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6. 2 维护人格尊严
课型:新授课
课时安排:2课时
学习目标: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教学,使学生明白人格尊严的内容和重要性,懂得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强个人修养,培养平等待人,尊重他人人格的道德修养。
过程与方法:通过案例研讨,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和探究意识,促进学生的道德践行,感悟和理解社会的法律要求和思想道德价值要求,形成正确的道德观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知识与能力:了解人格尊严的含义和内容,能判断哪些些是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案例,学会保护自身的人格尊严。
教学重点: 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教学难点: 1、人格尊严的理解;2、道德高尚的人能自觉维护他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第一课时 我们的人格尊严权利
一、自学提纲
(一)什么是人格尊严权?它包括哪些内容?
1. (含义)人格尊严权,是我们作为人 的权利。在法制社会中,公民基于 所享有的权利包括 、 、 、 、 等。侵犯公民的这些权利,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肖像权。肖像是指描绘具体人物形象的 和 ,它是公民身体特有的缩影或真实写照。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2)名誉权。名誉就是一个人的 ,是社会成员对某个公民的 、 、 等方面的评价。公民的名誉代表公民的人格尊严。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3)荣誉权。荣誉是国家、社会、组织授予公民的一种 或 。如“劳动模范”、“三好学生”等,属于一种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荣誉证书和奖章。
(4)姓名权。公民的姓名是区别于其他公民的 或 ,一般情况下,还包括公民的 、 、 等。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
(二)为什么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特殊保护?
1. 人格尊严权是未成年人的 之一。未成年人正处在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如果人格尊严受到侵害,其精神健康将受到巨大的损伤。
2. 在 、 和 中存在损害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行为。(人们对待未成年人往往不像对待成年人那么注意礼貌和尊重。有些家长和成年人在公共场合随意议论孩子的过错和辱骂孩子,有些学校和教师歧视、辱骂甚至体罚学生。)
3.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作为应当遵循的 之一。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的实施细则都对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作了相应的规定。
课前思考:1、阅读P36情景研讨:“你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了吗”;并思考教材P36所列问题。2、阅读P37个案研讨:“报社侵犯小陆的肖像权了吗”;并思考教材P37所列问题。
二、教与学(教学过程):
(一)导入 1995年3月,珠海瑞进电子有限公司,一位中国女员工因过度疲劳在工作台上打盹,为了惩罚这位“违规”女工的行为,外商女老板金珍仙突然让正在生产线上拼命干活的全体中国员工站队集合,大发雷霆地要求每个中国劳工双手举起做投降状,然后就地跪下,并声称若有一人不从就罚其余人“永远跪着上班”。
许多工人迫于无奈,犹豫中淌着泪水跪下了……”
请问:若是你当时也在场,为了保住饭碗,你会下跪吗?为什么?
(二)预习检查与交流
(三)师生互动
活动一:你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了吗?
(1)阅读P36情景研讨:“你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了吗”,小组讨论后面三个问题。
(3)小组讨论总结:人格尊严权利的含义与内容?
活动二:你来当法官
案例一:阅读P37个案研讨:“报社侵犯小陆的肖像权了吗”;并思考P37所列问题。
案例二:小陈是某市“三好学生”,由于在担任班长时与班主任在班级管理上有不同意见而发生了一些争执,被班主任在班会课上取消了该称号。
案例三:某网站举办"评选歌坛十大丑星"的活动。
案例四:阅读P39-40,“街头偶遇”,并思考教材P40所列问题。
案例五:某公司未经刘翔许可,使用刘翔的跨栏镜头作为广告封面。
案例六:在90年代一部热门电视剧《过把瘾》一个镜头:"江珊"跟"王志文"说:我父亲年青时,就是因为这个女人指向了一个路边群众(卖冰棍的老太太),而抛弃了我和妈妈,这也是为什么这么多年来我没去看他的原因(现今其父亲重病在床,无人理睬)。
小组讨论:以上案例中的当事人有侵权行为吗?为什么?
(四)课堂小结
(五)当堂训练
1.(单选)王某在照相馆拍了一张艺术照,该照相馆未经王某同意将其照片挂在橱窗内招揽生意。该照相馆的这种行为侵犯了王某的 ( )
A.名誉权 B.肖像权 C.隐私权 D.姓名权
2.(多选)下列属于侵犯公民姓名权的行为的有( )
A.假冒他人姓名签订合同 B.盗用他人姓名诬告领导 C.强迫他人使用有辱人格的姓名 D.某高校大学生李某假冒本版困难学生刘某的姓名,往其家里寄钱。
(六)课后拓展探究:收集生活中存在哪些侵犯未成年人人格尊严权利的事例。
三、学(教)后感
第二课时 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格尊严
一、自学提纲
(一)怎样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格尊严?
1. 学会运用 去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当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时,我们不能因为自己年纪尚小,害怕遭到报复而放弃应有的权利。譬如,我们可以视受伤害的程度,要求其 、 ,或要求其 、 ,严重的可以追究其 。
2. 自觉 的人格尊严。不应取笑别人的外貌、衣着、说话方式和动作,不应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更不能歧视身体或智力上有缺陷的人。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是一个文明的人所应具备的素质。
课前思考:阅读P40角色扮演:“我要打官司”,并根据P41要求作好相关准备。
二、教与学(教学过程):
(一)导入 观看视频《被50元钱践踏的自尊》,请你谈谈观后感。
(二)预习检查与交流
(三)师生互动
活动一: 为什么会这样?
小良因为以他人的名义画丑化老师的肖像图,受到老师的批评,并罚写5000字的检讨,个别同学知道了这件事后,在背后议论纷纷,指指点点,他的好朋友也因此将他以前画过谁的丑化图都透露出去了,这更是雪上加霜,原本以为回家可以透透气,结果回到家就被父亲一顿痛打,因为老师早已将事情通报给了家长了。可怜的小良左思右想很是郁闷:“为什么会这样?”
小组讨论:1.你发现了几个侵犯人格尊严的问题?
2.当以上的侵权案例发生时,甚至有更严重的侵权行为发生时,我们(特别是作为未成年人的我们)该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活动二: 街头偶遇
阅读教材P39-40情景研讨“街头偶遇”,思考后面两个问题,并小组交流汇报。
活动三: 我要打官司
根据P40角色扮演“我要打官司”材料要求,以小组为单位为赵倩起草一份起诉书。
附:起诉书格式
X事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或盖章)
X年X月X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X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XX份;
三、其他材料XX份。
(四)课堂小结
(五)当堂训练
1.当你遇到下列情形时,你会怎样做?并简要说明理由。
(1)课间活动,你的好朋友喊你的绰号,还说这是表示你们关系亲密。
做法: 理由:
(2)在家里,父母为了关心你,未经你同意,拆看了你的信件。
做法: 理由:
(3)当你作业没完成时,老师说你比猪还懒,就是一头懒猪。你回家告诉家长,家长则认为老师骂得对,“打是亲,骂是爱”。
做法: 理由:
(六)课后拓展探究:阅读41-42相关内容,谈谈你对人格尊严的所思所感。
三、学(教)后感
课外阅读材料: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特殊保护
我国法律对包括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的特别规定
一、孩子也有人格尊严
二、突发事件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三、讯问未成年人时应通知监护人到场
四、国家助力戒除儿童网瘾
五、对未成年人犯错处罚应注意方式
案例:两名不满12岁的双胞胎兄弟在书店偷拿了两张光盘。书店的保安发现后,将他们当众留置审问,造成二人精神极度恐惧。二人回家后害怕父母责骂,双双跳楼自杀。后其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书店赔偿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书店对孩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近24万元;孩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承担次要责任。
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机关处理未成年人问题尚且如此,其他部门自不待言,在处理相关事宜时,当然要注意方式方法,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六、父母外出要委托“代家长”
七、父母不能偷看孩子日记
案例:2007年1月,在河南商报和心理专家举办的“问题少年”见面会上,15岁的女孩小雪很长时间不和爸爸说话,在心理咨询师的引导下,孩子才说出来是因为爸爸偷看了她的日记。
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八、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案例:2007年,袁女士与丈夫陈某达成离婚协议,婚生男孩由男方抚养,袁女士每月付给抚养费150元。离婚后,陈某一直在外地打工,未对孩子尽任何抚养义务。今年5月,袁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原、被告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陈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60元。
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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