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面這一欄申報人不必填寫) 稅捐稽徵處 收文 日期 號碼 (下面這一欄申報人不必填寫) 地政事務所 收文 日期 字號 通知日期 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 第1聯:本聯由稅捐機關移送地政機關 受理機關 臺 北 市 稅 捐 稽 徵 處 分處
2、 面積 土地坐落 移轉或設典比率 土地面積 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 申報現值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地目 □全筆 項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平方公寸 原因發生日期 年 月 日 □按申報當期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 元計課 □按每平方公尺 元計課 整筆 □持分_____ 移轉或設典面積 每平方公 尺 元 本筆土地契約所載金額 元 有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
3、視同贈與各款情事之一 □有 □無 上列土地於民國 年 月 日訂約 □買賣 □贈與 □交換 □共有土地分割 □設定典權 □土地合併 □ ,依法據實申報現值如上。 □檢附土地改良費用證明書 張,工程受益費繳納收據 張,重劃費用證明書 張,捐贈土地公告現值證明文件 張,請依法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本筆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全部□部分(第 層供自用住宅使用面積 平方公尺,非自用住宅使用面積 平方公尺)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 □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另附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申請書) 茲檢
4、附建築改良物資料影本 份,戶口名簿影本 份,請按自用住用地稅率核課。 □本筆土地為農業用地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茲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筆土地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公布生效時,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份,請依修正生效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份,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 □本筆土地符合 規定,茲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請准予
5、 土地增值稅。 茲委託 君代辦土地現值申報、領取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及應納未納土地稅繳款書、工程受益費繳款書等事項。 申報人 義務人 姓名或 名稱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出生年 權利移轉範圍 戶籍地址 縣 鄉鎮 村 鄰 街 段 弄 樓 市 市區 里 路 巷 號 蓋章 身分代號 權利人 月 日 通訊地址 縣 鄉鎮 村 鄰 街 段 弄 樓 市 市區 里 路 巷 號 電 話
6、 □□□ □□□ □□□ □□□ □□□ □□□ 代理人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報日期 中華民國 繳款書送達:□郵寄送達:受送達人: 地址:□□□ 方 式 □親自領取(本欄如未勾劃者視為親自領取) 移轉後新所有權人地價稅繳款書寄送地址:同第欄所填□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請寄:□□□
7、⑮本案土地係購供自住並於9月22日前遷入戶籍(或適用特別稅率或符合減免地價稅)。請務必擇一勾選: □茲先提出申請,俟辦妥登記後補送有關證明文件,於當年9月22日前符合適用自住稅率(或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條件者,准自當年起適用。 □不申請。 土地登記 送稅捐處日期編號 承辦員章 收件日期 登記日期 日期 編號 課稅資料之查註及核章 稅籍異動通報處理及蓋章 移轉現值 每平方公尺 元 厘正人員蓋章 厘正人員核對登記面積 經辦人 覆 核 股 長 應納稅額 元 資料號碼 號 注意事項
8、 一、本申報書需填寫1式2聯,如第欄所留空格不夠填用時,請另依格式用紙粘貼於該欄下,並於黏貼處加蓋申報人印章。 二、本申報書金額各欄均應以新臺幣填寫。 三、上面格式雙線以上各欄請申報人參閱填寫說明書填妥,雙線以下各欄申報人不必填寫。 四、本申報書第欄「□按每平方公尺 元計課」一項如有錯誤、缺漏且未勾選按申報當期公告現值計課、塗改、挖補者不予收件。其餘各欄項如有上列情事,當事人應註記刪改文字字數,加蓋與原申報書同一之印章後,始予受理收件。 五、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應檢附契約影本及有關文件。 六、權利人住址在國外者,請在本申報書第欄最後一行填寫在國
9、內之納稅代理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 1.茲收到 君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及契約書影本1份、土地改良費證明書 張、工程受益費繳納收據 張、重劃費用證明書 張、捐贈土地公告現值證明文件 張、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 份和原所有權人戶口名簿影本 份及 份。 2.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於9月1日後至12月31日始辦竣土地移轉登記者,當年地價稅納
10、稅義務人仍為原所有權人。 3.申請減免地價稅及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適用上開稅率課徵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稅法第41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 4.本申報書所報移轉土地,權利人如係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並擬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填具本申報書第欄之申請欄項先行提出申請,俟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及戶籍登記後再補具證明文件。 收件 年 月 日 第 號
11、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分處 簽收 (下面這一欄申報人不必填寫) 稅捐稽徵處 收文 日期 號碼 (下面這一欄申報人不必填寫) 地政事務所 收文 日期 字號 通知日期 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 第2聯:本聯供稅捐機關查定土地增值稅 受理機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分處 土地坐落 移轉或設典比率 土地
12、面積 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 申報現值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地目 □全筆 項目 面積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平方公寸 原因發生日期 年 月 日 □按申報當期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 元計課 □按每平方公尺 元計課 整筆 □持分 移轉或設典面積 每平方公 尺 元 本筆土地契約所載金額 元 有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視同贈與各款
13、情事之一 □有 □無 上列土地於民國 年 月 日 訂約 □買賣 □贈與 □交換 □共有土地分割 □設定典權 □土地合併 □ ,依法據實申報現值如上。 □檢附土地改良費用證明書 張,工程受益費繳納收據 張,重劃費用證明書 張,捐贈土地公告現值證明文件 張,請依法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本筆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全部□部分(第 層供自用住宅使用面積 平方公尺,非自用住宅使用面積 平方公尺)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 □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另附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申請書) 茲檢附建築
14、改良物資料影本 份,戶口名簿影本 份,請按自用住用地稅率核課。 □本筆土地為農業用地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茲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筆土地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公布生效時,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份,請依修正生效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份,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 □本筆土地符合 規定,茲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請准予
15、 土地增值稅。 茲委託 君代辦土地現值申報、領取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及應納未納土地稅繳款書、工程受益費繳款書等事項。 申報人 義務人 姓名或 名稱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出生年 權利移轉範圍 戶籍地址 縣 鄉鎮 村 鄰 街 段 弄 樓 市 市區 里 路 巷 號 蓋章 身 分 代 號 權利人 月 日 通訊地址 縣 鄉鎮 村 鄰 街 段 弄 樓 市 市區 里 路 巷 號 電
16、 話 □□□ □□□ □□□ □□□ □□□ □□□ 代理人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報日期 中華民國 繳款書送達:□郵寄送達:受送達人: 地址:□□□ 方 式 □親自領取(本欄如未勾劃者視為親自領取) 移轉後新所有權人地價稅繳款書寄送地址:同第欄所填□
17、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請寄:□□□ ⑮本案土地係購供自住並於9月22日前遷入戶籍(或適用特別稅率或符合減免地價稅)。請務必擇一勾選: □茲先提出申請,俟辦妥登記後補送有關證明文件,於當年9月22日前符合適用自住稅率(或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條件者,准自當年起適用。 □不申請。 稅 額 查 定 基 本 資 料 表 原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長期減徵徵起算日期: 年 月 日 重測(劃)前 土地標示 段 小段 地號 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坪單價 平方公尺單價 移轉日期文號(底冊號) 每平方公
18、尺 公告現值 現值審核 人員意見 元 元 已繳工程受益費或土地改良費或土地重劃費用或捐贈土地現值總額 本宗土地面積 本宗土地金額 每M2金額 本次移轉面積 本次移轉攤計額 底冊或證明單號碼 元 平方 公尺 元 元 M2 元 1.宗地面積 平方公尺 稅地種類代號:以打ˇ表示 自住/稅種 信託歸屬 30 抵繳稅款 46 領抵價地 76 2.移轉持分 / 自用買賣 01 一般買賣 31 遺 贈 47 農地買賣 77 3.移轉現值 每
19、平方公尺 元 一生一屋 02 一般贈與 32 分期繳納 48 農地贈與 78 4.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每平方公尺 元 自用交換 03 一般交換 33 促產記存 49 農地交換 79 自用分割 05 一般典權 34 其他記存 50 農地分割 80 5.物價指數 % 自用法拍 06 一般分割 35 都更記存 51 農地法拍 81 6.改良土地費用 元 自用徵收 07 一般法拍 36 水一般
20、20 52 徵收全免 82 7.空荒地未改良移轉加徵比例 (+) % 自用徵收 08 一般徵收 37 水一般30 53 協議價購 83 自用收買 09 一般徵收 38 水一般40 54 農地合併 84 8.空荒地改良後移轉減徵比例 (-) % 自用合併 10 一般收買 39 公設移轉 85 自用重購 11 一般合併 40 免稅/稅種 信託移轉 86 9.重
21、劃後第一次移轉減徵比例 (-) % 水自用20 12 一般重購 41 水一般免 55 金融合併 87 水自用30 13 信託取得 42 公有移轉 71 賸財不課 88 10.增繳之地價稅 %或 元 水自用50 14 判決移轉 43 政府受贈 72 夫妻贈與 89 一般/稅種 判決分割 44 政府贈與 73 都市更新 90 都更減徵 28 最低稅率 45 社福受贈 74
22、 視為農地 91 11.已繳納稅款 元 一般賸財 29 抵繳稅款 46 私校受贈 75 公同共有 92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面積 ㎡ 水利不課 93 資料查證人員 登錄計算人員 覆核人員 股 長 審核員 分處主任 注意事項: 一、本申報書需填寫1式2聯,如第欄所留空格不夠填用時,請另依格式用紙粘貼於該欄下,並於黏貼處加蓋申報人印章。 二、本申報書金額各欄均應
23、以新臺幣填寫。 三、上面格式雙線以上各欄請申報人參閱填寫說明書填妥,雙線以下各欄申報人不必填寫。 四、本申報書第欄「□按每平方公尺 元計課」一項如有錯誤、缺漏且未勾選按申報當期公告現值計課、塗改、挖補者不予收件。其餘各欄項如有上列情事,當事人應註記刪改文字字數,加蓋與原申報書同一之印章後,始予受理收件。 五、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應檢附契約影本及有關文件。 六、權利人住址在國外者,請在本申報書第欄最後一行填寫在國內之納稅代理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自用住宅用地申明書 本人所有 縣市
24、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自用住宅用地(地上建物門牌: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之 )於 年 月 日出售,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 本人之前出售之自用住宅用地曾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至第4項(一生一次)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 出售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本自用住宅以外房屋(含未辦保存登記及信託移轉之房屋)。 □ 出售前本人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 出售前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地設有戶籍且持有本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25、出售前5年內: □無他人設立戶籍,□無出租或供營業情事。 □有部分出租或部分供本人、他人營業使用情形: 出租使用:第 層 面積 平方公尺 營業使用:第 層 面積 平方公尺 □有本人、配偶、直系親屬、3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他人設立戶籍。 □無出租或供營業情事。(另檢附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 □有部分出租或部分供本人、他人營業使用情形: 出租使用:第 層 面積 平方公尺 營業使用:第 層 面積 平方公尺 本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資料如下: 項目 姓名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出生 年月日 戶 籍 地 址(包括村里別) 配偶
26、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未成年子女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以上申明及填寫資料均屬實無缺漏,如有不實,願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接受處罰及補繳稅款。 此致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分處 所有權人姓名: (簽名蓋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連絡電話: 申 明 日 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