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谈规范制作海事询问笔录水运管理:浅谈规范制作海事(交通)询问笔录 作者:郭伟明 时间:2006-04-13 15:24 分类:未分类 标签: 未分类 在日常行政执法中,特别是在“一事三政”综合执法中,我们执法人员必须注重依法收集或由当事人、证人及代理人依法提出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即法律规定证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的种类分七种:书证、物证,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也作了相应规定。在执法工作中,证人证言包括行政相对人(当事人)、举报人和旁证人员等直接或间接涉案人员关于违法事实的证言,主要是通过制作海事(交通)询问笔录的方式,从而完成我们执法人员需要收集的一项重
2、要证据。在实际操作上,制作一份完整的能作为合法证据的询问笔录,必须遵守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同时应当符合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关于询问笔录的格式要求,在具体制作时,我们要注意以下五个方面。一、出示证件,告知权责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也作了相应规定。因此参与询问的执法人员必须有两人以上,其中一人可兼作记录人,在询问开始时,首先必须主动出
3、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并告知被询问人具有的权利和相关的法律责任。这一部分应该以书面的形式明白无误地写在询问笔录格式文书的填空部分之后和问答部分之前,并由被询问人回答确认。在许多存档的询问笔录中,笔者发现我们的执法人员都是以“问”的形式来告知,笔者认为直接以“告知”的形式更加符合法律的要求,例如:“告知:我们是海事局(港航局)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姓名、号码(要注意“一事三政”的执法主体、执法证件、执法文书相一致),请你查看,你有申请要求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现就船情况向你调查,你应当如实回答,不得夸大和隐瞒事实,作伪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在实际的询问笔录中,这一段告知内容有两个值得探讨的
4、问题,一是告知被询问人有申辩、陈述(甚至听证)的权利;二是使用如“涉嫌违法行为”等的具有一定利诱或胁迫性的语句。关于第一个问题,可能会产生两个方面的误区。其一,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甚至听证)的权利,对应着行政处罚的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在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查明后、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果经调查后违法事实不清楚的,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就没有必要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也应该没有必要进行陈述和申辩。因此,在违法事实的调查过程中,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甚至听证)的权利,提前启动这一告知程序,存在着违法事实尚未查
5、清就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嫌疑。其二,这一告知内容还对应着处罚的幅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和海事机构一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因此,在违法事实的调查过程中,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甚至听证)的权利,显然存在着违法事实尚未查清就已经决定了处罚幅度的嫌疑。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海事(交通)执法的格式文书中,仅在海事(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中才能出现这一告知内容,因此,笔者认为,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关于第二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
6、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象“涉嫌XX违法行为”这些语句,就笔者个人的观点,严格地讲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利诱、胁迫成分,使询问笔录作为合法证据的效力可能会受到质疑。其实,上述提到的“涉嫌XX违法行为”,换一种说法,通过询问和调查,完全可以得到相同的效果,例如“涉嫌超载”改用“装载情况”、“涉嫌船员配备不足”改用“船员配备情况”等,笔者认为应该同样能说明问题,希望大家共同探讨。二、认真填空,仔细核对实际执法中,在完成了口头告知后,就马上进行填空,填写询问笔录格式文书上已经设定的时间、询问地点、被询问人及单位和地址、询问人、
7、记录人等空格,除了结束时间的空格外,必须及时、准确填写,不能出现丝毫差错,在填写被询问人的姓名、年龄时,应当仔细查验身份证、船员证书等合法有效的证件,防止填错姓名和年龄,要是填错了姓名(包括同音字),询问笔录的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甚至无效,而被询问人的年龄是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重要标志,毫无疑问,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所作的证言显然是难以采信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项有相应的规定,特别是被询问人是当事人时,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作了明确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8、。”制作完成后,还应当仔细核对本部分内容,并填上结束时间。三、紧扣主题,查明事实在完成上面的两步工作后,就进入涉嫌违法的事实调查,执法人员要讲究取证技巧,相互之间要密切配合,有默契,从哪问,怎么问,怎样记录才客观、公正等,事先应该考虑成熟,做到胸有成竹,执法人员问的每句话,都要做到慎之又慎,不能授人以柄。在询问中应注意了解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情节、手段、主观故意与否以及结果等。对于被询问人所提供的每一事实或情节,应记明来源,对证人提供的书证、物证,要在记录中反映并记明来源。在重要的、关键的时候,每个字、每个标点都不能有错,应尽可能地记录得原汁原味。根据目前我们所查处的违法案
9、件来看,一般情况下,执法人员都是有所准备的,即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基本是确定的某一违法行为,例如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船舶涉嫌超载运输、船员配备不足等常见的违法行为,以及群众举报的改建船舶、未经检验航行等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有充足的时间做好准备,对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处罚的方式在调查时就已经有一个基本的观点或立场,因此我们在调查取证时就要围绕这一立场,进行合法的取证,为下一步的处罚工作提供确凿的事实证据,在此要特别注意我们已经确定的没收违法收入或其他的处罚幅度,这是因为在实际执法工作中,我们常常需要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实际情况(包括经济承受能力),以及我们的执法难度,例如,对某一违法营运并有若干万
10、元营运收入的船舶进行调查处理,综合各种因素,认为没收违法收入一万元比较合理,并能便于执行(要是能没收全部违法收入当然更加理想),在制作询问笔录时,当事人只要能承认除去营运成本后有略多于一万元的违法收入就可以了,并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凭证,这样已经达到了我们取证的目的,这时,执法人员就要注意,防止一直追问下去,让其承认有更多的甚至数万元的违法收入,这样反而会给我们的行政处罚工作造成困难,因为在极大多数行政法规中,对于没收违法收入,行政机关是没有自由裁量权的,擅自减免没收违法收入的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和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就有可能承担法律和行政的责任,所以,
11、类似于这样的情况,在作询问笔录时,事先就应该考虑周全,始终围绕我们事先已经确定的意图,恰到好处地取得相应的证据。在记录时,记录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真实的,不能将执法人员或被询问人的推断记录在询问笔录中,并应当尽最大可能保持被询问人的原意,在使用文字上,数字要具体化,必须用肯定、确定的语句,不能出现“大概”“可能”“也许”等不确定的语句,并且被询问人的回答必须是使用第一人称的称呼,使用的记录工具必须是钢笔等,不能使用圆珠笔、铅笔等,在书写错误需要更改时,必须使用直线划除,并保证被删除的文字仍能清晰可见。在询问时,还应当注重被询问人提供的没有违法的证据,如因船体漏水造成的超载、因抢险救灾造成的轻微违法
12、行为等,必要时,执法人员应当主动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这方面的证据,这样,根据证据问题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能够提供没有违法或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的证据,那当然是好事,因为我们并不希望当事人违法,但是我们要求了,当事人没有提供,那样,万一进入诉讼程序后,这方面的责任就完全由当事人一方承担了,其在诉讼中提供的没有违法或要求从轻处罚的证据将是无效的。四、宣传法规,晓之以理在制作询问笔录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始终坚持宣传法规,把对当事人的询问当作一堂法规教育课来进行,使当事人在接受询问的同时,结合因违法行为引发的事故案例的剖析,使其明白违法、违章航行、运输等行为的危害性,违法行为害人害己,影响家庭和睦和幸福,
13、促使当事人加深对法规的了解,能树立起应有的法制观念,配合调查,主动承认并改正违法行为,心服口服地接受处罚,这样,不仅体现了我们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宗旨,还达到了我们处罚违法行为是为了最大程度地杜绝违法行为的目的,为创建有序的水运市场打下坚实的基础。在询问过程中,为防止出现僵局,执法人员可以短暂地和被询问人聊聊天、拉拉家常等,以改变可能比较紧张的气氛,帮助比较胆小或比较拘谨被询问人放松心情,以便更好地配合调查,但这些内容就没有必要进行记录。对于被询问人不予配合,百般抵懒违法事实,甚至个别有威胁、辱骂执法人员的情况时,要沉着冷静,切不可先乱了自家方寸,此时,执法人员应当分析原因,抓住实质问题,寻找
14、突破口,突出重点,待气氛有所缓和时,可以,明确告诉其利害关系和不予配合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说出的话应当掷地有声,具有一种敲山镇虎的震摄力,打开被询问人的口,然后乘胜追击,获取我们需要的证据材料,当然,我们敲山镇虎、加重语气的一些有一定胁迫性的话,是不能记录在询问笔录上的,否则,作为证据的询问笔录是否具有证明效力将受到质疑,这一点在前文已作分析。五、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在询问笔录制作过程中直至完成后,执法人员必须至始至终遵守法定的程序,在询问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被询问人单独询问,询问笔录应当场制作,不能事后补作。对在不同时间多次询问的,应分别制作询问笔录,不得事后在同一个笔录上修改或补充。
15、询问结束后,应将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如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应允许其补充或更正。对于修改过的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押印。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无误后,要在笔录每页签名和押印。在询问笔录最后一页应由被询问人注明“笔录经本人过目(或已向本人宣读),记录属实(或与本人所述一致)”。当事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在询问笔录最后一页注明原因,并请其他在场人员签名作证。最后,询问人、记录人要签署日期并签名,记录人签名可以由其中一名询问人代签。这样,询问笔录中所记载的违法事实,将为行政处罚的顺利实施提供确凿的证据。总之,制作询问笔录的过程,是执法人宣传法规的过程,也是当事人接受法规教育、改正违法行为的过程。执法人员必须根据有关法规的要求,把询问笔录制作得有条有理,思路清晰,将违法行为的来龙去脉搞得一清二楚。一切调查手段包括制作询问笔录的最终目的是查清违法事实,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提供合法证据,询问笔录作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之一,其实质是能足以证明违法事实的客观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