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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维护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安〔2008〕44号
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虎门港质量安全监督组、生态园办公室、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自2007年12月1日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实施视频监控以来,视频监控工作有序进行,取得初步成效。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部分视频监控设施发生损坏不能正常使用及图像存在拖曳等现象,严重影响了视频监控系统的应用。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的应用和维护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维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视频监控设施、线路的安全,保证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
施工单位应与网络服务商在视频监控合同中约定双方的视频监控设施和线路维护责任,并根据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视频监控设施、线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合同未约定的,建筑工地范围内视频监控设施、线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在建筑工地范围内视频监控设施和线路发生损坏或被盗的,施工单位应立即联系网络服务商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二、工程建设各方应积极配合网络服务商对视频监控设施和线路进行的维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妨碍网络服务商的维护工作。
三、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单位凭账户和密码在各自的权限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各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其账户和密码,严禁超越自身权限使用视频监控系统。为避免部分单位回避监控或利用视频监控系统进行与工程现场监管无关的行为,除监管部门外,严禁其他单位移动摄像头。凡发现工程建设各方超越自身权限擅自移动摄像头回避监控或进行与工程现场监管无关的行为的,将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对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相关处罚。
四、视频监控系统的租赁、安装、调试、维修保养费用以及网络租用费用等根据《关于增加建筑工地视频监控系统项目费用的通知》(东建函〔2007〕180号)的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列入安全措施和文明施工费用中,专款专用。建设单位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措施和文明施工费用,施工单位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向网络服务商支付视频监控系统的租赁以及网络租用费用,各方应根据合约精神不得拖欠、挪用视频监控系统项目费用。
凡发现施工单位拖欠、挪用视频监控系统项目费用的,应立即报告市建设局,市建设局将委托安监机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其暂时停止施工,并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对相关单位进行扣分处理。
五、视频监控系统发生失效的,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尽快进行维修,原则上应在24小时内修复完成。
凡发现视频监控系统失效的,应及时通知安监机构,安监机构应进行核查,责令有关单位限期组织修复,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凡发现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视频监控系统失效的,安监机构应责令其暂时停止施工,待修复后方可复工。
视频监控系统是我局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各有关单位应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贯彻和落实好有关工作,保证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
东莞市建设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切实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安〔2008〕54号)
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虎门港质量安全监督组,生态园管委会,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的产品质量和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针对个别预拌混凝土企业在未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东莞市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的情况下向施工工地提供预拌混凝土等情况,现将《东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东建〔2004〕59号)及《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东建〔2005〕45号)有关要求重申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生产及供应预拌混凝土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并领取《东莞市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方可生产和供应预拌混凝土。
二、各施工企业在我市所承接工程不得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东莞市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的生产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
三、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检查,并记录在监理报告中。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监理工程师应书面上报市建设局。
四、凡发现预拌混凝土企业不按要求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及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按要求进行使用和监管的,我局将对其作为相关单位的不良行为予以公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各镇(街)规划建设办应加大对工地预拌混凝土的检查,凡发现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应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及时上报市建设局。
东莞市建设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限制使用超年限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通知(东建质安〔2008〕48号)
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各施工企业、监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施工现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659号)的要求,结合全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情况,现对全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禁止在莞出租、使用:
(一)QT60/80塔机(70及80年代生产产品);
(二)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
(三)QTG20、QTG25、QTG30等型号的塔式起重机;
(四)自制简易的或用摩擦式卷扬机驱动的钢丝绳式物料提升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塔式起重机,由于使用年限过久,存在设备结构疲劳、锈蚀、变形等重大安全隐患,禁止在莞出租、使用:
(一)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
(二)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
(三)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升降机,禁止在莞出租、使用:
(一)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传动系统磨损严重,钢结构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二)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使用时间过长造成结构件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运动件磨损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四、凡高度超过30米或十层以上的建、构筑物的施工起重机械禁止使用钢井架物料提升机,必须使用人货两用电梯。
五、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对上述禁止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不再办理初次登记、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等事项,正在使用的上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工地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以上通知即日起开始执行,各镇街安监机构和市安监站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仍在使用上述施工起重机械的工地,应立即责令暂时停止施工,严格按照《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扣分,并依法提请市建设局进行行政处罚。
东莞市建设局
二○○八年9月22 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管理的通知(试行)(东建市〔2008〕86号)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企业公正、公平竞争,杜绝伪造资质证书和无证、越级参加工程投标和承接工程任务,保证建设工程企业在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及从事资质许可范围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承包业务,对凡未领取《信用管理手册》(建立信用管理档案)的建设工程企业在莞参加工程投标的,应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施工企业还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和拟投入本工程的注册人员注册证(由本人携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注册章及本人签名)送建设局备案登记,经核查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登记凭证(备案登记函)。
企业持备案登记凭证(备案登记函)在莞可参加“已领取《信用管理手册》其登记资质范围符合招标工程规模的潜在投标人个数不足20家的”招标工程,其登记资质范围应符合招标工程规模。中标后企业应按照规定向建设局办理网上信用管理档案或领取《信用管理手册》。
东莞市建设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检测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建质安〔2008〕37号)
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虎门港质监组、生态园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完善混凝土结构检测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检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8月1日起新开工及主体未封顶的在建工程,取消例行的验收前混凝土结构钻芯检测。
二、自2008年8月1日起不再发放《建设工程结构抽检证明》,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取消《建设工程结构抽检证明》。
三、实行分级、差异化管理,市建设局将不定期对在建工程混凝土质量进行抽检,对评级较差的在建工程以及使用评级较差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的混凝土的工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四、监督部门对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质量保证资料缺失或结构实体质量有疑问的工程,将根据国家规范要求采用钻芯法、超声回弹法、回弹法等方法检测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结果表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在问题未处理完成前不得进行主体分部工程验收。
东莞市建设局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市建设局正式下发《关于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的通知》
“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安装少于5个视频监控点。”日前,东莞市建设局正式下发《关于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全市建筑工地安装“天眼”的具体事宜。从今年12月1日起,东莞市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安装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
建筑工地安装“天眼”的现场办公会于日前召开,会上,市建设局向各镇区城建办展示了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试点——第一国际三期工地的运行情况。(详见本报11月1日。)在近日发出的《通知》中,建设部门表示,从12月1日起须安装“天眼”的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工程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住宅工程、市财政和各镇街财政投资的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包括市政桥梁工程、市政隧道工程、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以及市建设局确定需要实施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的在建工程。
《通知》对视频系统的安装技术标准和数量也作了明确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安装少于5个视频监控点;房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2个视频监控点;房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3个,3万-5万平方米的工地不少于4个;对于市镇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总造价1000万以下的不少于2个,工程造价5000万及以上的不少于5个。
市建设局表示,视频监控系统的租赁、安装、维修保养费用以及网络租用费用等由东莞市造价站确定计价标准后予以公布,列入安全措施和文明施工费用中,专款专用。市建设局还将有一系列的措施确保该系统的实施,比如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时,要提交施工企业与网络服务商签定的视频监控系统合同、视频监控布点平面图;建设局安监部门还将把视频监控系统工作状态的检查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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