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须知
一、补贴对象。经市、区(市)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包括:“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未满16周岁)的单亲家庭成员,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烈属等人员。
二、补贴范围。对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形式就业(不含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并已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且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三、社保补贴标准和期限。补贴金额不低于当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金额的50%(适用于养老、医疗保险)。除对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以档案年龄为准,提供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有关复印件)不足5年(60个月)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请补贴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3、《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4、《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当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资料原件及复印件;5、本人档案证明;6、本人在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指定银行开设的账号。
五、补贴程序。符合补贴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在12月10日前(过期不侯)将上述申请材料送户籍所在地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进行汇总、公示后送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街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后,按灵活就业人员原隶属关系(参保机构)分别报市、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审批。补贴资金由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通过银行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六、其他。已经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停止社保补贴:
1、已领取个体工商经营执照;2、被用人单位招用;3、终止就业;4、未缴纳社保费;5、未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6、享受社保补贴期限已满。
枣庄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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