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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价格投诉举报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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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淮南市价格投诉举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规范我市价格投诉举报工作,提高价格举报办理水平,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国家发改委《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以及省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制度。 二、市价格投诉举报中心(下称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就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的投诉举报。   三、价格投诉举报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就地处理”的原则。 四、价格投诉举报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文明礼貌,顾全大局,开拓进取,遵守纪律,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树立价格部门良好形象。 第二章 价格投诉举报值班制度   五、举报中心实行工作人员周轮流值班制度,正常工作时间,实行人工值守,其它时间开通录音电话值班,确保12358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重大节假日期间,由市物价局统一安排值班。值班人员要按照规定做好投诉举报的来访接待和来电登记工作,保证价格举报渠道的畅通。县区的值班工作根据情况自行安排。   六、值班人员是当天接待来访群众、接听举报电话、受理价格举报信件、电子邮件的首问责任人,负责对上述价格举报件的登记、受理、呈批、移送、交办及督办工作,负责对领导批示的价格举报件的办理工作,并对办结的举报件及时整理归档。 七、值班人员要做好价格投诉举报件的分类整理工作,每周一上午将上周受理、办理的价格投诉举报件汇总报局长、分管局长及价格监督检查局领导审核。价格异常波动及突发价格事件期间,值班人员应当及时分类整理并汇总每天的价格举报情况并向局长、分管局长报告。 八、值班人员对来信来电来访,要做到热情接待、礼貌待人,文明用语,认真登记,及时查办,并按规定耐心做好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对有推诿、拖延、泄密等行为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九、值班期间不得迟到、早退、溜岗、串岗。因值班人员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值班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价格投诉举报办理制度   十、登记。值班人员要认真接听举报电话,热情接待群众来访投诉,每天及时下载“市民心声”、“中安在线”、省物价局网站等网络投诉、咨询信息及新闻媒体披露的有关价格问题的投诉、咨询,及时下载非工作时间的录音电话,对于当日收到所有涉及价格问题的投诉举报,值班人员都要认真登记,填写《价格举报记录表》。 十一、受理。值班人员对于举报的具体内容应进行初步审查,属《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其中能够转送有关部门的,转送有关部门,无法转送的予以留置,但要告知举报人,并做好记录。对属于价格政策咨询、质疑、建议等情形的投诉举报件,值班人员可以当场解答,也可以邀请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到举报中心现场解答,还可以先行登记后分送相关科室2日内答复(“市民心声”帖子的答复不得超过3日),并由举报中心值班人员统一回复,有效建立起价格投诉举报中心和局相关业务科室相互配合的联动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群众价格投诉举报。 十二、呈批。对于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值班人员应详细记录后当天报举报中心负责人,举报中心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后逐级呈批。   十三、移送、交办。值班人员应按照领导批示的意见立即将举报件移送本级检查人员或者交办给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称承办人)调查处理。由本级检查人员承办的,应送交相关负责人签收;交由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的,应办理交办手续,可以电话、邮件、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发出,并将记录在案。   十四、办理。价格投诉举报的查办要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调查处理,承办人自举报中心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应作出书面说明,经市物价局主要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0日,并要主动告知举报人延期办理的理由。举报办结后,承办人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并将举报办理情况等有关材料退举报中心归档。举报中心认为承办人价格举报件办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承办人重新办理。上级部门交办的举报举报中心直接办理。 价格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时效性较强的价格违法行为,经价检局领导同意,承办人可协调处理或按简易程序处理。   承办人在办理价格举报案件过程中,必须依法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十五、督办。举报中心应及时了解举报案件办理情况并负责催办,每季度对价格举报办理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并填写《价格举报案件办理情况表》。对社会影响大及带有普遍性的投诉“热点”或举报典型案例,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可通过新闻单位予以公布,对未按规定和超时办理的情况,汇总后呈送局分管领导审阅,可通过简报等形式通报价格举报查办情况。 十六、办结。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办结包括:     1、举报人在举报办理过程中对举报事项提起复议或者诉讼,有关机关没有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裁定的;     2、举报人、被举报人达成协商解决协议并已执行完毕的;   3、举报人主动要求终止举报的;     4、被举报人已将多收价款退还举报人的;     5、应当视为办结的其他情形。   十七、存档。价格举报件办理完毕后,举报中心应当按照《淮南市价格违法案件卷宗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价格举报件案卷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十八、复查。举报人对举报件办理结果不满意提出复查申请的,举报中心收到复查申请后当日转交承办人, 承办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价检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在当日答复举报人,并将有关材料退还举报中心存档。举报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举报中心不再受理,但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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