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批复的通知各区局、各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此文所称的“兼职”是指个人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的行为,其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所述“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时,可扣除费用仍按市局转发市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
2、通知(深地税发199676号)和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国内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深地税发2000933号)规定执行。二五年五月十九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05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