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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5]382号 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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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 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此文所称的“兼职”是指个人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的行为,其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所述“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时,可扣除费用仍按市局《转发市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深地税发[1996]76号)和《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国内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深地税发[2000]933号)规定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 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82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05]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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