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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加强法治机关建设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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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加强法治机关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11〕11号)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广安府发〔2011〕13号),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机关,结合xx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xx市规划和建设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2010-2014)的通知》(广市规建局〔2010〕171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合法,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决维护宪法权威、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坚持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紧紧围绕“奋起三次创业、推进跨越发展”,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机制,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促进行政管理行为规范化、协调化、透明化、高效化,行政效能明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抗风险的能力显著增强。 (二)全面落实学法用法制度,优化队伍知识结构,提升法律水平,增强依法行政能力。 (三)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努力健全依法行政制度,全力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确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 (五)努力构建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 三、工作安排 (一)健全学习培训制度。广大干部职工要坚持自学宪法、基本法律、行政法律、市场经济法律和与所从事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做好笔记,撰写心得,定期开展交流。重点做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做好新旧法运用的衔接工作,保证新法的全面正确实施。 (二)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管。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在文件制定之前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和成本效益分析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公开征求意见。要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逐步扩大法制工作机构牵头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范围。要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和清理工作,对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并向社会公布。 (三)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健全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听证制度、执行情况后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扩大听证范围,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组织听证。要切实规范听证行为,积极采纳听证意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先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再提交办公会集体决定。要严格执行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凡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和决策,在作出决策前都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专项评估论证,重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成本效益分析。要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决策予以调整、修改,及时纠正不当行政决策。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决策失误或者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超越法定权限造成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积极推行说理式执法,行政执法人员要以教育指导为先,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真正做到执法形象文明、语言文明、行为文明。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严格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提高网上办理审批项目的比例,减少审批环节。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确保行政执法人员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五)深化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务公开各项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各区市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台重大政策,要按照程序和要求及时公布。全面开展行政权力清理,对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等职能职权,进行逐项梳理,统一编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布。 (六)妥处社会矛盾纠纷。按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健全创新行政调解机制。加强行政调解组织体系规范化建设、制度规范化建设、队伍规范化建设和行政调解室规范化建设,牢固树立抓调解就是抓执法、抓调解就是抓服务、抓调解就是抓和谐、抓调解就是抓稳定的理念,把调解贯穿到行政管理全过程,充分运用行政调解化解争议纠纷。完善调解程序,提高调解技能,建立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的对接机制,完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对争议纠纷实行全程管理。对不能调解或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依照法律途径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 (七)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按照《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0〕31号)要求,积极开展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拓宽行政复议渠道,探索开展网上受理、电话受理和信函受理,切实方便群众申请行政复议。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督促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调解、行政诉讼、信访和行政执法监督对接机制,形成化解行政争议合力。 (八)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法院司法监督。认真落实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以及有关意见建议。积极主动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依法行政情况。切实执行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自觉履行生效判决和裁定。及时总结行政应诉中的经验教训,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要结合实际认真整改,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强化责任追究制度,认真执行行政问责制度,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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