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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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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建设的几点思考 康县司法局 雍国手 司法所是我国司法行政工作体系中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司法所建设事关司法行政工作大局。加强新形势下司法所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践行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全面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水平的需要。 司法所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成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有生力量,在基层政权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以2006年——2007年为例,我县每年调处各类矛盾纠纷800件左右,调解成功率均为95%以上,其中乡镇调解委员会每年调解500 件左右,占调解总数的60%以上,调处率达到96%以上。有效预防和化解了各类矛盾纠纷,特别是对民转刑案件的有效预防,为基层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司法所赖以生存的基础先天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它的发展,甚至在部分乡镇出现了有名无实、名不符实的边缘化倾向。与时俱进,加快发展,充分、有效地发挥其职能作用,不仅关系到司法所的未来走向,而且还关系到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兴衰。通过工作实践和对司法所建设工作的调查研究,我们对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有了更为直观而深刻的认识,有了更加丰富而内在的思考。 一、司法所建设的现状 1、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工作条件差。多年来,通过我们的努力在每个乡镇都成立了司法所,并配备了司法助理员,目前,除长坝镇等5所司法所己于2007年建成办公用房外,其余16个乡司法所均无自身独立的办公用房,与政府其他部门合署办公,各所均无必要的通讯、交通设备,办公条件极为落后。同时,司法所办公经费严重不足,大部分司法所人均办公经费在1000 元以下,最低的仅有200 元,远远不能满足司法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要求。 2、有牌子无房子,无法为群众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由于与乡镇其他部门合署办公,一间房子至少两三个部门,甚至三四个部门一起办公,群众在要求提供法律服务时,无法及时方便地提供服务,影响了司法所法律服务工作的的正常开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有的乡镇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把司法所牌子挂在自己的住房门口便于服务群众,但这却给司法所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带来许多不便,这些问题的存在大大影响了司法所建设和正常工作的开展。 3、乡镇司法所专业服务人员奇缺,影响法律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我县8镇13乡,350个行政村,20.3 万人,共设有司法所21个,乡镇人民调解组织21个,村级人民调解组织350个,有司法所工作人员58人,人民调解员2236名。在司法所工作人员中,有专职司法助理员5人,仅占43个司法助理员编制的11.6%。其余全部为兼职,人员结构为:退居二线的乡镇领导干部、党委及政府秘书、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大部分没有法律专业知识,没有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给司法行政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另外,一些工作人员身兼数职,不能以主要精力投入司法所工作和法律服务工作,制约着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影响了法律服务的效果。 4、项目建设进度缓慢,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一是我县的司法所国债项目建设于2004年开始,迄今为止只建成5个,但建设工期过长,进度缓慢,并不能及时交付使用,不利于司法所更快更好地发展(由于未及时交付使用有被乡镇政府挤占情况)。二是对现在已立项批建的9个司法所由于建筑材料的上涨,建设费用的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所建设的顺利进行,08年下达的4个司法所建设任务均因单位造价过低无人承建。三是一些乡镇的房屋建设手续不完备产权界定不明确,给产权置换造成一定影响,加大了与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 二、思考和建议 1、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我国司法行政体系中,司法所是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担负着具体组织实施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直接面向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重要职能,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重要渠道和前沿阵地。是基层政府依法决策、依法建制、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司法所通过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代表基层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组织开展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等项职能,发挥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作用;通过组织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对促进城乡经济发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起着重要的服务和保障作用。此外,司法所作为基层政法组织,与公安派出所、法庭和综治办等部门构成乡镇(街道)一级的基层政法体系,它们各司其职、优势互补、协作联动,共同担负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完善基层法治机制的重要使命。只要把司法所建设好,各项职能发挥好,就能把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夯实打牢,就能把乡镇政府承担的司法行政职能综合、配套、强化起来。因此,大力加强司法所建设,强化司法所工作,是抓基层、打基础的关键环节,是开创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的根基所在、重点所在、希望所在。 2、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合理统筹加强司法所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是司法所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必要条件和物质保障,是当前司法所建设的重点所在。我们要把司法所建设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要抓上手,抓到位,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改变过去“等、靠、要”的思想观念,主动出击,抢抓机遇,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首先,我们要加大司法所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让人们普遍认识到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提高人们对司法行政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的认识。纠正那种认为司法所干的都是鸡毛蒜皮的小事,司法所工作不创造经济效益可有可无,司法助理员工作人人可干等错误认识,切实利用好基层政法组织“两所一庭”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完成建设任务。 其次,以基层“两所一庭”建设为契机,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赢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司法部文件要求,落实经费来源的“四个点”, 即:中央政法专项经费争取一点;国家西部建设国债资金争取一点;当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财政解决一点;司法所争取有关部门(法律服务所、有关企业、捐资赞助)自筹一点。寻求多方帮助,尽最大努力解决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 第三,在司法所建设上,要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体现注重实效、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适度超前的原则,充分安排合理布局,即在建设的步骤上,按照“巩固、发展、扶持”的思路,对基础设施基本达到建设要求的司法所,要在巩固提高后进行产权的置换;对经过努力可以达到建设要求的,要促其完善后进行产权置换;对目前困难较大的司法所,要通过重点扶持,改善条件,以利于司法所的建设。同时,加大对重点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投入,以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推进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在建设的目标上,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全县有70% 以上的司法所达到要求,在“十一·五”期间,基本解决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的问题。 第五,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司法所建设的管理指导,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整合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综合服务平台,确保基层司法所工作稳步发展,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地位,“以有为争有位”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确保司法所建设的顺利进行。 3、加强已建成司法所的监管,确保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于司法所的建设我们要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管理,建管并举,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制定严细的管理目标和措施,落实管理责任。不然就会有司法所建成后不能为我所用的可能,不能充分显现国家投资加强基层政法基础设施建设的意义。因为司法所是建在乡镇,虽然产权归司法局所有,但大多数乡镇由于办公用房紧张,就挤占新建司法所办公用房,调解室变成了乡镇政府的会议室,对这些问题,我们要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妥善解决,化解矛盾,确保司法所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司法所建设是福祉工程,我们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群策群力,全身心地投入建设当中。“不积趾步,难以致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司法所建设是做好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因此,我们把基础工作一定要做细、做实、做好,保质保量地完成建设任务,努力给上级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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