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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茶庵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茶庵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称《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茶庵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简称《章程》)。
第二条
建立“村支‘两委’负总责、村民搞自治、协会为载体,群众做主人”的计划生育工作格局,让村民在计划生育村民1自治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实现全村无早婚、早育,无违法生育的计划生育新局面,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风,努力创建计划生育模范村。
第三条
凡常住我村和户口在我村外出的(婚嫁或非婚嫁)的村民,以及落户在我村范围内的企业及其员工,都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四条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在镇党委、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村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
2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职责是:
(一)完成镇人民政府下达的当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目标,根据《章程》与育龄群众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
(二)建好村“三位一体”(村人口学校、村计划生育服务室、村计生协会活动室)活动阵地;选配好村计划生育专干、组计划生育指导员、计生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筹措计生经费,落实计生专干、协会专职正副会长的报酬及活动经费。
(三)建立以村支部书记为组长,村计生专干、村民小组长和组计生指导员为成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小组,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具体做好奖励与限制的兑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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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期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章程》的执行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五)大力支持村计划生育协会创办“经济实体”。
第六条
成立由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任组长、村文书、计生协会荣誉会长、副会长、计生专干为成员的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制定和修改《茶庵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经过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讨论同意,征求计生协会等群众组织意见,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组织协调本村各方面力量,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活动,完成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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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及时解决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村计划生育协会应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按照《茶庵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当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骨干。
(一)组织会员管好自己的家人,帮好联系户,带好左邻右舍,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本《章程》。
(二)协助村支两委为育龄群众开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参与制定和落实计划生育各项优惠政策,做好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计划生育困难户的帮扶工作。
(三)参与制定和实施《章程》,对生育政策及《章程》的落实、计生经费管理进行5监督。
(四)成立以会长、名誉会长、专职副会长为正副组长,“五老”会员与热心群众为成员的民主评议小组。听取和反馈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广大育龄群众合法权益;对全村计划生育及村务开支情况实施民主评议和监督。
第八条
村民小组组长、组计生指导员和协会小组长,负责落实本组各项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带领会员做好本组群众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共青团支部、妇委会等群众团体、民兵组织和落户我村企业的协会小组,要带头和动员本组织成员遵守本《章程》,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6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权利:
(一)有依法生育权利。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夫妇符合《收养法》和《条例》规定,可收养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
(二)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生殖健康教育、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三)有节育手术有效安全保障的权利。在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对避孕节育措施进行知情选择。以一孩上环,二孩结扎为主。经诊断上宜上环、结扎的可选择一种安全、有效的药具避孕。7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经县以上卫生部门或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鉴定确认后,有权要求给予治疗。
(四)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村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推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对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五)有享受《条例》和本《章程》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六)在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援助的权利。
第十一条
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
(一)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不得8早婚早育;不得违法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孩子。
(二)有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和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近亲不得结婚,育龄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疾病禁止生育;已经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
(三)有及时落实有效节育(绝育)措施的义务。不得躲避计生工作人员的避孕节育情况查访;不得违法怀孕,发现怀孕后必须及时落实补救措施。
(四)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必须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和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已婚育龄妇女(未落实绝育手术)的,按时寄回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9有效避孕节育情况查访(孕检)证明,每年不少于二次。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流入本地的流动人口视同本村村民一样享有计划生育同等权利和义务。
(五)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已婚育龄夫妻落实节育措施;不得虐待岐视女孩和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容留、包庇违法生育的人员;不得伪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不得进行非医学原因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终止妊娠。
(六)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法生育应当按《条例》规定接受处理;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的应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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