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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知识点整理.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822148 上传时间:2024-03-25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56.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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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 纳税义务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购置是指:(1)购买使用行为(包括购买自用国产、进口应税车辆) (2)进口使用行为 (3)受赠使用行为 (4)自产自用行为 (5)获奖使用行为 (6)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使用的行为 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以列举的车辆作为征税对象,未列举的车辆不纳税。征税范围包括: 1.汽车 2.摩托车 3.电车:包括有轨电车、无轨电车 4.挂车:包括全挂车、半挂车 5.农用运输车:包括三轮农用运输车、四轮农用运输车 提示:区分免税与非应税,农用三轮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税率:   统一比例税率10% 计税依据:应税车辆的价格   由于应税车辆购置的来源不同,计税价格的组成也就不一样。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有以下几种情况: 1.购买自用(包括购买自用的进口应税车辆):   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包括价外收入(如基金、手续费、保管费、装饰费、工具件费等);不包括代办保险费、代收牌照费、代收购置税。   使用委托方票据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义务的款项,一般不应并入计税价格计税。 2.进口自用: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如果进口自用的是应缴消费税的小轿车,这个组价也是进口消费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3.其他自用:如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 (1)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依据; (2)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确定,以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 (3)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核定。 4. 下列按有效价格证明上注明的价格或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为计税依据:  (1)进口旧车; (2)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 (3)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 (4)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 5.最低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确定。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特殊情形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1)对已缴纳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底盘和发动机同时发生更换,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 (2)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 (3)免税、减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其最低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为: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解析: (1)规定使用年限为:国产车辆按10年计算;进口车辆按15年计算。 (2)未满一年,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每满一年扣减10%,依据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 (3)超过使用年限的,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即满10年的,计税价格为0。 应纳税额 应税行为 计税依据 税额计算 1.购买自用 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关注】教材列举6项目 应纳税额=支付的不含增值税价款×10% 2.进口自用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价×10% 3.其他自用 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应纳税额=最低计税价格×10% 4.申报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最低计税价格   税收优惠 一、法定减免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减税。 (1)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 (2)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 (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5.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6.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农用三轮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7.填写免税申报表并提供的资料。 8.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申报时,依据免税图册。 二、退税:   已纳购置税,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前需退税的,可申请退税。 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一车一申报   提供资料: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其它。 二、纳税环节——使用环节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等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即最终消费环节缴纳。 三、纳税地点 1.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即:车辆的上牌落籍地或落户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购置不需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纳税期限 1.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即购车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日期)起60日内申报纳税; 2.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报关进口的当天)起60日内申报纳税; 3.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五、车辆购置税的缴税方法 (1)自报核缴; (2)集中征收缴纳; (3)代征、代扣、代收。 六、车辆购置税的退税制度   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2)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   (3)其它。 车船税 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不征收车船税;境内单位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应依法征收车船税。 征税范围 1.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税率 一、定额税率   确定税额总的原则是:非机动车船的税负轻于机动车船;小吨位船舶的税负轻于大船舶。   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固定税额 名 称 计税单位 备 注 乘用车(排气量) 每辆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商用车 每辆 核定载客人数9人(包括电车)以上 整备质量每吨 1.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客货两用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2.挂车按照货车税额50%计算 其他车辆 整备质量每吨 不包括拖拉机 摩托车 每辆   船舶 净吨位每吨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游艇 艇身长度每米   税额关注要点: (一)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二)游艇艇身长度是指游艇的总长。 (三)车辆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应纳税额,税额计算到分。   (四)乘用车以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或行驶证所载排气量确定税额区间。 (五)车船税法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马力、艇身长度,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相应项目所载数据为准。 应纳税额 1.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月份)+1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3.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4.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的,不再向税务机关缴税。 5.已税车船当年办理转让过户,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税收优惠 一、法定减免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新新能源的车辆优惠   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包括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 (1)对节约能源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其他混合动力汽车。 (2)对适用新能源的车辆,免征车船税——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二、特定减免 1.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机场、港口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二、纳税地点 1.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2.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三、纳税申报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印花税 纳税义务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外资企业,各类行政(机关、部队)和事业单位,中、外籍个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按照所书立、使用、领受的应税凭证不同,又可分为以下六类: 1.立合同人。指合同的当事人。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2.立据人。 3.立账簿人。营业账簿的纳税人是立账簿人。 4.领受人。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人是领受人。 5.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纳税人是使用人。 6.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需要注意的是:对应税凭证,凡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应税凭证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税目 类 别 税 目 税率形式 纳税人 (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1.购销合同 购销金额0.3‰ 订合同人 2.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或承揽收入0.5‰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收取费用0.5‰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承包金额0.3‰ 5.财产租赁合同 租赁金额1‰ 6.货物运输合同 收取的运输费用0.5‰ 7.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费用1‰ 8.借款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 借款金额0.05‰ 9.财产保险合同 收取的保险费收入1‰ 10.技术合同(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不包括法、会、审咨询合同 所载金额0.3‰ (二)书据 11.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 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所签订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按所载金额0.5‰ 立据人 (三)账簿 12.营业账簿 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不包括:内部备查账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0.5‰;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立账簿人 (四)证照 13.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5元 领受人 税率——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4档):适用于记载有金额的应税凭证。 ※特殊:证券交易印花税由出让方依成交价格按1‰税率计算税额。还涉及:(1)在上交所、深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2)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   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交所上市A股,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2.定额税率:每件应税凭证5元。适用于: (1)其他营业账簿 (2)权利、许可证照 计税依据 一、一般规定 大部分应税凭证以计税金额纳税。计税金额以全额为主;差额计税的有两个:货物运输合同、技术合同 1.购销合同,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 ※特殊:如果是以物易物方式签订的购销合同,计税金额为合同所载的购、销金额合计数,适用税率0.3‰。 2.加工承揽合同,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 ①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 ②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0.5‰计税贴花。 (2)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原材料不计税,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和辅料的合计数,按0.5‰计税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计税依据为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即勘察、设计收入)。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   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应以新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所载金额为依据计算应纳税额。 5.财产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收入)。 注意两点: (1)税额不足1元的按照1元贴花。 (2)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月)天租金而不确定租期的,先定额5元贴花,再结算时按实际补贴印花。 6.货物运输合同,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7.仓储保管合同,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的费用(即保管费收入)。 8.借款合同,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即借款本金),特殊情况应了解: (1)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2)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避免加重借贷双方的负担,对这类合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贴花。 (3)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4)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9.财产保险合同,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10.技术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11.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为书据中所载的金额。 12.营业账簿: (1)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凡“资金账簿”在次年度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对其不再计算贴花。 (2)其他营业账簿,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13.权利、许可证照,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每件5元。 二、特殊规定 1.上述凭证以“金额”、“收入”、“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 2.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分别记载金额的,分别计算,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 3.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4.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按书立当日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5.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 6.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7.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完税。   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8.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每件5元。 9.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10.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应按新的分包或转包合同所载金额计算应纳税额。   11.从2008年9月19日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即只对卖出方(或继承、赠与A股、B股股权的出让方)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买入方(受让方)不再征税。税率仍保持1‰。 12.运输合同: (1)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2)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   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 1.适用比例税率的应税凭证,以凭证上所记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2.适用定额税率的应税凭证,以凭证件数为计税依据,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凭证件数×固定税额(5元) 税收优惠 享受免税的凭证有: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但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则应另贴印花。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3.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 4.农牧业保险合同; 5.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 6.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免征。 7.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 征收管理 一、纳税方法:   自行贴花、汇贴或汇缴、委托代征 1.自行贴花纳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并加以注销或划销,纳税义务才算全部履行完毕。   2.汇贴或汇缴纳税 (1)此种方法一般适用于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 (2)汇贴纳税法。当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时,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凭证。 (3)汇缴纳税法。同一种类应税凭证需要频繁贴花的,可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汇总缴纳的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 1个月。 二、纳税环节——书立或领受时贴花。 三、纳税地点——就地纳税 四、违章处罚(了解罚款金额、比例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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