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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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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州三营商贸物流创业园区 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解决就业难、创业难问题的,鼓励和扶持创业和就业工作,为有意创业群体搭建良好的创业平台,培养公民的创业能力,促进我镇创业、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镇政府决定创建“三营镇商贸物流创业园区”(以下简称“创业园”)。为保证创业园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三营镇商贸物流创业园是在区党委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培育公民创业意识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有意在我镇辖区范围内创业的群体提供创业平台。 第二条 创业园是有意创业的公民实践基地,为有意创业群体提供创业平台;创业园具有“实验室”和“孵化器”功能,为初步创业群体提供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由三营镇商贸物流产业管理领导小组、劳务站、财务室、政府办公室指导和管理,具体职责由劳务站承担。成员由镇政府干部及创业代表组成,实行项目化引导、规范化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模式。 第四条 劳务站的职责: 1.负责编制创业园的发展规划; 2.负责创业园的对外宣传和联系; 3.负责受理创业人员的申请和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4.负责创业园和创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5.负责对创业人员进行创业辅导的组织,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6.负责对创业人员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控,防止其出现转租或擅自改变申报项目等违规行为; 7.负责受理接受顾客在创业人员经营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等问题的投诉,并进行指导纠正; 8.负责对入驻人员的考核、评比、审计工作和转接工作以及各类材料的归档工作; 9.创业园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章 入驻条件与申办程序 第五条 入驻条件 1.创业所有成员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自愿接受创业园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 3.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鼓励创业项目具有创新性,鼓励商贸物流类项目优先入驻,服务类、其次,禁止非法场所经营; 4.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5.入驻创业园后,必须保证能在园区正常开展工作; 6.创业人员开展创业活动主管部门的同意; 7.创业项目应有益促进本地经济发展。 第六条 申办程序 1.创业人员提交入驻创业园申请材料; 2. 镇劳务站根据入住条件进行审核; 3.评审入围的创业人员及创业项目经过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入园; 4.创业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营业所需证件; 5.创业人员与劳务站签署入园协议书、交纳入园保证金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6.在管理服务中心的指导下,进行装修装饰; 7.创业人员正式入园开展创业活动。 第七条 评审标准 1.创业人员的创业项目不得与各类法律法规,且为商贸物流类和良好的市场潜力; 2.发起人拥有创办公司或店铺所必需的营运资金、聘用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能够承担相应的风险; 3.创业实体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四章 创业园的管理 第八条 镇政府为入驻人员提供以下支持与优惠: 1.为创业人员联系合适的店铺。 2.指导或协助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变更、年检及公司代码、银行开户手续,并积极为创业人员争取优惠; 3.提供政策咨询,联系有协作关系的咨询公司; 4.定期举办优秀创业人员代表成功经验交流会,交流创业成果,促进创业人员管理水平共同提高; 5.帮助创业人员分析、解决创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6.运用多种方式对创业人员创业项目进行宣传; 7.协助创业人员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九条 园区管理 1.创业人员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2.创业人员的装修方案需经劳务站批准,方可施工; 3.创业人员的“门面”设计要符合我镇统一安排; 4.创业人员不得擅自对园区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 5.创业园按照政府相关规定标准收取水电使用费,为创业公司提供相应优惠措施,创业人员应遵守创业园使用相关规定,及时交纳水电等相关费用; 6.创业人员在园内举行大型活动,需提前三天到劳务站报批;如有外来企业参加,需提前一周进行报批; 7.未尽事宜严格遵照政府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经营管理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2.遵守政府规定,在政府相关制度和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经营; 3.遵守创业园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与劳务站签订的协议; 4.各创业人员在创业园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5.及时准确地向劳务站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支持劳务站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6.劳务站针对创业人员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邀请专家学者或企业家对其进行指导; 7. 未尽事宜严格遵照政府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 1.各创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创业园各项规章制度; 2.各创业人员必须做到离开园区时,锁门关窗,关闭电源; 3.创业园内严禁违法活动; 4.由于创业人员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创业人员自行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5.各创业人员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有义务立即向领导小组、劳务站报告; 6. 未尽事宜严格遵照政府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卫生管理 1.各创业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2.各创业人员应保证自己区域内干净整洁; 3. 未尽事宜严格遵照镇政府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执行。 第五章 创业人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 创业人员的考核 1.劳务站负责创业人员的考核,每年至少一次; 2.考核程序: (1)劳务站发出书面通知; (2)创业人员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材料包括:工商、税务等部门许可证书复印件;评估考核自评表;内部管理制度;财务报表;团队人员花名册;承担业务统计表和合同复印件;创业人员在创业方面获得的荣誉材料等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3)劳务站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关调查; (4)根据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 (5)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 3.总分值为100分,并有一定的加减分条件。 4.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入驻创业人员在评估考核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创业人员入园后,未按要求在园区内开展工作,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致使创业用房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者; (2)未能按时向劳务站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通过整改无效者; (3)创业人员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者; (4)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 (5)超出业务规定范围,从事与申报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6)不按规定时间交纳应缴费用者; (7)因安全问题,受到二次以上警告者。 (8)因卫生问题,受到三次以上警告者。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的效用 1.创业园依据考核结果,评选优秀创业人员和创业之星,并给予奖励; 2.组织优秀创业人员外出进行考察学习; 3.评估不合格的创业项目勒令退出创业园。 第六章 创业人员的退出 第十五条 合同期满退出 入驻人员与创业园合同期满,到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第十六条 自动申请退出 因创业人员自身问题,负责人向劳务站提出退出申请,经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第十七条 孵化期满退出 第十八条 勒令退出 对严重违反创业园管理规章制度,劳务站可提出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勒令退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府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劳务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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