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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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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达不到十级,无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享受误工费和停工留薪等待遇。 沈斌倜律师点评: 一:员工违法操作受伤是工伤吗?违法操作受伤可以减少用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吗?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案例中员工受伤虽为其自身违规操作所造成,但显然不是上面说的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也不是因为醉酒导致伤亡或者自残及自杀的,仍应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工人因违规操作受伤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赔偿案件,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简而言之,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事故伤害,劳动者被劳动保险部门确认为工伤的,就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论劳动者是否有过错,都不减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发生工伤以后,员工可以要求所在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确认为工伤的,可以享受的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辅助器具待遇、停工留薪待遇、生活护理待遇,以及伤残补助待遇、伤残津贴待遇、工亡补助待遇、丧葬补助待遇、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等。 二:员工违章操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追究其责任吗?用人单位如何规避此类问题造成的损失? 对于员工违章操作,用人单位能否追究责任的问题。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职工赔偿,每月扣减不得多于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扣减后低于最低工资,按最低工资计发工资。浙江省劳动厅浙劳函[1998]75号“关于职工违章操作引起工伤应否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中强调:用人单位在给予工伤职工享受有关待遇的同时,又以违章操作为由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的做法,与无过错补偿原则的精神相违背。如果该职工确有违反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行为的,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劳动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规定,对其做出适当的行政处分或处理。在做出行政处分的同时,也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但罚款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因此用人单位可根据以上复函的精神处理此问题,但随着《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08年废除,沈斌倜律师认为,用人单位罚款已经没有依据。因此,企业如果想规避员工违法操作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在员工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应当承担的责任及在企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违法操作员工的责任。 另外,工伤赔偿应由社保部门承担。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用人单位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虽然在一段时间内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但出现工伤事故后,将能够有效减少企业的用工风险和经济损失。 最后,企业还应该定期组织员工尤其是具有高危作业性质的特殊岗位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三:停工留薪期的含义、如何确定工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的时间长短争议解决以及可否延长的问题。 员工被确定为工伤后,依法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而暂停工作,由用人单位继续发给原工资福利待遇的一段期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权利和各项待遇,但对停工留薪期期限如何确定,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意味着,对停工留薪期期限的确定,不同地方将有不同的具体方式。如果地方没有具体规定的,工伤停工留薪期一般应由签订服务协议的治疗工伤机构提出意见确定;或者由签订服务协议的治疗工伤机构提出意见,出具相关证明,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认,并通知有关用人单位和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停工留薪期满后,工伤医疗机构认为需要休息治疗的,工伤职工本人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是否延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争议的,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最终确认。 根据2006年,国家颁布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标准,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为七级,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为八级。该员工的伤残级别应看肌瘫肌力级别而定。对照该标准,根据该员工属于腕和手水平的神经损伤,大概估算该员工的停工留薪期限约为12个月。因此,本案中,如果没有签订服务协议的治疗工伤机构提出的意见或者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停工留薪期的确定,用人单位仅给3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即安排该员工回去工作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员工有权提出异议,员工和用人单位对停工留薪期期限产生争议的,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四:工伤后用人单位有权调岗降薪吗?员工若不接受,工伤员工又享有哪些权利? 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一经双方确认,就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任何一方提出调整岗位或调整薪资,必须有相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对于职工因公致残的等级不同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五级、六级伤残,除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外,还规定了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但对于七级到十级伤残的职工对安排工作没有具体规定。这需要依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依约变更,一种是依法变更。因此,调岗也相应地包括依约调岗和依法调岗两种形式。依约调岗是调岗的一般原则、普遍情形,具体指企业调岗一般情况下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这体现在《劳动法》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相关规定。依法调岗体现在《劳动法》第26条、《劳动合同法》第40条。具体内容是指在以下情形下企业可以不经协商一致单方对劳动者调岗: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因此发生工伤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但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降薪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企业应该通过制定完善而有效的规章制度或考核标准作为衡量的根据。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降薪具有充分合理性的,调岗调薪无效,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若员工不接受新岗位,应积极与用人单位协商换岗,若协商无果,则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具体明确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 但是需注意的是:解除劳动合同主动权在工伤员工,用人单位仍然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内容: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排除第三十九条以及三十六的适用,即当劳动者出现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什么是伤残鉴定、伤残鉴定的意义何在?伤残鉴定的程序、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拒绝为员工做伤残鉴定,员工应如何维护自己利益? 工伤事故发生后,经过工伤认定,对职工所受人身伤害认定为工伤之后,下一步就是对工伤职工进行伤残鉴定,以便确定最终的工伤待遇级别。工伤伤残鉴定又称劳动能力鉴定,指劳动者在工作生产中由于种种原因造成了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由有关部门因此做出的鉴别和评定。伤残鉴定的意义不在于确定是否构成工伤事故责任,而在于确定工伤事故责任的范围,确定工伤职工应享受何种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对伤残鉴定程序做了如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看出,单位无权拒绝为工伤员工做伤残等级鉴定。若单位拒绝为员工作伤残鉴定,员工可以依据第二十三条,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直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所涉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五)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 【点评专家介绍】沈斌倜,女,律师,厦门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斌倜律师执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MEN财贸中心(昆泰大厦南侧)B座8层804;联系方式:电子邮件shenbinti@ 业务 一至十级伤残标准的具体规定。  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3、三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7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三级工伤或职业病。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lt;=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Ⅲ期;  (27)尘肺Ⅱ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8)尘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1)粒细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瘘。  4、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四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登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2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假肢;  (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1)心功能不全二级;  (3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博器者);  (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4)肺功能中度损害;  (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6)尘肺Ⅱ期;  (3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8)呼吸困难3级;  (3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3)再生障碍性贫血;  (44)慢性白血病;  (45)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分切除; (47)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  (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1)永久性膀胱造瘘;  (52)重度排尿障碍;  (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5)双侧肾上腺缺损;  (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5、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0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五级工伤或职业病。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唇缺损>1/2;  (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立方厘米;  (17)舌缺损<2/3、>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2级;  (20)单肌瘫肌力3级;  (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2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4)非得手前臂缺失;  (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钻研指功能缺失;  (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32)莫氏Ⅱ型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病态窦房结综合症(不需安起博器者);  (34)瓣膜置换术后;  (35)双肺叶切除;  (36)肺功能中度损伤;  (37)呼吸困难3级或PaO278~10.7kPa;  (38)肝切除1/2;  (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1)胰切除2/3;  (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L)  (43)胃切除3/4;  (44)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  (45)直肠、肛门、结肠产分切除,结肠造瘘;  (46)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慢性中毒性肾病;  (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2)两侧睾丸、副睾丸缺缺损;  (5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4)阴茎缺损;  (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阴道闭锁;  (5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6、六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六级工伤或职业病。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1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1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14)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难Ⅲ度;  (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  (20)鼻缺损<1/3、>1/5;  (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22)三肢瘫肌力4级;  (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2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1)一拇指缺失;  (32)一侧踝以下缺失;  (3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华丽短缩4cm以上者;  (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个趾畸形,功能丧失;  (3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38)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3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4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2)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3)肝切除1/3;  (4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  (45)胰切除1/2;  (46)白血病完全缓解;  (4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48)胃切除2/3;  (49)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50)肾损伤性高血压;  (51)一侧肾切除;  (52)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5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5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七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9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七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麻痹;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平方厘米,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gt;=0.6;  (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11)双耳听力损失>=56BHL;  (12)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  (1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1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  (15)牙糟骨损作78cm,牙齿脱落10个以上;  (16)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17)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20)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2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2)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2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24)一指指间关节离断;  (2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2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2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  (3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4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31)一前足缺失;  (3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良好;  (3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么复积液;  (34)下肢伤后缩?lt;3cm、>2cm者;  (35)肺叶切除;  (36)肺功能轻度损害;  (37)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  (38)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39)放射性肺炎蠓蜗宋?lt;两叶)肺功能正常;  (40)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1)肺切除1/4;  (4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4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4)成人脾摘除;  (45)胰切除1/3;  (46)再生障碍性盆血完全缓解;  (47)白细胞减少症;  (48)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49)血小板减少(<8×1010/L);  (50)胃切除1/2;  (51)小肠切除1/2;  (52)结肠大部分切除;  (54)轻度排尿障碍;  (55)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阴道狭窄;  (59)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i)九级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 cm2或三处以上≥1 cm2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肺修补术; 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7)膈肌修补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食管修补术; 40)胃修补术后; 41)十二指肠修补术; 42)小肠修补术后; 43)结肠修补术后; 44)肝修补术后; 45)胆囊切除; 46)开腹探查术后; 47)脾修补术后; 48)胰修补术后; 49)肾修补术后; 50)膀胱修补术后; 51)子宫修补术后; 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54)乳腺成形术后; j)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上以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凳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定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定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定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病Ⅰ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Ⅰ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本文来自: 法易网 ] 伤残评定标准 一、本标准是为了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安全生产和维护国家整体利益而制订的。 二、本标准适用于职工中经当地劳动部门证明属于工伤,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后,经医疗单位确定医疗终结时,需进行伤残医疗检查及劳动能力鉴定者。 三、本标准依据伤病者医疗终结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分级。 1.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的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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