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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编号: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
:
沙井新桥统建楼二期
工程地点
: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和路与中心路交汇处
委 托 人
:
深圳市春企投资有限公司
监 理 人
:
北京方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设局监制
目 录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监理协议书…………………………………………………………………2
一 工程概况…………………………………………………………………………………2
二 词语含义…………………………………………………………………………………2
三 合同组成部分……………………………………………………………………………2
四 工程监理范围……………………………………………………………………………2
五 监理服务阶段……………………………………………………………………………3
六 监理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式……………………………………………………………3
七 监理期限…………………………………………………………………………………4
八 监理人承诺………………………………………………………………………………4
九 委托人承诺………………………………………………………………………………4
十 合同生效…………………………………………………………………………………4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5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6
附加协议条款……………………………………………………………………………………18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监理协议书
委托人:
监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
监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工程类别: 工程等级:1级
投资性质: 工程投资额: 万
招标部分工程造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 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词语含义
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三条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依次如下:
3.1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3.2建设工程监理协议书;
3.3中标通知书或监理委托书;
3.4监理投标书;
3.5本合同专用条件、附加协议条款及合同附件; ’
3.6本合同标准条件。
第四条工程监理范围
㈠房屋建筑工程
□√土石方 □√基坑支护 □√地基与基础 □√主体工程 □√装饰装修 □√钢结构 □√屋面□√防水 □√建筑电气 □√智能化 □√通风空调 □√防排烟 □√电梯设备及安装 □√消防□√幕墙 □燃气 □√金属门窗 □人防 □√白蚁 □√室外工程 ( 安装工程、停车场、广场、道路等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
㈡市政工程:□√园林建筑;□√园林绿化
㈢其他工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监理服务阶段
经双方协商,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对本工程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和安全
文明施工等方面,代表委托人实施监督与管理。对本工程下列阶段实行监理:
□建设前期阶段 □设计阶段 □施工准备阶段 □√施工阶段 □保修阶段
第六条 监理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式:
6.1监理酬金的计取,可采取下列方式计取:
监理酬金总额为人民币陆拾万元整(小写:¥600000.00元)
(监理酬金总额=工程投资额×监理费率)
6.2 监理酬金的支付方式:
6.2.1 建设前期阶段、设计阶段监理酬金支付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2.2 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监理酬金的支付分为预付款和进度款两部分:
(1)预付款的支付:自监理合同签定之日起15日内委托人应支付监理酬金总额的
15 %,作为预付款;即 90000.00元。
(2)进度款每月支付一次,可采取下列两种方式,按 A 执行:
A、按月度额支付:
月度监理酬金= (监理酬金总额一预付款) /监理期限 (月):即当月监理酬金=即__51_/36=1.4万元。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后,自验收之日起15日内,另加付 / 万元。余款待竣工验收后15日内付清。
B、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
委托人按监理工程师同委托人所指派的工程代表审定的当月完成实物工作量与当月进场建安设备购置费之和的百分比支付当月监理酬金;
当月监理酬金= (实物工作量+设备购置费) ×监理费率;
6.2.3工程竣工之日起15日内,委托人应支付结清监理酬金总额的100%。
6.3 委托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时支付监理酬金。逾期支付的每拖延一天即需付逾
期未付金额的0.5%的滞纳金,并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偿付利息。
第七条 监理期限:
监理服务期限为 约 日历天, 即 个月,自2011年11月至2014年11月30日。
其中:
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期限为 约 日历天
保修阶段监理期限为0个月。
第八条 监理人承诺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九条 委托人承诺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报酬。
第十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2份,双方各执1份,
双方签字盖章并送_施工许可报建_备案后本合同生效。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订立时间:_ 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深圳市
通 用 条 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1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 “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 “工程投资额’’在建设前期阶段是指工程估算;在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是指工程概算;在施工阶段,竣工决算前是指工程预算价,竣工决算后是指工程决算价,其监理费应按此进行调整。
(4) “监理费率”是指市物价局、建设局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
(5)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6)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7) “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监理人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8) “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9) “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到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10)“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2条 监理依据:
(1) 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及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及标准;
(2) 政府批准的计划立项、规划要点、设计要点及有关文件;
(3) 已报批的施工图纸;
(4) 依法成立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或协议。
第3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
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 理 任 务 和 内 容
第4条 监理任务:对工程建设的目标进行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全
面维护委托人委托的项目合法权益,为委托人提供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意见,帮
助委托人尽可能实现预定的合理建设目标。
第5条 建设前期阶段监理的内容:
(1) 投资项目的决策咨询;
(2) 协助委托人进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3) 协助委托人编制设计任务书。
第6条 设计阶段监理的内容:’
(1) 协助委托人提出设计要求,参与评选设计方案;
(2) 参与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协助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
(3) 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
(4) 审查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点,满足委托人所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
(5) 审查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合理性;
(6) 审核设计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具体要求和设计规范;
(7) 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
第7条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的工作内容:
(1) 协助委托人进行招标工作管理;
(2) 协助委托人、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招标方案,具体包括确定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标
段和各标段界面、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施工合同模式、评标方法、投标限价等重要事项;
(3) 协助委托人整理、完善招标需要的技术要求和施工过程管理要求。整理招标需要的,
图纸、标准规范、标准图集、地质报告等技术文件资料,并编制目录;
(4) 协助委托人审核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的条款,并提供书面意见;
(5) 协助进行现场踏勘和答疑;
(6) 协助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
(7) 协助委托人实行施工现场场地规划设计,协助办理施工许可、临时道路、围墙、开
设大门、水电通讯接入等施工准备工作手续。
第8条 施工阶段监理的内容:
(1) 协助委托人与承建商编写开工报告,协助委托人办理开工手续;
(2) 确认承建商选择的分包商;
(3) 组织施工图纸会审;
(4) 审核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5) 督促、检查承建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协调委托人和承建商之间的关系;
(6) 审核承建商或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
(7) 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检查承建商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工程投资控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如下:
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确认并记录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隐蔽工程的实际发生情况,审核工程变更、现场签证
及隐蔽工程的实际工程量;
审核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涉及的工程造价的变化;
按承包合同的规定审核承包人申报的当期实际完成工程内容和实物工作量,并审核期中
支付报告;
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完成对承包人申报的工程竣工结算的协助性审查。
以上工作内容以外的造价咨询工作,委托人应另行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
位完成。
(8) 组织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9) 负责施工现场签证;
(11) 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12) 组织委托人和工程承包人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13) 督促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及其备案手续;
(14) 参加工程验收,审查工程结算。
第9条 保修阶段监理的主要内容为负责组织检查工程状况,参与鉴定质量责任,督促
承建商回访、监督保修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监 理 人 的 义 务
第10条 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作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11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委托人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
第12条 监理机构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
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委托人,并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13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 托 人 的 义 务
第14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15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16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第17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18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力,以及监理机构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19条 委托人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 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的名录。
(2)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3) 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承包合同。
(4) 本工程的图纸、地质勘察报告、地下管线探测报告及其他有关技术文件资料。
第20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白各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21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监 理 人 的 权 利
第22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人以下监理权利:
(1)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 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
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
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
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安全、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
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 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
告。
(7)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
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8)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合同约定及国
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
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和有安全风险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
包人得到监理人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
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 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
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委托人不得支付工程款。
(11) 监理人有权及时向委托人获取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信息和资料,如:施工承包合同、供货合同、工程量洽商变更、材料设备采购及工程进度款支付等重要信息、资料,委托人应当给予支持。
(12) 所有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应当通过监理人的审核和签认。
第23条 监理机构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直至更换承建商的建议。
第24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
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予以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 托 人 的 权 利
第25条 委托人有依法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施工合同的权利。
第26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但依据有关规定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27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28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29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 理 人 的 责 任
第30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另拟订补充协议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31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因监理人过失而产生质量事故,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如因监理人的原因使工期延误,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如因委托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委托人应向监理人补偿。
第32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安全要求和竣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委托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范和建设程序的行为,监理人不
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
反第11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应向委托人承担赔偿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33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34条 监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
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34.1 施工安全监理费用应在合同专用条件第45条中单列(委托人应单独支付)。
34.2 施工安全的监理内容
(1) 监理人应依据《建设安全工程生产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 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建设安全工程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人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 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① 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② 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③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④ 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⑤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合理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5)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6)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
(7)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8)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9)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10)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11)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12) 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13)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14) 监理人应派专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人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委托人。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人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当记载在监理日记、监理月报中。
监理人应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
34.3施工安全的监理责任
(1) 监理人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人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人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人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委托人。监理人未及时制止并报告的,监理人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2) 监理人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人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3) 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理人没有及时将情况报告的,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4) 监理人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监理人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监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委 托 人 的 责 任
第35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36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应当将影响监理的重要信息、资料等及时通知并提供给监理人。
第37条 按时、保量地向监理人支付监理酬金。
合 同 生 效、变 更 与 终 止
第38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39条 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因增加监理时间而增加的监理报酬。
第40条 委托人如果要求监理人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完全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41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9条或第40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义务时限超过半年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日内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的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第42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43条 合同签约双方应当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给对方一定的赔偿。
第44条 合同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
监 理 酬 金
第45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及施工安全监理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46条 支付监理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47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的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书,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奖 励 与 处 罚
第48条 在满足工程质量及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如因监理人的合理化建议被委托人采用,导致工程投资的节约,则在合理化建议被委托人采用的28日内,委托人应按节约投资额的30%奖励监理人。但委托人委托监理人进行全过程监理的工程除外。
第49条 监理人在有限监理期限内,如工程按期完工且竣工质量评为优良,则委托人奖励监理人;如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则委托人处罚监理人;奖励与处罚金额由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50条 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的出外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随时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51条 监理人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52条 未经双方的书面同意,无论委托人或监理人,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53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监理人及职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外的与监理工程
项目有关的报酬。
监理人不得参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争 议 的 解 决
第54条 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委托人与监理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 用 条 件
第10条 监理业务:
监理范围为设计文件所包括的工程内容。
监理任务为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信息管理、合同管理、现场协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4条 外部条件包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5条 经双方约定,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本合同签后,委托人及时向监理单位提供有效准确的地勘报告和设计图纸各壹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6条 委托人应在7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20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1、办公室一间,20平方,电脑一台,供三人办公的桌椅,文件柜一套。
2、宿舍一间,供三人住,床三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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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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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___名职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工作,并免费提供______名服务员。
第31条 如监理人过失产生质量事故,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监理人同意按一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⑴ 如监理人对委托人的损失负有间接责任时,监理人对委托人的赔偿额为:工程直接损
失额×监理酬金率。
⑵ 如监理人对委托人的损失负有直接责任时,监理人对委托人的赔偿额为工程直接损失额,但不超过监理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因监理人的原因使工期延误,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监理人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每延长一个月的赔偿金=监理酬金总额÷监理期限(按月计)即_______/______。
因非监理及委托人的原因使工期延误,委托人同意按以下办法给予监理人经济补偿:
每延长一个月的赔偿金12000.00元/月。
第43条 违约方同意给对方一定的赔偿。
赔偿金=监理酬金总额的20%,即______/_______。
第45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工作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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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按_____/_________汇率计付。
第49条 工程质量达到优良,奖励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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