该衙门并二司官不得占取社民户分”。c此后,郑主还曾几次试图提高社村税赋,但都因遭到激烈抗
37、拒而无果。至 1732 年,社官不再由朝廷任命,而改由村社选举产生。对社官任命方式的变化,其实体现了从乡官制到职役制的转变,社官从政权的代理人转变为负担特定职能的差役人员。二是因应被动削弱而采取的主动调适。由于政府已经难于控制社村地区,a太平省古宁乡券,越南汉喃研究院藏成泰十九年(1907)抄本,书号:A65。b竹田龙儿:於国家権力構造:社中心,日本东南亚社会史,1977 年第 1 期,第 13 页。c 越南 后黎 吴士连等著、陈荆和编:大越史记全书校合本,第 950 页。14719 世纪越南北部平原乡村的行政组织结构与运作因此采取便宜措施,赋予社官更大的权力,以维持他们在社村的代理统治。至
38、18 世纪初郑主分配公田时,已经将权力几乎完全下放给社官。阮世英认为:“这导致公田概念的变化,使人们认为它属于社村而非国家。”a由此,社官成为王权缺位时的替代角色。至 19 世纪初阮朝建立时,社村的自治地位已经相当牢固,政府权威难以恢复。嘉隆时一度想恢复对公田的控制,樱井由躬雄认为:“均田令是朝廷以均田秩序强求人民树立国家秩序观念的条令。”b由于公田转让现象积习已久,均田措施收效甚微,此后便有意利用乡村原有的各种组织进行控制:在祭祀组织方面,继续肯定乡村宗族稳固地方秩序的作用;社区组织方面,豪目会同、斯文会等组织继续运行,并与祭祀、职役组织产生千丝万缕的关联;职役组织方面,里长、甲长继续由所在
39、民选举产生,社村的公田分配权仍然掌握在社村手上,在征收赋税时,朝廷没有确切的丁口依据,只是以定额摊派于社村,令各级职役督促催缴即可。政府控制和社村权威之间的力量对比,并非严格的反比关系,因为即便是在政府力量强大的时候,也可能会考虑到因俗而治的需要,有意地保持社村的自治性,如朝廷控制能力臻于顶峰的明命时期(18201841 年),在 1840 年阮朝北部有 167 个县,总约 1060 个,社村约 8500 个,相当于每个县平均辖总 6.34 个,每个总辖社村 8.02 个,也就是说每个县约辖社村 50.89 个,从行政范围上来说是可以进行直接治理的,但明命仍然延续了既有的基层自治政策,当时村社
40、也仍有自订乡约的权力,只要内容符合国法即可,无须事先经由府县批准。那么,阮朝北部的总里甲三级基层组织,在其内部是如何发生作用的呢?首先,从“总”的层面来说,从地理上看,它是一级介于县和社之间的区域,社是总的地理基础;从性质来看,它是一种功能组织,其上为经制政区层面的县令,下为“社”层面的里长。“总”处于经制权力的末梢,它是为了控制基层乡村地区而创设的,因处于经制权力与自治乡村的结点,故而其自身性质发生异化,不像府、县一样是完全的行政区划,而是一种负担征税、治安为主的政治区域。正总、副总等员,承担着以皇权为代表的县以上政区与以“豪目”为代表的“社”力量之间的沟通作用。其次,从“里”的层面来说,从
41、地理上看,里是依托于社的。不同于“总”这种既是区域又是组织的新设主体,里、甲的建立,并非凭空而来,而是借用了原有的社村空间结构,且没有与社村结构合而为一,即最终里甲只是组织形式,社村仍然是空间表达。里处于总和甲之间,是关键的资源和信息流通管道。概括来说,它形成了以里长为核心,副里、乡长、社看、社巡等为辅助,豪目会同为依靠,乡a Nguyen The Anh,“Village versus State:The Evolution of State-Local Relations in Vietnam until 1945”,South Asian Studies,Vol.41,No.1,June
42、 2003,p.109.b 樱井由躬雄:嘉隆均田例分析,東南研究,1977 年第 4 期,第 539 页。148约为精神支撑的统治网络。在处理具体事务的过程中,社官的权力一方面要遵从上级的指令,据大南寔录记载,阮朝时期社层面处理事务,一般由知县、该总与里长合作。a另一方面,要受到所处社村其他组织的影响,关于此点将在后文阐述。再次,从“甲”的层面来说,与社内事务要受功名士绅、权势家族的影响不同,甲内事务的处理完全按照齿序进行,即完全按照其年龄大小来决定某人的影响力,这造就了一甲之内的较为稳定的秩序。“甲”对“里”直接负责,“里”通过“甲”对各村施加影响,由此一来,造成两方面的影响:第一,由于一村
43、内有多个甲,里对同一村下的每个甲都直接控制,可以对村的权力进行削弱;第二,虽然各个甲相对独立,但由于都受里的管制,因而使不同的甲在里的层面又整合一体。从彼此关系来看,总里甲组织架构有其独特的行为逻辑。其相应的组织首脑为正总里长甲长,以这个首脑序列为中心,阮朝的基层人员分为“职役”(chuc dich,即基层行政人员)“丁壮”(dinh trang)“卑幼”(ti au)三个圈级,阮朝的权力由中心向周边、由上层到下层扩展。基层的人口统计、田亩测量、赋役征收、治安管理、公共工程等,都经由总、里、甲人员之手得以贯彻,而不直接与民众接洽。这种组织架构是阮朝权力下行和细化的过程,也是维持其自治传统的一种
44、手段,由于职役组织没有正式的官方身份,也没有绝对的权力,因而不得不与社村力量结合起来;而社村得以藉此自行选出供役人员,保存不少俗例,保有当时应对王权的灵活性。19 世纪的越南北部乡村,除了存在职役组织之外,还存在祭祀和社区组织。如果说祭祀、职役组织具有功能的单一性,那么社区组织则具有等级实践、层序展现、贯通控制等多重属性。北部乡村的社区组织主要是“豪目会同”(hao muc hoi dong)。“豪目会同”,又叫“会同记目”(hoi dong ky muc),豪目(记目)的成分,有致仕官员、功名士人、“旧里”(曾经担任过正总、副总、里长的人),也有获得职色免差的社饶(xa nhieu,地位高白
45、丁一级)、老行(lao hang,六十岁以上的男性正式村民)。“豪目会同”的领袖为“先纸”(tien chi)、“次纸”(thu chi)。b可见豪目会同具有明显的等级实践和层序色彩。限于资料,目前尚无法对豪目会同这一群体的人数进行具体统计,但可以确定的是他们在乡村人口中必定占少数。豪目会同的人员构成,与祭祀、职役组织有一定重叠,这种组成,避免了单纯的祭祀组织(如家族)偏袒自身利益的现象,同时因为乡绅多有功名,见闻广博,也有助于纠正职役组织可能出现的失误。里长一般要同豪目会同共治,有事则“会在乡亭”c进行商议。在这种情况下,豪目会同成为a 越南 阮 国史馆:大南寔录正编第四纪卷三十二,第 2
46、页。b 据阮思志的研究,即社村文书在获得里长签名之前,必须先要有乡豪首领的签印,由此这些乡村豪目的首领被称为“先纸”“次纸”,见 The traditional Viet village in Bac Bo:its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and problems,p101。c 越南 阮 国史馆:大南寔录第七纪卷九,法国远东学院图书馆藏抄本,第 35 页。14919 世纪越南北部平原乡村的行政组织结构与运作社的决议机构,社官往往成为豪目的代言人和执行力量。如此则豪目会同的力量渗入总里甲各个层面,体现出社区组织贯通控制的特点。而豪目会同在乡村的力量及其展现,也正是古代越
47、南乡村自治传统的重要判定依据。除了彼此属性的不同,职役、祭祀、社区三种组织还存在着微妙交杂、效用互取的关系:首先,祭祀和社区组织是自发存在的,其根源要到阮朝建立之前的历史时间中去追寻,阮朝政府允许社村自治,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尊重祭祀、社区组织的成式。其次,职役组织是政府自觉建立的,目的是在当时权力与故俗、地理空间与权力结构之间建立一种关联。不只是政府需要职役组织,社村本身也需要它,通过为国家提供丁口与赋税的方式宣称自身的存在,从这个意义来说,“自治”本身如同国家交予的政治任务,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才得以保有权利。基层自治与国家控制是矛盾的统一,乡村秩序并未因政府力量的“隐身”而失衡。而从基层权力运
48、行的角度看,总里甲职役组织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意味着阮朝乡村的基层行政是合力共治的结果,它的实质是分权与协商。众多的职役组织、社区、祭祀组织,其实就是直接统治和间接统治结合的产物:一方面,因为当时阮朝境域的有限,无法支撑过于庞大的官僚系统,直接统治无法触及的部分,会由间接统治来补充,这就促成了社村精英力量的发育;另一方面,社村精英出于继承传统和维护现实利益的考量,在治理方式上更注重实用性,但治理效果的达成,从来未曾离开政府权威的庇护。因为如果存在跨地域的、非正式的间接治理不能解决的问题时,则需要来自于政府的直接而正式的干预,如阮朝频繁发起的“以工代赈”、联合剿匪等行动。阮朝对基层地区没有进行
49、整齐划一的管控,这固然起到了维持传统、尊重故俗的作用,但反过来看,也可能导致基层地区矛盾丛生。由于缺乏有效监察,不少地区的乡豪有欺压百姓之举。明命时期,阮有慎就曾经反映:“其难化者独乡豪总长耳,盖一乡之民惟豪目所驱使。”至嗣德时期,由于国家权力衰微,地方权力升腾,“总里乡豪家家富足,厮役或至百口或六七十丁,招集棍徒,暗藏兵器,一总一乡之人皆为颐指气使”。a历朝杂纪载:“(总里乡豪)百般奸诈,诡辩无常,以武断为上计,吞并以致富,威逼孤苦伶丁之人,欺压愚懦之辈。”b对此“平空惹事”的现象,“总里循隐不报,府县若罔闻,知府县罔闻,省臣亦难摘发”。c有些豪目则取利于国家,如嗣德进行营田时,“豪强不无私
50、占,总里不无雍蔽”d的情况十分严重,一直持续到法属时期。所以,越南古代乡村的自治是一把双刃剑,政府作为持剑者,a 越南 阮 国史馆:大南寔录正编第四纪卷十二,第 13 页。b 越南 阮 吴高朗:历朝杂记,转引自刘稚:试论越南封建村社制度,东南亚研究,1988 年第 3 期,第 84 页。c 越南 阮 国史馆:大南寔录正编第四纪卷十二,第 13 页。d 越南 阮 国史馆:大南寔录正编第四纪卷三十五,第 29 页。150关键是如何在经制权力和地方自治之间找到平衡。三、结语在 19 世纪后期,法国控制北圻之后,开始谋求对乡村的控制。当时法国对如何经营乡村存在分歧。一部分人主张维持原貌。卢洛(Lur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