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项目(施工总承包)
合 同 文 件
发包人:
承包人:
56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规模: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100%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本次为施工总承包招标。
1、招标范围为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土建(包括施工现场平整、围护、桩基、地下室、上部土建)及安装(包括给排水、电气、消防(不含设备)、暖通(不含设备))工程。
2、其他专业工程(包括幕墙、室外泛光照明等)由招标人选择相应专业资质承包单位施工,纳入总承包管理,总承包服务费按专业工程结算价的2.0 %计取。
3、设备(包括电梯、空调、消防设备等)由招标人单独采购,设备安装纳入总承包管理,其总承包服务费的取费基数为设备安装费,按设备安装费结算价的2.0 %计取。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的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以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报告上的日期为准
合同工期总天数: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签约合同价
金额(大写): (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1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双方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十二.合同备案
本合同生效后必须送 备案。
发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承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备案意见:
编 号:( )备字第( )号
经办人:
备案机关(章)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总则
1.词语定义
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合同
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承包人投标文件及附件、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2.2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4 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的,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工程项目而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1.5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6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8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2.3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2.4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2.5 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2.6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2.7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2.8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3 工程和设备
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3.5单项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
1.3.6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
1.3.7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3.8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3.9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3.10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3.11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3.12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4 日期
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2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2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23.2款、第23.3款和第23.9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4.4 竣工日期:指第1.4.3项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
1.4.5实际竣工日期: 指按第24.2款规定确定的日期。
1.4.6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32.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附件3)中约定,包括根据第32.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4.7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4.8小时或天:指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5.3 工程价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
1.5.4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要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1.5.5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5.6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5.7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5.8 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1.5.9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本合同附件(附件3)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6 其他
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6.2 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发出的任何工程改变的指示。
1.6.3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6.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及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承包人投标文件及附件;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有关工程的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工程洽商、有关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以及具有证明效力和合同效力的文件或资料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4.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把图纸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23.2款的约定办理。
4.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4.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4.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4.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设计图纸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4.1款、第4.2款、第4.3款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5.通讯联络
5.1 通讯形式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报告、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中的住所为双方寄送函件的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5.2 发送通讯
第5.1项中的通知、报告、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拒收、无理扣压或拖延。
5.3 通讯拒收处理
如果认为一方有可能拒收,另一方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等专用条款约定的适当方式寄送的,视为送达;寄送内容及过程可以办理公证。
6.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7.严禁贿赂
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赔偿损失,并承担其它相应的法律责任。
8.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8.1 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
8.1.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8.1.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2 地下障碍物处置
8.2.1本合同签订前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格中考虑。
8.2.2本合同没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受到影响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人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8.2.3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9.专利技术
9.1 使用专利技术责任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承包人使用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等引起的除外。
9.2 专利技术费用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9.3 专利技术保密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0.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0.1 发包人提供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0.2 承包人提供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二.工程实施主体
11.发包人
11.1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
11.1.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担因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11.1.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2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11.1.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并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设施、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6)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11.1.4 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的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
11.1.5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11.1.6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11.1.7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工程价款。
11.1.8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11.2 发包人的其他义务
11.2.1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12.发包人代表
12.1 发包人代表职权
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
12.2 发包人对其代表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职责和权力,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12.3 发包人代表的更换
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发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13.监理人
1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13.1.1监理人职权
工程项目实行监理的,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3.1.2 监理人指示
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职权范围内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3.1.3 承包人的责任不因监理人指示而减轻或免除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1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还应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13.3 监理人员
13.3.1 对监理人员的授权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13.3.2监理人员职责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13.3.3对监理人员指示的异议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13.3.4 总监理工程师的不应授权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1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13.4 监理人的指示
13.4.1监理人指示
监理人应按第1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1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并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
13.4.2承包人接受指示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1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39条处理。
13.4.3紧急情况下监理人指示的处理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13.4.4承包人对监理人指示异议的处理
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人的指示不合理,应在收到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出书面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人的指示。
13.4.5监理人错误指示处理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13.5 商定或确定
13.5.1总监理工程师的商定或确定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13.5.2对商定或确定异议的处理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46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46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14. 承包人
1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4.1.1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14.1.2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1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1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1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1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30.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1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30.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1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13.5款商定或确定。
1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部分工程竣工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1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2 分包
14.2.1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实行工程分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4.2.2转包或肢解分包的禁止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14.2.3专业工程分包及分包批准
承包人需要将专业工程进行分包的,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没有约定的,须经发包人批准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14.2.4 按投标文件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14.2.5 劳务作业分包
承包人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关资质的企业。承包人应对劳务分包人进行监督指导。
14.2.6 分包合同
承包人按规定分包工程,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分包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4.2.7 分包价款结算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发包方擅自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项的,视为本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关系,不影响承包人依照本合同约定与发包人进行正常的结算。
14.3 另行发包
14.3.1另行发包
另行发包是指发包人依法对整体工程中部分特殊工程或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设备、服务进行发包。
14.3.2 承包人对另行分包的接受
另行发包是发包人在本合同范围之外的承发包行为,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承担另行发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对另行发包工程的实施应积极配合。
14.4 联合体
14.4.1 联合体责任
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14.4.2 联合体文件签署
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成员单位有约束力的牵头人,并由牵头人指派专职代表负责,有关文件应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
14.4.3 联合体丧失主体资格处理
如联合体成员因故丧失主体资格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允许联合体成员寻找新的联合体成员单位。新的联合体成员单位须符合相关资质要求并经发包人审查同意。
14.5 工程价款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14.6 现场查勘
14.6.1发包人提供资料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错误解释和推断负责。
14.6.2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14.7 不利物质条件
14.7.1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14.7.2 不利物质条件处理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40条约定办理,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指示继续施工。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4.8 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项目负责人
15.1 项目负责人任命
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人选由承包人依法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招标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
15.2 项目负责人职权
项目负责人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项目负责人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15.3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授权
承包人应依据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项目负责人具体人选,同时以书面形式将项目负责人有关资料送交发包人,抄送监理人,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所需的全部权力。
15.4 项目负责人更换
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项目负责人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更换项目负责人,还应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15.5 项目负责人任命和撤回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项目负责人履行的职权外,项目负责人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未将任命和撤回文件送交发包人和监理人并经发包人同意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5.6 项目负责人临时任命人职权
临时任命人行使项目负责人授予的职权,对项目负责人负责。临时任命人在项目负责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项目负责人应予认可。
15.7 紧急情况时项目负责人采取措施及双方责任
项目负责人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人发出的指示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或监理人不能及时到场时,项目负责人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人送交书面报告,抄送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6.承包人人员管理
16.1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任命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之日起3天内,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6.2 承包人的人员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16.3 特殊岗位人员资格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16.4 承包人雇员
16.4.1承包人对雇员应做的工作
承包人应与雇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用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为雇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2)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
(3)充分考虑法定节假日,尊重雇员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4)保证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
(5)雇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管理应佩戴工作证上岗;
(6)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员办理保险。
16.4.2 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
承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拖欠雇员工资,发包人在劳动监察等管理部门监督下所垫付的工资由承包人承担。
16.4.3 对承包人雇员的要求和撤换
承包人雇员应是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对有下列行为的任何承包人雇员,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撤换:
(1)无能力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或玩忽职守;
(2)不遵守合同约定或技术规范规定;
(3)有损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行为;
(4)经常行为不当。
16.4.4 承包人对雇员的保护
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任何无序、非法和斗殴等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16.4.5 承包人提供雇员统计表
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应按要求向监理人提交一份详细的统计表,该表内容包括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各等级的雇员人数等。
16.5 承包人特殊时间施工的批准
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人批准;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经监理人批准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只要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监理人应予同意。但为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不必事先经监理人的批准。
三.担保、保险与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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