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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3∕T073-2024 小微危险废物收贮运服务规范(温州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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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03.080.20 CCS A 16 3303 温州市地方标准 DB3303/T 0732024 小微危险废物收贮运服务规范 2024-02-01 发布 2024-03-01 实施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303/T 0732024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1 5 服务保障.1 收贮运场地.2 收运车辆.2 信息化设备.2 6 服务提供.2 合同签订.2 收集服务.2 贮存服务.3 运输服务.3 增值服务.3 7 运维管理.3 人员管理.3 安全生产与环境应急管理.4 信息化管理.4 8 评价与改进.4

2、 评价.4 改进.4 附录 A(资料性)收贮运单位运输车辆标志标识.5 DB3303/T 0732024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温州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温州佳合标准化信息技术事务所、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州市土壤和固体废物技术服务中心、温州市危险废物技术服务协会、浙江中环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肖沨、林曦、章松来、郑元铸、金茅、金传纯、陈德坤、朱东锋、姜阅、金爱蝶、施海柔、黄晓忠、孙建华、杨

3、海涨、周昌林、邵卫津、周丐州、金金燕。DB3303/T 0732024 1 小微危险废物收贮运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小微危险废物收贮运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保障、服务提供、运维管理、评价与改进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小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收贮运单位”)。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2463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550

4、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T 50046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HJ 1259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 HJ 1276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 HJ 2025 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HJ 202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小微危险废物 工业企业年产量不超过10吨及机动车维修点、科研机构和学校实验室等社会源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4 基本要求 小微危险废物的收贮运应符合 HJ 2025 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为主、就近解决”的原则开展收贮运服务。应获得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证、依法编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5、、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并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应具备与收集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分析检测能力,不具备相关分析检测能力的,可依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分析检测。应按照距离最短、生态环境影响最小原则,合理规划运输路线。5 服务保障 DB3303/T 0732024 2 收贮运场地 5.1.1 收贮运场地宜在工业园区内选址,应为二类以上工业用地或危险品仓储用地,并符合GB 18597、GB 50057、GB/T 50046、GB 55037 的规定。5.1.2 应合理规划贮存区、称重区、卸货区等收贮运功能区域,新建贮存区贮存面积不应低于 500m2。5.1.3

6、收贮运场地地面应做好硬化及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防渗漏宜采用环氧树脂、HDPE 膜或其他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地坪涂料。5.1.4 贮存区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类别、属性、危险特性等,分质分类分区贮存,配备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烟感、温度热感等探测报警装置和导静电的接地装置,宜配套全自动货架式立体密闭仓库、全自动送风系统、全自动棚顶等自动化设施。5.1.5 贮存区应设置导流沟及足够容积的收集池。5.1.6 贮存设施不应采用地下或半地下式储池、储罐,涉及围堰的,围堰容积应与最大储罐容积相匹配,围堰应防渗。5.1.7 称重区应设置自动称重系统。5.1.8 卸货区应设置粉尘、挥发性废气收集处理设

7、施。5.1.9 收贮运场地应配备消防设施、应急物资和装备。5.1.10 收贮运场地应设置符合 HJ 1276 规定的危险废物标识,同时设置危险废物危险告知牌和相关管理制度。收运车辆 5.2.1 收集环节按符合 GB 12463 要求的容器盛装的社会源危险废物、固态危险废物,可采用防扬散、防溢漏的密闭厢式普通货运车辆收集运输。5.2.2 收集环节的运输车辆应配置卫星定位系统、专用防渗漏装备及消防救援器材物资,在驾驶室、车辆周围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并与温州市小微危废统一收运云平台联网。5.2.3 收集环节的运输车辆车体两侧宜统一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具体见附录 A。5.2.4 运输至处置点的车辆应具

8、有危险货物或危险废物营运资质。信息化设备 5.3.1 车辆出入口、称重设备、卸货区、贮存仓库内部和出入口、主要装置、有毒有害气体和温度探测报警装置等点位应安装在线监控视频装置。5.3.2 称重区应配备计量检定合格的,具备电子登记、申报功能和二维码标签打印功能的一体化智能电子磅秤。5.3.3 自建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监控设备及称重设备应与温州市小微危废统一收运云平台联网。6 服务提供 合同签订 开展收贮运服务时应与产生小微危险废物的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服务内容、双方义务、收费标准、支付方式、合同期限、违约责任、保密制度等要求。收集服务 6.2.1 开展服务时,人员应穿戴印有标志标识的服装

9、,如马甲、袖标、帽子等。6.2.2 收集的小微危险废物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分类包装,并按DB3303/T 0732024 3 类别分区堆放,间隔明显。6.2.3 小微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应粘贴符合 HJ 1276 规定的标识和标签。6.2.4 应执行“浙固码”制度,按照对每一件危险废物加贴带有“浙固码”的危险废物标签及出入库扫码的原则,严格落实“有废必赋、无码不收”,实现“闭环管理、溯源倒查”。贮存服务 6.3.1 装卸过程应按 GB 12463 的规定执行,卸货前应核对小微危险废物数量、种类、标签等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收运计划的相符性。6.3.2 入库前应将小

10、微危险废物进行称重、登记,按危险废物类别、状态、相容性原则分类分区贮存,不应对具有反应性、易燃性的危险废物进行混放、混合及开展预处理工作。6.3.3 小微危险废物的贮存容器的规格、材质及盛装要求应符合 GB 12463 的规定。6.3.4 贮存设计总量不应超过 100 吨,最大收集贮存量不应超过贮存设计总量的 80%,单类危险废物贮存量不应超过 35 吨。6.3.5 贮存期限不应超过 3 个月,其中实验室废物的贮存期限不应超过 10 个工作日;确需延长期限的,应报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运输服务 6.4.1 收集过程的运输车辆运输范围不应超出收集行政范围。6.4.2 运输车辆应按照核定时间、

11、规定路线行驶;运输过程中,应确保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视频监控装置设备正常可用。增值服务 在开展收贮运服务过程中,应根据合同约定指导并协助产生小微危险废物的单位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a)建立健全的危废管理制度;b)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温州市小微危废统一收运云平台等信息化系统账号注册;c)工业危险废物申报;d)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e)转移联单填报;f)危险废物电子台账填报;g)规范危废贮存场所建设及危险废物厂内暂存;h)规范危险废物标签标识;i)员工培训;j)应急演练;k)安全隐患巡查(地陷、地裂、堆高、过期、偷运)。7 运维管理 人员管理 7.1.1 应配备 1

12、名以上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全职技术人员。7.1.2 应明确各岗位职责,制定培训计划,培训次数每年不应少于 1 次,培训内容应包括应急程序、DB3303/T 0732024 4 应急设备、应急系统,包括使用、检查、修理和更换设施内应急、监测设备的程序,通讯联络或者警报系统,火灾、爆炸等突发事故应对等,并建立员工个人培训档案。安全生产与环境应急管理 7.2.1 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管理考核制度,完善操作规程,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管理。7.2.2 应定期对运输工具、贮存设施、应急设备等进行安全检查、维护。落实安全生产与消防教育培训,加强日常安

13、全隐患排查,强化隐患排查跟踪治理、逐项整改销号制度。7.2.3 应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到人,明确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预防发生意外事故的措施,包括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的类型分析、发生意外事故时的上报程序、联系方式、应对措施和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等。当危险废物收集种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7.2.4 应加强安全风险评估与管控,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和应急演练。信息化管理 7.3.1 开展收贮运服务可采用自建信息化系统或使用温州市小微危废统一收运云平台系统。自建信息化系统的,其功能模块应具备如下信息数据:a)产生小微危险废物的单位名称、企业性质、所属区域、危

14、废库容量等基本信息,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种类、产生量、贮存量、转移量等信息;b)收贮运单位名称、收集能力、仓库存储能力、库存量、资质批复等行管信息,以及收集社会源危废和应急处置相关信息;c)与产生小微危险废物的单位签订合同服务内容、双方义务、收费标准、支付方式、合同期限、违约责任、保密制度等;d)使用运输车辆数量、车牌、GPS 轨迹、可视化视频监控、运行速度等信息;e)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烟感和温度探测数据;f)收贮运单位重点点位视频监控信息;g)其他需要相匹配的信息数据。7.3.2 小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应实时记录,按照 HJ 1259 要求,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执行危险废

15、物电子转移联单,原始纸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保存时间不应少于 3 年。7.3.3 贮存区应实现连续视频监控,视频记录至少保存 3 个月。8 评价与改进 评价 8.1.1 应实行组织内部日常监管,接受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8.1.2 可采用自评或第三方评价的方式定期对收贮运服务进行评价。改进 8.2.1 可通过对客户反馈、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分析,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8.2.2 应对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评价,持续改进服务质量。DB3303/T 0732024 5 A A 附录A (资料性)收贮运单位运输车辆标志标识 收贮运单位运输车辆标志标识见图A.1。图A.1 收贮运单位运输车辆标志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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