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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质量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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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XXXX服饰 质 量 标 准 手 册 文件编号:QM-00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XXXX服装服饰类产品应遵循的标示标注规范和质量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XXXX所有服饰类产品:包括防辐射类目、内衣内裤类目、及纺织服装服饰分类下的所有产品。 主要参考文献 GB 5296.4—2012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GB/T 1335—2008 服装号型 GB/T 6411—2008 针织内衣规格尺寸系列 GB/T 29862—2013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 8685—2008 纺织品 维护标签规范 符号法 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 31701-2015 国家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第一章 总体要求 4 一、 产品标识标志要求 4 二、 产品质量要求 4 三、 产品验货要求 5 第二章 通用标准 8 一、 标准列表 8 二、 使用说明的内容 8 三、 GB/T 8685-2008纺织品维护标签符号列表 12 第三章 产品安全技术类别 15 一、 XXXX纺织服装产品安全技术类别 15 二、 适用范围 15 三、 术语和定义 15 四、 XXXX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指标要求 16 第四章 XXXX产品执行标准列表 16 第五章 纤维含量的标识规范 17 一、 XXXX产品纤维含量标示 17 二、 国家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GB/T 29862—2013 17 1、 范围 17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7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8 4、 纤维含量标签要求 18 5、 纤维含量和纤维名称标注原则 18 6、 纤维含量表示方法及示例 19 7、 纤维含量允差 23 8、 纤维含量标识符合性的判定 24 第六章 XXXX面料品质标准与检验 24 一、 合格面料的基本要求 24 二、 XXXX面料采用安全技术要求 25 三、 面料物理品质检验内容 26 四、 面料外观品质检验内容 28 五、 四分制检验 31 六、 面料常规检验工作标准 32 第七章 XXXX辅料品质标准与检验 35 一、 服装辅料定义: 35 服装辅料:指构成服装时除面料外,用于服装上的一切材料都称为服装辅料。服装辅料品种繁多,常见主要有以下8类。 35 二、 合格辅料的基本要求 37 三、 XXXX常用辅料检验检测参考标准列表 38 四、 辅料常规受检数量规定 39 五、 线、带、花边常规检验工作标准 40 六、 其他辅料检验方式与判定标准 42 第一章 总体要求 一、 产品标识标志要求 1、 XXXX服装服饰类产品必须带有完整规范的范简体中文吊牌与耐久性标签。 1.1 吊牌:吊牌上应标注商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商品号型和规格、执行标准、使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商品等级、洗涤护理标签、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安全类别。 1.2 耐久性标签:耐久性标签即为缝在衣服上的耐久性标识,在产品使用过程及成事面地附者旦内容完好无缺,需包含: 商品号型和规格、使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护理标签。 2、 XXXX服装服饰类产品必须带有完整人民币价格标识与识别条形码。 2 2.1 价格:产品价格即XXXX服饰产品统一人民币价格标识。 2.2 条形码:产品条形码即XXXX服饰产品在国家商品总局备注的商品唯一识别编码。 二、 产品质量要求 1、 产品安全性必须符合XXXX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高于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全部要求,如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18401-2010)标准更新,则XXXX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同步更新。 2、 产品质量必须高于(至少符合)商品标签上所标示的国家标注/行业标准。如标注企业标准则企业执行标准高于国家标注/行业标准要求。 三、 产品验货要求 1、 致命缺陷:产品任何部位出现或任何形式存在的致命缺陷判定为不合格。 1.1 违反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缺陷,判定为致命缺陷。 1.2 直接构成或影响产品功能性、安全性、产品寿命的缺陷,判定为致命缺陷。 1.3 任何材料采用错误、零部件缺失、工艺不符、规格超出公差范围的缺陷,判定为致命缺陷。 1.4 100CM外目测可见的外观瑕疵,判定为致命缺陷。 2、 严重缺陷 2 2.1 违反XXXX标准要求的缺陷,判定为严重缺陷。XXXX标准未涉及内容以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为准,如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判定为严重缺陷。 2.2 在50CM外目测可识别制造工艺未达标,判定为严重缺陷。 2.3 产品任何部位原材料50-100CM范围目测可见瑕疵及污渍,判定为严重缺陷。 3、 轻微缺陷 3 3.1 在50CM外目测不可识别制造工艺未达标,判定为轻微缺陷。 3.2 产品非重要部位50-100CM范围目测不可见瑕疵及污渍,判定为轻微缺陷。 3.3 产品表体附着3CM以下线毛不超过3根(不可同一部位出现),判定为轻微缺陷。 3.4 各种标示与规定要求标示位置不符或包装有陈旧感或表体有灰尘,判定为轻微缺陷。 4、 常见缺陷判定标准 检验类目 面料不良 缺陷内容 标准范围 致命缺陷 严重缺陷 轻微缺陷 布疵、纱疵:粗纱、色纱、油纱、抽纱、异性纱等 A区≥0.5cm B区/C区≥1cm √ - - 0.2≤A区<0.5cm 0.5≤B区/C区<1cm × √ - A区<0.2cm B区/C区<0.5cm × × √ 破洞 任何部位 √ - - 起毛、起球、掉毛、掉绒等 任何部位 √ - - 布料色差 单元产品外观重要部位(色差<4级) 日光(或仿日光源)下目视可见 √ - - 单元产品外观次要部位(色差<4级)不同单元产品互差(色差<3.5级 ) 日光(或仿日光源)下目视可见 × √ - 不可恢复褶皱 A区≥0.5cm B区/C区≥1cm √ - - 0.2≤A区<0.5cm 0.5≤B区/C区<1cm × √ - A区<0.2cm B区/C区<0.5cm × × √ 纱向错误 外观部位 √ - - 大于15度偏斜 外观部位 × √ - 小于15度偏斜 外观部位 × × √ 检验类目 工艺处理不良 缺陷内容 标准范围 致命缺陷 严重缺陷 轻微缺陷 绣花不良 绣花不完整、错位 √ - - 绣花色差、脱色、连续跳针≥3针 × √ - 印花不良 印花不完整、错位 √ - - 边际模糊、拖色、露底、斑点 × √ - 对称部位互差 A区门襟、贴袋≥0.5cm √ - - 其他:A区≥0.8cm B区/C区≥1.2cm × √ - 检验类目 车缝不良 缺陷内容 标准范围 致命缺陷 严重缺陷 轻微缺陷 开缝、爆口 任何部位 √ - - 明显皱褶、波纹扭曲 任何部位 × √ - 模糊皱褶、波纹扭曲 除A区部位外其他部位 × × √ 断线/双轨迹线 A/B区明线 × √ - C区明线 × × √ 连续性跳针 A区>2针 , B/C区>3针 √ - - A区≤2针 ,B/C区≤3针 × √ - 间断性跳针 A区>2针 , B/C区>3针 × √ - A区≤2针 ,B/C区≤3针 × × √ 倒针不良 A 、B、C × × √ 针孔/针痕 A区≥3针 × √ - A区<3针 ,B/C区<4针 × × √ 明线止口 任何部位明线下坎 √ - - A区偏移互差≥0.2 × √ - B/C区偏移互差≥0.3 × √ - 双轨线 A区 √ - - B/C区 × √ - 检验类目 零部件、整理不良 缺陷内容 标准范围 致命缺陷 严重缺陷 轻微缺陷 金属配件氧化、锈迹 A区≥0.2cm B区/C区≥0.5cm × √ - A区<0.2cm B区/C区<0.5cm × × √ 产品受潮、油污、发霉 × √ - 电镀不良 任何部位 × √ - 金属利边、点 任何部位 √ - - 纽扣订反、钮门扣不过 任何部位 × √ - 遗留断针 任何部位 √ - - 唛头未订牢、局部补订 规定部位 × √ - 拉链掉齿、不闭合 规定部位 √ - - 错码、标示不规范、不正确 规定部位 √ - - 第二章 通用标准 一、 标准列表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适用范围 1 GB 5296.4-2012 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 2 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服装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服用、装饰用和家用纺织产品 3 GB 31701-2015 国家婴童纺织、服装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服用、装饰用和家用纺织婴童产品 4 GB/T 8685-2008 纺织品 维护标签规范 本标准包括了水洗、漂白、干燥和熨烫及维护方法也包括干洗和湿洗的专业纺织品维护方法。 但不包括工业洗涤 5 GB/T29862-2013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产品纤维含量的标签要求、标注原则、表示方法、允许偏差以及标识符合性的判定,并给出了纺织纤维含量的表示示例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纺织 二、 使用说明的内容 使用说明(即称之为产品标识)是一种向消费者传达产品的性能、质量状况、使用方法等信息的工具,服装产品使用说明有扣在服装上的吊牌和缝在服装产品上的耐久性标签。 纺织服装的耐久性标签是一直附着在纺织服装产品本身上,并能承受该产品使用说明中规定的使用过程,并保持字迹清楚易读的标签,也就是常说的:水洗标/洗唛、尺码标/烟治唛。 1、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使用说明应标注承担法律责任的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则应标注其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大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2、 产品名称 1 2 2.1 使用说明应标注产品名称,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术语及定义的,宜采用标准规定的名称,若没有术语及定义的,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或者俗名。 例:含毛 30%以下针织品,产品名称不能标为:“**毛衫”,应标为:“**针织衫” 2.2 产品名称尽量与选用的产品标准名称相一致。 例:梭织牛仔产品需标注“水洗产品”或“原色产品”字样时。产品名称:女牛仔裤(水洗产品) 2.3 产品名称尽量与选用的产品标准名称相一致。 例:针织圆领恤,产品标准选用《FZ/T 73020-2004 针织休闲服装》, 产品名称:男针织上衣 3、 产品号型和规格 1 2 3 3.1 使用说明应标注按照GB/T 1335.2或GB/T 6411表示服装号型的方式标明产品的适穿范围。前缀统一标注“号型”表示方式为:号+型+体型。号是指人体身高,型是指胸围或腰围,体型是指人体的胸围和腰围的差值,分为Y、A、B和C,其中,Y表示偏瘦,A表示正常体型,B表示偏胖,C表示肥胖 3.2 针织类服装也可标明产品长度或产品围度。 3.3 文胸按产品标准要求标明型号,前缀统一标注“型号”。 我司产品规格对照表(见下表) 3.4 梭织上装 号型 155/80A 160/84A 165/88A 170/92A 175/96A 尺码 S M L XL XXL 身高范围 155-160 160-165 165-170 170-175 175-180 体重范围KG 40-45 45-50 55-60 65-70 75-80 3.5 梭织上装 号型 155/64C 160/68C 165/72C 170/78C 175/82C 尺码 S M L XL XXL 身高范围 153-157 158-162 162-167 168-172 173-180 体重范围KG 40-45 50-55 55-60 60-65 70-75 3.6 针织上装 号型 155/80 160/85 165/90 170/95 175/100 尺码 S M L XL XXL 身高范围 155-160 160-165 165-170 170-175 175-180 体重范围KG 40-45 45-50 55-60 65-70 75-80 3.7 针织下装 号型 155/90 160/95 165/100 170/105 175/110 尺码 S M L XL XXL 身高范围 153-157 158-162 162-167 168-172 173-180 体重范围KG 40-45 50-55 55-60 60-65 70-75 3.8 文胸类 号型 胸围 号型 胸围 号型 胸围 号型 胸围 号型 胸围 上下围差 70A 80-84 75A 85-88 80A 90-93 85A 95-98 10 70B 84-86 75B 89-91 80B 94-96 85B 99-101 90B 104-106 12.5 70C 86-88 75C 91-93 80C 96-98 85C 101-103 90C 106-108 15 70D 88-90 75D 93-95 80D 98-100 85D 103-105 90D 108-110 17.5 75E 95-97 80E 100-102 85E 105-107 90E 110-112 20 4、 原料的成份及含量 1 2 3 4 4.1 使用说明应按GB/T 29862-2013规定标注服装的纤维成分及含量。 4.2 皮革服装应按QB/T 2662规定的命名规则标明皮革的种类名称及产品的真实属性。 4.3 常见标注误区: A. 使用不规范的纤维名称:如天丝,只是纤维的商标名称,其规范的名称是莱赛尔 B. 纤维名称与产品实际所含的纤维不符:如市面上的一些羊绒产品,根本不含羊绒,实际是羊毛或腈纶等 C. 产品中某些主要部位的纤维含量未标注 D. 纤维含量偏差超出规定允差范围 E. 吊牌与耐久性标签上标注的纤维成分含量不一致 F. 标注内容不规范:如“100%纯棉” 4.4 常规标注要求: A. 排列次序:按含量比例从大到小排列 B. 使用对应标准规定的纤维规范名称:天然纤维按GB/T 11951规定,化纤按GB/T 4146.1规定,羽绒羽毛按GB/T 17865规定 C. 每种纤维的含量不能超过允许偏差:单组成份纤维允差为0,多组成份纤维允差为5%,当标签上某种纤维含量≤10%时允差为3%,当某种纤维含量≤3%时实际含量不能为0。 D. 纤维成分含量出现在同一产品不同形式的标签上,其内容必须一致 E. 如果是拼接产品,表面积超过整体15%的部分必须标注其成分含量 5、 维护方法 5 5.1 使用说明应按GB/T 8685规定的维护标签,维护标签的符号包括水洗、漂白、干燥、熨烫和专业维护5项,且顺序为水洗、漂白、干燥、熨烫和专业维护。 5.2 维护标签必须按GB/T 8685 规定的图形符号标注,可同时加注与图形符号相对应的简单说明性文字。当然不加解释性文字也是可以的。 5.3 GB/T 8685规定,应使用足够和适当的符号,没有明确一定要使用5个。通常采用必须不少于5个,因为当符号不足,消费者在使用维护过程中发生问题,就很容易引起纠纷。 5.4 因为每一个符号都代表了其唯一的维护方式。当符号满足不了需要时,也可用文字予以补充说明,如套里服装要求分开水洗,或规定仅反面熨烫服装等。 6、 产品的执行标准 6 6.1 使用说明应标明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产品标准可以是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 6.2 产品标准可根据产品的类型、材质、款式、工艺和功能等因素选择最为适当的产品标准。比如一款运动型的针织T恤衫,这时根据其材质为针织面料和其款式为运动服装,更宜采用GB/T 22853—2009《针织运动服》作为执行标准,而不用GB/T 22849—2009《针织T恤衫》 6.3 产品标准不可出现标准号写错或印刷不完整,缺少“/T”或年份。 6.4 当同一件产品可选用多个标准时,优先选择级别更高的标准。 6.5 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还需要在使用说明上注明相关信息。 如:FZ/T 81006—2007《牛仔服装》要求注明“水洗产品”或“原色产品”字样等。 7、 产品的安全类别 7 7.1 使用说明应按GB 18401—2010标明产品的安全类别(36个月以下婴幼儿及3-14岁儿童穿着产品除外),安全类别分为B类和C类 7.2 36个月以下婴幼儿及3-14岁儿童穿着产品应按GB 31701-2015标明产品的安全类别,安全类别分为A类、B类和C类,36个月以下婴幼儿产品还须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 7.3 安全类别标注根据产品的理化性能符合哪一类而定,但要注意安全类别与产品类别的区别,产品类别是:婴幼儿产品、直接接触皮肤产品和非直接接触皮肤产品。 7.4 安全类别与产品类别是不同的概念,但有一定的联系:婴幼儿产品必须符合A类技术要求,直接接触皮肤产品最低要符合B类技术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产品最低要符合C类技术要求。严格来说除了婴幼儿产品之外,不能将产品类别附加标注在安全类别处。 8、 产品质量等级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8 8.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标识标注规范》的明文规定,服装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中标注“产品质量等级”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9、 使用和贮藏条注意事项 9 9.1 因使用不当及储藏不当可能造成产品损坏的产品,应标明使用注意事项和储藏方法。 9.2 使用注意事项和储藏方法没有强制要求,根据产品的需要进行标注即可。 10、 使用说明意义与其他要求 10 10.1 使用说明(即称之为产品标识)是一种向消费者传达产品的性能、质量状况、使用方法等信息的工具,服装产品使用说明包括:扣在服装上的吊牌和缝在产品上的耐久性标签。 10.2 吊牌使用说明必须包含本章(二、)1~8节规定的内容,其中第8节为法律条文所规定,所以也须标注。第9节则根据产品的需要进行标注。 10.3 耐久性标签是一直附着在纺织服装产品本身上,并能承受该产品使用说明中规定的使用过程,并保持字迹清楚易读的标签;耐久性标签也就是常说的:水洗标/洗唛、尺码标/烟治唛。 10.4 当同一(不可拆分单元)产品使用说明出现在不同形式的标签上时,必须保证所有标注内容一致。 三、 GB/T 8685-2008纺织品维护标签符号列表 1、 水洗符号 图标 中文说明 英文说明 最高水温30℃,常规洗涤 maximum 30℃, normal cycle 最高水温30℃,缓和程序洗涤 maximum 30℃, perament press cycle 最高水温30℃,非常缓和程序洗涤 maximum 30℃, delicatecycle 最高水温40℃,常规洗涤 maximum 40℃, normal cycle 最高水温40℃,缓和程序洗涤 maximum40℃, perament press cycle 最高水温40℃手洗 hand wash (do not machine wash) 不可水洗 do not wash 2、 漂白符号 图标 中文说明 英文说明 允许使用任何氯漂剂 chlorine bleaching 仅允许氧漂/非氯漂 only oxygen bleaching / only non- chlorine bleaching 不可漂白 do not chlorine bleaching 3、 自然干燥符号 图标 中文说明 英文说明 悬挂晾干 line drying 悬挂滴干 drip line drying 在阴凉处悬挂晾干 line drying in shade 在阴凉处悬挂滴干 drip line drying in shade 平摊晾干 flat drying 平摊滴干 drip flat drying 在阴凉处平摊晾干 flat drying in shade 在阴凉处平摊滴干 drip flat drying in shade 4、 翻转干燥符号 图标 中文说明 英文说明 可转笼翻转干燥,排气口最高温度60℃ tumble drying low 可转笼翻转干燥,排气口最高温度80℃ tumble drying medium 不可转笼翻转干燥 do not tumble drying 5、 熨烫符号 图标 中文说明 英文说明 最高温度110℃熨烫 iron maximum temperature of 110℃ 最高温度150℃熨烫 iron maximum temperature of 150℃ 最高温度200℃熨烫 iron maximum temperature of 200℃ 不可熨烫 do not ironing 6、 专业维护程序符号 图标 中文说明 英文说明 常规干洗 Dry cleaning normal cycle 缓和干洗 Dry cleaning delicate cycle 不可干洗 do not dry cleaning 专业常规湿洗 Professional wet cleaning 专业缓和湿洗 Professional wet cleaning sensitively 第三章 产品安全技术类别 一、 XXXX纺织服装产品安全技术类别 1、 XXXX产品安全技术要求:高于国家纺织、服装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18401-2010 2、 本章以列明之各项安全技术指标要求,XXXX产品以本章规定要求执行。 3、 本章所未列明其他安全技术指标要求,XXXX产品安全技术项目指标范围参考国家纺织、服装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18401-2010安全技术指标要求,但必须高于或等于GB18401-2010安全技术指标要求 二、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XXXX在国内生产、销售的服用和家用纺织产品,出口产品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 术语和定义 1 2 1、 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为保证纺织产品对人体健康无害而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 2、 纺织产品: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纺、织、染等加工工艺或再经缝制、复合等工艺而制成的产品,如纱线、织物及其制成品。 3、 婴幼儿纺织产品:年龄在 36 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一般适用于身高 100cm 及以下婴幼儿使用的纺织产品) 4、 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在穿着或使用时,产品的大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纺织产品。 5、 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在穿着或使用时,产品不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或仅有小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纺织产品。 四、 XXXX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指标要求 项目 A类 B类 C类 甲醛含量/(mg/kg) 20 70 150 pH值(a) 4.0~7.5 4.0~8.5 4.0~9.0 染色牢度(b)/级 耐水(变色、沾色) >4 ≥4 ≥3.5 耐酸汗渍(变色、沾色) >4 ≥4 ≥3.5 耐碱汗渍(变色、沾色) >4 ≥4 ≥3.5 耐干摩擦 >4 ≥4 ≥3.5 耐唾液(变色、沾色) >4 —— —— 异味 无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 (mg/kg) 禁用 第四章 XXXX产品执行标准列表 产品品类 执行标准 标准名称 金属马夹 FZ/T81007一2012 单、夹服装纺织产品行业标准 全银半银 FZ/T81007一2012 单、夹服装纺织产品行业标准 梭织打底裤 FZ/T81007一2012 单、夹服装纺织产品行业标准 针织打底裤 FZ/T73029一2009 针织裤纺织产品行业标准 月子服 GB/T8878一2014 棉针织内衣国家标准 束腹类 FZ/T73011一2013 针织腹带纺织产品行业标准 文胸 FZ/73012一2008 文胸纺织产品行业标准 内裤 GB/T8878一2014 棉针织内衣国家标准 枕头 GB/T22843一2009 枕、垫类产品国家标准 手机套 QB/T1619-2006 票夹轻工产品行业标准 第五章 纤维含量的标识规范 一、 XXXX产品纤维含量标示 XXXX产品纤维含量标示引用(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GB/T 29862—2013)全部内容。 二、 国家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GB/T 29862—2013 1、 范围 XXXX纺织产品遵循本标准规定了纺织产品纤维含量的标签要求、标注原则、表示方法、允差以及标识符合性的判定,参照纺织纤维含量的标识示例。 本标准适用于XXXX在国内销售的纺织产品。附录A中列举的产品不属于本标准的范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146. 1 纺织品 化学纤维 第1部分:属名 GB/T 11951 纺织品 天然纤维 术语 GB/T 17685羽绒、羽毛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 2 3 3.1 纺织产品 textile products 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纺、织、染等加工工艺或再经缝制、复合等工艺而制成的产品,如纱线、织物及其制成品。引用[GB 18401—2010定义 3.1] 3.2 耐久性标签 permanent label 一直附着在产品本身上,并能承受该产品使用说明中的维护程序,保持字迹清晰易读的标签。引用 [GB 5296. 4—1998定义 3. 4] 4、 纤维含量标签要求 4 4.1 每件产品应附着纤维含量标签,标明产品中所含各组分纤维的名称及其含量。 4.2 每件制成品应附着纤维含量的耐久性标签。 4.3 对采用耐久性标签影响产品的使用或不适宜附着耐久性标签的产品(例如,面料、绒线、手套和袜子等),可以采用吊牌等其他形式的标签。 4.4 整盒或整袋出售且不适宜采用耐久性标签的产品,当每件产品的纤维成分相同时,可以以销售单元为单位提供纤维含量标签。 4.5 当被包装的产品销售时,如果不能清楚地看到纺织产品(符合4. 4的产品除外)上的纤维含量信息,则还需在包装上或产品说明上标明产品的纤维含量。 4.6 含有两个及以上且纤维含量不同的制品组成的成套产品;或纤维含量相同,但每个制品作为单独产品销售的成套产品,则每个制品上应有各自独立的纤维含量标签。 4.7 纤维含量相同的成套产品,并且成套交付给最终消费者时,可将纤维含量的信息仅标注在产品中的一个制品上。 4.8 如不是用于交付给最终消费者的产品,其纤维含量标签的内容可采用商业文件替代。 4.9 耐久性纤维含量标签的材料应对人体无刺激,应附着在产品合适的位置,并保证标签上的信息不被遮盖或隐藏。 4.10 纤维含量标签上的字迹应清晰、醒目,文字应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也可同时使用其他语种的文字,但应以中文标识为准。 4.11 纤维含量可与使用说明的其他内容标注在同一标签上。当一件纺织产品上有不同形式的纤维含量标签时,应保持其标注内容的一致性 5、 纤维含量和纤维名称标注原则 5 5.1 纤维含量以该纤维的量占产品或产品某部分的纤维总量的百分率表示,宜标注至整数位。 5.2 纤维含量应采用净干质量结合公定回潮率计算的公定质量百分率表示。 注:采用显微镜方法的纤维含量以方法标准的结果表示,未知公定回潮率的纤维参照同类纤维的公定回潮率或标准回潮率。如果采用净干质量百分率表示纤维含量,需明示为净干含量。 5.3 纤维名称应使用规范名称,天然纤维名称采用GB/T 11951中规定的名称,化学纬维名称采用GB/T 4146. 1中规定的名称,羽绒羽毛名称采用GB/T 17685中规定的名称。化学纤维有简称的宜采用简称。 5.4 对没有规范名称的纤维或材料,可参照附录B标注。 5.5 在纤维名称的后面可以添加如实描述纤维形态特点的术语,例如,涤纶(七孔)、棉(丝光)。 注:必要时,相关方需提供描述纤维形态特点的证明或验证方法。 6、 纤维含量表示方法及示例 6 6.1 仅有一种纤维组分的产品,在纤维名称的前面或后面加“100%”,或在纤维名称的前面加“纯”或“全”表示(见示例1)。 全棉 纯棉 棉100% 示例 1 a) b) c) 6.2 两种及以上纤维组分的产品,一般按纤维含量递减顺序列出每种纤维的名称,并在名称的前面或后面列出该纤维含量的百分比(见示例2)。当产品的各种纤维含量相同时,纤维名称的顺序可任意排列(见示例3)。 棉 60% 聚酯纤维 30% 锦纶 10% 60% 棉 30% 聚酯纤维 10% 锦纶 示例 2 a) b) 棉 55% 粘纤 45% 55% 棉 45% 粘纤 示例 3 a) b) 6.3 如果采用提前印好的非耐久性标签,标签上的纤维名称按一定顺序列出,且留有空白处用于填写纤维含量百分比,这种情况不需按含量递减的顺序排列。 6.4 含量≤5%的纤维,可列出该纤维的具体名称,也可用“其他纤维”来表示(见示例4);当产品中有两种及以上含量各≤5%的纤维且其总量≤15%时,可集中标为“其他纤维”(见示例5)。 60% 棉 36% 聚酯纤维 4% 其他纤维 棉 60% 聚酯纤维 36% 粘纤 4% 示例 4 a) b) 棉 90% 聚酯纤维 4% 粘纤 4% 氨纶 2% 棉 90% 其他纤维 10% 示例 5 a) b) 6.5 含有两种及以上化学性质相似难以定量分析的纤维,列出每种纤维的名称,也可列出其大类纤维名称,合并表示其总的含量(见示例6和示例7 ) 再生纤维素纤维 100% 70% 莱赛尔 30% 粘纤 示例 6 示例 7 6.6 带有里料的产品应分别标明面料和里料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见示例8)。如果面料和里料采用同一种织物可合并标注。 面料:65% 棉 / 35% 涤纶 里料:100% 涤纶 示例 8 6.7 含有填充物的产品,分别标明面料、里料和填充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见示例9)。羽绒填充物应标明羽绒的品名和含绒量(或绒子含量)(见示例10)。 示例10: 面料:65% 棉 / 35% 涤纶 里料:100% 涤纶 填充物:白鸭绒(含绒量80%) 面/里料:65% 棉 / 35% 涤纶 填充物:100% 聚酯纤维 示例 9 示例10 6.8 由两种及以上不同织物拼接构成的产品应分别标明每种织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见示例11〜示例14),单个织物面积或多个织物总面积不超过产品表面积15%的织物可不标。面料(或里料)的拼接织物纤维成分及含量相同时,面料(或里料)可合并标注。 衣身:100% 棉 袖子:65% 棉 // 35 %聚酯纤维 前衣片:羊毛 65% 腈纶35% 其 他:粘纤 100% 示例11 示例12 红色:100% 棉 黑色:65% 涤纶 / 35 % 棉 方格:65% 棉 // 35 %聚酯纤维 条纹:55% 棉 / 45 % 粘纤 示例13 示例14 6.9 含有两种及以上明显可分的纱线种类、图案或结构的产品,可分别标明各类纱线、 图案或结构的纤维成分含量;也可作为一个整体,标明每一种纤维含量(见示例15、示例16和示例17)。对纱线种类、图案或结构变化较多的产品可仅标注面积较大部分的纤维含量。 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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