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考核
工作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了完善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考核工作,努力提升教师素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2008〕15号)、《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44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核心,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综合评价教师的德、能、勤、廉、绩,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功能,着力解决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促进教师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不断提高;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切实提高教师工作的积极性。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尊重规律;以德为先,注重实绩;激励先进,促进发展;客观公正,简便易行。
三、考核范围
义务教育学校专任教师(含兼做管理工作的教师)。
四、考核内容
考核分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内容,具体包括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工作表现和工作成效等四个方面。
(一)职业道德:考核教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和教学行为规范。教师对职业的认同感、敬业精神和事业心,教师的荣辱观、职业操守和以身作则情况,教师对学生的态度、方式和责任心,教师的大局意识和团结协作,教师廉洁表现等方面内容。
(二)职业能力:考核教师实施教育教学的各项专业技能,包括教育能力、教学能力、教研能力和专业发展能力等方面内容。
1.教育能力:考核教师了解学生思想状况、分析和解决学生问题的能力,组织德育活动的能力,与社区、家长和学生的沟通能力等。
2.教学能力:考核教师把握和使用教材的能力,运用教学语言、教学方法、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施课堂教学和组织其他有关教学活动的能力等。
3.教研能力:考核教师组织和从事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等。
4.专业发展能力:考核教师全面掌握和拓展本学科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的能力,了解和运用教育新理念的能力等。
(三)工作表现:考核教师的履职行为,包括出勤率、工作量、教学常规等方面内容。
1、工作量情况:考核教师标准工作量完成情况。教师标准工作量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新人发〔2003〕44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新人发〔2003〕45号)执行。
2.出勤率情况:考核教师迟到、早退、旷工、病假、事假等方面情况。
3.执行常规教学情况:考核教师的教学准备和教学实施情况,包括教师备课、课堂教学、作业设计和批改、辅导学生以及组织课外实践活动和参与教学管理等。
(四)工作业绩:考核教师完成岗位职责的效果,包括育人效果、教学效果和教研效果等方面内容。
1.育人效果:考核教师指导学生学习和道德行为习惯养成、身心健康发展,以及班风学风和学习困难或品行偏差学生进步情况等。
2.教学效果:主要以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学目标和任务、学生达到基本教育质量要求和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合格率为依据。
3.教研效果:考核教师参与校本教研、课题研究情况,教育科研论文发表、获奖情况,以及辅导学生获奖情况等。
五、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以学校为单位组织进行,成立由学校领导、管理干部和教师代表参加的考核委员会,其中普通教师代表比例不低于60%。
考核应全面、客观、公正地对教师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工作一般由学校按规定的程序与年度绩效考核工作结合进行,可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教师自评与学科组评议、年级组评议、考核组评议相结合,形成性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同时适当听取学生、家长及社区的意见。自治区制定了教师考核指标体系赋分参考表(见附件),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职业道德10分、职业能力10分、工作表现50分、工作业绩30分。各地可参照自治区的考核指标体系,结合自己的实际,制定当地的考核指标体系。
在教师绩效考核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充分发扬民主,增强绩效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和考核结果的公信力。教师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学校考核工作组织和学校主管部门申诉。
六、考核等次的确定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不合格:政治立场不坚定;有分裂言行的,参与宗教活动的;职业道德考核达不到基本要求的;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的;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规定中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相关行为,以及其他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基本合格:不满标准课时量和工作量的;请长期病事假的。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绩效考核结果要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对履行了岗位职责、完成了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教师,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对有突出表现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视不同情况发放奖励性绩效工作。要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合理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等次,坚持向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倾斜。
绩效工资分配必须拉大差距,真正体现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绩效工资发放办法一:考核结果按下列比率控制:优秀15%左右、合格70%左右。对考核优秀的人员在发放人均基础性绩效工资基础上,发放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50-200%;对考核合格的人员在发放人均基础性绩效工资基础上,发放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对考核基本合格的人员,只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扣发全部绩效工资。发放办法二:划出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15%,用于奖励15%考核优秀的人员。
绩效考核结果也要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八、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政策性强、涉及教师切身利益、非常复杂,关系到全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发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精心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均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开展考核工作。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全区考核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督导检查,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本地区教师考核工作的统筹指导,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本地学校教师考核工作,同时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具体考核标准和实施办法,并指导学校制定教师考核具体方案。
学校是教师绩效考核主体,校长是教师考核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校教师考核具体方案,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实施考核工作。学校教师考核实施方案要广泛征求教师意见,并经学校教代会通过。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做好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引导教师正确对待考核,以考核促发展。要严肃考核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考核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
九、义务教育学校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考核工作参照执行。
十、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2009年制定的《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新教人〔2009〕53号)文件停止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考核指标体系赋分参考表
姓 名:
总得分:
一、职业道德(占学校教师绩效考核总成绩10%,10分) 小计得分:
序号
考核内容
赋分分值
得分
1
政治素质
4
2
遵纪守法
2
3
爱岗敬业
2
4
廉洁表现
2
二、职业能力(占学校教师绩效考核总成绩10%,10分) 小计得分:
序号
考核内容
赋分分值
得分
1
综合能力
2
2
专业知识
2
3
课堂教学
2
4
班级管理
2
5
教学指导
2
三、工作表现(占学校教师绩效考核总成绩50%,50分) 小计得分:
序号
考核内容
赋分分值
得分
1
工作量
30
2
出勤率
10
3
教学常规
10
四、工作业绩(占学校教师绩效考核总成绩30%,30分) 小计得分:
序号
考核内容
赋分分值
得分
1
教学效果
10
2
教研成果
10
3
突出贡献
10
8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