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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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 发布
2008-01-01实施
2008-01-01发布
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Q/GDCF C310.002-2008
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C01
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使公司工程建设有一个良好的施工环境,以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在建工程现场施工的全过程管理;现场管理必须统一步调,科学管理,文明施工。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Q/GDCF B101.001-2005 管理手册
Q/GDCF B203.001-2005 工程现场施工过程控制程序
4 职责
4.1 公司委托主要施工方(以下简称代管方)对施工现场的施工用水、施工用电、施工道路进行统一管理,以满足施工现场的水、电供应和道路畅通,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4.2 公司基建工程部负责对施工方的道路、用电方案进行审批,并组织监理方对其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4.3 项目监理方应对施工现场管理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
4.4 当4.1条中代管方在施工现场的管理方面与其他施工方发生分歧时,由项目监理方负责对其协调,必要时请公司基建工程部予以裁定。
5 管理内容和要求
5.1 施工现场调度和报告
5.1.1 施工现场调度由每周二现场施工调度例会完成。
5.1.2 施工现场调度会闭会期间,就现场力能及机械互相协作使用、总平面管理交通堵塞等问题,项目监理方有权经各方协商后做出必要调度,施工方应予执行。有关费用按各方合同或协议执行,金额较大的问题应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5.1.3 施工方应于每月25日提供当月工程月报(包括完成工程量、工作量、形象进度、存在问题及解决意见),同时提供质量月报(包括验评及混凝土生产统计),由项目监理方签署后报公司设备管理部。
5.1.4 施工方应按年、季、月提供其下一个年、季、月的工程进度计划(包括材料、设备、用款计划),报项目监理方审核并签署,再报公司设备管理部、经营计划部,经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后,经公司领导批准实施。
5.1.5 施工方提出的有关施工中的问题,并且是根据合同应由公司解决的,项目监理方应及时签署并报公司且应在三天内协调解决,以免延误建设工期。对解决不了的问题,也应及时通知施工方,并根据具体情况在短时间内有解决的方案。
5.2 现场力能主干线管理
5.2.1 现场给水、排水、蒸汽、电、通讯等主干线通称力能主干线。力能主干线由公司委托代管方进行检查、管理。
5.2.2 各施工方使用上述主干线时,应先提出申请,并与代管方办理有关协议和手续,代管方应及时通知项目监理方;对于不办理手续乱拉乱接者,代管方有权拆除并按规定对有关单位进行罚款处理。
5.2.3 主干线检修或停止使用时,代管方应提前通知有关单位,以便进行必要的准备(事故除外)。
5.3 现场安全环境管理
5.3.1 施工方进入厂区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与行业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组织施工。并应制定严密的、切实可行的“工地安全生产条例”及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施工方必须对其施工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5.3.2 施工人员和施工管理人员进入现场着装必须统一,符合安规要求,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5.3.3 当发生重伤及以上安全事故及火灾、环境污染、设备事故时,施工方应及时向项目监理方和公司通报。施工方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和研究处理办法时,项目监理方和公司的有关部门和领导应到场帮助解决存在问题,责令施工方按期完成整改内容,并及时报告有关单位和管理部门。
5.3.4 在公司统一组织和领导下,施工方应完善安全组织和安全制度,安全部门应按年度制定安全活动计划,按期开展安全活动。施工方及其所属单位各级主要负责人为第一安全责任人,应抓好安全生产,使安全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5.3.5 施工方安全生产在业务上应接受其上级和公司设备管理部双重领导。
5.3.6 项目监理方安全生产人员有权对施工中不安全因素提出监督意见,施工方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5.3.7 公司安全专职人员,应对施工方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作业指导书安全部分进行审核,对不满足要求者下达整改通知单,施工方必须按要求及时补充完善和进行整改。
5.3.8 施工现场各相关方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环境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关于安全、环境的各项管理制度。
5.4 消防和保卫管理
5.4.1 现场的消防保卫工作由施工方按各自承包区域分片管理并负全责,业务上接受公司基建工程部的监督和领导,同时也接受地方消防保卫部门的领导。施工方应有专门的消防保卫组织,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编制消防保卫工作计划,全面开展有关消防保卫工作。
5.4.2 公司主管消防和保卫工作的专职人员,对现场消防和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施工方应制定有关措施,及时予以改正。
5.4.3 机组整套试运阶段的安全保卫工作,由试运指挥部统一进行布置,但属于承包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仍由施工方自行负责。
5.4.4 各施工方必须重视文明施工,应保持承包范围内的道路通畅、清洁卫生,所有物品必须堆放整齐,注意消除污染。
5.4.5 项目监理方和公司设备管理部对安全、消防、保卫、文明生产等的检查和管理,丝毫也不减轻各施工方的责任,更不能代替施工方的责任,施工方不得以此为借口推卸应负的职责。
5.5 施工总平面管理
5.5.1 总则
施工总平面布置是施工组织总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完成施工场地的划分,交通运输的组织,各种临建、施工设施、力能装置和器材堆放等方面的布设,场地的竖向布置,并满足防洪、防火、排水等各方面的要求,确保整个施工场地布置紧凑合理、符合流程、方便施工、节省用地、文明整齐。施工组织总设计及其施工总平面布置由公司基建工程部负责统一规划、协调管理,现场各施工方必须服从统一规划和协调管理。
5.5.2 要求
5.5.2.1 施工方进入施工现场前,应根据合同所规定承建的工程范围,按照本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的要求,根据施工总平面布置所划定的用地范围,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所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或施工方案)的要求,绘制其施工总平面。该施工总平面随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报项目监理方审核并经公司基建工程部批准后实施。
5.5.2.2 施工方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建造临时建筑(如宿舍楼、办公楼等)时,包括临建位置、外形、层高、建筑标准及道路、管线等内容必须专项报请公司基建工程部批准后才可施工。
5.5.2.3 施工临建总体规划一经确定,未经公司批准,任何施工方或部门均不得擅自修建临建工程。违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如确实需要增加修建临建工程,必须先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基建工程部批准后实施。
5.5.2.4 施工场地随着施工阶段的变化和施工方的实际需要,公司设备管理部有权统筹安排,重新调配使用,如土建施工高峰后部分场地可交安装施工方使用。
5.5.2.5 施工方应对其所占用的施工场地范围内的安全、防火、道路和给排水系统的畅通以及良好的施工环境负责。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各种污水排放都应妥善处理,符合文明施工要求和公司要求,不得随意乱放、乱排。
5.5.2.6 施工方在厂区内取土和弃土,原则上统一由项目监理方负责调配,报公司基建工程部确认;施工方不得随意取土或弃土,未经公司基建工程部同意不得以商品转卖其他方。施工中挖掘的多余土方,应由当事施工方及时运到公司设备管理部指定地点,不得乱堆弃土,堵塞道路及排水系统。
5.5.2.7 设置在施工现场的永久测量标石,各施工方应予保护,不得损坏和移动。
5.5.2.8 现场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公司。在公司建设阶段,现场场地无偿提供,各施工方按合理、有序、文明、整洁的原则临时使用。当公司的建设项目需用土地时,各施工方必须无条件归还场地并拆除场地上所有临时建筑。施工方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已施工完毕并经验收移交后,应及时撤离施工现场,其所建临时建筑和各项设施应在三个月内拆除,或由公司按规定合理调配给其他施工方使用;有关施工方不得借故拖延或私自处理。如要长期占用,还应报请公司基建工程部批准,并按协议收取一定场地费用。
5.5.3 总平面的管理
5.5.3.1 项目监理方应经常对施工现场总平面实施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施工方对有关施工场地的使用、临时设施的建设、现场道路及各种力能管线布置,安全、防火、排水等措施的实施,必须接受监理方的监督与管理。
5.5.3.2 监理工程师在施工总平面的监督与管理过程中应与公司基建工程部密切配合。
5.6 施工用电管理
5.6.1 电气线路及设备管理维护职责范围
5.6.1.1 从35kV降压变电站到现场10kV环网的施工供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由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负责维护、检修和巡视,并定期检查。公司与施工方配电设备管理分工,以箱式变高压侧进线接头为界,高压侧属公司管理,低压侧属施工方管理。
5.6.1.2 各施工方从变压器低压侧到施工生产区和施工生活区的一切设备由施工方负责安装、检修、维护。应符合电业部门的要求并应有专人负责。
5.6.2 施工用电管理
5.6.2.1 各用户方需要用电,应书面提出申请(包括用电负荷、电气接线图),经公司基建工程部批准,并由代管方指定接口点。
5.6.2.2 各施工方必须在电源低压侧安装准确的计量装置(电度表),收费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分表值和与总表值差值,按用电比例分摊各施工方。
5.6.2.3 各施工方安装完电气设备后,首先经代管方验收合格,再经公司基建工程部和监理方共同验收,方可送电。各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电气接线方式和负荷。违者立即停电并给予处罚。
5.6.2.4 施工方需新增负荷时,必须提前一周向公司设备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所增设备和容量,经公司基建工程部批准后,由代管方指定接口点。
5.6.2.5 各用户方接到电费缴纳通知单后,在三天内向有关单位缴纳电费;五天内不缴电费者,按电费总额罚款10%的滞纳金,十天以上者,请示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5.6.2.6 各施工方的电气工作人员必须符合电业部门有关要求,否则不得上岗。
5.6.2.7 各施工方遇有电气线路和设备检修需停电作业时,应到代管方办理工作票,遇有电气故障时,故障单位应及时通知代管方和其它单位。代管方及时通知公司基建工程部和设备管理部,并负责故障处理。
5.6.2.8 各施工方安装的计量表应按电业部门规定定期效验。
5.6.3 架空线路
5.6.3.1 施工现场一律不准采用架空裸线,绝缘导线截面应大于16mm2。
5.6.3.2 线路架设高度不得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6m,线路交叉时1—10kV的线路最小垂直距离必须大于2m,构筑物顶部架设时必须高于顶部2.5m。
5.6.3.3 架空线路的转角杆,分支杆及终端杆的拉线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在离地面1.5m以下的部分涂红、白色油漆示警。
5.6.3.4 架空线路的安装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5.6.3.5 几种线路杆架设时,高压线必须位于低压线上方,线间距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5.6.4 变压器
5.6.4.1 各类变压器安装必须符合相关规范规定。
5.6.4.2 室外变压器周围1m外必须设高度不低于1.7m的围栏,在围栏的明显部位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告牌,围栏门必须上锁。
5.6.4.3 中性点及外壳接地连接点的导电触面应接触良好,连接牢固可靠,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5.6.4.4 施工变压器每两年必须彻底检修一次,对于法兰漏油、绝缘老化、螺丝松动、操作机构锈蚀等问题,要进行处理。
5.6.4.5 围栏内地面应平整,无杂草杂物。
5.6.5 施工现场的直埋电缆
5.6.5.1 电缆穿过道路时埋深要大于0.7m,应采用保护套管。
5.6.5.2 地面上应沿电缆走向每隔20m设置“地下电缆”的走向、用途标志牌。
5.6.5.3 在地下电缆处严禁用机械推、挖施工。
5.6.6 地线
5.6.6.1 施工现场的下列设施必须要有良好的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地线及零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压接或螺丝连接等方式,严禁简单缠绕或勾挂。严禁零、地线混用。
· 各种电动机械的电动机、操作箱;
· 交直流电焊机;
· 铁制配电箱的外壳;
· 吊车的轨道及铆焊、焊工的平台(吊车轨道要求接零后重复接地);
· 氧气、乙炔气的输出管道;
· 汽油、柴油、机油等储油灌的外壳;
· 20m以上的竖井架、脚手架等。
5.6.6.2 下列设备不得当地线使用
· 氧、乙炔气管道不得当做接地线;
· 吊车轨道不得当做接地线;
· 供暖管道不得当做接地线;
· 在同一供电系统中,电气设备不得一部分接零,一部分接地。
5.6.6.3 现场施工用电380/220V系统采用电源系统接地,保护导体就地接地系统(TT系统),根据国家关于现场施工用电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安全用电,现场配电盘、箱的保护接地应规范、可靠,其规定如下:
· 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单机容量不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不超过100kVA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
· 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二根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装置做电气接线。不得用铝导体做接地或地下接地线。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不宜采用螺纹钢材。
· 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芯线作保护接零,此芯线严禁通过工作电流。
· 手持式用电设备的保护零线,应在绝缘良好的多股铜线橡皮电缆内。其截面不得小于1.5mm2,其芯线颜色为绿/黄双色。
· Ⅰ类手持式用电设备的插销上应具备专用的保护接零(接地)触头。
· 施工现场所有的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5.6.7 电焊机
5.6.7.1 交流电焊机的一次线一律采用3×6mm2的橡皮线,直流电焊机的二次线一律采用3×10+1×6的橡皮线,一次线长度不得超过5m。
5.6.7.2 电焊机的二次线外皮必须完好,破坏处应妥善处理,否则不得使用。一、二次线应布置整齐牢固可靠。
5.6.7.3 露天装设的电焊机应放置在干燥场所,并应有遮当棚。
5.6.7.4 电焊机外壳必须完好和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4Ω。不得多台电焊机串联接地。
5.6.7.5 电焊机的使用和要求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5.6.8 现场照明
5.6.8.1 现场照明应采用广集式照明灯塔。广集式照明标准规范是使用说明书。
5.6.8.2 工具房、临时工棚,一般场所的照明线,应固定在绝缘子上,距建筑物距离大于2.5m,严禁导线钢结构上缠线。
5.6.8.3 在金属容器内,井坑下及潮湿的场所,应使用行灯变压器照明,照明电压不得高于24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行灯电压应为12V。
5.6.8.4 易燃、易爆场所应采用防爆型灯具,开关必须设在室外。
5.6.9 配电室
5.6.9.1 配电室的安装、使用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5.6.9.2 配电室内必须经常保持清洁整齐,母线及开关上部的灰尘、蜘蛛网要定期清扫,消孤罩要齐全,熔断器的安秒特性要与负荷相匹配,电流整定值要适当。
5.6.9.3 无人时室门要上锁。
5.7 施工用水管理
5.7.1 施工用水管理责任单位分工
5.7.1.1 公司基建工程部为施工用户提供水源并委托代管方负责管理。
5.7.1.2 施工方必须在水源接口处安装水表,收费办法按水表收费,收费标准参照当地水费收费办法执行。
5.7.1.3 水表后的用水设施由各施工方自行负责。
5.7.2 使用要求
5.7.2.1 各施工方用水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基建工程部批准后,由代管方在指定的接水口位置取水。
5.7.2.2 各用水方应按时缴纳水费。
5.7.2.3 各用水方应设专人负责水源管理工作。
5.7.2.4 各用水方应确保水管、截门不得泄漏。供水系统处理缺陷需停水时,必须办理书面停水申请单后,经公司基建工程部同意后方可进行工作。
5.7.2.5 水管道通过道路时应有穿管保护,水管道应埋设在冻土层以下。
5.7.2.6 冬季对水管线、截门应采取有效的保温防冻措施。
5.7.2.7 施工方安装的水表按规定应定期校验。
5.7.2.8 “节约用水,人人有责”,有泄漏比较严重的水管线应立即消缺,否则代管方可对其采取停水措施。
5.8 施工道路管理
5.8.1 维护
5.8.1.1 厂区施工道路按永临结合进行道路施工。施工区施工道路及其路灯照明由各施工方自费建设、维护与管理,规划报公司基建工程部审批。现场施工道路由公司基建工程部委托代管方进行维护管理,代管方要有专人负责,并对公司基建工程部负责。
5.8.1.2 道路维护人员要佩戴明显的标志,所有人员应服从道路管理人员的管理。
5.8.1.3 维护人员要保证路面完好、整洁,破坏的路面及时修复,路面上杂物及时清除。
5.8.1.4 路面两侧半米内的路基完好,无杂物、无堆土、弃土。
5.8.1.5 严禁水源排放到路基路面上。
5.8.1.6 履带车横跨路面时要配备橡胶带或木板,以防损坏路面,橡胶带和木板的强度应经计算确定,不损伤路面为依据,通过后立即清除过路保护设施。
5.8.1.7 运输长、大、笨重的物体时,应经精确的计算和采取妥善的措施,严禁损伤路面。
5.8.1.8 运输易散、漏物品时,要保证运输车辆的严密性。
5.8.1.9 严禁在路面、路基上晾晒、堆放物品,停放车辆。
5.8.1.10 严禁在路面、路基上进行与路面养护无关的一切施工。
5.8.2 道路开挖、阻断
5.8.2.1 因施工需要开挖、阻断路面的地段时,应事先征得公司基建工程部和道路管理部门同意,同时将开挖的位置、范围、开挖时间、完工时间书面申请上报公司基建工程部,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5.8.2.2 因施工需要从地下穿管通过路面时,应经计算后确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指导书中报项目监理方审核、报公司基建工程部确认后通知道路管理部门。
5.8.2.3 因施工需要临时阻断通行,应申请书面上报公司基建工程部,并且要设立路障和标志。
5.8.3 道路的管理
5.8.3.1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损坏路基和路面的单位,除负责赔偿一切损失外,还应进行相应处理。
5.8.3.2 路面施工养护期间,行人、车辆必须在便道上行驶。
5.8.3.3 经公司基建工程部同意,因施工需要损坏路面,在完工后由施工方负责修复完善工作。也可委托道路管理部门修复,其修复费用应拨付给道路管理部门。
5.8.3.4 道路管理部门应按公司基建工程部对道路的编号顺序制作标志牌。
5.8.3.5 施工进场车辆应按公司规定“机动车辆时速不得超过10KM”行驶。
5.8.3.6 在道路转弯、车辆频繁交叉地段应设置醒目的交通警示牌和限速警示牌。
5.8.3.7 驾驶人员进出现场,应自觉接受门卫的检查。
5.8.3.8 驾驶人员应履行交通管理部门各项指令和规定。
5.8.3.9 行人、车辆必须爱护道路两旁的安全标志、树木等其它附属设施,如有损坏者要严肃处理。
5.8.3.10 施工进场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一般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重大交通事故或特殊情况可报当地交通部门处理。
5.8.3.11 随意破坏路面,任意在路面上丢弃杂物,阻塞道路畅通,都应视为不文明表现,道路管理部门除责成肇事方全部负责外,还应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不服从道路管理部门劝阻造成一切严重后果者,要严肃处理。
6 相关记录
附录A(规范性附录)停水申请单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停电申请单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现场断路申请单
附加说明:
本标准提出部门:基建工程部
本标准归口部门:基建工程部
本标准起草人: 宋玲妹
本标准审核人: 孙建
本标准批准人: 戴船龙
本标准由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基建工程部负责解释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停水申请单
编号:
申请单位
作业内容及原因
计划停水时间
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计划恢复时间
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申请单位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停水
区段
基建工程部意见
或要求
代管方意见
或要求
监理方意见
或要求
许可工作时间
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基建工程部负责人
实际停水时间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停电申请单
编号:
申请单位
作业内容及原因
计划停电时间
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计划恢复时间
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申请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停电
区段
基建工程部意见
或要求
代管方意见
或要求
监理方意见
或要求
许可工作时间
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基建工程部负责人
实际停电时间
附录C(规范性附录)
现场断路申请单
编号:
申请单位
作业内容及原因
计划断路时间
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计划恢复时间
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申请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断路
区段
基建工程部意见
或要求
代管方意见
或要求
监理方意见
或要求
许可工作时间
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基建工程部负责人
实际断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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