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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宝府〔2007〕35号关于印发《宝安区街道办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和《宝安区街道办建设工程施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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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深宝府200735号关于印发宝安区街道办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和宝安区街道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宝安区街道办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和宝安区街道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宝安区街道办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宝安区街道办事处的政府采购行为,完善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宝安区政府招标采购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宝安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规定的有关要

2、求实施政府采购。第三条 各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服务适用本规定。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包括单位自筹资金)、基金及事业收入。第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单项合同价值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货物及服务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进行集中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单项合同价值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下的货物及服务项目由各街道办按有关规定组织采购。第五条 财政部门为街道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街道办政府采购由区政府采购中心街道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街道分中心的人员由街道办从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组成。第六条 街道

3、办政府采购单项合同价值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货物和二十万元以上的服务主要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其它采购方式的,须按有关审批权限报批。第七条 街道办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通过区政府采购中心街道分中心办理,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办理。第八条 各街道财政部门应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工作,严禁无预算的计划外采购。第九条 街道办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程序和要求应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的相关规定。第十条 对需由区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采购的,各街道要指定专人负责,按照宝安区网上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网上申报。第十一条 列入区协议采购的

4、通用物品(目前共22类200多种)的采购,须通过宝安政府采购网直接采用网上协议采购的方式进行。第十二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及其分中心应严格审核采购条件,对无资金来源的项目、或在招标文件中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内容的,或小汽车采购项目无定编证明、非定编管理类汽车没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或采用公开招标、协议采购以外方式采购无批准文件的,应拒绝受理。第十三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采购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和中标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

5、案。第十六条 如投标人对招标结果有质疑或投诉,财政部门应负责组织调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查结果书面答复质疑人或投诉人。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中心街道分中心应做好政府采购项目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妥善保管好政府采购文件、资料。第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是街道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街道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对不按规定进行的政府采购行为,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街道的政府采购进行审计,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二十条 监察部门依法对街道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

6、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人员作出政纪处分,同时建议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一)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而未实行集中采购的;(二)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招标的;(三)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四)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

7、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九)未按本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财政部门备案的;(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第二十二条 各街道办可以根据本暂行规定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区监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从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5 宝安区街道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宝安区街道办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

8、强化责任,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街道办建设工程是指使用区、街道办政府预算资金、土地开发基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街道办国有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第二条 街道办建设工程一次性发包造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或法律要求必须招标的其他工程都必须按照“先报建、后施工”的原则,进入区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公开招标。对事关民生、

9、牵动大局、急需上马的工程,分别设立特殊程序和简易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简化招投标程序,具体程序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条 街道办建设工程一次性发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各街道办组织招标。街道办应实行招投标领导小组与招标办分设。街道办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对全街道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领导,研究、决定、协调重大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招标办设在街道办城建管理部门,对工程招投标工作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能;同时,街道办应具备为工程发包和承包活动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的场所和工作人员,并接受城建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相关部门职能不交叉、不越位,实行管理与执行职能相分离。第四条 街道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具

10、备下列条件:(一)已办理计划立项手续或出具相关的文件资料;(二)满足国土规划要求; (三)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其中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工程预算已经确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街道办建设工程招投标应按照区建设主管部门关于该类工程招投标工作程序的规范要求组织招投标工作。第六条 各街道办应实行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制度。街道办组织的建设工程招投标都应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第七条 为保证工程的质量、进度,招标人在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要求中标单位提供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施工合同价格(中标价格)的

11、10%,此款内容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作明确规定。第八条 为保证建设资金不被挪用,建设单位有权对本方所投入的资金进行监管,此内容必须于招标文件中作出明确规定,施工合同中须附上此条款,如投标方对此有异议,可不参与投标。第九条 施工企业必须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严禁无资质施工。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建议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处以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第十条 严格执行招投标法规和纪律,对未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而发包工程或肢解工程项目进行发包,对于领导干部直接介入或非法

12、干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按照中纪发20043号、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和深圳市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处理办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区监察、审计、发展改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街道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管,对应招标而未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不予拨付工程款。 第十三条 街道审计部门依法对工程项目预算执行和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十四条 街道监察室依法对街道自行组织的建设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第十五条 各街道办可依据本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派驻街道机构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区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主题词:经济管理 采购 工程 规定 通知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区各新闻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25日印发 (印160份)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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