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下面這一欄申報人不必填寫)
稅捐稽徵處
收文
日期
號碼
(下面這一欄申報人不必填寫)
地政事務所
收文
日期
字號
通知日期
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
第1聯:本聯由稅捐機關移送地政機關
受理機關
臺 北 市 稅 捐 稽 徵 處 分處
面積
土地坐落
移轉或設典比率
土地面積
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
申報現值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地目
□全筆
項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平方公寸
原因發生日期
年 月 日
□按申報當期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 元計課
□按每平方公尺
元計課
整筆
□持分_____
移轉或設典面積
每平方公 尺
元
本筆土地契約所載金額
元
有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視同贈與各款情事之一
□有 □無
上列土地於民國 年 月 日訂約 □買賣 □贈與 □交換 □共有土地分割 □設定典權 □土地合併 □ ,依法據實申報現值如上。
□檢附土地改良費用證明書 張,工程受益費繳納收據 張,重劃費用證明書 張,捐贈土地公告現值證明文件 張,請依法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本筆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全部□部分(第 層供自用住宅使用面積 平方公尺,非自用住宅使用面積 平方公尺)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
□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另附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申請書)
茲檢附建築改良物資料影本 份,戶口名簿影本 份,請按自用住用地稅率核課。
□本筆土地為農業用地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茲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筆土地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公布生效時,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份,請依修正生效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份,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
□本筆土地符合 規定,茲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請准予 土地增值稅。
茲委託 君代辦土地現值申報、領取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及應納未納土地稅繳款書、工程受益費繳款書等事項。
申報人
義務人
姓名或
名稱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出生年
權利移轉範圍
戶籍地址
縣 鄉鎮 村 鄰 街 段 弄 樓
市 市區 里 路 巷 號
蓋章
身分代號
權利人
月
日
通訊地址
縣 鄉鎮 村 鄰 街 段 弄 樓
市 市區 里 路 巷 號
電 話
□□□
□□□
□□□
□□□
□□□
□□□
代理人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報日期
中華民國
繳款書送達:□郵寄送達:受送達人: 地址:□□□
方 式 □親自領取(本欄如未勾劃者視為親自領取)
移轉後新所有權人地價稅繳款書寄送地址:同第欄所填□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請寄:□□□
⑮本案土地係購供自住並於9月22日前遷入戶籍(或適用特別稅率或符合減免地價稅)。請務必擇一勾選:
□茲先提出申請,俟辦妥登記後補送有關證明文件,於當年9月22日前符合適用自住稅率(或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條件者,准自當年起適用。
□不申請。
土地登記
送稅捐處日期編號
承辦員章
收件日期
登記日期
日期
編號
課稅資料之查註及核章
稅籍異動通報處理及蓋章
移轉現值
每平方公尺 元
厘正人員蓋章
厘正人員核對登記面積
經辦人
覆 核
股 長
應納稅額
元
資料號碼
號
注意事項:
一、本申報書需填寫1式2聯,如第欄所留空格不夠填用時,請另依格式用紙粘貼於該欄下,並於黏貼處加蓋申報人印章。
二、本申報書金額各欄均應以新臺幣填寫。
三、上面格式雙線以上各欄請申報人參閱填寫說明書填妥,雙線以下各欄申報人不必填寫。
四、本申報書第欄「□按每平方公尺 元計課」一項如有錯誤、缺漏且未勾選按申報當期公告現值計課、塗改、挖補者不予收件。其餘各欄項如有上列情事,當事人應註記刪改文字字數,加蓋與原申報書同一之印章後,始予受理收件。
五、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應檢附契約影本及有關文件。
六、權利人住址在國外者,請在本申報書第欄最後一行填寫在國內之納稅代理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
1.茲收到 君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及契約書影本1份、土地改良費證明書 張、工程受益費繳納收據 張、重劃費用證明書 張、捐贈土地公告現值證明文件 張、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 份和原所有權人戶口名簿影本 份及 份。
2.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於9月1日後至12月31日始辦竣土地移轉登記者,當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仍為原所有權人。
3.申請減免地價稅及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適用上開稅率課徵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稅法第41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
4.本申報書所報移轉土地,權利人如係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並擬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填具本申報書第欄之申請欄項先行提出申請,俟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及戶籍登記後再補具證明文件。
收件 年 月 日 第 號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分處 簽收
(下面這一欄申報人不必填寫)
稅捐稽徵處
收文
日期
號碼
(下面這一欄申報人不必填寫)
地政事務所
收文
日期
字號
通知日期
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
第2聯:本聯供稅捐機關查定土地增值稅
受理機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分處
土地坐落
移轉或設典比率
土地面積
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
申報現值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地目
□全筆
項目 面積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平方公寸
原因發生日期
年 月 日
□按申報當期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 元計課
□按每平方公尺
元計課
整筆
□持分
移轉或設典面積
每平方公 尺
元
本筆土地契約所載金額
元
有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視同贈與各款情事之一
□有 □無
上列土地於民國 年 月 日 訂約 □買賣 □贈與 □交換 □共有土地分割 □設定典權 □土地合併 □ ,依法據實申報現值如上。
□檢附土地改良費用證明書 張,工程受益費繳納收據 張,重劃費用證明書 張,捐贈土地公告現值證明文件 張,請依法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本筆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全部□部分(第 層供自用住宅使用面積 平方公尺,非自用住宅使用面積 平方公尺)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
□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另附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申請書)
茲檢附建築改良物資料影本 份,戶口名簿影本 份,請按自用住用地稅率核課。
□本筆土地為農業用地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茲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筆土地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公布生效時,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份,請依修正生效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份,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
□本筆土地符合 規定,茲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請准予 土地增值稅。
茲委託 君代辦土地現值申報、領取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及應納未納土地稅繳款書、工程受益費繳款書等事項。
申報人
義務人
姓名或
名稱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出生年
權利移轉範圍
戶籍地址
縣 鄉鎮 村 鄰 街 段 弄 樓
市 市區 里 路 巷 號
蓋章
身 分 代 號
權利人
月
日
通訊地址
縣 鄉鎮 村 鄰 街 段 弄 樓
市 市區 里 路 巷 號
電 話
□□□
□□□
□□□
□□□
□□□
□□□
代理人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報日期
中華民國
繳款書送達:□郵寄送達:受送達人: 地址:□□□
方 式 □親自領取(本欄如未勾劃者視為親自領取)
移轉後新所有權人地價稅繳款書寄送地址:同第欄所填□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請寄:□□□
⑮本案土地係購供自住並於9月22日前遷入戶籍(或適用特別稅率或符合減免地價稅)。請務必擇一勾選:
□茲先提出申請,俟辦妥登記後補送有關證明文件,於當年9月22日前符合適用自住稅率(或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條件者,准自當年起適用。
□不申請。
稅 額 查 定 基 本 資 料 表 原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長期減徵徵起算日期: 年 月 日
重測(劃)前
土地標示
段
小段
地號
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坪單價
平方公尺單價
移轉日期文號(底冊號)
每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現值審核
人員意見
元
元
已繳工程受益費或土地改良費或土地重劃費用或捐贈土地現值總額
本宗土地面積
本宗土地金額
每M2金額
本次移轉面積
本次移轉攤計額
底冊或證明單號碼
元
平方
公尺
元
元
M2
元
1.宗地面積
平方公尺
稅地種類代號:以打ˇ表示
自住/稅種
信託歸屬
30
抵繳稅款
46
領抵價地
76
2.移轉持分
/
自用買賣
01
一般買賣
31
遺 贈
47
農地買賣
77
3.移轉現值
每平方公尺 元
一生一屋
02
一般贈與
32
分期繳納
48
農地贈與
78
4.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每平方公尺 元
自用交換
03
一般交換
33
促產記存
49
農地交換
79
自用分割
05
一般典權
34
其他記存
50
農地分割
80
5.物價指數
%
自用法拍
06
一般分割
35
都更記存
51
農地法拍
81
6.改良土地費用
元
自用徵收
07
一般法拍
36
水一般20
52
徵收全免
82
7.空荒地未改良移轉加徵比例
(+) %
自用徵收
08
一般徵收
37
水一般30
53
協議價購
83
自用收買
09
一般徵收
38
水一般40
54
農地合併
84
8.空荒地改良後移轉減徵比例
(-) %
自用合併
10
一般收買
39
公設移轉
85
自用重購
11
一般合併
40
免稅/稅種
信託移轉
86
9.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減徵比例
(-) %
水自用20
12
一般重購
41
水一般免
55
金融合併
87
水自用30
13
信託取得
42
公有移轉
71
賸財不課
88
10.增繳之地價稅
%或 元
水自用50
14
判決移轉
43
政府受贈
72
夫妻贈與
89
一般/稅種
判決分割
44
政府贈與
73
都市更新
90
都更減徵
28
最低稅率
45
社福受贈
74
視為農地
91
11.已繳納稅款
元
一般賸財
29
抵繳稅款
46
私校受贈
75
公同共有
92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面積 ㎡
水利不課
93
資料查證人員 登錄計算人員 覆核人員 股 長 審核員 分處主任
注意事項:
一、本申報書需填寫1式2聯,如第欄所留空格不夠填用時,請另依格式用紙粘貼於該欄下,並於黏貼處加蓋申報人印章。
二、本申報書金額各欄均應以新臺幣填寫。
三、上面格式雙線以上各欄請申報人參閱填寫說明書填妥,雙線以下各欄申報人不必填寫。
四、本申報書第欄「□按每平方公尺 元計課」一項如有錯誤、缺漏且未勾選按申報當期公告現值計課、塗改、挖補者不予收件。其餘各欄項如有上列情事,當事人應註記刪改文字字數,加蓋與原申報書同一之印章後,始予受理收件。
五、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應檢附契約影本及有關文件。
六、權利人住址在國外者,請在本申報書第欄最後一行填寫在國內之納稅代理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自用住宅用地申明書
本人所有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自用住宅用地(地上建物門牌: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之 )於 年 月 日出售,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 本人之前出售之自用住宅用地曾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至第4項(一生一次)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 出售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本自用住宅以外房屋(含未辦保存登記及信託移轉之房屋)。
□ 出售前本人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 出售前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地設有戶籍且持有本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出售前5年內:
□無他人設立戶籍,□無出租或供營業情事。
□有部分出租或部分供本人、他人營業使用情形:
出租使用:第 層 面積 平方公尺
營業使用:第 層 面積 平方公尺
□有本人、配偶、直系親屬、3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他人設立戶籍。
□無出租或供營業情事。(另檢附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
□有部分出租或部分供本人、他人營業使用情形:
出租使用:第 層 面積 平方公尺
營業使用:第 層 面積 平方公尺
本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資料如下:
項目
姓名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出生
年月日
戶 籍 地 址(包括村里別)
配偶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未成年子女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以上申明及填寫資料均屬實無缺漏,如有不實,願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接受處罰及補繳稅款。
此致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分處
所有權人姓名: (簽名蓋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連絡電話:
申 明 日 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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