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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肉搜索与隐私权的保护
摘要:人肉搜索其最早起源于“猫扑网”,是网络社区中的一种高效率的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互助行为。与GOOGLE、BAIDU等传统方式的搜索引擎不同,“人肉搜索”不再是单纯地利用计算机网络搜索技术进行搜索,而是在搜索活动中增加了人工参与,其往往表现为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机器搜索)。和其他网络新事物一样,“人肉搜索”在其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会伴随着一些争议,特别是其在实现更快更准的获得信息的同时,也可能造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网络个人信息隐私权的特性和内容决定着要对其进行立法保护的基本要求,而现实中侵权案件的屡屡发生是司法的需要,立法的滞后、缺失、不系统则是法治的呼唤。
一、人肉搜索的概念
随着网络的普及,“人肉搜索”也渐渐走进我们的日常生活。被誉为“电子时代先知”的麦克卢汉,在其影响深远的著作《理解媒介》中曾明确指出,“每一种塑造社会生活的产品,都使社会付出沉重的代价。”随着“人肉搜索”在全球范围内的日益盛行,特别是在超过2亿中国互联网网民中的飞速发展,这句话的预言意义更为明显。所谓“人肉搜索”,一般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网民之间通过你问我答的方式来解决问题的互助式、人性化搜索。诸如百度知道、新浪爱问、雅虎知识堂等“人肉搜索”工具,绝大部分时候是在默默地为广大网民提供帮助、排忧解难,这是互联网团结、互助的精神的重要体现,也是“人肉搜索”最主要的应用。由于人工的参与,“人肉搜索”提供的答案不仅比一般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更加准确,富于针对性,而且附加信息较多。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交流、探讨、互动,不仅有效地改善了搜索结果,也让参与者获得了成就感(得到某些网络虚拟报酬,如猫扑币、百度积分等),提问者与解答者们皆大欢喜。汶川地震爆发后,百度和Google(谷歌)分别在5月13日和5月16日创建了“百度5·12寻亲专区”和开展“谷歌亲人搜索”功能。据百度介绍,“5·12地震”过后不足12小时,就有网友建立了一个名为“汶川地震寻人吧”的贴吧。百度寻人专区,也是在此基础上设立的。Google的“亲人搜索”经过数次更新后,可以覆盖40多家当地医院,4万灾民信息。
凡事都有两面,“人肉搜索”在诞生之初就不只是提供帮助信息这么简单。自2001年“陈自瑶事件”以来,历经2006年的虐猫女事件,2007 年的周老虎事件,2008年的深圳猥亵女童事件,乃至日前的哈尔滨6名警察打死大学生事件和林嘉祥事件,“人肉搜索”已经越来越多地开始干预现实生活,逐渐成为一种诉诸道德评价与谴责工具,并在一定程度上左右了事件的进展,具有越来越大的影响力。不过,以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为初衷的“人肉搜索”,在实际操作中也往往因缺乏理性而使人肉搜索变成“私刑”。人肉搜索第一案:2007年12月29日,北京人姜岩因丈夫王菲有外遇,从24楼的家中跳楼身亡。在自杀前两个月,她在博客上记录了自己的“心路历程”,并贴上王菲与第三者的合影照片。为了抨击王菲的不忠行为,姜岩的大学同学张乐奕注册了“北飞的候鸟”网站。张乐奕、姜岩的亲朋先后在该网站上发表纪念姜岩的文章。之后,王菲遭大批网友“人肉搜索”,受到谩骂攻击。被网友骚扰的王菲被迫辞职,其他单位亦不敢聘用他,甚至其父母家门口也被贴满恐吓标语。北京市二中院终审认定张乐奕将王菲的私人信息在网站上向社会公众披露,扩大了传播范围,对相关网民发起“人肉搜索”、谩骂、骚扰王菲及其父母正常生活的不当行为有相当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其行为已构成对王菲名誉权的侵害。
法国著名社会心理学家勒庞在其著作《乌合之众》中,提出了“群体”这一概念。他认为,群体是指在某些特定条件下,聚集成群的人。他们的感情和思想全都转到同一个方向,他们自觉的个性消失了,形成了一种集体心理。这种心理虽然是暂时的,然而它确实表现了一些非常明确的特点,如群体往往具有冲动、易变、急躁、易受暗示、轻信、偏执、专横和保守等感情。中国的网民依然以30岁以下的年轻人为主,这一网民群体占到中国网民的68.6%,超过网民总数的2/3。从学历的角度分析,互联网显现向下扩散的趋势,目前高中学历的网民比例最大,占到39%。互联网的普及程度越来越高,年轻网民占据主体地位,网民学历的日渐下趋,这一切无疑加大了互联网文化管理的难度和复杂性。
“人肉搜索”事件之所以有如此众多的热衷者和推动者,首先是因为网民内心的正义感,他们渴望通过互联网来彰显正义。社会学者夏学銮曾对网络暴力事件发表评论,认为网络之所以频频出现集体声讨行为一般是出于义愤,认为“这是一个社情民意的窗口,从这里可以看到大家的一种想法、思潮。我认为这不完全都是消极的,应该说它有一定的正义性。”其次,互联网的匿名性给了网民一个安全的身份。现实生活中,人们面对不义事件可能出于对自身安危的考虑而不敢挺身而出,在互联网上却可以使用“马甲”和“人肉搜索”来实现由局外人向局内人的转变,以正义的名义宣泄不满、讨伐道德败坏者。但是,当互联网便于网民充当“网络义士”或“网络民兵”之时,网络舆论的暴力倾向很容易产生。作为看客的网友,往往忽视了当事人的辩解,情绪亢奋,无暇顾及是否另有隐情,是否被冤枉等问题,因此使“人肉搜索”就偏离了方向,走上了网络暴力之路。
二、 人肉搜索中涉及的权益
人肉搜索涉及的法律关系涉及到网站运营商、网民、人肉搜索发起者与肇事者三对法律关系,这其中涉及的权益法律权益如下。
1.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显然,在人肉搜索里面,网民随意披露他人个人信息,对他人发表评价,谩骂,演变到现实生活中无颜见外人,精神受损等严重地损害事实,这些都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2.肖像权。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以及肖像品享有的各种合法利益,并排斥他人伤害的权利。我国法律对肖像权的保护现状仅限于以营利为目的。人肉搜索中的照片发布并不具有盈利目的,所以不能追究网民的侵犯肖像权。而其后的搜索引擎呢?在这里,我认为搜索引擎也不应该视为侵权,其一,这个照片不是他发布的,他不是直接责任人;其二,网络只是大家发表意见和看法的平台,发布照片的人都不被认为是侵权,而把搜索引擎定为侵权,是于理不合的。
故人肉搜索引擎里面是不涉及侵犯公民的肖像权的。
3.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社会对自己名誉的正面、正当评价的权利。在人肉搜索中,网民在网络上的一些侮辱、诽谤、诋毁等言论发表,直接照成了肇事者的名誉受损。周围邻里指指点点,背后窃窃私语的,对被害人精神上造成了莫大的伤害。
4.诽谤罪。诽谤罪是指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此罪中,需要情节严重,“情节严重”在这里指的是动机卑鄙、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多次诽谤等。人肉搜索中出现了捏造事实,并且这种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则涉及触犯刑法第245条诽谤罪,此罪也是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三、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12月26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个人隐私权加以保护成为我国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西昌学院法学副教授王明雯表示,“人肉搜索”等现象让人感到网络领域对于民事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提到了一个重要的议事日程,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制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由此可见网上流行的“人肉搜索”已经触犯了法律,存在着弊端。
反人肉搜索第一案”中涉及的隐私权与名誉权保护,其实正是现行法律的痛处。“人肉搜索”能不能构成对相关当事人隐私的侵犯,法学博士后李建伟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主要还是看公布的信息属不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而这个界限其实很难界定,只要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禁止的,一般都不属于违法”。从目前的法律来看,相关的民事法律并没有对“隐私权”做出明确的规定,《民法通则》仅规定了名誉权,并没有对隐私权做出规定。为弥补这一缺憾,最高法院多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侵害隐私权纳入到侵害名誉权的范围来处理,追究民事责任。而法律对什么是隐私、隐私权的范围和保护方式等基本问题也都规定得很模糊,即对社会不良现象进行批评、对公众人物监督与侵犯他人的隐私上没有一个平衡点。所以,很难用什么标准对“人肉搜索”中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进行刑罚处罚。我国目前对于隐私权的立法保护比较薄弱,尽管《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妇女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当中对隐私权保护均有规定,但系散见于各处的规定。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领域中的延伸,在我国没有确立隐私权的独立法律地位的情况下,关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只出现在相关的部门规章中,如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但这些规定太笼统,处罚手段相当脆弱,根本无法适应我国快速发展的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迫切需要。要想对公民网络隐私权进行系统保护是不现实的,也缺乏可操作性。对于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在多方多年的呼吁下,终于正式纳入了法律层面。
一些网友自发组织制订了《人肉搜索公约》,对在使用人肉搜索可能带来的侵犯隐私权的法律层面的负面效应进行约束。《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生效。该条例特别是对近来社会广泛关注的“人肉搜索”,做出了详尽规定。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侵权责任法草案的审议,立法保护终于迈出关键一步,它让我们目睹了法治建设进步的步伐。这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关键一步,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通过立法保护个人信息,这适应了网络时代社会发展的要求,凸显了对公民个人信息传播自由的尊重,也体现出国家对公民享有的个人信息控制权的关注。我们期待着以上立法的颁布及实施,相信有了这样的理念,一个相对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便不再遥远。随着这种新型搜索方式的流行,对隐私权保护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在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则》,但是其中并没有针对隐私权的专门规定,都是夹杂在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法律专门做了规定的权利中。
在网络上盛传的一系列关于“人肉搜索”的案例,都体现出了这一新型搜索方式的两面性。一方面,它对案情的深入发掘有助于老百姓对案情的具体了解,为法官审理案件也提供了一些线索和帮助;但另一方面,通过对他人个人信息的披露,当事人不愿被外界知的信息也被暴露了出来,从而就会产生新的问题———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
参与“人肉搜索”的网民,都有着各自不同的目的,有些人是为了声讨,有些人是为了把某人找出来进行报复,还有些人仅仅是出于无聊而参与其中,这些人都会在有意无意中对他人的隐构成侵犯。如何在这种情况下对个人隐私权进行保护是法学界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四、在“人肉搜索”的背景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隐私权进行保护
(一)要大力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切实做到“以法治网”相关部门应该在法律中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对其所提供的网上信息内容的安全性和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并且对其所提供的来自第三者的网上信息内容有监督管理的责任与义务,负责信息的审核及删除,对发布的信息负有相应的责任。为适应网络技术发展及工作的需要,必须建立健全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为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平台。另外,法律中对软件开发商及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严格限制和控制,规定对所有用户都应该实行
“实名制”,可以由公安机关如同签发居民身份证一般,对所有的上网用户进行实名登记,并签发“数字身份证书”、采用“电子签名”等方式,让所有上网人员必须使用合法有效的“数字身份证书”,经“电子签名”后,才能从事网络活动,从源头上制止恶意的“人肉搜索”,保障整个网络的安全秩序。
(二)统一建立“人肉搜索”平台,配足配强网络监察队伍
应开发全面强劲的网络监察软件,使网络监察人员能更好更高效地行使职能。建立统一的“人肉搜索”环境平台,使之最大限度地服务政府部门管理,例如,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追踪嫌疑人、抓捕小偷等,同时避免被恶意利用,肆意侵犯群众的个人信息安全。同时,需要加大资金投入,购置技术含量较高的技术管理设备,进一步加强对网络从业人员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技能的培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通过培训、考试、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改善和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防范个人信息安全被侵害的能力。
(三)加强对网络运营商管理,强化网络商家的责任
积极开展网络基础调查,建立全面的网络基础数据库。建立与网络开发商、运营商的技术协作体制,使政府部门及时掌握并跟进网络信息前沿技术,准确评估网络应用服务的安全问题,在管理中获得技术支持。提高网络商家的责任意识,对网络安全也能起到积极的作用。依法落实相关网络连接备案制度,全面摸清网络接入服务运营商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各方的底数,改被动为主动,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库,实现一种动态的监管。同时,通过网络商家的各种管理方式,培养论坛的“意见领袖”,强化“网络把关人”的各种意识。充分发挥“意见领袖”的作用,将“人肉搜索”的网络舆论引向正确的方向。
(四)大力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充分发挥媒体多方面的引导作用
随着群众对网络媒体的依赖,网络媒体的导向性显得尤为重要,同时要把握好媒体的真实性、及时性特点。网络越来越普及,网络媒体的影响力也就越来越大,但它发布的消息有很大的随意性,消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值得商榷。理性的群众还是希望从信得过的那些传统媒体那里获得相对比较可靠的信息。因此,媒体可以利用网络作为获取信息的主要来源,但更要恪守新闻真实性原则,帮助网民辨别信息的真伪,正确引导网民,提高辨认真伪的能力。网民们要将传统道德教育的优势与当前时代发展的道德观念相结合,真正地树立起网络道德观念,倡导网络自律,提供更为广阔安全可靠的网络平台,营造真正的绿色网络环境。互联网是一柄双刃剑,既可以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捷与舒适,同样隐藏着各种各样的无奈与陷阱。因此,冲刷网络尘埃、净化网络环境、建设网络文化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个人信息安全是社会主义信息社会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人肉搜索”与个人信息安全的纠葛才刚刚开始。我们必须进一步提高这方面的认识,以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方针,规范“人肉搜索”行为的发展,努力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以管理保安全,以安全促发展。
所谓单纯加强监管在网络上恐怕意义不大,网民自身素养的提高,不是一天两天就能促成的,
需要长期的教育与培养。通过有益的倡导、舆论的宣传,使受众认识到介入传播时自身言论表达的适宜性,号召网民共同建造健康的网络环境,提高网民的辨别力,在处理和应对网络事件时多些理性和冷静,而不是滥用言论自由的话语权,一味狂热的跟风,参与追捧、贬低、恶搞活动。而传统媒体也应加强对突发新闻的报道,快速、准确、全面地给予受众所需的信息,并坚持正确的导向。我国的传统媒体的导向性毋庸置疑,但在互联网高度发展的今天,应在快速与全面上下些功夫,不断提高自身对新闻事件的处理能力,弥补自身的不足,充分发挥正确导向的作用。
个人基本信息如何才能安全?信息安全并不简单,安全威胁的日益复杂性却让信息安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不再是某个传统的单一安全产品所能解决的问题。在信息安全这件事上,要做的远不止防病毒这么简单,可信才是安全的本质。“人肉搜索”最初是从社会道德的需求出发,而后却发展成侵权“人肉搜索”事件,损害了社会公共道德;最初是以网络舆论自由的起点出发,而后却侵害被搜索人的个人信息安全,剥夺了现实中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在新的形势下,要更加注重对“人肉搜索”的管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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