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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阡供电局配电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第1条、总则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石阡供电局配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明确参与工程建设及管理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保障配网施工人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列》、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程》、《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南方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南方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管理办法(试行)》、《南方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贵州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2条、施工安全职责划分:
2.1工程建设部是石阡供电局配电网工程安全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石阡供电局配网工程安全管理的各种制度,对本局及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2.2安全监察部是是石阡供电局配电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国家及上级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对配网工程施工安全进行监督,并对本局及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2.3各供电所是其供电管辖区域内1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对其行政区域内配网工程的安全直接进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书面检查资料;负责监督落实国家及上级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对配网工程施工安全进行全规程监督、检查。
2.4施工单位是其承包工程范围内施工安全的直接责任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施工安全监督体系,配备安全监督人员及足够的施工安全工器具,保障施工安全,确保配网建设安全目标的实现。对参与工程施工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制定安全学习计划,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学习并做好学习记录。
2.5凡参与我县配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的所有工程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安全标准、规程、规定。建立和完善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切实抓好施工安全管理。
第3条:配网建设安全目标:
3.1不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3.2不发生因施工引起的一般电网、设备以上事故;
3.3不发生倒杆事故;
3.4不发生因负同等及以上的施工性交通事故;
3.5不发生施工机械事故;
3.6不发生因不文明施工引发的社会事件。
第4条、配网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4.1工程建设部由主任负责,各专责工程师协同配合抓施工安全管理。按照铜仁供电局基建例会制度不定期召开例会,组织全局工程管理人员及直接管理的项目经理分析施工安全存在的问题,学习相关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4.2分管局长领导,建设管理部门、安监部门负责组织管辖区域内各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到位、培训学习到位、安全措施到位情况。
4.3每项工程在开工前,必须由分管局长同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各自安全责任;施工单位向局安全监督部门交纳一定数额的安全保证金(施工合同总额的5%,最少不得低于5万元);局工程管理部门会同安监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进行检查,对施工中发生的违章、事故等进行处罚,费用从安全保证金中扣减。
4.4安监部门负责配电网工程的具体安全管理工作,作好配电网工程具体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要根据贵州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的要求,制订具体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落实,将配电网工程安全纳入日常安全管理。
4.5工程开工前,工程管理部门应专门组织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施工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并经业主单位考试合格后颁发上岗合格证。未取得合格证的人员及其施工单位将不准开工。
4.6施工单位安排工作时应全面考虑工程和人员特点,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4.7施工单位需雇佣临时工的,在工作前必须对所雇临时工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培训,工作时必须由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带领。
4.8施工负责人在布置工作任务时,必须同时向施工人员交代清楚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4.9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发现违章行为应立即进行制止和教育,对性质严重的,供电所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和进行处罚,直至向地局提出取消其施工资格。
4.10施工单位必须为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在保险公司投交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报局安监部门备案。
4.11施工单位必须为现场施工人员配备齐全工程施工所需的安全帽、安全带、验电器和接地线等安全工器具,所有安全器具必须试验合格。
4.12县城电网改造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加强停电、送电管理,严禁约时停、送电。
4.13在有车辆、行人等通过的地方施工,施工现场必须装设围绳、遮栏和显目的安全警示牌等安全设施,确保车辆、行人安全。
4.14工程施工结束后需恢复送电的,在重新搭火前必须进行核相,避免因搭错相而烧毁用户的电器设备或引发火灾等其它事故,因施工单位责任导致用户电器损坏或引发火灾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4.15施工单位在领取工程物资、设备时,严禁野蛮装、卸工程物资和设备,并做好相应的保管工作,确保物资和设备安全。
4.16要加强工程物资管理,防止工程物资被抢、被盗,确保物资安全,同时作好施工用易燃易爆物资的储存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17各部门应将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与开展县级供电企业安全性评价工作结合起来,通过不断完善安全设施,强化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加强对事故的科学预测和防范,确保县城电网工程的施工安全。
4.18局安全监督部门要对配电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及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严格按要求落实各项安全工作。加强施工现场安全培训,在施工过程中应监督施工单位安全工器具的配备和使用情况,及时制止施工人员的习惯性违章行为,杜绝发生重、特大事故和人员群伤事故。
4.19每项工程开工前,供电所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施工单位进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制订施工“三措”,作好危险点分析与控制,经建设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4.20各供电所要对辖区内的小水电、双电源等进行清理,在配网建设过程中采取控制措施,杜绝反送电事故的发生。各供电所要对配电网工程的停送电工作及工作许可管理进行规范,严禁施工单位自行停送电。
4.21各项需停电进行施工的配电网工程,供电所应组织人员进行全过程现场安全监督,督促施工队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各项改造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并实行双签发,经许可后方可开始工作。
4.22明确专门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并具体联系和办理停、送电等安全工作票手续。要做好施工停送电的管理工作,严禁约时停送电。
4.23各供电所以及施工单位要正确处理好安全与进度、安全与质量、安全与效益之间的辨证关系,重点做好如立杆、放线、交叉跨越、拆除旧电杆等施工安全防范措施。
4.24局有关领导及配电网管理人员应经常对改造工程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指导,及时制止违章行为,并提出考核意见,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检查每月不少于二次,并作好记录,每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报供电局工程建设部、安全监察部。
4.25对在施工中严重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或屡教不改的,要立即停止施工单位工作,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可取消其工程施工资格,并将情况报地局工程建设部。
4.26对在配电网工作中发生的各类事故,必须及时报安监部门。并按分级管理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制订落实整改控制措施。
4.27局有关部门要定期对配电网工程安全管理及现场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对未严格按要求执行的单位要提出考核和整改意见。
第5条:配网施工安全考核措施:
5.1开工前必须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便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的,处施工单位5000元罚款。
5.2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安全措施(施工“三措”)报县局(或监理单位)审查,获批准后方可开工。未经批准便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的,处施工单位5000元罚款。
5.3施工单位必须设立项目经理部,配备现场安全专职或兼职人员,监督本单位施工的全过程。派驻现场的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工程技术员应通过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考试(考试情况报县局建设管理部备案)。未按要求执行的,处施工单位2000元罚款并责令其整改,未整改的加倍处罚。
5.4施工前,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规程的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考试情况报县局建设管理部备案)。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给施工人员配备足够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和劳动保护用品。未按要求执行的,处施工单位2000元罚款并责令其整改,整改仁达不到要求的可取消其施工资格。
5.5施工项目经理部必须组织施工班组开展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每月不得少于2次(其中一次必须由负责人亲自主持),每少一次处罚200元;未开展的处罚2000元,安全活动做假的加重处罚。
5.6发生施工人身重伤事故的,每发生一人次扣减安全风险抵押50%;发生施工人身死亡事故的,每死亡一人扣减安全风险抵押100%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5.7发生倒杆事故的,每发生一起扣减安全风险抵押金10%;因施工导致电网、设备障碍的,每发生一起扣减安全风险抵押金15%,导致电网和设备事故的扣罚全部安全风险抵押金;发生重大施工机械事故的,每发生一起扣减安全风险抵押金15%;因不文明施工因发严重民事纠纷或打架斗殴的,每发生一起扣减安全风险抵押金10%。
5.8在施工过程违章作业、违反施工作业规程,不按规定办理工作票、停送电手续的,每查处一次扣减安全风险抵押金100元;违章指挥每查处一次扣减安全风险抵押金10%;发生未遂事故,第一次扣减安全风险抵押金15%,重复发生加扣10%。
5.9施工单位不论发生何种事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小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县局建设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对于隐瞒事故不报告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的加倍进行处罚。
5.10各部门对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不严,监督、检查不到位导致发生基建安全事故按照铜仁供电局相关管理规定对其进行考核。
5.11施工单位安全风险抵押金被扣减完后必须再次缴纳。
5.12扣减施工单位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列入各单位安全生产专项基金,由工程部门负责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活动及安全工器具的购置。
第6条、附则
6.1本规定至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6.2本规定由工程建设部负责解释。
6.3本规定未提及到但工程需涉及到的原有相关规定(规范)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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