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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T 3068-2021 消防产品使用和维护管理(黑龙江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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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ICS 13.220.01CCS C 8023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23/T 306820212021-12-24 发布2022-01-23 实施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消防产品使用和维护管理DB23/T 3068-2021I目次前言.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1范围.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2规范性引用文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3术语和定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4一般要求.15维护与管理.26档案.6附录 A(规范性)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检查记录表.8附录 B(规范性)灭火器检查记录表.9附录 C(规范性)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

2、志巡查记录.10参考文献.11DB23/T 3068-2021II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本文件由黑龙江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昌新文、刘宇峥、张金宝、曹兴君、梁彦双、谭浩、史磊、侯震。DB23/T 3068-20211消防产品使用和维护管理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消防产品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维护和管理、档案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消防产品的使用和维护管理。

3、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13495.1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GB/T 5907.12014消防词汇 第 1 部分 通用术语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消防产品fire products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来源:GB/T 5907.12014,2.643.2专项维修资金residential mainten

4、ance fund专项用于消防产品的维修和更新的资金。3.3巡查exterior inspection对建筑消防设施直观属性的检查。来源:GB 252012010,3.13.4检测test依照相关标准,对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测试性的检查。4一般要求DB23/T 3068-202124.1消防产品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检验维修情况要有详细完整的记录。4.2消防产品使用单位应建立消防产品档案,档案内容应符合本文件的规定。4.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每日消防产品状态巡查,并形成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4.4使用

5、单位应组织新上岗员工对本岗位涉及的消防产品基本构造、性能及使用方法进行培训,并建立培训记录。4.5同一建筑物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产品管理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产品进行统一管理。4.6使用单位选用的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4.7使用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 该产品需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4.8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拆卸消防产品。4.9单位应当落实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产品、设施管理人,制定岗位职责。4.10单位

6、应设立消防产品、消防设施专项维修资金。4.11单位应建立消防设施器材故障报告和消除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及时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4.12巡查或检查时,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设施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5维护和管理5.1消防给水系统相关消防产品5.1.1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泵、减压阀、报警阀和阀门等,应有明确的标志。标志应符合 GB 13495.1 的规定。5.1.2消防水泵和稳压泵等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a) 每日应对稳压泵的停泵启泵压力和启泵次数等进行检查,记录运行情况;b)

7、 每日应对柴油机消防水泵的启动电池进行检测, 每周应检查储油箱的储油量, 每月应手动启动柴油机消防水泵运行一次;c) 每周应模拟消防水泵自动控制的条件自动启动消防水泵运转一次, 且应记录自动巡检情况, 每月检查记录情况;d) 每月应手动启动消防水泵运转一次,并检查供电电源的情况;e) 每月应对气压水罐的压力和有效储水容积等进行一次检测;f) 每季度应对消防水泵的出流量和压力进行一次试验。5.1.3减压阀的维护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a) 每月应对减压阀组进行一次放水试验,并检测和记录减压阀前后的压力。当不符合设计值时,应采取满足系统要求的调试和维修等措施;b) 每年应对减压阀的流量和压力进行一次试

8、验。5.1.4阀门的维护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a) 每天应对水源控制阀、报警阀组进行外观检查,并应保证系统处于无故障状态;b) 雨淋阀的附属电磁阀应每月检查并作启动试验,动作失常时应及时更换;c) 每月应对电动阀和电磁阀的供电和启闭性能进行检测;DB23/T 3068-20213d) 系统上所有的控制阀门均应采用铅封、锁链固定在开启或规定的状态,每月应对铅封、锁链进行一次检查,当有破坏或损坏时应及时修理更换;e) 每季度应对室外阀门井中,进水管上的控制阀门进行一次检查,并应核实其处于全开启状态;f) 每季度应对系统所有的末端试水阀和报警阀的放水试验阀进行一次放水试验, 并应检查系统启动、报警功能

9、以及出水情况是否正常。5.1.5每年应对系统过滤器进行至少一次排查,检查过滤器是否处于完好状态,当堵塞或损坏时应及时检修。5.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发生故障需停水进行修理前,应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同意。同时应临场监督,在采取防范措施后再动工。5.2消火栓、消火栓箱5.2.1建筑内部消火栓箱不应被遮掩,消火栓箱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与消火栓箱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或在消火栓箱门表面设置符合 GB 13495.1 规定的发光标志。5.2.2箱门应开关灵活,箱内消防器材应按标准配置齐全,且保持干净整洁。5.2.3每日对消火栓箱及箱内器材进行外观检查,保持外观良好、无损坏、无锈蚀;查看消火栓启泵按钮外

10、观和配件,确认灯显示情况。5.2.4每季度对消火栓系统进行一次漏水情况检查。5.2.5消防水带使用后,应清洗干燥,并按标准要求放置在消火栓箱内,潮湿的水带不应收卷存放。5.2.6每月检查消防水枪的密封垫圈是否完好,消火栓手轮是否转动灵活。5.2.7每半年对室内消火栓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维修。5.2.8每年对全部消火栓按钮进行一次功能检测。5.2.9室外消火栓每月要开展以下检查:a) 应保持室外消火栓配套器材和标志的完整有效;b) 用专用扳手转动消火栓启闭杆,观察其灵活性。必要时加注润滑油;c) 检查橡胶垫圈等密封件有无损坏、老化或丢失等情况;d) 检查栓体有无锈蚀,外表面油漆有无脱落,如有锈蚀、

11、脱落要及时修补。5.2.10入冬前检查消火栓的防冻设施是否完好。5.2.11室外消火栓每年应逐一进行出水试验。 室内消火栓每年应在最不利点和压力最高点进行出水试验。5.3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5.3.1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投入使用时,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a) 工程竣工图及主要设备、零配件的产品说明书;b) 设备工作流程图及操作规程;c) 设备检查、维护管理制度;d) 设备检查、维护管理记录;e) 操作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5.3.2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其控制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并应按本规范附录 A 填写设备检查、使用和管理记录。5.3.3每日应对防火卷帘下部、常开式防火门门口处

12、、活动式防火窗窗口处进行一次检查,清除妨碍设备启闭的物品,同时检查外观是否完好、主件是否齐全。5.3.4每季度应对防火卷帘、防火门和活动式防火窗的下列功能进行检查:DB23/T 3068-20214a) 手动启动防火卷帘内外两侧控制器或按钮盒上的控制按钮,检查防火卷帘上升、下降、停止功能;b) 操作防火卷帘手动速放装置、温度控制装置,检查防火卷帘依靠自重恒速下降功能;c) 操作防火卷帘的手动拉链,检查防火卷帘升、降功能,有无滑行撞击现象;d) 检查常闭式防火门开、关功能,有无卡阻现象;e) 手动启动活动式防火窗上的控制装置,检查防火窗开、关功能,有无卡阻现象。5.3.5每年应对防火卷帘、防火门

13、、防火窗的下列功能进行检查:a) 防火卷帘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功能、自动控制功能、手动控制功能、故障报警功能、备用电源转换功能;b) 常开式防火门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功能、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功能、现场手动控制功能;c) 常闭式防火门故障报警功能;d) 活动式防火窗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功能、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功能、现场手动控制功能;e) 全部防火门监控器及其配接的现场部件启动、反馈功能;f) 防火卷帘应至少进行一次联动控制功能检测。5.3.6对检查和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对损坏或不合格的设备、零配件应立即更换,并应恢复正常状态。5.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相关消防产品5.4.1各规格的喷头均应有一定数量的备

14、用品,其数量不应小于安装总数的 1%,且每种备用喷头不应少于 10 个。5.4.2每周检查不带锁定的明杆闸阀、方位蝶阀等阀类的阀门是否处于全开启状态,阀类开关后是否有泄漏现象。5.4.3每月应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相关消防产品开展以下检查:a) 应对不少于 10%的喷头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对损坏的喷头应及时更换;对喷头上的异物应及时清除,无法清除的应予以更换,更换或安装喷头均应使用专用扳手;b) 检查湿式报警阀锈蚀状况, 各个部件连接处有无渗漏现象, 压力开关动作是否灵活并能迅速反馈信号,主阀复位是否到位,警铃动作是否灵敏;c) 对固定控制阀门的铅封、锁链进行一次检查,当有损坏时应及时修理更换;带锁

15、定的闸阀、碟阀等阀类的锁定装置位置是否正确,开启是否灵活,阀门是否处于全开启状态,阀类开关后是否有泄漏现象;d) 检查电磁阀,并做启动试验,动作失常时应及时更换;e) 检查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接口及附件,并应保证接口完好、无渗漏、闷盖齐全;f) 利用末端试水装置对水流指示器进行试验。5.4.4每年对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信号阀进行一次动作信号反馈功能检查。5.5灭火器5.5.1购置灭火器时,使用单位应留存维修手册,维修手册一般包含以下内容:a) 必要的说明、警告和提示;b) 灭火器维修企业具备的条件和维修设备的要求、说明;c) 灭火器维修建议;d) 灭火器易损零部件的名称、数量;e) 关键零部件说

16、明。DB23/T 3068-202155.5.2使用单位应按照维修手册要求,对照灭火器使用情况,将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送灭火器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报废处理。5.5.3灭火器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漏、被开启使用过,或者达到下列维修年限时,应按照程序报修:a) 手提式、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 3 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 1 年;b) 手提式、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 5 年。首次维修后每满 2 年。5.5.4使用单位送修灭火器时,一次送修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 1/4。超出时,需要选择相同类型、相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且

17、其灭火级别不得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5.5.5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5.5.6灭火器存在下列情况,应报废:a) 永久性标志模糊,无法辨识;b) 筒体被火烧过;c) 筒体有严重变形、机械损伤严重;d) 筒体外部涂层脱落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e) 筒体外表面、联接部位、底座有腐蚀的凹坑;f)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g) 筒体的联接螺纹有损伤;h)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i)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经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j) 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 6 年,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时间达

18、到 10 年,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 12 年;k)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l) 由不合法的维修机构维修过的。5.5.7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照附录 B 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其他单位或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照附录 B 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5.5.8灭火器档案应记明灭火器类型、配置数量、出厂时间、维修时间、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维修单位是否有灭火器生产厂家授权、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5.5.9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

19、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5.6火灾探测报警产品5.6.1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在发现产品存在问题和故障时,应及时进行维修。维修一般应在 48 小时内完成。需要由供应商或者生产企业提供零配件时,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5.6.2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消火栓按钮等部件拆下维修时,应立即更换备品,不应对相应部位实施屏蔽。5.6.3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可燃气体控制器可在现场维修。维修期间,应换上备用控制器。没有备用控制器时,应对该受保护区域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或暂停使用该区域。5.6.4使用单位与承担维修的企业应各自做好维修记录,并保持至产品报废。5.6.5使用单

20、位应根据使用场所环境及产品保养要求制订保养计划。保养计划应包括需保养产品的具DB23/T 3068-20216体名称、保养内容和周期。5.6.6产品使用单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产品易损件,或与有关产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签订相关备用品合同,保证备用品数量。5.6.7具有报脏功能的探测器,在报脏时应及时清洗保养。没有报脏功能的探测器,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清洗保养,产品说明书没有明确要求的,应每 2 年清洗或标定一次。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气敏元件达到生产企业规定的寿命年限后应及时更换。5.6.8火灾探测报警产品使用寿命不超过 12 年, 可燃气体探测器中气敏元件、 光纤产品中激光器件的使用寿命不超过 5

21、年。产品达到使用寿命时一般应报废。5.6.9产品使用单位应建立产品报废处理程序,做好报废处理记录。报废的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应按进货渠道退回产品生产厂商、进口厂商或者他们的委托回收单位,不得任意弃置。5.6.10不同类型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和模块等现场部件应有不少于设备总数1%的备品。且每种类型备品数量不得少于 4 个。5.6.11每月对不少于 10%火灾探测器进行试验,查看报警功能是否正常,并排除探测器的故障。5.6.12每年应对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相关消防产品开展以下检查:a) 对每一只报警按钮、区域显示器进行一次火灾报警功能检查,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所有探测器的报警功能

22、及确认灯显示功能;b) 对每一只模块进行一次功能检测。5.7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5.7.1系统投入使用时,应具有但不限于下列文件资料:a) 各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厅或站台的疏散指示方案;b) 系统部件现场设置情况记录;c) 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逻辑编程记录;d) 系统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设备维护保养制度。5.7.2使用单位应按本文件 5.7.1 和第 6 章的规定建立系统产品档案,并应有电子档案备份。5.7.3应保持系统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5.7.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其他单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并填写巡查记录,巡查过程中发现产品外观破损、设备运行异常时应

23、立即报修,巡查记录应按照附录 C 的内容填写。5.7.5每月对灯具进行一次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应急工作持续时间检查。6档案6.1单位应明确消防产品的维护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消防产品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确保消防产品正常使用。6.2单位应建立纸质消防产品管理档案,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6.3消防产品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各类消防产品情况,附有必要的产品照片、图表,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6.4消防产品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a) 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消防产品负责人和管理人情况;b) 单位使用的消防产品种类、品牌、数量、规格型号、标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

24、情况;DB23/T 3068-20217c) 消防产品使用说明书;d) 消防产品来源的合法证明材料,由采购方提供的合同、发票;e) 消防产品巡查记录,检测、维护保养记录,故障维修记录,检测和维修保养合同及其他需装入档案材料;f) 消防产品合格证明材料:1) 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要存档强制性认证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2) 已取得自愿性认证证书的产品,要存档自愿性认证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3) 取得鉴定认证证书的产品,要存档鉴定认证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4) 其他类产品, 要存档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及相应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要求需取得的检验报告。6.5消防产品巡查检查、维护保养等动态管理记录存档时间不应

25、少于 2 年,检测记录、故障维修记录存档时间不应少于 5 年,重要的技术资料应永久保存。6.6消防产品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DB23/T 3068-20218AA附录A(规范性)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检查记录表A.1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检查记录表见表 A.1。表 A.1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检查记录表单位名称检查时间设备类别具体部位检查项目问题处理检查人负责人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DB23/T 3068-20219附录B(规范性)灭火器检查记录表B.1灭火器检查记录表见表 B.1。表 B.1 灭火器检查记录表灭火器检查记录表检查内容和要求检查记录检查结论配置检验1

26、.灭火器是否放置在配置位置2.灭火器的挂钩、托架是否松动、脱落、断裂和有明显变形3.灭火器的铭牌是否朝外,器头是否朝上4.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是否符合配置设计要求5.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包括可燃物的种类和物态等,是否发生变化6.灭火器是否达到送修条件和维修期限7.灭火器是否达到报废条件和报废期限8.室外灭火器是否有防雨、防晒等保护措施9.灭火器周围是否有障碍物、遮挡、拴系等影响取用的情况10.灭火器箱是否上锁,箱内是否干燥、清洁11.特殊场所中灭火器的保护措施是否完好外观检查12.灭火器的铭牌是否清晰明了,有无残缺13.灭火器铭牌上关于灭火剂、驱动气体的种类、充装压力、

27、总质量、灭火级别、制造厂名和生产日期或维修日期等标志及操作说明是否齐全14.灭火器的铅封、销闩等保险装置是否损坏或遗失15.灭火器的筒体是否有明显的损伤(磕伤、划伤)、缺陷、锈蚀(特别是筒底和焊缝)、泄露16.灭火器喷射软管是否完好、无明显龟裂,喷嘴不堵塞17.灭火器的驱动气体压力是否在工作压力范围内(贮压式灭火器压力指示在绿区范围内,二氧化碳灭火器可用称重法检查)18.灭火器零部件是否齐全,并且无松动、脱落或损伤现象19.灭火器是否开启DB23/T 3068-202110附录C(规范性)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巡查记录C.1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巡查记录见表 C.1。表 C.1应急照明和疏散指

28、示标志巡查记录巡查内容巡查情况部位数量正常故障处理故障描述当场处理情况报修情况应急灯具外观, 工作状态疏散指示标志外观、工作状态集中供电型应急照明灯具、 疏散指示标志外观、工作状态,集中电源工作状态子母型应急照明灯具、 疏散指示标志外观、工作状态DB23/T 3068-202111B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2002年5月1日施行3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2013年1月1日施行4GB 50166-201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5GB 29837-2013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6GB 50261-201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7GB 50974-20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8GB 50444-2008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9GB 25201-2010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10 XF 95-2015 灭火器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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