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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施工企业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819924 上传时间:2024-03-25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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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施工企业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简介:市政企业要树立税务筹划意识,用合法的方式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笔者尝试从一整套工程项目案例角度,分析市政企业在签订合同阶段,施工经营阶段到工程结算阶段的一些税务筹划方法。一般来说,由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规模的资金投入,因而市政企业的财务风险普遍较高,资金压力大,从具体情况上讲,在施工企业创造价值的动态过程中存在着广阔的进行税务筹划的空间,因此,市政企业要树立税务筹划意识,用合法的方式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笔者尝试从一整套工程项目案例角度,分析市政企业在签订合同阶段,施工经营阶段到工程结算阶段的一些税务筹划方法。一、合同签订阶段的税务筹划方法(一)合同签订类型的纳

2、税差异合同签订类型的不同对企业的营业税税负也会造成不同影响。在工程施工中,某项工程的土石方工程需要拥有大型挖掘机、装卸机的施工单位完成。施工企业A下属一家子公司B机械租赁公司拥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所以此项土方工程由B承接。合同约定租赁台班费总价200万元。因为施工企业A与租赁公司B签订的是分包合同而不是租赁合同,测租赁公司B的营业税是6万元。租赁业务营业税税率是5%,建筑业营业税税率是3%。那么对于租赁公司B来说,如果签订的是租赁业务,那么营业额将按照5%来缴纳营业税,此时的营业税金是2005%=10(万元)。现在签订的是分包合同,那么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此时的营业税金是2003%=6(

3、万元)。由此可见,节约营业税10-6=4(万元)。(二)合同金额不确定的纳税差异在合同设计时,双方当事人应充分考虑到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况,确定保守的合同价格,待工程竣工后,按结算价计算缴纳税金。这样就可以避免多交印花税。本次施工中,施工企业A与建设单位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5000万元,合同签订后,印花税即应交纳,为50000.03%=1.5(万元)。2009年10月工程竣工,经审定实际工程决算价为4500万元。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

4、产生,无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因此在本例中,由于合同金额不准确,施工企业A多交印花(5000-4500)0.03%=0.15(万元),若在合同签订时候对合同金额做一个相对保守的估计为4000万元,只需贴40000.03%=1.2(万元),而经过补贴印花税也只需再5000.03%=0.15(万元),总共缴纳印花税1.2+0.15=1.35(万元),节税1.5-1.35=0.15(万元)。(三)合同注明事项的纳税差异合同注明事项对企业日后纳税水平也有影响,例如在合同中区分

5、混合销售中的材料费用和劳务费用就是很重要的一点。在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一项装饰工程,施工企业A下属市政材料生产子公司C生产工程需要的装饰材料并提供该种安装业务。于是,子公司C与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500万的合同,其中,单独注明了材料价值400万,安装费100万。其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是25万元。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子公司C签订合同时注明将材料销售业务和材料安装业务

6、分开,此时的100万安装费只需按建筑业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需缴纳的税金是增值税为400(1+17%)17%-25=33.12(万元),营业税是1003%=3(万元),税金总计36.12万元。而如果子公司在合约中不单独注明,则有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很可能导致多缴税。二、施工经营阶段的纳税筹期方法(一)折旧年限的选择施工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时应采用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不应采用高于税法的年限。这样,可以及时将折旧费用计入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施工企业A为了更好的完成这次施工任务,决定采购一项大型的机械设备。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是15年,但是计入固定资产的时候,该项设备的折旧年限是10年

7、。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所以,当采取直线法计提折旧时,尽管设备能使用15年以上,但是在账面上折旧时,要尽量采取税法规定的,最短期限的折旧法。折旧具有抵减所得税的作用,通过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折旧,能够将后期的费用在前期抵减所得税,推迟了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不仅可以缩短固定资产的投资回收期,加快企业的资金周转,同时将收回的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也取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二)避免大修理费用的形成企业要会利用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形成的递延费用来延缓所得税的纳税

8、义务时间。施工企业A平时很注意对企业的设备等大型固定资产进行维修保养。但是在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施工企业A在维修保养过程中,除了必要的修理外,并不将保养修理期集中在一起,使之一次性发生较大金额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如果一次性修理支出较大,就会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形成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摊销,这样就会将前期成本费用后移。所以,控制固定资产的修理保养支出,使费用能够在当年一次性列支,就能推迟了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三)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对于市政企业来说,有其专

9、属的研发费用处理办法。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话,能直接降低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施工企业A的下属市政材料生产子公司D,生产销售重交道路沥青。子公司D为了提高重交道路沥青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花费了大量的资金进行研发。根据以下三条法律法规:(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指出了研发费用可以加计50%扣除;(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

10、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界定了可以加计扣除的领域范围;(3)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第五十一条规定:“重交道路沥青利用环烷基原油资源生产重交道路沥青,用重油和含硫原油生产高质量的AH-70、AH-90等牌号的重交通道路沥青,路面再生及有机大分子废弃物在改性沥青中的应用”,明确了与市政材料行业有关的重交道路沥青的市政材料领域,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高技术产业。由此,子公司E只要带着相关材料去当地

11、税务部门进行登记,从而能将研发费用加计50%进行扣除。三、工程结算阶段的税务筹划方法工程决算时,要掌握好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此阶段,税务筹划的操作空间就比较小,需要做的就是在规定的日期内尽可能推迟的营业税的申报缴纳,取得时间价值,缓解资金压力。施工企业A和建设单位甲在合同中约定的某项目工程结算书提交时间是2009年12月25日,甲方付款时间是2010年6月25日。施工企业 A的会计在2010年3月25日的时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计税基础,然后按照对应的收入提取了营业税金及附加,庙此本期应交营业税产生了贷方发生额,但是施工企业A并没有在接下来立刻申报缴纳企业的营

12、业税,而是在2010年6月25日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日期才申报缴纳营业税。根据以下法律法规:(1)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3)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

13、)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建筑业由于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在确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收入确认时间)上面的差异,所以在所得税法上规定的应交所得税的纳税时间和营业税法规上规定的应交税营业税纳税时间是不同的,特别是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滞后于工程结算日期的时候,应该注意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日期。四、结论本文在最新的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通过一整套市政企业及关联方企业从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经营,到工程决算阶段的各种经营行为较为全面的税务筹划方案设计,达到了帮助企业减轻税负和缓解资金压力的目的。但是这套案例并不能涵盖市政企业经营行为的方方面面,而市政企业想要更有效率和效益地进行税务筹划,还有待于更多税务会计同仁的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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