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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公平正义原则
论文摘要: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价值和基本特征。党的十七大报告把大力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大任务,表明我党对公平正义问题在理论认识方面的深化,对于在实践中实现公平正义的高度重视。当今的中国已经初步创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所处的阶段来看,多种所有制和经济成份并存,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出现了利益的分化与多元化,导致在社会财富和收入分配中存在着矛盾与冲突。实现经济利益收入分配的公平正义,是我国广大公众当前强烈追求的首要价值。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公平正义等已经成为人们十分关注的价值领域,实现和维护公平正义已经成为当今中国的一个突出问题。
我们所要追求实现的社会经济利益收入分配的公平正义,包括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公平正义,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公平正义等。当前我国社会中经济利益收入分配方面的负面问题越来越明显和严重,表现为初次分配不尽合理而且差距过大,再分配严重乏力甚至产生逆向的分配效果。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实现经济利益收入分配之公平正义的重要性,认真解决现实存在的各种不公平不正义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促进经济利益收入分配的公平正义。
论文关键词:经济利益 财富和收入分配 公平正义
一、让公平正义成为社会主义
什么是公平正义?所谓公平,一般是指对所有人“一碗水端平”、一视同仁、不偏不倚;所谓正义,一般是指待人处事正当、合理,给予其应得的对待和处置。对公平和正义可划分为个人的公平和正义,以及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公平正义是一种价值理念,也是社会价值分配的实际结果和状态。公平正义的主旨是指向社会价值分配的,是关于社会价值的分配与分享的。然而,最重要的应当是作为制度的公平正义,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强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制度伦理建设。在一个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里,就应该努力做到和实现让所有人都能够得其所应得,不应造成有些人能够得其所应得,而另有些人却不能得其所应得——所得过多或者所得过少。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应该树立和拥有的公平正义理念,应该确立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公平正义的原则和规范应该是什么?社会要建立开放的社会体系,那些对人的生存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十分有利的机会应当平等的分享。需要实现的公平与平等包括:教育公平、就业机会公平,职务地位升迁机会平等;二是收入和财富分配的正义与公平;三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平等分摊。本文所要探讨的则是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公平正义问题。
追求实现社会普遍的公平正义,是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目标。马克思恩格斯深刻揭露了资本主义制度在自由平等博爱之漂亮外衣下对于广大劳动群众的实际上不公平、不合理的实质,猛烈抨击资本家对于工人的压迫和剥削。马克思恩格斯主张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就是实现所有人在社会中彼此平等、实行按劳分配、逐渐走向共同富裕的社会制度。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也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自己从诞生之日起,就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首要奋斗目标。邓小平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提出社会主义要在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消除两极分化,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就是追求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特别是经济利益收入分配上的公平正义。中共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进一步强调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性,指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温家宝总理也说,要让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
二、 收入和财富分配结果的社会公平正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收入和财富分配上的差别与不平等是一种自然倾向。要求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特别是经济利益收入分配上的公平正义,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和强烈愿望。问题是怎样的差别和不平等才是合理的,才是公平的、正义的,才是社会所允许的?这正是社会公平正义所要解决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和财富分配结果的社会公平正义就是要坚持和实现效率与公平内在结合的差别原则。
第一,在社会初次分配中,要让所有劳动者都能得到其所应得到的劳动报酬(主要是工资,也包括某些行业、岗位的特殊津贴)。这是贯彻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实现经济利益收入分配之公平正义的起点和重点。
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的质和量,对劳动者进行经济利益的具体分配。坚持效率原则。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必须是注重效率的,要在有效益的经济增长的基础上,以劳动为主,按贡献与投入的多少决定分配份额。人们的劳动都是在质和量上互有差别的具体劳动。人们的劳动在“质”上可以分别划分为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专业技术含量低的劳动和专业技术含量高的劳动,难度大的劳动和难度小的劳动,有危险性的劳动和没有危险性的劳动;在劳动的“量”上可以划分为费力(体力,脑力)多的繁重劳动和费力少的轻松劳动,付出时间多的劳动和付出时间少的劳动,完成工作量多的劳动和完成工作量少的劳动,等等。
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允许私人拥有的生产要素参加分配。因此,在企业的初次分配中,还要让那些投入了生产要素(包括资金、技术等等)的人们都能合理地获得恰当数额的经济利益。但要仔细研究,务必使这种收益跟活劳动的收益形成合理的比例关系。
第二,在社会的二次分配中,要通过合理地收缴税金,缩小初次分配中形成的贫富差距。二次分配是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各收入主体之间通过多种渠道实现现金或实物转移的一种收入再次分配过程。二次分配主要由政府调控机制起作用,通过税收等方式,让在初次分配中获得经济利益较多的人们通过缴税出让一部分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则是对于在初次分配中获得经济利益较少的穷人,让他们少缴税或者不缴税,甚至还可以给其一些补贴(此外,政府还使用税金为公众提供公共物品,为政府公务员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办公条件等等)。在收缴税金数额上,应该形成所缴税金的多少与初次分配中实得经济利益的多少成正比例关系,让在初次分配中获得经济利益较多的人缴纳较多的税金。这是为了调节收入差距,防止造成贫富差距过大。
第三,在社会的第三次分配中,要通过救助弱势群体和遭遇某种灾难者,包括因身体原因或其他正当原因而没有参加劳动、没有获得初次分配利益者,从而进一步缩小贫富差距。第三次分配是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各级政府通过公益事业和社会保障事业而进行的经济利益再分配。在社会的第三次分配中,主要依靠政府拿出一些资金,用于公共设施建设,特别要救助弱势群体、遭遇某种灾难者以及其他贫困者,让他们能够过上作为人的正常生活。这是因为按照人道主义原则,所有人在做人上是平等的,都有权获得维持生存的基本条件,并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改善生活状况。社会要实现公平正义,就应该对于弱势群体、遭遇某种灾难者以及其他贫困者给予特殊的照顾,而不能不管其死活。
第四,在社会的第四次分配中,要通过慈善捐助,救助那些因遇到某种情况而在一段时间陷入特殊困难者,再进一步缩小贫富差距。第四次分配是通过社会慈善事业而实现的经济利益再分配。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要支持发展社会慈善事业,提倡和引导社会各界经济条件较好者进行慈善捐赠,救助那些因遇到某种情况而陷入特殊困难者和遭遇某种灾难者,让他们能够绝处逢生。
上述第二、三、四次分配,可以总称为社会经济利益的再分配,表现为削富济贫。之所以要进行一次又一次的经济利益再分配,就是为了争取实现收入分配结果的公平正义,即让社会的一切财富和利益比较均衡地分配于全体公民,使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公平地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有了收入分配结果的公平正义才是完整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当然,争取实现收入分配结果的公平并不是意味着要搞平均主义,那是不正义的。总之,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内在结合的差别原则既不是什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也不是什么“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它强调效率是公平基础上的效率,公平又是注重效率的公平,收入和财富分配上的差别必须是基于效率与公平原则内在结合的基础上,强调各阶层利益的协调与公正结合。
三、目前我国社会中经济利益收入
分配方面存在的欠缺公平正义的状况
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由于配套措施不完善,社会经济利益收入分配方面的负面问题却越来越明显和严重,已成为当今中国社会最受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温家宝总理说:“当前,收入分配问题已经到了必须下大力气解决的时候。”当前在经济利益收入分配方面比较突出的不公正现象有下列方面。
1. 初次分配不尽合理而且差距过大,还表现为越来越大,呈现出加速趋势
一是不同行业的经济利益收入分配不尽合理而且差距过大。二是有些行业、单位不同岗位的经济利益收入分配不尽合理而且差距过大,尤其是高级管理岗位与普通劳动岗位的工资收入差距过大。三是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着合同工(或新聘任员工)和全民所有制员工之间收入分配的明显差别,同样的劳动岗位和劳动贡献得到的却是不同的收入。四是私营企业中老板与工人的经济利益分配差距过大。许多私营企。
2.再分配严重乏力,甚至产生逆向的分配效
有调查显示,中国再分配前后基尼系数变化微乎其微,各项再分配调节措施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我国当前再分配严重乏力,主要表现在:一是征收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交易税等税负征管乏力。二是推行社会保障乏力。三是政府财政支出用于民生方面的资金偏少。
由于再分配乏力,初次收入分配基础上形成的贫富差距不仅不会缩小,反而会趋于拉大,由此就会导致逆向分配效果。
四、采取有力措施争取实现
经济利益收入分配的公平正义
1.初次分配是力求实现经济利益收入分配公平正义的起点和重点,政府应该下大决心解决现存的欠缺公平正义的问题。
2.再分配对于实现经济利益收入分配结果的公平起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应该以更大的决心和力度,推动这方面工作取得新的更大进展。
3.政府的财政支出应该增加对民生方面的资金投入。
4.反腐败对于实现经济利益收入分配的公平正义也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全党全社会应该加大反腐败的力度。
国家的各级政府是社会的管理者,是社会各种分配政策的制定者,是所有社会组织进行经济利益分配的指导者和监督者,更是社会再分配的组织实施者。政府掌管着利益分配的杠杆,对于纠正分配不公,理顺收入分配关系,调节贫富差距,责无旁贷。社会在公民经济利益的收入分配上是否实现了公平正义,实现的状况怎么样,主要取决于各级政府是否有所作为以及怎样作为。当然,每个社会组织在内部进行经济利益的分配时,也承担着一部分直接的责任。
注释:
[1] 十七大报告.人民出版社,2007,(10):36.
[2] [美]约翰·罗尔斯,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86
[3] 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M].人民出版社,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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