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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加名,需要“纳税光荣”吗?
南京率先要求对进行婚前房产证加名的房产所有人征收契税。具体征收办法按房屋所有权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场价,按照赠予类别征收3%的契税。这样一来价值一百万的房子,加个名字从几百块上涨到1万5。自从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出台以来,不仅解释本身受到各种不同的质疑之声。而这条婚前房产加名收税的联动政策更引起百姓争议。
老百姓对于加名征税的质疑来源于对于婚姻法的质疑。近期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对于这个司法解释,笔者经研究后认为, “认房又认贷”的住房限购政策按家庭计算。这类“婚前房产”已经被视作家庭共有房产:只要一方有房或有房贷,另一方买房也被视作二套房。也就是说,那些在房产证上没落名字的一方,若婚姻破裂了,将使其面临既没有房产、又不能买房的尴尬中,最后在因房而婚的社会价值体系下人财两空。这是对于限购和家庭财产认定的双重标准。
更为重要的是南京的加名征税,笔者认为从这个事件映射出我国的税费征收的执行更像是税务部门在金融市场买了一份看涨期权,有利可图的时候就执行,没利可图的时候就马虎执行,甚至放弃执行,实在是随意。确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也就是说,夫妻在婚后想对婚前房产加名,就属于房屋权属发生转变。因此只要变更房屋权属,就得征收契税。但既然是有法可依,为何公众心里觉得不是滋味呢?因为没有书面通知,没有执行细则,静悄悄地就实施了,公众没有它要来的一种预期和思想准备。毫无征兆地突然开具税单,没有一个消化期和适应期,让公众有一种很大的不确定感。一个执行了很久的法规突然被告知有了新的“标准”,以前不按法规执行,现在要按法规执行,也就是说,以前不收不代表现在不收,现在收不代表以后也收,执行不执行,全看变化。至少从南京地税局的标准来看,大概是瞅着有利可图,可以执行这种看涨期权。法律法规是严肃的,不能是模糊的,不能是斟酌的,更不能是搞突然袭击,法律如果可以朝令夕改,那么人们将无所适从。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别动不动就想着增税。法律虽然只需做到道德的底线即可,但是法律也是需要讲人情味的。加个名字,将房产变为夫妻共有财产,跟房产的上市交易还是有很大的不同,法律需要考虑到这种不同。房产在一个家庭内的权属转移,税务局一脸严肃地说纳税光荣,的确是件让人倒胃口的事情。
同策咨询与研究发展中心 李见林 姚伯均
201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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