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市规发[2003]1625号
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受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勘察设计单位:
现将建设部《关于受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函[2003]2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为保证勘察设计资质审批工作与建设部同步进行,现对我市各项资质审批受理时间规定如下:
(一)2003年12月1日至15日受理2003年度已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的资质升级、增项申请。
(二)从2004年起,每年5月1日至5月30日受理各勘察设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和新设立企业申请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含建筑装饰、智能建筑、消防、环保、钢结构、幕墙资质)。
(三)为促进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事务所的健康发展,申请建筑、结构、机电事务所资质不受时间限制,随时受理。
(四)申请工程勘察设计暂定资质转正的,应在资质证书到期前三个月提交有关资料。
(五)已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因改制、重组、更名等原因申请变更的随时受理。
(六)中央各部委、军队、集团公司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在京申请备案的随时受理。
二、根据建设部的《通知》要求,鉴于北京勘察设计市场的现状,为优化我市工程勘察设计队伍,对新设立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暂缓受理。
三、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工程设计资质的受理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建设部关于受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OO三年十二月四日
主题词:勘察 设计 资质 通知
抄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2003年12月8日印发
共印8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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