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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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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根据《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10]2643号),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力需求侧管理和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省能源局负责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标准、规划和相关政策,研究提出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内容和目标,建立健全电力需求侧管理运行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网企业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实施主体,在电网规划、生产和运行管理中应认真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各项工作,并引导用户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为其他各方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组建江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电需办),办公室设在省能源局,负责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协调工作。          第六条 电力用户要增强节电意识,优化用电方式,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采用高效节电技术和产品,配合落实负荷管理等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 第二章 管理措施          第七条   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供电企业应当积极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宣传、培训工作;电力用户应积极参与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活动,共同营造科学合理节约用电的氛围。          第八条   省能源局负责组织制定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划。各设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将通过电力需求侧管理节约的电力和电量,作为一种资源纳入电力工业发展规划、能源发展规划和地区经济发展规划。          第九条 省能源局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本年度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年度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各设区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年度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计划,于每年2月底前报省能源局。 第三章 技术措施          第十条  鼓励开发和推广使用下列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与产品:          1、电力负荷管理技术及装置;          2、电蓄冷、电蓄热等蓄能技术;          3、绿色照明等高效节能用电技术;          4、热泵技术;          5、交流电动机变频调速运行技术;          6、电动机系统节能技术;          7、高效电加热技术;          8、节能变压技术;          9、无功自动补偿技术;          10、大功率低频电源冶炼技术。          第十一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技术与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2、削峰填谷,提高用电负荷率;          3、实现用电设备经济运行,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4、改善用电结构,降低污染物排放,减少环境污染;          5、实现用电负荷实时监控和可转移负荷实时调度。          第十二条 电力用户应逐步淘汰高能耗低效率的落后工艺、技术与运行设备;新增电力用户应优先采用符合电力需求侧管理要求的技术与设备。 受电容量达到100KVA(KW)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必须安装使用负荷控制管理装置。各级供电企业负荷监测能力应达到本地区最大用电负荷的70%以上,负荷控制能力达到本地区最大负荷的10%以上。          第十三条 重点电力用户应定期向省能源局提供用电负荷、用电单耗等需求侧管理的运行记录及分析报告。 第四章 有序用电          第十四条 省能源局会同省电力公司根据全省电力供需形势和国家有关政策,于每年3月底前向各设区市下达有序用电方案编制要求。各设区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供电企业于每年4月底前编制完成本年度本地区有序用电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省能源局备案。省能源会同省电力公司于每年5月底前组织编制完成本年度全省有序用电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备案。 市级有序用电方案应做到“四定”,即定用户、定设备、定容量、定线路。          第十五条 有序用电措施包括错峰、避峰、限电、拉闸等,原则上按照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最后拉闸的顺序安排。紧急状态下,执行事故限电序位表、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和黑启动预案等。          第十六条 有序用电方案应及时向社会和相关电力用户公布,并加强对有序用电工作人员、用电管理人员的宣传培训和方案演练。          第十七条 各级供电企业应密切关注电力供需变化,预计可能出现持续缺电,或因电网事故、设备事故导致电力供应能力不足且预计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及时报告本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电力供需情况,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有序用电方案,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省能源局,加强预警信号和实施有序用电方案的信息发布,并做好宣传解释,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第十九条 有序用电方案启动后,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电网企业做好本地区电力电量平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及时调整有序用电实施措施。          第二十条 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方案执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对电力用户执行方案不力、擅自超限额用电的,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对供电企业违反有序用电方案和相关政策的,要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设立江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从全省销售电价代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中按每千瓦时2厘钱的标准提取,实行集中使用,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实施试点、示范和重点项目的补贴,实施有序用电的补贴及有关宣传、培训、评估和课题研究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适时调整峰谷时段,适当拉大电价差,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第二十五条 研究制定可中断负荷电价,推行可中断负荷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实施,《江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试行)》(赣经贸电能发[2005]1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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