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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第三章(五)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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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分论第三讲危害公共安全罪(五)1三十五、重大飞行事故罪n1定义n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n2主要特征n(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从事与民用航空活动安全有关的航空人员,包括空勤人员与地面人员。n(2)客体是公共安全。n(3)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主要是指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态度而言的,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出于故意,但他对于发生肇事的严重后果则是过失的。(混合过错)2n(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与飞行安全有关的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n3.刑事责任n根据 刑法第131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3三十六、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n1定义n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n2.主要特征n(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铁路职工,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以及铁路专用线的职工。n(2)客体是公共安全。n(3)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违反规章制度则是明知故犯的。4n(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铁路规章制度的行为,并导致发生铁路运输、营业安全事故,造成了严重后果。n3.刑事责任n犯本罪的,根据 刑法第132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

3、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5三十七、交通肇事罪(重点)n1定义n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n2主要特征n(1)主体是航空人员、铁路人员以外的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及其他人员。n问题:非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司机之外的人)如行人、乘客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n(2)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6 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n(3)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则往往是明知故犯的。例如:酒后驾车、

4、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其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己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结果。n(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nA.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里的7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指公路、水上交通运输中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同时也包括铁路、航空交通运输中的各种管理法规。nB.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nC.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以及与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n根据司法实

5、践,在偷开汽车过程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车辆的,成立交通肇事罪;n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符合上述客观要件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注意:此处实为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犯论处;应8 予以追究的,依各自所犯之罪分别处罚。)n3.本罪的认定n(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nA.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行为人虽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并没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不成立本罪。nB.因果关系。虽然发生了严重后果,但如果严重结果与行为人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本罪。nC.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行为虽然造成了严重后果,但行为人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

6、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能认定为本罪。nD.行为人在事故中应当负一定责任。发生交通事9 故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在许多情况下,行为人与被害人均有责任,如果行为人对事故不应负责任或仅负次要责任,也不能认定为本罪。n(2)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n前者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后者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n在城镇街道发生的交通肇事,主要是汽车驾驶人员违反交通法规,过失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等重大事故,无论死伤多少人,都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能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n应当注意:如果查明行为人是故意驾驶汽车在街道上横冲直撞,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不论是否

7、造成了严重后果,都应10 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刑法第114条或第115条第1款处罚。n4、本罪的刑事责任n根据 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n(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2)“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11n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

8、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n“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因交通肇事而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n5、司法解释中的重要补充规定n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n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12法条竞合n航空人员与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飞行事故或者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成立重大飞行事故罪或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公路、水上运输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9、造成公路、水上交通事故的,成立本罪。航空人员、铁路职工以外的人员造成重大飞行事故或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也成立本罪。因此,规定本罪的法条与规定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法条是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的关系。13司法解释中的追究标准n(一)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本罪论处:n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n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n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n(二)此外,(1)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2)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3)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本罪论处:14n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

10、驶机动车辆的;n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n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n严重超载驾驶的;n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15危险驾驶罪n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使,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16故意占道行车造成车毁人亡应定何罪n年月日,高某(个体客运司机)驾驶大客车在柏油路上行驶时,迎面驶来一辆载客三轮车,高某早就对三轮车营运和自己抢生意心中有气,就产生了“挤”一下三轮车的念头。于是高某开车占了三轮车的车道,三轮车司机赵某见道路被大客车强占,慌忙减速,在将车停向路边时翻进林带,

11、车上名乘客均轻度擦伤。高某看到三轮车翻下林带后又回到自己的路面上继续行驶。不久又遇见了第二辆三轮车,高某使用同样方法继续驾车占道,三轮车司机杨某躲避不及,二车在路中间相撞,造成三轮车司机及乘客三死一伤的重大事故。17n分析:本案中高某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高某在客观上实施了危险方法,致使两车相撞,造成三死一伤的危害后果。此案定性的关键在于确定高某的主观心理状态。首先,从认识因素上看,高某作为职业司机,明知占道行驶是十分危险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从本案的整个过程看,高某应认识到占道“挤”车可能造成三轮车司机及乘客伤亡的重大事故,但是高某

12、因心中有气,仍然两次占道行车。其次,从意志因素上看,高某对三轮车司机及乘客的死亡持一种放任的态度,高某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为了发泄不满,仍然先后两次实施占道“挤”车的行为,也就是说高某为了达到“教训”三轮车司机的目的,采取了对司机、乘客的死伤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综上所述,高某的主观心理状态是一种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8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界定n2008年8月24日,倪某驾驶一辆重型普通半挂货车到某物流中心洗车。该物流中心是集修车、洗车、货物配载于一体的服务中心。倪某驾驶车辆在物流中心,在既没有下车观察车后状况,也没有获得他人帮助引导的情况下

13、倒车,将车后年仅5岁的王某撞倒,致王某当场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倪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http:/www.law- 马虎丈夫被判刑n2005年10月21日18时20分许,张某驾驶苏F/ZP781号二轮摩托车,后座载其儿子小张、妻子施某,沿志良镇步东村一组埭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王鲍镇黄英村二十组石砣港河桥路段时,因张某操作不当车辆驶入河中,致施某溺水,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n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在夜间驾驶超过核定载人数的二轮摩托车,在行经桥梁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造成事故而没有预见,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情节较轻

14、,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负刑事责任。21超载车辆致人死亡 车主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2006年3月21日,车主王某和司机张某(和王某雇佣关系)一起向甲地运输机械物资,空车返回途中,车主王某为了多挣运费,接受了货主赵某运输苹果的要求。于是,王某让赵某向自己的汽车上装载了24吨苹果(该车实际核载6吨),装好后,王某呼唤司机张某开车,张某在明知该车严重超载的情况下,驾驶该车继续返回,途中,因车辆严重超载致使刹车失灵,造成行人一人死亡。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n n22n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

15、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认定车主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查明王某是否具有“指使、强令”司机张某违章驾驶的行为。结合案情,我们可以看出,王某只是招呼了司机张某开车,并没有“强令”张某开车的行为。王某的行为是“指使”行为。本案中,王某明知自己的车辆超载了4倍,仍然“指使”自己的司机张某严重违章驾驶,导致车辆刹车失灵致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因果关系。王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23车主将车交于无证人员驾驶也应构成

16、交通肇事基本案情:2006年7月26日,冯某驾驶车牌号为“江西E01286”的变型拖拉机,与郭某等人一同前往武夷山市吴屯乡。途中冯明知郭没有驾驶证,却将拖拉机交由郭某驾驶。6时30分许,当行至临武线81KM+400M地段,因驾驶车速过快,车辆侧翻于路左,造成车厢乘员陈春兰、陈国丰死亡,邱正会、骆积兵、骆积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坏严重的后果。事故发生后,郭某、冯某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并于当日到武夷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2006年月日,武夷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健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4n2006年11月23日,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郭某、冯某犯交通肇

17、事罪向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7年1月23日,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06)武刑初字第1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n判决后,被告人郭某、冯某表示服判,不提出上诉25n2003年9月11日15时,在朝阳区东坝路“朝1084”号高压线杆处,巨某,杜某骑自行车在前,李某骑自行车(后乘王某)在后由北向南在非机动车道行至上述地点时,适有刘某驾驶“解放”牌中型普通货车同方向从其后方驶来。行驶中车辆驾驶室司机座下方突然起火,后发动机也着火。刘某采取制动措施无效后跳离汽车。汽车继续向前冲去,车前部将李某、李某、

18、巨某、杜某四人连人带自行车撞倒,造成李某、王某当场死亡、巨某、杜某受伤,三辆自行车损坏。事故后刘某弃车逃逸,于2003年9月15日到交通队投案。经鉴定,该车驾驶室严重烧毁,仪表盘烧毁,左前轮制动器室连接软管烧毁,气泵查带轮伟动带烧断,制动系统无法操作。后经责任认定,刘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26n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刘某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跳离正在行驶中的货车,使货车失去控制冲入非机动车道,造成两死两伤的严重后果。虽然法律、法规对于在汽车着火情况下跳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

19、行。”刘某的行为构成了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原则的违反,应构成交通肇事罪。27n6月24日晚,荣某与金某等好友聚会,酒后驾驶桑塔纳小轿车(车上乘坐金某)沿21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955KM400M处,与前方同方向骑自行车行驶的王某(男,25岁,西安某高校大四学生)相撞,致王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荣某雇用的司机吴某赶到现场,为帮助荣某逃脱法律制裁,荣某、金某、吴某共同商定,由吴某冒名顶替荣某充当肇事司机。侦查人员在依法讯问三人时,三人皆供述事故发生时由吴某驾驶车辆,但对金某乘坐的位置口供不一,以此为突破口,发现金某、吴某作假证明包庇荣某,妨害了司法机关刑事诉讼的正常活动。后经事故认定:犯罪嫌疑人荣

20、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28关于交通肇事罪主体之案例n张某与李某是多年同事,张某因故向李某借了1万元钱,此后张某即外出躲债,李某四处寻觅无果。一日,李某乘坐公共汽车出门办事,无意中发现张某在路上行走,李某即要求司机停车,但驾驶员以车未到站不能停车为由拒绝李某的要求,李某情急之下强行拉开车门准备下车,混乱之中将另一乘客陈某从车上挤下,致使陈某被车轧死。n本案观点: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29n刑法修改之前,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的确限于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所以刑法理论认为这是一种特殊主体。但当时的刑法关于此罪还规定,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因而

21、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按交通肇事罪论处。由此造成了司法人员认识上和执法中的混乱。1997年刑法修改时,对交通肇事罪主体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明确了此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修改后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n本案中,李某在公共汽车未到下一站点的情况下要求司机停车,并在车未停止的情况下强行拉开车门,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李某拉开车门致王乙掉下车,被行驶中的汽车轧死,亦符合交通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构成要素,故李某的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30交通肇事罪案例n案例2:甲驾驶汽车,过失将乙撞伤,本想把乙送

22、入医院抢救,遂把乙扶到驾驶室副座上。在途中,甲又担心送医院会被发现要负刑事责任,于是打消了送医院的念头,决定将乙遗弃在一个地方。在甲寻找合适地点的过程中(约行驶了公里),乙死在了车上。n东京地方裁判所判决甲故意杀人罪31n2007年8月8日早上,山东某幼儿园班车进园后,跟车老师杨某、张某以及司机齐某没有按照幼儿园制定的班车流程操作:杨某、张某没有核对下车人数并对车内进行检查,齐某将校车停在幼儿园内就自行离开,没有对校车进行清洁消毒,最终致使一个幼儿吴某忘在了车里。直到下午大约5点左右,班车司机齐某到停校车的地方,将门窗打开准备通风时,看到幼儿吴某躺在车靠后的走廊里,没有呼吸。经随后赶来的医生确

23、认,吴某已经死亡。n本案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32三十八、重大责任事故罪 n1定义从事生产、作业者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n2主要特征n(1)主体是特殊主体,从事生产作业者。n(2)客体是公共安全。n(3)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表现为对造成的后果没有预见,或者轻信可以避免。而对违章本身,既可能是无意之中违反,也可能是明知故犯,但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一个情节予以考虑。(业务过失和普通过失)n(4)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33n3本罪的认定n(1

24、)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等其他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nA.本罪是在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等其他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在日常生活中违反生活规则造成严重后果。nB.本罪是特殊主体;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等其他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般主体。34nC.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业务过失;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等其他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普通过失。nD.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中的生产安全;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等其他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侵犯公共安全的各个部分或各个方面。n4本罪的刑事责任n根据 刑法第13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

25、年以下有期徒刑。352007年11月10日,家乐福沙坪坝店在举行店庆时,市民抢购菜油引发踩踏事故,最终造成3人死亡、30多人不同程度受伤。调查显示,家乐福店庆前曾制订应急预案:打开所有入口,对不牢固的防护栏加固,移开主入口有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2007年11月10日,身为家乐福沙坪坝店防损部经理助理的段程伟,主要负责外围入口的安全保障工作,他不顾应急预案中的这一规定,擅自在沙坪坝店三个店门(东门、中门和西门)的入口处摆放桌子,以控制人流。当日上午8时20分左右,大量购物市民涌入沙坪坝店东门。由于东门入口下行楼梯处放置了控制人流的桌子,仅留下一条狭窄通道,因此,购物心切的顾客便涌向狭窄通道,排在

26、前排的顾客和桌子被一同挤倒,后面的人群踩踏上来,不少市民相继跌倒,踩踏惨剧由此发生。事故发生当日上午7时许,防损部经理向学信在例行检查店内安全工作时,发现东门有桌子堵住入口,却没有提出并要求挪走。36n沙区检察院指控,段程伟、向学信身为家乐福沙坪坝店负责安全工作的责任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37 三十九、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n(一)本罪定义n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n(二)刑事责任(加重)n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

27、8四十、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n1定义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2主要特征n(1)主体是生产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n(2)客体是 单位的生产安全。39n(3)主观方面表现为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为过失。所谓过失,是指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意志上并不希望发生事故。n(4)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40案例n姬某、王某、尚某等8人,系河北省高碑店市箱包加工业的私营企业老板。在箱包加工过程中使用了大量含苯及其化合物的胶粘剂。为了节省成本,姬某等人未向

28、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保障措施,甚至让工人吃、住、工作在没有通风设备的工作间里。2002年3月,由于作业场所苯类有毒气体浓度严重超标,许多工人出现中毒症状,结果导致5人死亡、多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据专家介绍,苯是一种具有特殊芳香气味的无色透明液体,人体吸入大量的苯会出现兴奋或醉意感,伴有黏膜刺激、头晕、恶心、呕吐、抽搐等症状,甚至死亡。n争论观点: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41四十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n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

29、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42四十二、危险物品肇事罪 n1定义n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n2主要特征n(1)主体是一般主体,从刑法规定来看,主要是指从事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人。n(2)客体是公共安全。n(3)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则是明知故犯。43n(4)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过程中,违反上述物品的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无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n3

30、本罪的认定n(1)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n危险物品肇事罪仅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违反安全生产的所有规章制度,因此,两者的范围有所不同。在生产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的,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存在竞合关系,但是,因为专门规定了危险物品肇事罪,所以,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44 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均应定危险物品肇事罪。n(2)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nA.本罪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职工,即特殊主体。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nB.本罪只限于发生在生产、储存

31、、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活动过程中;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可发生在上述活动以外的任何场合。nC.本罪严重后果的发生,是由于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引起的;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45n物质罪是由在日常生活中马虎草率、缺乏谨慎等原因引起的。n4本罪的刑事责任n犯本罪的,依照 刑法第136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46案例n从事龙眼种植研究的被告人林某原系海南省农科院水果所副所长,他发现卢某种植的龙眼长势较好,便向卢某询问原因,并得知是用氯酸钾和硫磺作肥料产生的效果,林某便向卢某购买上述物品进行试验。卢某告诉林某氯酸钾易燃、易爆,

32、不能碰撞、敲打。林某将购得的上述物品存放在农科院仓库内准备试验。2001年7月7日上午,林某让一个临时工吴某另外购买120公斤硫磺存放于同一仓库内,并让吴某将仓库内的氯酸钾分装成半公斤一包。由于氯酸钾结块,吴某用铁锤敲打时,引起爆炸,炸塌了农科院办公楼并造成5死7伤。另查明,2002年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达通知正式将氯酸钾列入民用爆炸物品的目录。此前,氯酸钾只属于化学危险物品中的氧化剂类物品。n争论观点: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47四十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n1定义n本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n2主要

33、特征n(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但刑法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n(2)客体是公共安全以及国家建筑管理制度。n(3)主观方面表现为对于重大事故的发生表现为48 过失(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对于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则往往是明知故犯的,并且其中不少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而故意偷工减料。n(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例如:建筑物倾斜、垮塌等。n3本罪的刑事责任n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根据刑法第137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34、刑,并处罚金。49四十四、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n1定义n本罪是指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n2主要特征n(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管理责任的直接人员,主要是学校领导、负责学校后勤维修工作的职工。n(2)客体是公共安全和教学管理秩序。n(3)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此处的过失,是指行50 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对行为人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行为而言,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但却未想到会因此立即产生严重后果,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n(4)客观方

35、面表现为不作为,即发现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如有房屋倒塌、爆炸等危险,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故意隐瞒实情,作虚假报告,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n若行为人采取了一定措施或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即便造成重大伤亡事故,也不成立本罪。n问题:如何认定责任人的免责范围(采取措施或51 报告的范围)?若其已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但上级未予理睬,如何处理?n3本罪的刑事责任n犯本罪的,根据 刑法第138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52四十三、消防责任事故罪 n1定义n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

36、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n2主要特征n(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也有学者认为本罪为单位犯罪)n(2)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消防监督管理制度。n(3)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此处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火灾事故发生,但就其违反53 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而言,则是明知故犯。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但却未想到会因此立即产生严重后果,或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n(4)客观方面表现为:(a)建筑物、设备、设施等不符合消防管理法规要求(b)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c)而拒

37、绝执行(d)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n3本罪的刑事责任n犯本罪的,根据 刑法第139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54四十五、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n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问题:若“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同时也是事故的引起者,其罪数如何确定?55练习题n1、甲是某大学电工,自恃技术熟练,在检修电路时,不按规定操作,造成电路着火,使学校计算机房的电脑烧毁,损失6万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nA.

38、失火罪 B.破坏生产经营罪 nC.重大责任事故罪 D.玩忽职守罪n2、某日,甲驾车与其妻乙参加一婚宴喝了很多酒,散宴后驾车(乙坐在驾驶室副座)路过一路口时,甲酒性发作,车速过高将行人丙撞成重伤。在众人的围观下,甲谎称将丙迭医院救治,遂将丙抬上车。当车行驶至某一偏僻路段时,甲56 酒醒过来,感到害怕,便与乙商量干脆把丙拖到路边树林中,用土将丙埋了起来,还压了一一块大石头,致使丙不久窒息死亡。据此,回答下列问题:n(1)甲的行为构成何罪?()nA.故意伤害罪 B.故意杀人罪 nC.过失致人残废罪 D.过失致人重伤罪n(2)乙的行为构成何罪?()nA.交通肇事罪 B.过失致人重伤罪 nC.故意杀人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573甲是某搬运场司机,在搬运场驾车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不慎将另一职工轧死。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2005年试卷二第20题)nA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 nB按交通肇事罪处理nC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 nD按意外事件处理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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