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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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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5 生效日期: 2006-04-01发布部门: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3号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8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市 长张津梁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明确工程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建筑工程质量

2、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及附属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及附属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统称市质监机构),具体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市质监机构依法对参建各方质量责任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

3、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发展需要逐渐推行差别化管理。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参建各方应当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积极推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国家有关节能标准,全面提高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质量不良行为准确记载,并向社会及时公布。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中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依法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第九条建设

4、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时,应当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表,并向市质监机构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中标通知书及合同书;(三)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四) 全套施工图纸、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五) 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十条市质监机构对建设单位填写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表和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审查合格的,予以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对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应当按照财政、价格部门的

5、核定标准缴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三章参建主体质量责任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二)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肢解工程、违法分包;(三)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施工图设计文件如有重大修改、变更的应重新报审;(四)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项目批准文件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降低工程质量;(五) 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六)装饰装修工程必须有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动建筑结构;(七)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设备安装、室内环

6、境空气质量、建筑节能等进行抽样检测;(八)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方案,并按相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九)组织工程参建各方进行工程中间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成立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提供各参建单位的相关报告,报市质监机构监督验收;(十)竣工验收合格后,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按期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超越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揽业务;(二)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提出的意见,作出详尽的答复,并依照审查意见修改补充施工图设计文件;(三)对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解释,

7、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四)参加基槽、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及重要部位和专业工程的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五)对工程质量事故,应协助调查处理;(六)工程验收前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超越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不得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二)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项目管理机构须有与承包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等应具有相应的资格并持证上岗;(三)严格按照技术标准、施工规范、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合同约定的要求组织施工;(四)对原材料

8、、半成品、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进行进场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五)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包括主要材料的基本试验和现场施工试验以及安装工程的功能检验,必须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人员见证认可;(六)参与基槽、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的抽检测试,并协助提供检测条件;(七)对工程质量事故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八)汇集整理质量控制、工程安全、功能检验及质量验收资料,资料应当同步、真实、有效、完整;(九)对房屋建筑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工序、部位、单位工程报验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十)竣工验

9、收前,向建设单位提供竣工报告。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二) 监理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专业配套;(三)按照监理规划、细则和已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或参与图纸会审、技术交底,严把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的进场关,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实行见证取样及送检,不得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四)组织房屋建筑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工序、部位及隐蔽工程的质量验收,组织单位工程的竣工预验收,签注验收意见或验收结论;(五)参与基槽、地基与基础

10、、主体结构及重要部位和专业工程、建筑节能、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等抽样检测的见证;(六)实行监理月报和例会制度,对月报和例会上提出的质量问题,必须要有处理结果;(七)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及时提供质量评估报告。第十六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具备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资质和条件;(二)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测,保证检测报告客观、公正,并对检测报告的可靠性负责,检测人员签字和相关印鉴齐全;(三)发现有危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市质监机构。第十七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有

11、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图纸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按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图纸审查,保证施工图审查质量。 第四章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与检测第十八条市质监机构对工程实体的质量监督,应当采取随机巡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应当重点检查和监督检测结构质量、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重点监督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的质量。第十九条市质监机构对地基与基础工程的验收进行监督,应当重点抽查以下内容:(一)桩基、设备基础、地基、路基处理的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二)隐蔽工

12、程验收记录、验槽记录;(三)防水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质量;(四)原材料见证取样及送检检测记录;(五)分部工程、工序、部位的质量验收记录。第二十条市质监机构对主体结构工程的验收进行监督,应当重点抽查以下内容:(一)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道路结构层和沟槽回填等重要部位;(二)有特殊要求部位的施工质量及隐蔽验收记录;(三)原材料见证取样及送检检验报告、结构检测报告等;(四)混凝土构件、钢构件的制作安装质量;(五)分部工程、工序、部位的验收记录。第二十一条市质监机构对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及使用功能的监督,应当重点抽查以下内容:(一)幕墙工程、外墙粘(挂)饰面工程,室内吊顶、夜景观照明灯具、大型灯具安

13、装等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施工质量;(二)安装工程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试运行记录;(三)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建筑节能检测报告;(四)绝缘电阻、综合防雷接地电阻、节能检测资料;(五)各种承压管道系统水压试压及非承压管道闭水试验的资料;(六)屋面、厕所、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记录。第二十二条市质监机构的质量监督人员在监督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熟悉设计图纸、有关文件资料和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情况;(二)根据工程的特点、规模、技术要求,编制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表;(三)及时收集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检验、测试等技术资料;(四)对检查出的

14、问题监督落实整改,要求责任单位提供整改报告,并存入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五)按期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五章竣工验收与备案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时,市质监机构应当进行监督验收,对工程实体进行观感质量检查,抽查质量控制资料、工程安全资料、功能检验资料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成后进行了检查评定,向建设或监理单位提交竣工报告,证明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其报告已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三)对委托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根据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向建设单位提交

15、质量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对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提交质量评估报告;(四)勘察和设计单位应分别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以证明工程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设计变更内容已在工程项目上得以实现,由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五)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六)有工程所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进场试验报告;(七)有工程质量保修书;(八)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设计要求实地检查,并出具了认可文件;(九)责任单位对市质监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提交的书面整改报告及建设、监理等相关单位出具的认可文件。第二十五条工程

16、竣工验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工程完成后,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报告和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根据预验收情况分别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二)建设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及参建各方的报告后,对符合竣工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并制定验收方案;(三)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组成员的名单书面通知市质监机构,并到备案部门领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四)竣

17、工验收时,对参建各方的工作质量和各管理环节应作出书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意见;参建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择日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二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时,市质监机构应当采取重点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提交的报告;(二)责任单位对市质监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提交的书面整改报告及建设、监理等相关单位出具的认可文件;(三)验收人员资格、竣工验收方案及程序;(四)工程实体质量及观感质量;(五)质量控制资料、工程安全资料、功能检验资料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六)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观感质量

18、的检查验收情况。市质监机构在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或者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改正,重新组织验收。第二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具备以下条件的,市质监机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向备案机关提交备案:(一)工程已按设计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的内容施工完毕,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有真实、有效、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已通过;(二)节能、人防、消防、电梯、供电变压器安装等工程已由专业部门进行了验收,并出具专业工程质量报告或准许使用文件;(三)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署的保

19、修合同,商品住宅楼还应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四)有工程建设参建各方共同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五)如工程存在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相关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质监机构。第二十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范围内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和红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文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竣工验收

20、的附属文件);(三) 建设单位已向工程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证书;(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第三十条工程竣工备案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备案文件和市质监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后,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并加盖备案专用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备案部门、市质监机构、建设单位存档。第三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发现工程竣工验收中存在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在收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十五日内,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未按

21、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凡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擅自交付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市质监机构在监督工作中,发现被监督单位有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当及时下达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暂停施工通知书,责令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限期改正或暂停施工并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质监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对所负责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未尽到监督管理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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