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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M-004-3771-2021 玻纤胎沥青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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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编号: ZJM-004-3771-2021玻纤胎沥青瓦玻纤胎沥青瓦2021-04-22 发布2021-04-22 实施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 发布1目 录前言前言.30 0 引言引言.41 1认证范围认证范围.42 2认证依据认证依据.43 3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43.13.1 单单元划分原则元划分原则.43.23.2 认证模式认证模式.44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54.1 认证申请与受理认证申请与受理.54.1.14.1.1 所需资料所需资料.54.1.24.1.2 受理受理.64.24.2 产品检验产品检验.64.2.

2、14.2.1 产品要求产品要求.64.2.24.2.2 检验方案检验方案.64.2.34.2.3 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74.34.3 初始工厂审查初始工厂审查.74.3.14.3.1 审查内容及要求审查内容及要求. 74.3.24.3.2 审查时间及人日数审查时间及人日数. 74.3.34.3.3 审查结论审查结论.84.44.4 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84.4.14.4.1 评价与决定评价与决定. 84.4.24.4.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84.54.5 获证后监督获证后监督.84.5.14.5.1 监督时间、频次监督时间、频次. 84.5.24.5.2

3、监督内容监督内容.94.5.34.5.3 监督评价监督评价.104.64.6 证书到期再认证证书到期再认证. 105 5认证证书和标志认证证书和标志. 1025.15.1 认证证书认证证书.105.1.15.1.1 证书有效性的保持证书有效性的保持.105.1.25.1.2 认证变更认证变更.115.1.35.1.3 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115.1.45.1.4 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 115.25.2 认证标志认证标志.125.35.3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126 6认证收费认证收费.12附录附录 1 1 产品描述产品描述.13

4、附录附录 2 2 自我声明自我声明.143前言前言本细则由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组织制定、发布,版权归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所有,联盟内成员根据本机构的资质情况备案后使用,联盟外的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的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本细则附录1、附录2 为资料性附件。本细则由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提出并归口。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细则为首次发布。4“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玻纤胎沥青瓦0 0 引言引言本细则基于“浙江制造”认证的质量与信誉保证制定,规定了玻纤胎沥青瓦产品认证的要求和程序。本细则与“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1部分 通用要求、“浙江制

5、造”评价规范 第2部分 管理要求等标准和要求配套使用。本细则与认证机构公正性、保密、认证变更管理等公开文件共同实施。认证委托人应确保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本细则将进行及时修订。1 1认证范围认证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以石油沥青为主要原料,加入矿物填料,采用玻纤毡为胎基、上表面覆以矿物粒(片)料,用于搭接铺设施工的坡屋面用的玻纤胎沥青瓦的“浙江制造”产品认证。2 2认证依据认证依据DB33/T 944.12014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1部分:通用要求DB33/T 944.22017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6、 第2部分:管理要求T/ZZB 20542021 浙江制造团体标准 玻纤胎沥青瓦3 3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3.13.1 单单元划分原则元划分原则产品认证单元是指产品认证的基本单位。同一生产者、同一生产场所生产的相同产品形式(P或L)的玻纤胎沥青瓦为同一认证单元。3.23.2 认证模式认证模式产品型式检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管理要求评审+获证后监督。54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认证实施环节:认证委托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书到期再认证。一般情况下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核,也可在工厂审核时实施检验。4.1 认证

7、申请与受理认证申请与受理按照 3.1 条款的要求划分单元并委托认证。4.1.14.1.1 所需资料所需资料认证委托人准备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提交认证机构,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的信息及随附资料如下。4.1.1.14.1.1.1 认证申请认证申请企业申请认证时应提交正式的产品认证申请书和下列资料:a)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有);b) 商标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如有);c) 申请产品国家强制认证证书复印件或其他产品认证(许可)证书(适用时);d) 申请企业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实施了评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一年内卓越绩效自评报告、卓

8、越经营奖、政府质量奖获奖证书等);e) 申请企业有效实施 GB/T19001、GB/T24001、GB/T45001(GB/T28001) 证明资料复印件(如:有效体系获证证书、可以证明有效运行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文件与资料等);f) 申请产品的产品设计图(适用时);g) 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如有);h) 带有产地、产值的合格供方名录;i) 产品描述(见附件 1);j) 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k) 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检测设备清单;l) 省级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或设计中心或研究院的证明(证书或评价表);m) 研发费用与营业收入比例同比增长的证据;n) 核心产品的发明专利(或省级及以上科技

9、奖或标准创新奖);o) 质量诚信报告;p) 社会责任报告;q) “浙江制造”自评报告;r) 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注: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4.1.1.24.1.1.2 产品描述产品描述6产品描述应包括委托认证产品信息、工艺流程、关键原材料清单、商标、执行标准等,认证单元内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合格证明。4.1.24.1.2 受理受理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签订认证合同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无法提供有效的资料的,认证机构不受

10、理认证委托。4.24.2 产品检验产品检验产品检验(型式检验)采取送样检验的方式。4.2.14.2.1 产品要求产品要求申请单元中涉及多个型号的,按照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具有代表性(如工艺最复杂、销售量最大等)的产品进行检验。送样要求:初次申请时按企业申请的产品单元和 T/ZZB 20542021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玻纤胎沥青瓦6.3 和 7.3.3 的规定制备送样。4.2.24.2.2 检验方案检验方案初次申请认证时,选取任一规格产品,检验项目按 T/ZZB 20542021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玻纤胎沥青瓦7.1(表2)“型式检验”项目执行。如果认证机构根据委托人提交的认证结果并验证具有资质和能力的第

11、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然后确定检验方案(包括检验项目应满足型式检验项目),需要在“浙江制造”认证评审报告中说明。年度监督按工厂地址在所有获证产品中选取一个代表性的单元检验,认证有效期内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监督检验项目按T/ZZB 20542021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玻纤胎沥青瓦7.1(表2)规定的项目执行,每两年覆盖型式检验项目。若有上年度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然后确定检验方案(主要为检验项目)。采信原则:a. 检验机构应为经过CMA或CNAS、ILAC、APLAC认可,具有检验能力的实验室(包括由于检测机构

12、未覆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范围的原因,其出具的盖有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数据);b. 所涉及产品的检验报告日期距现场审核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书面监督审核时按本细则4.5.2.2执行 ;7c. 所涉及产品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与认证产品所确认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一致;d. 所涉及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能代表认证产品时;e. 所涉及产品检验的具体项目满足认证产品确认标准的要求时,且经检验符合要求。评审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按采信原则, 对检验机构的资格以及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的送/抽样日期、执行标准、种类、质量等级、具体型号/规格、代表的认证产品范围、检验的具体项目进行审查。评

13、审组进行现场核实,对送样产品的代表性进行判断,根据送样产品相关信息进行产品一致性的检查,同时对受审核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追溯,并做好相关记录,以证实采信报告的合理性。采信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应将检验报告(经评审组现场确认签字)一同上报认证机构审定。4.2.34.2.3 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所有检验项目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如出现检验结论不合格,则认证委托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重新送样检验,直至检验合格,方可安排现场审核,整改时间不超过6个月,否则判定为不合格,认证终止。认证委托人也可选择主动终止认证申请。如认证委托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 15 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

14、复议或复查。4.34.3 初始工厂审查初始工厂审查4.3.14.3.1 审查内容及要求审查内容及要求初始工厂审核内容为企业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1 部分 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2 部分 管理要求标准要求的程度;申请认证的产品满足T/ZZB 20542021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玻纤胎沥青瓦标准要求的程度;以及产品一致性审核。产品一致性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a) 现场生产的成品与认证申请资料信息相一致;b) 认证产品的设计开发资料与认证申请资料信息相一致;c) 用于生产的主要原材料以及半成品与认证申请资料信息相一致;d)认证产品的标签铭牌、说明书、包装以及宣传资料与认证申请资料

15、信息相一致;e)认证产品的包装与第三方送检产品的产品信息、型号规格相一致。审核范围包括与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生产场所、部门、人员及活动。初始工厂审核时,生产企业应有认证的产品在生产。4.3.24.3.2 审查时间及人日数审查时间及人日数工厂审核人日数根据认证单元数,生产企业的规模,管理水平来确定。8初始工厂审核的人日数按照表1的规定执行。表 1 初始工厂审核人日数4.3.34.3.3 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工厂审核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不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项,允许工厂限期完成整改的,如工厂按时完成整改,审核结论为整改后通过,否则不通过。如生产企

16、业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时,应 5 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4.44.4 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4.4.14.4.1 评价与决定评价与决定认证机构对产品检验、工厂审核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委托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认证实施过程中,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审核不通过时,终止认证。4.4.24.4.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包括产品检验、工厂审核、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以及制作证书的时间。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公开性文件中明确认证时限,并承诺在认证时限内完成认证。4.54.5 获证后监督获证后监督4.5.14.5.1 监督时间、频次监督时间

17、、频次获证6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两次监督间隔不超过12个月。若不能如期接受监督时,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94.5.1.1 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a)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认证委托人责任的;b)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c) 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产品生产者、被委托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4.5.1.2 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的时间:a) 获证企业发生客户或相关方投诉,发生质量、环境、安全事故或者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法定要求受到处

18、罚、媒体负面曝光等情况但情节轻微的;b) 认证单元产品所涉及的关键生产工艺、关键原材料及其供应商、关键工序生产检测设备等发生变更时;c) 获证企业发生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重要变化,如: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所有权发生变化,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更,生产经营、服务场地变更,与“浙江制造”相关的管理体系及其重要过程发生重大变更时。4.5.24.5.2 监督内容监督内容认证机构对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获证后监督, 以确保持续满足 “浙江制造” 评价规范 第1部分 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2 部分 管理要求及“2.认证依据”规定的

19、产品标准。获证后监督一般采取现场跟踪审核或者书面方式实施监督,必要时可采取监督检验的方式。4.5.2.1 现场监督审核根据“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2部分 管理要求以及T/ZZB 20542021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玻纤胎沥青瓦对工厂进行现场跟踪审核,其中“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2 部分 管理要求规定的“8.3 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和开发、8.4 外部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的控制、8.5 生产和服务提供、8.6 产品和服务放行,”条款及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的相关要求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要素。其他要素可以选查,但每2年内至少覆盖“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2 部分 管理要求中的全部要素。现场监督审核重点包括产品标

20、准和产品一致性审核,特别是上一次审核发现的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跟踪以及对于“浙江制造”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审核时间的确定方法同初审,监督审核的人日数见表2规定,原则上监督审核人日数不少于初审的2/3。表 2 监督工厂审核人日数监督审核结论判定同本细则4.3.3 条。4.5.2.2 书面监督审核针对社会信誉良好、产品风险低的“浙江制造”获证企业,在管理体系和生产全过程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情况下,允许以检测报告、自评报告、自我承诺等方式进行书面监督。书面监督不能连续两年实施。书面监督前,企业至少提交下列资料:a) 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有变化);b) 卓越绩效自评报告(近一年);10c) 质量诚信

21、报告(近一年);d) 社会责任报告(近一年);e) 浙江制造自评报告;f) 书面监督自我承诺书;g) 12个月内认证产品检测报告 (检测项目不少于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监督检测项目);h) 贴标情况: 获证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等处的贴标照片, 如均未贴标, 请提供书面原因说明。书面监督人日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日。根据企业产品的数量、复杂度确定。监督审核结论判定同本细则4.3.3 条。4.5.2.3 监督检验样品及检验要求符合4.2 的要求。产品检验存在不合格项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产品检验不合格。如委托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应在 15 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4.5.34.5.3 监督评价监督评价认证

22、机构对监督审核、产品检验结论进行评价,监督审核和产品检验合格的,判定监督通过,认证证书继续有效。监督审核不通过或产品检验不合格时,或不能按要求接受监督,则判定监督不通过,按规定对认证证书做暂停、撤销处理,停止使用认证标志。4.64.6 证书到期再认证证书到期再认证如认证证书到期后持证人需继续保持认证,持证人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再认证申请,再认证的程序同初次认证。5 5认证证书和标志认证证书和标志5.15.1 认证证书认证证书5.1.15.1.1 证书有效性的保持证书有效性的保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内通过年度监督确保其有效性。有效期届满如需继续保持认证,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再

23、认证(见本细则4.6)。115.1.25.1.2 认证变更认证变更产品获证后,如果产品型号、产品所用关键原材料、证书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应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符合产品标准要求。5.1.2.15.1.2.1 涉及证书内容的变更涉及证书内容的变更在生产场所没有变迁,认证证书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同意变更并换发认证证书,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5.1.2.25.1.2.2 关键原材料的变更关键原材料的变更获证产品的关键原材料或其供应商(生产者、生产企

24、业)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对产品与标准符合性进行确认,并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一般情况下,提出变更时向认证机构提交符合性验证的备案资料如:试验报告等,以便在跟踪审核时进行验证。必要时,由认证机构抽样验证。5.1.2.35.1.2.3 其他变更其他变更发生下述情况时,持证人应在20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认证机构备案:a)持证人(认证委托人)联系信息变更等,生产企业相关变化:法人、管理者代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修订等;b)重大设计、工艺更改,出现重大质量问题。5.1.35.1.3 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证书的使用应符合“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的相关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

25、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认证机构按产品认证证书批准、保持、暂停、注销和撤销要求,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的处理。持证人可申请注销证书。5.1.45.1.4 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展),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或新认证委托。认证机构根据初始样品覆盖范围,确定是否进行检验或在监督时抽样检验,样品和检验要求同本细则4.2 条。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不是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大),按初始认证要求委托认证。125.25.2 认证标志认证标志获证产品按“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相关要求使用如下认证标志:5.35.

26、3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认证委托人应制定必要的证书和标志管理制度以规范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防止证书、标志的误用。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可能导致认证资格的暂停或撤销。获证组织一旦发现误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报告认证机构。6 6认证收费认证收费根据企业提交资料的情况,需要收取产品检测和(或)认证费用,认证机构将按国家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由申请企业与认证机构以合同方式确认。13附录附录 1 1 产品描述产品描述玻纤胎沥青瓦 产品描述一认证单元名称:(每个认证单元填写一份)1 型号:2 单元覆盖产品的范围:3 单元覆盖产品的差异性:二关键原材

27、料清单名称规格型号(材质)/技术参数供应商(全称)制造商(全称)/产地石油沥青胎基矿物粒(片)料注:企业根据产品实际使用的情况进行填写(不同型号(材质)应作差异说明)三提交材料:产品包装、合格证明、产品使用说明等四随附材料:检验报告(附后)产品实物及外包装照片、产品外形图产品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及可能涉及安全使用或安装说明五委托人声明:本组织保证该规格产品与该产品描述内容保持一致。 产品获证后, 如果关键原材料进行变更 (增加、替代),本组织将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未经认证机构的认可,不会擅自变更使用,以确保该型号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始终符合“浙江制造”认证要求。本组织保证该规格产品只配用上述关键原材料。委托人:公章:日期:14附录附录 2 2 自我声明自我声明制造商名称:(中英文名称):制造商地址:(多个地址请注明):单元名称及产品(产品名称,型号,序列号):(注:单元名称须与产品描述一致)符合的标准信息:DB33/T 944.12014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1 部分:通用要求DB33/T 944.22017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2 部分:管理要求T/ZZB 20542021 浙江制造团体标准 玻纤胎沥青瓦声明:作为上述制造商的授权代表,我在此声明,本文件中描述的产品符合上述标准的要求。声明人信息:姓名:职位:单位:签名(盖章):声明地点: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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