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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基坑喷锚网支护监理实施要点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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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深基坑喷锚网支护的监理要点 开发区国际贸易中心监理部 张兵 按照青岛市《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各个城市的大型和超高层建筑大量涌现,迄今为止,全国高度超过200米的超高层建筑已达20余幢。基坑工程呈现出紧(场地紧凑)、近(工程距离近)、深(越来越深)、大(规模和尺寸大)等特点。目前国内高层建筑地下室最深为福州新世纪大厦地下六层,深度为-26.2m,即将建成的国家大剧院,地下室为三层,基坑深度达-32.5m。深基础施工是大型和高层建筑施工中的重要环节,而深基坑支护结构技术又是深基础施工的关键。 深基坑支护结构的主要作用是挡土,使基坑在开挖和基础施工的全过程中,能安全顺利地进行,并保证对邻近建筑和周边环境不产生危害。当前国内深基坑支护技术有:地下边续墙、排桩支护、水泥搅拌桩、土钉墙及复合土钉墙、喷锚网支护、逆作法与半逆作法施工、环形支护结构等等,实践中常常根据土质条件、基坑的深度、地下水情况等,结合不同支护方式的优缺点,选择经济合理的方案。基坑支护施工的关键是基坑的稳定性、地面变形的控制、地下水的控制、防止基坑隆起、管涌与流砂等险情,并要根据地质、环境因素的变化适时地调整支护方案。 我公司自成立以来,先后监理了十七幢一等大型公共建筑和超高层建筑,如中银大厦、港澳大厦、文化博览中心、当代商城、中商大厦、广发金融中心、信息大厦、冶金教育资源青岛学术中心等,积累了监理各种深基坑施工的宝贵经验。根据公司许多老总监的经验,结合实际工作体会并查阅有关资料,现将深基坑喷锚网支护的监理要点总结如下,期待公司同仁在实践中逐步加以完善。 一、喷锚网支护的特点 喷锚网支护是目前青岛市深基坑支护工程中采用较多的一种支护方式。喷锚网支护是喷射混凝土、锚杆、钢筋网联合支护的简称,作为一种先进的支护加固技术,在岩土质高边坡和大跨度地下工程,特别是在不良地质条件下,国内外已进行了广泛而成功的应用。喷锚网支护,通过在岩土体内施工一定长度和分布的锚杆,与岩土体共同作用,形成复合体,弥补岩土体强度不足并发挥锚拉作用,岩土体自身结构强度潜力得到充分发挥,保证边坡的稳定性。 采用喷锚网支护的主要特点是:施工机具简单、施工灵活,对邻近周围建筑物的影响小,支护工程费用相对较低。 喷锚网施工的工艺流程:开挖土石方→钻孔→锚杆(索)安装→压力注浆→挂设钢筋网→焊加强筋→喷射混凝土→(锚索预应力张拉)。 为做到及时支护、有效地保持土体强度,喷锚网支护的施工要“紧跟开挖,随挖随支”,每层开挖高度,随地质条件而定,一般为1.5~2.5m。 二、监理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程GB50086—2001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三、监理控制要点 1、要十分重视地质勘察。 监理工程师要认真阅读工程的地质勘察报告,了解基坑开挖所在地的地形、地貌和地质特点,分析可能导致边坡土体滑坡的各种因素,对影响边坡稳定性的关键地段、重要地层和土质指标做到心中有数。由于地质勘察资料不一定很详细,而且可能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监理工程师在基坑开挖中还要经常对比现场的地质情况,与地质报告差异很大时要及时告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通知勘察和设计单位,查看是否需要调整方案。 2、设计方案必须经过技术论证。 建筑物的设计一般由正规设计单位负责,支护工程往往被认为是施工措施的一部分不包含在施工图设计之内,由支护施工单位自行设计或施工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设计。由于基坑支护是一门很复杂的技术,如果搞基坑设计的人员的经验不足,很容易造成基坑支护设计考虑不周。因此,要求施工单位聘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进行设计、施工方案评审,可以有效降低基坑支护的风险,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青岛市规定对涉及深基坑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5人以上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施工单位根据论证审查报造进行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 3、确保基坑支护的施工质量。 深基坑支护属隐蔽工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事后纠正和补救比较困难,因此必须严格把关,确保施工质量。 (1)严格按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工程施工前应熟悉地质资料、设计图纸及周围环境,降水系统应确保正常工作,必须的施工设备正常运转。不得随意改变锚杆位置、长度、型号、数量,钢筋网间距,加强筋范围,放坡系数等。设计方案变更时必须重新经专家评审。 (2)坚持见证取样制度,进场材料严格把关。 (3)做好隐蔽工程验收。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对锚杆位置,钻孔直径、深度及角度,锚杆插入长度,注浆配比、压力及注浆量,喷锚墙面厚度及强度,锚杆应力等进行检查。按规定留置混凝土试块、水泥浆试块,进行锚杆抗拔力实验。 (4)与挖土单位紧密配合,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减少开挖过程中土体的扰动范围,缩短基坑开挖卸荷后的无支撑的暴露时间,对称开挖,均衡开挖,合理利用土体自身在开挖过程中控制位移的能力。 4、注意地下水或水患的影响。 水患无穷,很多支护事故都是水的影响造成的。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土层滞水、砂土中的微承压水、裂隙水、承压水、管道漏水、地面排水、雨水等处理不当,都会给开挖施工和周围建筑、管线带来危害。 在选择地下水的处理方式,要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条件及周围环境,决定采取降水还是防渗措施,以免引起地面沉降,给周边建筑及管线造成破坏。 排水 地下管道漏水,事先很难估计。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如发现地下管道有漏水现象,要及时采取措施,如使地下管道改道,对漏水管道进行修补、防渗,将漏水及时导出等。 5、推广信息化施工。 信息施工是运用系统工程于施工的一种现代化施工管理方法,包括预测、信息采集与反馈、控制与决策等方面的内容。由于深基坑开挖过程中,边坡稳定存在很多潜在的危险和破坏的突然性,地下工程受各种水文、地质、雨水等复杂条件的影响,特别在基坑旁有基础埋置较浅的建筑,或有重要的地下电缆和市政管线,很难从理论上预估出现的问题,因此,必须加强观测,进行信息化施工。 2004年8月2日在全省实施的《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规定,深基坑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能力的检测单位进行监测。监理工程师要审核监测单位编制的监测方案。监控方案应包括监控目的、监测项目、监控报警值、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监控点的布置、监测周期、工序管理和记录制度以及信息反馈系统等。对深基坑的监控,土体压力、边坡位移、沉降、锚杆应变以及邻近建筑物沉降和倾斜等,了解土层位移的时空效应,及时掌握土体的变形特性,掌握边坡的稳定状态和支护效果,预防事故发生。 6、加强对基坑的管理。 基坑设计与施工都没问题,但在运行管理期间,施工单位在基坑周边附近堆放重物超载,或基坑周边来回跑车等,也极容易造成基坑失稳事故。 文字移交,监测结果移交。 四、监理控制措施 监理控制措施是指深基坑支护监理过程中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合同措施和经济措施,对监理工程师来说已是耳熟能详,限于篇幅在此不再赘述。 1、定位放线 (1) 核验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正确性和保护措施。检查施工单位水准仪及经纬仪的合格证,并检查其是否在有效期内。 (2) 审查施工单位的水平及竖向施工放线是否正确,开挖的尺寸、轴线、标高需经监理工程师复核测量无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 基坑开挖完成后,监督施工单位利用地面控制网,校测建筑物轴线、标高,无误后将建筑物各轴线及标高引测到基坑周边位置并做好保护措施,作为基础施工的依据。 2、土方开挖 (1)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土方开挖施工方案是否可行,确定土方开挖方法、排水方式及边坡支护方案。 (2) 开挖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随时对基坑的开挖尺寸、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进行检查,随时注意基坑的变化。 (3) 开挖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重视对基坑边坡稳定的观察,关注边坡趋势走向,发现边坡失稳情况时,要及时采取稳定措施。出现对地基承载力有影响的地质层或与地质报告土质不符时,应及时联系勘察设计人员现场处理。 (4) 基坑开挖标高接近设计标高时,要及时测量复核并预留一定厚度的土层,避免扰动基础土层,严禁超深开挖。 (5) 开挖标高达到设计标高时,及时联系勘察设计人员现场测试地基承载力,达到设计要求时,及时办理验收记录并存档。 3爆破工程 (1) 审查施工单位的专项爆破施工资质,并报所在地市公安局的批准同意。 (2) 爆破工程施工应指定专人负责,爆破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 审查爆破施工方案,特别是爆破方法的合理选择和安全防护措施必须到位。 (4) 在危险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设备等,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爆破地震、飞石和冲击波的破坏。 (5) 露天爆破如遇浓雾、大雨、大风、雷电或黑夜时,均不得起爆。 4边坡支护 (1) 审核深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不得随意变动。 (2)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3) 基坑开挖前应作出系统的开挖监控方案,监控方案应包括监控目的、监测项目、监控报警值、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监控点的布置、监测周期、工序管理和记录制度以及信息反馈系统等。监测点的布置应满足监控要求,从基坑边缘以外1~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需要保护物体均应作为监控对象。 (4) 基坑工程监测项目包括: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周围建筑物、地下管线变形;地下水位;桩、墙内力;锚杆拉力;支撑轴力;立柱变形;土体分层竖向位移;支护结构界面上侧向压力等。位移观测基准点数量不应少于两点,且应设在影响范围以外。 (5) 监测项目在基坑开挖前应测得初始值,且不应少于两次。各项监测的时间间隔可根据施工进程确定。当变形超过有关标准或监测结果变化速率较大时,应加密观测次数。当有事故征兆时,应连续监测。基坑开挖监测过程中,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交阶段性监测结果报告。工程结束时应提交完整的监测报告。 (6) 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且应避免漏水、渗水进入坑内;放坡开挖时,应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7) 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 (8)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挠动基底原状土。发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挖土,并应立即查清原因和采取措施,方可继续挖土。 (9) 基坑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为前提。 (10) 基坑开挖完成后,应尽快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5降水排水 (1) 地下水控制的设计和施工应满足支护结构设计要求,应根据场地及周边工程地质条件和环境条件并结合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方案综合分析、确定。 (2) 审核施工单位降水排水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满足支护结构设计要求,应根据场地及周边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和环境条件并结合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方案综合分析、确定。常采用集水坑降水、井点降水或两者相结合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 (3) 地下水控制方法可分为集水明排、降水、截水和回灌等型式单独或组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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