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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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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国道209线和林格尔至清水河段 一级公路HQLJ—4标项目部 2010年3月 目 录 一、总 则---------------------------------------------------------------1页 二、安全生产理念、方针、目标--------------------------------1—2页 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2—3页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3—9页 五、安全教育制度------------------------------------------------10—11页 六、安全管理制度------------------------------------------------11—14页 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4—17页 八、危险源管理---------------------------------------------------17—19页 九、安全报告制度------------------------------------------------------19页 十、奖励与处罚制度---------------------------------------------19—23页 十一、附 则 ---------------------------------------------------- ----23页 209和林格尔至清水河段一级公路HQLJ—4标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4标项目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提高综合经济效益,保证施工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办法》、《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三条 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工作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实行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常抓不懈,贯穿始终。落实各专业、各工种《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安全生产理念、方针、目标 第四条 安全生产理念:珍惜生命、杜绝隐患。 第五条 安全生产方针:遵章守法,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给社会创造更多的安宁、便利。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杜绝职工死亡责任事故,年重伤率控制在0.4%0以下,年轻伤率控制在0.6%0以下,严防重大爆炸、火灾、触电、溺水、坍塌、机械设备和交通事故,预防职业病的发生,防止一切事故发生,创建安全文明标准工地。 第三章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第七条 项目经理部成立以经理孙学云为组长,书记陈明春、总工陈龙、副经理杨小峰为副组长,分管副总工程师、工程技术部、安全质量部、物质设备部、财务成本部、计划合同部、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及各专业队长为成员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4标工程施工工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项目安全质量部,负责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全面负责4标项目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国道209和林格尔至清水河段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安全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标准及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纠正;按规定提取和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按规定上报安全事故,并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第八条 4标项目部以经理孙学云为组长,书记陈明春、技术主管陈龙为副组长,各施工队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施工队必须成立相应的机构,并设专职安全检查员,工班设兼职安全检查员。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项目领导,职能部门、专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通力合作,狠抓落实。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对本级安全生产负总责,主要职责: 1、领导职工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制度,批准发布项目安全规章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安全工作与项目施工生产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坚决克服违章指挥、冒险蛮干、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 2、严格履行合同中的安全条款,认真制定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目标、标准和安全规划,合理配置人力、物资、机具、资金等安全生产要素,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提高现场安全生产系数。 3、组织本项目危险源的辨识、评价与控制等工作。 4、根据本项目工程任务特点,合理编制施工方案,科学组织施工,正确处理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坚持吧安全工作贯穿于施工生产的全过程,积极开展预测、预防、预控活动。 5、充分发挥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作用,支持其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事故隐患实施整治。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总结经验教训,找出主要问题,研究整改对策并付诸实施。 6、按规定提取和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7、负责组织职工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发动群众,实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经常听取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 第十二条 主管安全副经理协助经理抓好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 1、通过有效的措施和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有关安全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各项指示、决议在项目的正确贯彻,确保项目所辖范围政令畅通。 2、支持经理工作正确行使职权,参与项目重大安全问题的决策。 3、抓好项目本级及下一级领导班子的安全思想建设,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4、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5、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6、领导和支持安质部门做好全员安全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持证上岗工作。 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劳动竞赛,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落实奖惩兑现。 第十三条 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结合项目特点,主持项目的安全技术交底。 2、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重要工程的安全技术方案,并监督检查其实施情况。 3、组织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4、主持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验收。发现设备、设施的不正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严格控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设备、设施投入使用。 5、参加安全检查,对存在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不安全因素或隐患,及时予以制止并消除隐患。 6、负责本项目危险源的辨识、评价与控制过程的技术工作。 7、参加、配合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重技术上分析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意见。 第十四条 施工作业队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规定,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抓好安全工作。 2、根据形势、任务、季节的变化和职工的思想状况,抓好安全普及教育、专业工种、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和经常性的安全知识教育,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严格把关。 3、指导和督促职工执行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规定标准及时发放劳动保护用具,并指导职工正确使用,随时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纠正违章作业现象,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加强政治责任心,深入施工现场,周密组织,具体指导,抓重点,把关口,确保安全生产。 5、抓好行政管理,增强职工的组织纪律性,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本单位任务和情况,及时制定安全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6、组织安全生产竞赛,总结推广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在评功评奖时应将安全生产情况作为考核内容之一。 7、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保护事故现场并参加事故调查。 8、积极支持安检人员的工作,听取安检人员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 工班(组)长的安全职责: 1、组织本班组每周一安全教育日活动,学习安全技术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章作业,检查督促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品。 2、经常检查施工现场和各类机具的安全状况,整顿工作地点,以保持整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保安全。 3、坚持“三工”制度,即工前讲安全,交代清楚当班作业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工中查安全。看是否存在违章操作和事故隐患;工后评安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4、认真组织班组人员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活动,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5、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工作项目有权拒绝施工,对违章指挥有权抵制,充分发挥工班义务安全预案的作用,支持他们的工作。 6、发生事故后,及时组织抢救,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研究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并落实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 安全人员职责: 1、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日常工作。 2、完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保障体系,明确工作目标,制定详细的“安全工地标准”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3、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安全生产及“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活动有效开展。 4、制止违章操作,消除事故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5、负责现场安全标志的保护和正常使用,确保现场安全标志正确、醒目,能真正起到安全警示作用。 6、抓好日常安全教育,指导作业队和班组安全业务工作,按时上报安全报表和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生产工人的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安全规章、规则、制度,严格操作操作规程,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员的指导和劝告;做到“三不伤害”,既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有责任劝阻他人的违章违纪行为。 2、上班要做到“一想”、“二查”、“三严”,既想一想当天的生产与工作中,有哪些安全问题,有可能会发生什么事故,怎样预防。检查工作场所和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材料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上个工班和上道工序有无不安全隐患,如何排除;检查本身操作是否会影响周围建筑物和人身安全,如何防范。严格按照安全要求、工艺规程进行操作;按要求佩戴防护用品;严守劳动纪律;严格遵守安全规定。 3、保持工作场所的文明整洁。各种材料、机具的摆放要整齐有序,及时消除通道上的杂物,保持畅通。 4、对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负责人立即组织整改;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指示,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作业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可以越级向经理部有关部门报告。 5、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安全有关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6、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班组长保护好现场,向事故调查人员如实介绍情况。 第十八条 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 1、安全质量部 负责监督管理劳动安全,监督施工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工作,对贯彻执行国家和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掌握施工生产场所、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指出现场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要求,填写《检查工作记录》;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等活动和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安全生产奖罚;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专(兼)职安全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负责职工施工伤亡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或参与调查、分析、处理安全事故。 2、工程技术部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贯彻实施;组织召开施工生产会议应有安全生产内容,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分析应同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参加工程作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设备物资部 负责设备和车辆的验收、使用、检查、维修等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参加汽车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参加由于机械设备原因造成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组织对变配电设备及线路、起重设备、行驶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检验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参与火工品的管理。 4、财务部 负责编制改善劳动条件计划并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落实。 5、综合办公室 参与全体职工安全技术和劳动纪律教育培训,开展群众监督检查活动,搞好安全生产。 第五章 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九条 新工人入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一级、项目二级、作业队三级安全教育。 1、公司一级的安全培训教育内容为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项目安全规章制度。 2、项目进行第二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等。学习时间不少于15学时。 3、作业队进行第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本工程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事故教训、本队制度等,学习时间不少于20学时。 第二十条 以上教育培训考核成绩作为录用先决条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转岗、换岗人员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施工作业队和班组两级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 针对本工程的特点,规定每周一为班组安全教育日,每次教育时间不少于45分钟,培训安全生产必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全体职工必须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具体要求为: 1、经理每年参加建设部或省、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学习时间不少于30学时。培训的主要内容: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公司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文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参加省、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时间不少于40学时。培训的主要内容: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公司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3、其他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安全培训学习时间不少于20学时。培训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职责,安全技术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4、特殊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每年仍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5、班组长和班组安全员每年接收安全教育的时间每人不少于20学时。培训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和安全文化知识、技能及本队、本班组和一些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处理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 专职安全员除进行日常的一般安全教育、宣传外,还要充分利用广播、录像。板报、警示牌等各种形式进行安全知识及宣传。 通过深化安全教育,强化职工安全意识。施工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牢记“安全第一”的宗旨。 第六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 经理部、施工作业队、工班(组)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 将安全管理目标层层分解,使每一位施工及管理人员都清楚自己的安全职责,做好本职的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安全交底制度 开工前由工点安全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进行书面安全交底,交底内容要细致全面。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规则,关键工序技术人员、安全员应跟班作业,现场监督。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架子工、爆破工、锅炉工、起重工、电气(焊)工、电工、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等,必须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进行安全教育、考核、复验,经过培训考试合格,获得操作证者才能上岗。 对已取得上岗证者,要进行造册登记存档,《操作证》必须按期复审,不得超期使用,名册应齐全。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证》规定的工种作业范围内进行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必须经公司经理同意。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制定制度 针对本工程特点,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重点:桥梁超长度桩基、桥梁高空作业施工安全,制梁、运梁、架梁施工安全;高边坡施工;基坑涌水、塌方及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安全等;施工人员劳动、健康安全;交通安全;防洪、防台风安全等。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经理部每月19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经理部领导带队、安全质量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参加。项目部每半月检查一次,施工队每周进行一次检查。班组每日进行自检、互检、交接班检查,非定期检查视工程情况而定。 安全生产检查要由单位领导带队,以查领导、查管理、查制度、查纪律、查隐患为主要内容,一查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意识,是否真正树立了“安全第一”的思想;二查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是否到位;三查规章制度是否健全,重点查在施工现场落实情况;四查职工和劳务工的劳动纪律;五查施工现场事故易发点的隐患,重点是制定有效措施,认真整改。 安全检查评分表(见附表)共分为三大项(即:1.安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2.现场安全检查;3.上次安全检查整改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安全隐患,填写《安全检查工作记录表》并提出整改要求。要定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日期,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果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险情应立刻停止施工,处理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对情节严重,且拒不执行监督要求的,视情况给以责任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 2、开工前的安全检查。主要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有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机械设备是否配齐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施工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施工安全责任制是否建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不予开工。 3、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各级安检人员日常巡回安全检查。检查重点:施工用电、机械设备、模板工程、高空作业、起吊运输、预应力张拉、地下管线保护等。 4、其它安全检查。经理部夏季将组织防洪、防暑、防雷电。项目部和各作业队须成立防汛抗洪领导小组,由项目部副经理兼职负责。在汛期,由项目统一领导,组织抗洪防汛抢险突击队,配置必要设备,明确责任,落实到人,防汛抗洪工作。 5、项目安全检查要有重点。特别要做好高边坡安全施工、高空坠落、机械伤害、淹弱、触电、火灾等易发事故场所的检查,做到边查边改。同时推行项目安全检查表,做到安全生产检查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事故苗头,立即下发《工程安全监察通知》,并督促其尽早消除隐患。在隐患未消除前,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须立即停止作业。 第七章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积极推行安全标准工地建设 严格按照建设单位《国道209工程安全标准工地和文明施工暂行标准》的要求实施标准化工地建设,施工便道路面平整、施工现场文明整洁,辅助设施合理布置,材料堆码整齐有序,标识规范,安全警示标志齐全醒目,工作环境舒适安全。 第三十条 建立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工作验收制度,单位工程开工前,要组织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才能开工。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有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机械设备是否符合技术和安全规定,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施工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安全责任制是否建立,应急预案是否制定等。 对于大型便桥、特殊起重设施、特殊脚手支撑、特殊模版等必须由计算(检算)资料及详细图纸。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包括参观、检查人员)应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十二条 施工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在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基坑边沿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齐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四条 运梁车和吊装设备等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在使用前,须经有关单位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五条 施工中使用的大型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等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定人、定机、定岗。 第三十六条 定期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七条 在工程施工中,对安全有影响的重要环节,在施工前要制定出具体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 第三十九条 桥梁施工时,要做好防护实施,在模板外侧设置栏杆,防止高空坠落。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 公司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计划每半年(季度)编制一次。由设备物资部门统一购买劳动保护用品,根据工作岗位、防护标准、防护种类下发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二条 职业病防治,对从事或接触有职业危害和从事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者的人员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 第四十三条 项目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四条 交通安全管理 各施工队对工地所用施工生产、生活运输车辆、登记造册,专人管理,定期检修,保证完好率;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规范管理,项目所属车辆必须由持证的正式职工驾驶。 第八章 危险源管理 第四十五条 危险源的辨识评价 1、危险源的种类。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伤、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水灾等。 2、危险源的辨识范围。一是所有进入工作场所的人员;二是正常的施工生产等常规活动和临时抢修等非常规活动;三是所有的施工设备、设施;四是所有场所和环境。 3、危险评估。如果现有的预防措施不能防止事故发生,很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源判断为重要危险源,其它为一般危险源。把分析判断的结果填入《危险源分析评审表》,并按伤害类别汇总,填《危险源清单》和《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一览表》。 4、对分析出的危险源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编入工地安全标准或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危险源控制 1、安全技术交底。工程施工前,根据已辨识出施工中存在的危险源,将安全技术要求纳入项目和工点技术交底中。 2、防护设施、设备、机具、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施工前,根据工地安全标准或安全管理方案,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机具、个人防护用品。 3、教育和培训。对关键工序的操作、管理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达到相应的安全能力后,方可上岗。 4、检查监控。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管理方案规定的其他负有监控职责的人员,必须对已开工的工程实施工地安全全标准或安全管理方案的情况和相关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情况填入安全日志。对于存在的与工地安全标准和安全管理方案不符合或对目标、指标实现有影响的缺陷,应及时向有关人员指出,并按规定的时限向分管领导报告;对于严重威胁操作人员安全的,有权要求立即停工。 5、纠正和预防。对于施工中出现的事故、未遂事故、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和上级指出的缺陷,应及时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必要时请上级相关部门人员及相关行家专家进行调查分析,拟定并评审纠正与预防措施,并对专门的安全管理方案进行必要的变更;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要评审其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并进行相应的修改并实施,直至达到预期效果;纠正与预防措施完成后,应作专门的记录。对应上级指出的缺陷,要将实施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专题报告。 第九章 安全报告制度 第四十七条 发生安全事故必须逐级上报,不得隐瞒谎报。凡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应立即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以电话方式报经理部安全领导小组。 第四十八条 如发生较大或重大安全事故,经理部必须在2小时内电话方式报告业主、总监办、驻地监理和上级安全管理部门。 第四十九条 属一般安全事故,由项目部组织调查; 属重大安全事故由项目部或上级单位组织调查和处理。 安全事故处理完毕后,必须对整个过程的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应如实向调查组提供事故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五十条 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发生的原因调查不清楚不放过;本人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得到处理不放过。 第五十一条 事故统计。按《安全伤亡事故报表》的格式上报。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制度 第五十二条 建立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项目部设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基金专款专用,奖励基金从总投资中提取0.03%0的比例和平时的安全检查、事故罚款组成,对在安全生产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有关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损失的,依据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 奖励 1.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奖。施工前经理部主管领导与各队队长、书记签订《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以下简称“责任状”)。责任期间,由经理部核定,达到**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办法》、《**单位安全标准工地和文明施工暂行标准》和经理部有关要求,资料齐全,各项责任指标达到“责任状”中要求,将按“责任状”实施奖励。 2、定期安全检查奖。项目部每月对各队进行安全检查评比,以书面形式下发检查情况通报,对综合得分前三名的单位(1)通报表扬;(2)颁发安全生产流动红旗;(3)分别给予10000元(其中队负责人1000元)、8000元(其中队负责人800元)、5000元(其中队负责人500元)(根据所担负工程任务大小调整奖励金额)。每一季度进行一次评奖活动。 3、每年末对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或个人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 处罚 (一) 违章作业、违规施工但未造成事故时的处罚 (二) 施工安全检查中,对发现的一般违章作业、严重违章作业、一般事故苗头、严重事故苗头,根据内部检查标准,处罚50—200元。具体标准如下: 序号 违章项目 处罚标准(元) 备注 单位 个人 1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无证山岗 200 50 2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擅自离岗 100 3 驾驶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00 200 4 违章接拉电线 200 50 5 电工带电操作 50 6 用电设备未安装漏电保护器 200 7 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 50 第二次100 8 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50 第二次100 9 高处作业不佩戴安全绳 200 100 10 易燃。可燃材料存放处未配设消防器材 200 11 氧气乙炔瓶同室储存 200 12 危险部位无安全标志 100 13 开挖高边坡无人指挥 200 14 易燃场所吸烟 50 15 特种作业人员无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200 50 16 特种设备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投入使用 200 17 随意抛撒施工垃圾 100 50 18 吊装作业无专业指挥人员 200 19 酒后操作 100 20 电源开关安装不符合安全标准 100 21 起重设备的载荷、限位制动装置有缺陷 200 100 22 机动车转向、制动装置有缺陷 200 100 (三)专职安全不到位的处罚条款 专职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履行安全职责。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专职安全员脱岗,每人每次对责任人处罚100元。 (四)引发安全事故的单位的处罚条款 1、职工伤亡事故经济处罚 (1)对发生责任事故的作业队,按下列条款进行处罚: 发生一次负伤5人以上事故的,每负伤1人给单位处以1万元、主要责任人500元的罚款; 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每重伤1人给单位处以2万元、主要责任人1000元的罚款; 发生一次1—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给单位处以4万元、主要责任人2000元的罚款; 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的,每死亡1人给单位处以5万元、主要责任人5000元的罚款; (2)职工非因工死亡的单位经济处罚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2、重大机械设备火灾等事故,一次造成经济损失达20万元以上的,给单位处以1—5万元、主要责任人1000—5000元的罚款。 3、对造成职工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领导,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五)引发安全事故的责任人的处罚条款 根据中国铁建总公司有关规定,如发生安全事故,除对事发单位责任人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外,还对事故主要责任者进行经济损失处罚,处罚标准如下: 经济损失1万元以内的,个人赔偿200至1000元; 经济损失10万元以内的,个人赔偿1000至2000元; 经济损失50万元以内的,个人赔偿2000至4000元; 经济损失100万元以内的,个人赔偿6000至10000元。 (五)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处罚。施工前项目部主管领导与各队、书记签订《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责任期间,由项目部核定,未达到《国道209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安全标准工地及文明施工标准》和项目部有关规定、资料等各项责任指标未达到“责任状”中要求,将按“责任状”条款实施处罚。 (六)安全监察处罚。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对发现存在的问题由项目安全质量部下发“整改通知”,责任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给予责任单位主管1000元的处罚;对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整改材料的将对责任单位主管处以500元的罚款;在项目部每月定期检查安全中对发现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并视情况给予处罚。 (七)项目部对下罚款罚至队,受罚单位(个人)的罚款由项目计统部在计价款中直接扣除。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项目安全质量部。 (一)安全管理组织结构 项目部和作业队要成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规划、统筹、协调、组织、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针对安全状况,及时提出强化安全管理的措施。项目部要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按标准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作业队要设专职安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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