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埤城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范本) 埤城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经2009年3月2日埤城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充分调动广大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性。按照“依法管理、村级自治、优质服务”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建立以全面优质服务为核心,以群众自觉参与为基础,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相结合的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维护群
2、众的合法权益,围绕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生育开展服务。 第三条。本章程是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监督执行。村内各个组织、共产党员、干部和全体村民,章程面前人人平等,村委会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章程,广大村民要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四条。本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镇人民政府、人大主席团备案。 第二章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目标 第五条:通过全村村民的共同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l、全村村民自觉按照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规范自己的婚育行为,自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无计划外出生、无大月份
3、引产。 2、全村村民婚育观念有明显的转变,树立起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知识、身体素质等有明显提高。 3、全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按照达标考核的要求,认真完成人口指标任务。实现人口与经济协调发展。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建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认真研究和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半年、年终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计划生育各项指标及工作完成情况。 第七条。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投入,每年人均不少于伍元,按上级要求配齐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和宣传员网络,保证宣传服务阵地的设施齐全,能满足计划生育宣传、服务的需要。认真落实对独生子女和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
4、和各项优惠政策。搞好贫困独生子女家庭的帮扶工作。 第八条:村委会与特殊的村民签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议书,包括: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再婚家庭、人户分离的家庭、因各种原因不能落实长效措施的育龄妇女、自愿退掉二胎生育指标的独生子女家庭。 第九条。村委会因领导、组织、投入等原因没有完成与镇签定的目标考核责任的,每出现一例计划外二孩及考核总分每下降10分,领导班子成员每人的全年奖金下降10,出现一例多胎,全年奖金下降50。并向村人民代表大会作出书面检讨。 第十条。村委会根据村的经济发展情况逐步调整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四章村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宣传员职责 第十一条。村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受镇计划生育办
5、公室的业务指导,在村党总支及村委会的直接领导下,依法行使计划生育的职责。 其职责是: l、当好领导参谋助手,协助村党总支和村委会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 2、利用活动室积极组织育龄妇女开展活动,在各大节日开展好社会大宣传,并针对不同的育龄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与服务。 3、帮助育龄妇女了解各种避孕方法的原理和优、缺点,指导育龄妇女在“知情”的基础上选择适合自己的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 4、认真做好“村级工作手册”的记录,确保各种帐、卡、册的整齐、规范。 5、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育龄妇女的“现居住地管理”工作,及时检查外地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携带婚育证的情况。 6、为育龄妇女搞好生殖健康服
6、务,每年为49岁以下的育龄妇女搞好两次b超查体(4月、10月),并记入健康档案。新婚、孕产、术前、术后的育龄妇女搞好访视服务,帮助她们解决实际困难。 7、熟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发现孕情及时做好补救,每半年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总结、分析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一次。 第十二条:按村民的居住片配备宣传员,宣传员要在村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1、对所管片中所有居住的育龄妇女每月至少入户走访一次,了解她们的需求,并向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进行信息反馈。 2、做好所管片中育龄妇女的宣传工作,有条件的可组成育龄妇女3-5人集中学习的小组,没有条件的做好入户宣传及有针对性的重点服务。 3、帮助育
7、龄妇女搞好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并协助村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组织好所管片育龄妇女按时参加村集中组织的查体活动。 第五章村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第十三条。村计划生育协会是协助村党总支、村委会搞好计划生育的群众组织,是实现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重要载体,在村党总支、村委会的领导下,通过开展带头宣传、服务、监督活动,促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健康发展。 村计划生育协会设会长l名、五老1名、副组长3名、会员小组长17人、会员1700人,每个会员小组长负责联系100个会员。 第十四条:村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1、组织会员带头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勤劳致富,联系群众并帮助特困户的独生子女家庭
8、。 2、协助搞好宣传,普及计划生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生殖保健知识。 3、积极开展“三结合”搞好帮扶及生殖健康服务。 4、协助村委会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通过开展多项服务,以稳定群众的低生育水平。 5、参与人口计划的制定和落实,参与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监督、奖励措施的落实。监督二胎的申报、审批,广泛听取和反馈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村计划生育协会活动制度 1、例会制度 2、学习培训制度 3、会员联系户制度 4、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制度 5、评比奖励制度 6、会员小组活动制度 第十六条。全面履行“五项”职能,“三自”活动开展好,对达到合格小组长和五好会员标准的,由村委
9、会表彰奖励。对发挥作用不好的,劝其退会,不断提高会员素质,发展壮大会员队伍。 第六章村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村民的计划生育权利 村民中15-49岁育龄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l、有依法申请结婚、生育的权利。 2、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妇,有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权利。 3、有享受计划生育各项政策、法规、婚育知识等的培训教育的权利。 4、有享受村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权利。 5、有享受计划生育服务的权利。 6、有享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权利及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权利。 7、有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权利。 8、对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服的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第十八条:村民的义务 1、实行计划生育是村民的义
10、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对于符合生育二胎条件的,可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计生委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2、积极参加村组织的一切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3、积极参加村组织的孕检、生殖健康查体活动。 4、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和持“生育证”生育。 5、在村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的指导下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6、积极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7、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要自觉接受限制和处罚。 第七章育龄妇女的教育、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育龄妇女要按“五期教育”的阶段自觉到村计划生育活动室参加各种宣传教育和培训。要通过广播、板报、宣传栏、有线电视、宣传录像盘、入户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接受经常性的宣传教
11、育,以提高育龄妇女遵守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第二十条。育龄妇女包括长期在我村居住的育龄妇女要自觉参加村计划生育组织的育龄妇女查体及孕检活动。对应落实避孕措施的育龄妇女必须在村专职干部的指导下选择安全可靠的避孕措施。 第二十一条:以协会为载体组织育龄妇女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即: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避孕节育知识、优生优育知识、生殖保健知识等。组织会员为计划生育户提供致富信息,传播种、养殖技术,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第八章奖励与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二条:奖励 1、凡是本村村民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日起至孩子14周岁可享受每月5元独生子女保健费(农业户),按条例规定夫妻各5
12、0,含本村农转非后户口仍在本村、在此有房屋产权并长期居住的村民。若本人批合理二胎,已领的独生子女费全部退回。 2、凡是在镇办企业上班的本村村民,因企业倒闭或自动解除合同回村的;或在镇办企业是临时工或合同工,企业不负担独生子女保健费,本人需持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到村委会办理独生子女保健费手续,从办理手续后开始发放,以前未发的不予补发。 3、凡是本村有生育行为的一孩育龄妇女,孩子出生后没有做过流、引产手术,在村专职干部的指导下,自觉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的奖励为:孩子出生一周岁内,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手术费(上环费用)全部报销并奖励200元;2周岁内奖励150元;5周岁内奖励100元;5周岁以上的不予奖励,
13、只报销上环手术费(指第一次上环,手术地点限在镇服务站)。 4、凡是本村已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育龄妇女,又意外妊娠的,本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除全部报销手术费外(手术地点限在镇服务站),一次性补助60元,术后上环的再奖励20元(限独生子女家庭)。 5、对子宫肌瘤、卵巢囊肿、子宫外孕等妇女病,不属于计划生育手术范围,不予报销手术费,但本人是退二胎指标户或独生子女特困户,因手术后造成子宫全切或双侧输卵管结扎,不能再生育的,持医院证明,一次性报销医疗费1000元(不在合作医疗之内)。 6、“六一”儿童节,对全村村民十四岁以下的独生子女进行慰问,并为当年退二胎指标夫妇按规定在签订终生只要一个孩子合同的基础上
14、办理养老保险,并给予一次性慰问。 7、每年为育龄妇女免费查体两次(b超、妇科或乳腺),并对查出有妇科疾病的妇女在普查中每年有一次免费50投药治疗(妇科疾病包括:阴道炎、宫颈炎) 8、对于本村使用药具避孕失败的一孩育龄妇女,人流手术后,本人积极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的,手术费报销80(一年只限一次,手术地点限镇服务站,否则不予报销),对于上环有禁忌症的育龄妇女,因避孕失败,本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第一次报销手术费50,第二次报30,第三次报20,四次以上不予报销(手术地点:镇服务站)。 9、对村民晚婚晚育的奖励规定。凡是本村初婚的男女青年,男方达25周岁以上,女方达23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村委会一次
15、性每人奖励100元,(刑满释放人员除外)。女方24周岁生育为晚育,村委会一次性奖励100元,奖励对象只限本村村民。 10、对独生子女困难家庭的帮扶规定: 凡是本村村民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病致贫或一方死亡,双方或一方残疾的独生子女家庭,人均生活水平每月不足150元的为计划生育帮扶户。定期进行慰问,并对夫妻中一方因病、意外事故死亡的独生子女(初中以下在学学生)凭学校的学杂费、书费等交费通知单,给予补助。对于意外死亡有赔偿的家庭,子女学杂费、书费等上学费用不给补助。 11、对空挂户和非本村村民及二胎以上育龄家庭,不享受以上各项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限制性措施 1、凡是本村有一个子女的夫妻,没有合理二胎
16、指标而怀孕的,为计划外怀孕,必须终止妊娠。若不终止妊娠的,村委会将暂停本人及家属在村里的一切福利待遇,包括:合作医疗、独生子女保健费、老年人生日、春节补助、退休费等。并暂停其亲属在村企业工作,同村委会一同做怀孕人员的思想工作,直至终止妊娠。 2、违反条例规定,超生二孩或多孩,要公开进行批评,除按XX省计划生育条例及细则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村委会在本人未如数交清社会抚养费前,停止本人及亲属的一切福利待遇、退休费、房基地、购买商品楼优惠待遇、起照、验车的签章、验证、老年生日补助、合作医疗、煤气补助等,本人及家属在村办企业上班的一律解除合同,今后不再给安排工作。 3、按市条例规定,对非婚生育第一
17、个子女的,按计划外二孩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非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加倍征收。对非法抱养第二个子女的,除按计划外二孩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其他方面的限制。 4、对本村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应在专职干部的指导下,落实安全有效的长效避孕措施(有禁忌症除外)。对应落实而不落实的,如造成意外妊娠的,人流手术费自负。 5、育龄妇女应积极参加村组织的孕检、查体活动,对无故不参加的将参照本章限制性措施第一条执行。 6、对未婚先孕男、女青年限制性措施如下 1)对已到法定结婚年龄未进行结婚登记的,限期进行登记,否则按非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 2)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却提前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
18、否则按计划外怀孕预征社会抚养费。 3)属晚婚年龄但未婚怀孕的,不享受晚婚晚育优惠待遇。 7、对符合申报二胎条件的育龄妇女,在审批之前而怀孕的,为计划外怀孕,必须终止妊娠。否则不给办理二胎申报手续,按计划外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 8、凡是合理生育已怀孕二个半月以内的育龄妇女应到村委会登记后领取准生证。对无证生育的,按条例规定提请区人民政府给予500元的处罚。 第九章现居住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凡在辖区内有常住趋势(居住3个月以上)的育龄妇女,无论户口是否在本村,一律接受村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凡在本村长期居住的育龄妇女(含流动人口),村委会负责登记建卡,发放生育证、独生子女证,进行计划生育政策
19、、法规、避孕节育知识等培训及生殖保健服务,同本村育龄妇女一样,就近享受孕检、体检服务,领取药具,并接受指导,一样参加计划生育有关社会活动。 第二十六条。凡是在本村长期居住的育龄妇女,应自觉接受村委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在村专职干部的指导下自主选择安全可靠的避孕方法。 第二十七条。凡是外地流入本村的育龄妇女,房屋出租户通知承租户,十日内必须携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村计划生育办公室进行登记。 第二十八条。对在本村长期居住的育龄妇女及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外怀孕和超生的,按照XX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凡房屋出租户,必须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能租赁、收留无指标怀孕生育人员,否则对房屋出租户
20、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第十章民主参与、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内容: 民主参与: 1、参与本村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的制定。 、参与村委会有关计划生育的决策。 3、参与对生育情况的了解和生育政策的落实。 4、参与优生、优育、优教工作。 5、参与落实“三为主”、“三结合”工作。 民主监督: 1、对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本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情况进行监督。 2、对村委会及其成员和上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 3、对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真实性进行监督。 4、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5、对村委会执行村民自治章程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计划生育村务公开的内容:
21、l、人口计划的落实(一孩、二孩)。 2、独生子女的优惠政策。 3、对计划外生育的育龄夫妇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 4、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一条。村计划生育协会的会长列席参加党总支和村委会研究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会议。参与党总支和村委会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决策,监督村委会落实章程的情况及村民执行章程的情况。村民自治监督理事会每季度活动一次,对村民自治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村民代表每半年召开一次议事会,村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对半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汇报;村民代表将育龄妇女的要求和建议反馈到村委会,并对村委会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评议;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村民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村计划生育协会负责监督章程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第14页 共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