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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全文学习材料.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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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二级,三级,四级,五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法律,法规,条例,制度,-,学习解读,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全文,-,免费资源功苁呺:志慧管理(,zhgl8008,),【颁布机关】财政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发布文号】财政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令第107号,【发布日期】2021-12-01,【实施日期】2022-01-01,【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前言,办法明确,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情

2、形,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日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日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核算。,根据办法,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需要垫付抢救费用的相关材料。受害人或者其亲属对尚未支付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需要垫付抢救费用的相关材料。,办法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抢救费用垫付通知或者申请人的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以及相关材料后,

3、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相关指南和规范,以及规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申请人: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结算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处理该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办法内容,办法明确,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情形,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

4、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日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日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核算。,根据办法,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需要垫付抢救费用的相关材料。受害人或者其亲属对尚未支付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需要垫付抢救费用的相关材料。,办法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抢救费用垫付通知或者申请人的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以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

5、本办法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相关指南和规范,以及规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申请人: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结算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处理该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 保监会 公安部 卫生部 农业部令第56号)同时废止。,明确

6、三种情形由救助基金垫付,目录,Contents,01,总则,02,救助基金筹集,03,救助基金使用,04,救助基金管理,05,法律责任,06,附,则,总则,第一章,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一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第二条,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地方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7、,救助基金管理应当坚持扶危救急、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保障救助基金安全高效和可持续运行。,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的设立以及管理级次,并推进省级以下救助基金整合,逐步实现省级统筹。,第四条,财政部门是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财政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并对省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根据救助基金设立情况,依法监督检查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按照规定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对其管理情况进行考核。,第五条,国务

8、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缴纳救助基金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并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做好相关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追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做好相关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追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相关指南和规范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以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第六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应

9、当通过多种渠道加强救助基金有关政策的宣传和提示,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亲属申请使用救助基金提供便利。,第七条,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依法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或者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专业机构可以作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救助基金运行管理。,第八条,救助基金筹集,第二章,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救助基金孳息;,(五)地方政府按照规定安排的财政临时补助;,(六)

10、社会捐款;,(七)其他资金。,第九条,每年5月1日前,财政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收支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当年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省级人民政府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具体提取比例。,以省级为单位,救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上一年度支出金额3倍以上的,本年度暂停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第十条,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确定的比例,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足额转入省级救助基金账户。,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预算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全额划

11、拨至省级救助基金账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向救助基金安排临时补助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预算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拨付。,第十三条,救助基金使用,第三章,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日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日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核算。,第十四条,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

12、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第十五条,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需要垫付抢救费用的相关材料。,受害人或者其亲属对尚未支付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需要垫付抢救费用的相关材料。,第十七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抢救费用垫付通知或者申请人的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以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

13、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相关指南和规范,以及规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申请人:,(一)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二)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结算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处理该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八条,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

14、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第十九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同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二十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垫付申请进行审核时,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核实情况,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一条,救助基金

15、管理机构与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单位就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第二十二条,救助基金管理,第四章,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一经确定,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3年内不得变更。,第二十三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接收救助基金资金;,(二)制作、发放宣传材料,积极宣传救助基金申请使用和管理有关政策;,(三)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及时垫付;,(四)追偿垫付款,向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单位通报拒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信息;,(五)如实报告救助基金业务事项;,(六)管理救助基金的其他职责。,第

16、二十四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符合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建立数据信息交互机制,规范救助基金网上申请和审核流程,提高救助基金使用和管理效率。,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热线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能够及时受理、审核垫付申请。,第二十五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开以下信息:,(一)救助基金有关政策文件;,(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电话、地址和救助网点;,(三)救助基金申请流程以及所需提供的材料清单;,(四)救助基金筹集、使用、追偿和结余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五)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考核结果;,(六)救助基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救助

17、基金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被救助人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二十六条,救助基金账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使用,不得用于担保、出借、投资或者其他用途。,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情形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侦破后,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应当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

18、行追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已经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应当退还救助基金垫付的相应费用。,对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或者其受益人不明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在扣除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代为保管死亡人员所得赔偿款,死亡人员身份或者其受益人身份确定后,应当依法处理。,第二十九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已经履行追偿程序和职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追偿未果的,可以提请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批准核销:,(一)肇事逃逸案件超过3年未侦破的;,(二)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终止,依法认定无财产可供追偿的;,(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

19、责任人、应当退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依法认定无财产可供追偿或者退还的。,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遵循账销案存权存的原则,制定核销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至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送至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并接受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年度考核、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变更或者终止时,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对救助基金进行清算。,第三十二条,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救助基金的筹集、

20、使用、管理和追偿情况。,第三十三条,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第三十四条,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年度服务数量和质量结算管理费用。,救助基金的管理费用列入本级预算,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第三十五条,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在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时,应当书面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可以变更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审核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并进行垫付的;,(二)提供虚假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救助基金的;,(四)违规核销的

21、;,(五)拒绝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六)可能严重影响救助基金管理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追偿以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相关情况报送至财政部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第三十七条,法律责任,第五章,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未依法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及时足额转入救助基金账户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进行催缴,超过3个工作日仍未足额上缴的,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告。,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抢救费用材料或者拒绝、推诿、拖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

22、理。,第三十九条,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附则,第六章,本办法所称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人员。,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相关指南和规范,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接运、存放、火

23、化、骨灰寄存和安葬等服务费用。具体垫付费用标准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参考有关规定确定。,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参照适用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有关主体的职责,细化垫付等具体工作流程和规则,并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 保监会 公安部 卫生部 农业部令第56号)同时废止。,第四十六条,汇报结束 感情聆听,法律,法规,条例,制度,学习解读,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全文,免费资源功苁呺:志慧管理(,zhgl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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