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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铁路局文件
乌铁办〔2010〕128号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铁路局
建设管理禁令》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乌鲁木齐铁路局建设管理禁令》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发《关于全局建设系统认真落实三个禁令的通知》(乌铁建〔2008〕345号)同时废止。
二O一O年三月十七日
乌鲁木齐铁路局建设管理禁令
为严格落实路局“三个禁令”,按照“高标准、讲科学、不懈怠”的要求,围绕“严作风、强基础、抓关键”思路,结合我局2010年铁路建设工作实际,特制定建设管理禁令。
一、防止旅客列车事故和货物列车B类事故禁令
1.营业线施工必须坚持“行车不施工、施工不行车”的原则。对联锁条件发生变化、新开通便线、新开通拨接拢口、新开通道岔,严禁第一趟放行旅客列车。
2.营业线施工必须抓好施工方案和计划编制、审批工作,严禁无计划和超范围施工。
3.设备管理单位必须对营业线施工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严禁违反施工配合单制度。
4.营业线上施工作业,必须设置专人防护,必须“先设防护、后上道,先下道、后撤防护”,必须编制施工防护图,严禁错插、漏插防护标志。
5.施工临时道口必须设专人24小时看守,必须由路局培训合格的正式职工担任,并持证上岗;必须标志齐全,严禁脱岗。
6.在营业线上施工,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必须做到一机一人一控,严禁机械、料具侵限。
7.凡夜间施工项目必须认真落实夜间施工组织方案,严禁照明设备不足、施工防护不到位组织施工。
8.旅客列车自邻站发出和本站准备排列接发车进路时,必须停止信号机械室内一切作业。严禁简化施工联锁试验项目及程序,严禁以施工单位的联锁试验代替电务段的联锁试验。
9.电气化接触网支柱基坑开挖和支柱组立作业,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施工防护方案,监理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必须全过程监控,作业时严禁违反施工防护方案。
10.使用钢便梁施工,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必须检查确认支墩标高及钢便梁质量性能良好、配件齐全;施工单位必须派专人24小时监控,每趟列车过后必须对钢便梁及其两端50m范围的线路进行全面检查;钢便梁拆除24小时内,施工单位必须在旅客列车通过前安排专人巡视、检查线路,严禁简化钢便梁作业程序。
11.在营业线运行的机车、轨道车司乘人员必须经过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必须保证三项设备状态良好,必须双人值乘,必须严格执行车机联控制度和防溜措施,严禁关闭三项设备。
12.工程列车由工程线进入车站前,必须一停再开;工程列车在邻近营业线的工程线上脱轨后,必须立即检查机车车辆是否侵限,及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严禁瞒报、迟报。
二、防止施工质量重大事故禁令
13.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验项目,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平行检验、见证取样检测或见证检测,严禁漏检漏测。
14.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查或取样、检测,严禁在工程中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15.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必须按规定组织验收,未按规定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严禁进入下道工序。
16.有耐久性要求的混凝土工程,在施工前必须进行配合比选定,配合比未定前,严禁使用经验配合比。
17.混凝土拌和站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设置,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否则严禁投产。
18.桥涵基础处理和桩基础工程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范标准,先行确定施工工艺参数,严格按照强制性规范条文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地基承载力和桩基承载力检验,否则严禁施工。
19.桥涵、房屋建筑工程地基必须经勘察设计部门现场确认,未经确认的严禁施工。
20.梁厂、枕场必须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合格证,未取得合格证前严禁正式批量生产。
三、防止重大伤亡事故禁令
21.关键岗位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严禁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
22.隧道仰拱、二衬必须与开挖掌子面保持安全距离,不达标的严禁掌子面开挖。
23.隧道施工要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必须制定防突泥、涌水、突气、火灾、坍塌等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进行演练,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严禁继续施工。
24.采用满堂红模板支架或悬臂浇筑施工的预应力连续梁,模板支架、墩顶及安装挂篮前梁段的托架或支架,未经设计计算和加载预压,严禁浇筑混凝土。
25.铺架机械必须按时检修,状态良好,严防高空坠落和机械溜逸、倾覆。吊装作业时,吊臂下严禁车辆及行人通过、停留。
26.高空作业的脚手架搭设必须要有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并按规定搭设平台、运料走道和人员上下扶梯。高度超过25米脚手架时要有计算书,脚手架搭设方案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严禁施工。
27.电气化区段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电气化施工安全防护标准,防护不达标的严禁作业。
四、防止群体性治安事件禁令
28.必须严格执行架子队管理模式,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架子队管理模式组建现场施工作业队,严禁非架子队施工作业。
29.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完善劳务用工制度;建设指挥部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督机制,并定期检查,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严防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群体上访、闹访事件的发生。
30.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火工品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严格落实火工品出入库审批、登记、领用、退还制度,严禁火工品外流。
31.施工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严禁擅自分包和违法转包。
32.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严禁强征强拆,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
五、处罚
凡违反上述条款,施工单位主要责任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予以记过或清退处理,停止施工单位疆内项目投标资格6~12个月,信用评价扣5~10分,罚款5~20万元;监理单位责任人予以清退处理,罚款1~3万元,信用评价降为乙级或丙级;建设指挥部责任副指挥长和设备管理单位主要领导予以记过或降职处分,指挥长、党委书记和设备管理单位正职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主题词:基本建设 管理 通知
抄送:局党委各部室、纪委、工会、团委,存档。
乌鲁木齐铁路局办公室 2010年3月17日印发
校对:李华东 排版:安瑞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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