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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进淳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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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淳政办发[2008]7号 关于转发县建设局《外地进淳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建设局制定的《外地进淳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一月十八日 外地进淳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规定 县 建 设 局 (二OO八年一月三日)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及《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外地施工企业。 外地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外地企业),是指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淳安县的施工企业。 二、淳安县建设局是外地企业进淳施工管理的主管部门,淳安县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具体负责外地企业进淳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外地企业进淳实行备案制。 四、外地企业办理进淳备案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外地施工企业进淳备案登记表》 (二)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2、由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省企业由所在地级市提供、外省企业由所在省提供)出具的当年及近两年无死亡事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 3、在淳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 4、驻淳负责人及驻淳技术、财务、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职称资格证书、劳动合同(驻淳常驻管理人员不得少于4人),拟派淳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劳动合同,其中驻淳负责人、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还需提供本单位办理的社会保险凭证。 5、企业与企业注册地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拟在淳办公、施工所在地镇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情况备案登记表。 五、初次办理进淳备案手续,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驻淳负责人须到场办理备案手续。 六、淳安县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认真审查外地企业进淳备案内容和备案资料,对企业当年及近两年来死亡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等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对驻淳机构、办公地点、管理人员等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并对符合条件的外地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进淳备案手续。 七、外地企业办理好进淳备案手续后方能参与淳安县招投标行为、在淳承接工程业务。 八、外地企业应遵守建筑市场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接受淳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外地企业在淳应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总承包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专业承包企业不得低于80平方米,劳务分包企业不得低于60平方米。 十、外地企业应在淳设立相应管理机构,配设相应的管理人员,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质量、文明施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等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向县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各类报表。 外地企业在淳主要管理人员、办公场所、联系方式应保持相对稳定。如发生变更,应从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办理变更手续。 十一、外地企业应加强现场管理,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体系,组织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与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项目管理人员,建立相应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按时上报有关部门;施工现场技术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劳务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 十二、外地企业应加强用工管理,规范蔻用工行为,按照我县规定存缴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办理工伤保险,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三、外地企业应加大对务工人员的培训教育力度,通过创办民工学校积极组织农民工参加岗前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 十四、外地企业终止在淳承接工程,应到县建设局办理离淳手续,同时上缴《外地施工企业进淳备案登记表》。办妥离淳手续的企业,在其承包的最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经查实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和其它遗留问题的,可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银行利息。 十五、进淳备荒案登记实行年审制,对年审中存在不满足本规定第四条(二)款所列条件的外地企业年审不予合格,并取消进淳备案资格。 十六、对违反本规定,在本县有下列行为的,县建设局将根据情节轻重,及时给予外地企业告诫谈话、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的处理,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的予以取消进淳备案资格,同时向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一)未办理进淳备案手续,擅自在淳施工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非法开工的; (三)在淳无固定的办公场所或办公场所面积不符合要求,驻淳主要管理人员实际到位情况与进淳备案登记的资料不相符的; (四)管理不规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体系不健全,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配设与施工工程规模复杂程度不相适应,技术工种和劳务作业人员持证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提供虚假证明和伪造证件的; (七)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克扣或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八)发生扰乱或严重违反招投标秩序、进行商业贿赂、违法分包工程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九)未按规定建立民工学校或民工学校建设工作不力的; (十)存在不履行合同、无故放弃中标资格等不诚信行为或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各类事件的; (十一)不按规定上报各类报表的; (十二)一年内杭州市建筑市场主体信及扣分累计达到15分以上的; (十三)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十六、被责令限期整改的外地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分析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进淳备案资格。 十七、被取消进淳备案资格的外地企业,一年内不予办理进淳备案手续。 十八、本规定施工前已办理进淳备案的外地企业,应在本规定施行后三个月内按本规定中初次进淳备案要求重新办理进淳备案手续。 十九、本规定由淳安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建筑 企业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县各群众团体。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21日印发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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