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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3涉外警务概论2005版
向党/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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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涉外警务与国际法
第三章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
第四章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
第五章 涉外警务性质处罚
第六章 涉外治安案件处置
第七章 国境安全防范
第八章 涉外刑事管辖
第九章 涉外刑事案件处置
第十章 外交与领事特权
第十一章 国际性犯罪控制对策
第十二章 跨国追捕与遣返
第十三章 国际警务合作
第十四章 国际刑警组织
第一章绪论
1、 涉外警务的性质:①从国内法角度分析,涉外警务是国家涉外行政管理和涉外刑事管辖权力的集中体现;②从国际法角度分析,是一种涉及国内法和国际法双重性质的执法活动;③从执法角度分析,是国际警务合作的一部分;④从管辖对象分析,主要是以涉及外国人的有关事务开展执法活动这是涉外警务具有涉外性质的主要特征。完整版请联系QQ1273114568索取
涉外警务:即公安机关和警察人员依法行使警察职权,对具有涉外因素的事务实施行政和刑事管辖活动的总称。
2、 涉外警务处置特征:①构成因素的涉外性;②违法主体的复杂性;③法律依据的多元性;④管辖原则的国际性;⑤执法程序的特殊性⑥刑罚适用的灵活性;⑦国家管辖的双重性;⑧管辖效力的域外性
3、 国际法规范——包括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等。(1)国际公约——是指由国际专业组织制定、参加国承认并适用于各参加国的国际性协议。(2)双边条约——是指我国政府和外国政府之间签订的,确定相互间权利义务的一种书面协议协定。
★国内法规范是我国国内有关涉外警务处置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内法规范包括根本法、基本法律、法律解释及行政规范等。国际法规范包括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等。
★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享有国际法和中国法律上的司法豁免权。他们中的少数人往往利用这种豁免权,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合的违法犯罪活动。对这类特殊主体法律责任的追究,我国《刑法》第11条作出了“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规定。
★作为涉外警务处置依据的国际公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我国是该公约的缔结国或加入国。
(2)公约中具有与涉外警务处置及国际警务合作事务相关的内容。
(3)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4、 涉外警务处置的基本原则——(一)维护国家主权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原则是是重要的国际法原则,是自理各种涉外警务的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在涉外警务处置中,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包括的内容:(1)实体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原则。(2)程序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原则(3)公安机关在涉外警务处置过程中的国家主权原则。(二)互惠原则(三)保障外国人合法权益原则;(四)遵守国际条约原则;
★在涉外警务处置中,维护国家主权原则主要包括的内容。
(1)实体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原则,主要是指进入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规定,依法享有各种权利和义务,不得有任何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
(2)程序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原则,主要是指外国人违反中国法律时,必须接受中国公安机关的管辖,不得以任何借口规避法律。
(3)公安机关在涉外警务处置过程中,有责任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充分适用各种法律手段制裁不法行为。
5、 涉外行政警务的形式和职责(1)国籍事务管理(2)中国公民出入境事务管理(3)外国人入出境居留、旅行事务管理(4)出入境边防检查(5)处理涉外案件
6、涉外行政警务的形式和职责(1)立案侦查权(2)案件前期调查权(3)实施强制措施权(4)实施出入境控制权(5)国际侦查权
7、公安机关在涉外警务执法中的义务
(1)保护外国人合法权益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享有国民待遇,原则上与中国公民同样享有我国法律上规定的有关权利。他们的人身、生命、知识产权、财产受到非法侵害时,公安机关有义务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案件侦查工作。
(2)遵循司法和外交两种程序办案
对一般外国人开展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时,除了要遵守我国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外,还必须遵循我国法律规定的特殊程序。例如,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违法当事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情况通知有关国家的使领馆,并协助他们开展外交保护或领事服务。
(3)维护外交特权与豁免权
依照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注意维护外交、领事人员及其他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处理涉及外交和领事人员刑事案件的特殊规定,既要保证查清违法犯罪事实,又要不侵犯他们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权。
(4)尊重并保障人权
在处理外国人违法案件中,必须遵守国际公约和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办案,文明办案,不得采取非法措施对待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特别是不得对外国人施以逼供信等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措施。
8、外国人法律地位的概念: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的在国的国籍,而具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人,一般也包括无国籍人。我人对外国人的入境居留、旅行、出境以及违反该法的制裁办法作出的规定:(1)外国人入出境条件(2)外国人居留和旅行条件(3)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4)外国人的法律义务
9、出入境活动领域的国民待遇: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享有同等的出入境权利,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可以自由出入中国国境。(1)开放口岸的范围;(2)不断简化入境签证手续。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指一国政府关于居留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及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寻求保护的法律制度。
★国民待遇:又称为平等待遇,是指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本国公民所享有的待遇相同。
★差别待遇:又称为区别待遇,是指一国政府给予外国人的民事权利,在某些方面低于本国公民。
★最惠国待遇:是指在国家间贸易、航海、关税、投资、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不低于或者不少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公民的待遇,这种待遇以互惠为基础,并且是通过国家间的双边协定加以规定的。
★国民待遇是有一定限制的,通常限于经济、文化、教育和诉讼等方面的权利,不包括政治性权利和义务。依据国际惯例,国民待遇是双方国家建立在互惠基础之上的。
第二章涉外警务与国际法
★涉外警务条约:是指中国同有关国家按照国际法,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涉及涉外警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国际条约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条约的主体,即条约的缔结者,必须是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
(2)条约的缔结必须符合国际法。
(3)条约规定的实体,是缔约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条约须以书面形式缔结。
1、涉外警务条约的种类——(1)按照缔约国家的多少,分为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2)按照缔约国处的地域方位划分,分为全球性条约和区域性条约以及亚区域性条约;(3)按照缔约者的名义,分为国家级条约和政府级条约以及部门级条约。
中国和外国签订的与涉外警务有关的国际条约,使用的名称也比较多,主要有条约、协议、备忘录、议定书、宣言、会议纪要等。
中国国内法律规定与国际条约发生冲突时,国际条约的效力高于中国的国内法。
2.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法的效力问题,中国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既没有规定自动执行方式,也没有规定非自动执行方式。从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主要采取直接适用型和间接适用型两种方式。完整版请联系QQ1273114568索取
直接适用型,即纳入方式。这种方式也可以理解为是自动执行方式。自动执行方式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两种:
(1)法律明文规定,具体明确所适用条约。
(2)法律无明文规定,原则性予以适用。
间接适用型,即转化方式。即对国际条约中的一些原则规定加以具体化、明确化。具体实践中又分为三种:
(1)先加入条约后立法。
(2)先立法后加入条约。
(3)加入条约后对国内法加以修改。
3、惩治国际法犯罪公约的主要内容——(一)惩治恐怖犯罪公约(1)惩治恐怖主义的劫持航空器犯罪公约。(2)惩治劫持人质犯罪公约(3)惩治侵害国际保护人员犯罪公约(二)惩治毒品犯罪公约(三)惩治有组织犯罪公约(四)惩治海域犯罪公约(五)惩治文物犯罪公约(六)惩治偷渡犯罪公约
4、中外政府间惩治犯罪条约的主要内容:从中外政府间合作条约的内容看,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综合性的可以统称为惩治犯罪的合作条约,另一种是单一性的称为惩治毒品犯罪的合作条约。完整版请联系QQ1273114568索取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条约,在预防和打击毒品犯罪、洗钱犯罪、偷渡犯罪、有组织犯罪、经济犯罪、走私犯罪、文物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方面开展合作。
缔约双方各自授权的执法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在本国领域内组织侦查和缉捕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和罪犯。按照条约规定,向缔约另一方通报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和罪犯的身份、案件情况和有关证据,并协助对方移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和罪犯。
(2)双方合作方式
双方进行合作的具体方式主要是:
①交换情报。双方在必要时,及时交换有关情报信息,主要包括有关犯罪的情报和双方感兴趣的其他情报。
②交流经验。双方在立法和执法领域交流惩治有关犯罪方面的经验。
③技术合作。双方在惩治犯罪方面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交流合作,并互派专家,举办讲座或研讨会。
★*由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跨洲际签订的条约,称为全球性条约,如《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由同属于一个地理区域内的国家签订的条约,称为区域性条约,如《欧洲引渡公约》、《美洲国家间引渡公约》等。由同属于一个区域内的部分国家签订的条约,则称为亚区域条约,如中国、老挝、缅甸、泰国和联合国禁毒署签订的《共同打击非法生产贩运和使用毒品的谅解备忘录》和《北京宣言》。
5、联合国惩治国际犯罪公约——主要有《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其它某些行为的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6、中外政府间惩治犯罪条约——1998年4月和加拿大《关于打击犯罪的合作谅解备忘录》99年9月和澳大利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打击犯罪 的合作谅解备忘录》99年8月13日和塔吉克斯坦《关于禁止非法贩运麻醉精神和管制化学品的协议》2000年6月25日和西班《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合作协定》
7、单一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我为和加拿大、保家利亚、美国等缔此条约,主要有域外送书文、域外调查取证、讯问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询问证人、移交赃物赃款、交换法律线索、通报诉讼结果、移交犯罪嫌疑人或罪犯。
8、刑事司法协助范围——(1)送达刑事诉讼文书(20查找和辨认有关人员(3)进行专家鉴定和现场戡验(4)代为调查、录证词(5)代为搜查和扣押(6)移交书证、物证和赃款赃物(7)安排证人和在押人员作证
9、刑事司法协助程序——请求程序和审查程序
★目前,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大体可以分为两种模式:(1)单一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综合性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0、刑事司法协助途径——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和外交途。
11、我国缔结的双边国际警务合作条约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1)综合性条约;(2)单一性条约(3)地区性合作条约
12多边警务合作条约——形式有(1)国际性公约,主要是中国政府加入的《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章程与规则》。(2)亚区域性条约。
13 中外警务合作范围——(1)在办理国际犯罪案件方面进行合作;(2)交换国际犯罪情报(3)执法人员培训(4)警察业务工作经验交流(5)警用技术开发与交流
14合作方式——(1)双方在本国法律的范围内,共同制定并且实施预防和打击各种有关犯罪活动的措施。(2)根据双方各自的职权范围,在各自的领域内组织侦查和缉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3)一方向另一方及时通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身份案情证据等信息。(4)移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15多边外交领事条约——我国签订的主要有1961《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9《特别使团公约》;1946《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1947《联合国各专门机构特权与豁免公约》1963《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16、双边领带条约——我国加入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还与30多个国家签订了领事条约。
17、外交与领事特权范围 ——主要包括外交机关、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特别使团和人员的特权与豁免,联合国专门机构和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以及领事馆和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18、 领带保护职权——(1)本国公民被拘捕案件处理。本国公民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如果被所在国司法机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通知有关国家的使领馆官员。(2)本国船员违法案件处理。对于在外国船舶上发生的治安或刑事案件,如果不危及或影响所在国的安全和社会秩序,且违法者或受害人不是所在国公民,所在国一般不予干预,由领事官员或船长自行处理(3)本国公民死亡案件处理。对于发生的外国人死亡案件,所在国主管机关在处理过程中,应当及时地通知有关国家的领事馆。并协助领事官员妥善处理尸体和遗产等相关问题。完整版请联系QQ1273114568索取
19、中外公民往来条约及其主要内容——为促进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的国际交往活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还签署了一系列关于促进中外公民相互往来的国际条约。其内容有:
(1)公民往来条约: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身份证和方便两国公民往来的协定》等。
(2)简化签证条约。三种形式是(1)互免签证条约;(2)简化签证条约3)互免签证费条约。
(3)边境居民往来条约、
第一章绪论
1、 涉外警务的性质:①从国内法角度分析,涉外警务是国家涉外行政管理和涉外刑事管辖权力的集中体现;②从国际法角度分析,是一种涉及国内法和国际法双重性质的执法活动;③从执法角度分析,是国际警务合作的一部分;④从管辖对象分析,主要是以涉及外国人的有关事务开展执法活动这是涉外警务具有涉外性质的主要特征。完整版请联系QQ1273114568索取
涉外警务:即公安机关和警察人员依法行使警察职权,对具有涉外因素的事务实施行政和刑事管辖活动的总称。
2、 涉外警务处置特征:①构成因素的涉外性;②违法主体的复杂性;③法律依据的多元性;④管辖原则的国际性;⑤执法程序的特殊性⑥刑罚适用的灵活性;⑦国家管辖的双重性;⑧管辖效力的域外性
3、 国际法规范——包括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等。(1)国际公约——是指由国际专业组织制定、参加国承认并适用于各参加国的国际性协议。(2)双边条约——是指我国政府和外国政府之间签订的,确定相互间权利义务的一种书面协议协定。
★国内法规范是我国国内有关涉外警务处置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内法规范包括根本法、基本法律、法律解释及行政规范等。国际法规范包括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等。
★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享有国际法和中国法律上的司法豁免权。他们中的少数人往往利用这种豁免权,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合的违法犯罪活动。对这类特殊主体法律责任的追究,我国《刑法》第11条作出了“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规定。
★作为涉外警务处置依据的国际公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我国是该公约的缔结国或加入国。
(2)公约中具有与涉外警务处置及国际警务合作事务相关的内容。
(3)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4、 涉外警务处置的基本原则——(一)维护国家主权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原则是是重要的国际法原则,是自理各种涉外警务的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在涉外警务处置中,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包括的内容:(1)实体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原则。(2)程序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原则(3)公安机关在涉外警务处置过程中的国家主权原则。(二)互惠原则(三)保障外国人合法权益原则;(四)遵守国际条约原则;
★在涉外警务处置中,维护国家主权原则主要包括的内容。
(1)实体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原则,主要是指进入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规定,依法享有各种权利和义务,不得有任何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
(2)程序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原则,主要是指外国人违反中国法律时,必须接受中国公安机关的管辖,不得以任何借口规避法律。
(3)公安机关在涉外警务处置过程中,有责任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充分适用各种法律手段制裁不法行为。
5、 涉外行政警务的形式和职责(1)国籍事务管理(2)中国公民出入境事务管理(3)外国人入出境居留、旅行事务管理(4)出入境边防检查(5)处理涉外案件
6、涉外行政警务的形式和职责(1)立案侦查权(2)案件前期调查权(3)实施强制措施权(4)实施出入境控制权(5)国际侦查权
7、公安机关在涉外警务执法中的义务
(1)保护外国人合法权益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享有国民待遇,原则上与中国公民同样享有我国法律上规定的有关权利。他们的人身、生命、知识产权、财产受到非法侵害时,公安机关有义务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案件侦查工作。
(2)遵循司法和外交两种程序办案
对一般外国人开展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时,除了要遵守我国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外,还必须遵循我国法律规定的特殊程序。例如,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违法当事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情况通知有关国家的使领馆,并协助他们开展外交保护或领事服务。
(3)维护外交特权与豁免权
依照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注意维护外交、领事人员及其他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处理涉及外交和领事人员刑事案件的特殊规定,既要保证查清违法犯罪事实,又要不侵犯他们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权。
(4)尊重并保障人权
在处理外国人违法案件中,必须遵守国际公约和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办案,文明办案,不得采取非法措施对待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特别是不得对外国人施以逼供信等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措施。
8、外国人法律地位的概念: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的在国的国籍,而具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人,一般也包括无国籍人。我人对外国人的入境居留、旅行、出境以及违反该法的制裁办法作出的规定:(1)外国人入出境条件(2)外国人居留和旅行条件(3)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4)外国人的法律义务
9、出入境活动领域的国民待遇: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享有同等的出入境权利,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可以自由出入中国国境。(1)开放口岸的范围;(2)不断简化入境签证手续。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指一国政府关于居留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及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寻求保护的法律制度。
★国民待遇:又称为平等待遇,是指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本国公民所享有的待遇相同。
★差别待遇:又称为区别待遇,是指一国政府给予外国人的民事权利,在某些方面低于本国公民。
★最惠国待遇:是指在国家间贸易、航海、关税、投资、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不低于或者不少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公民的待遇,这种待遇以互惠为基础,并且是通过国家间的双边协定加以规定的。
★国民待遇是有一定限制的,通常限于经济、文化、教育和诉讼等方面的权利,不包括政治性权利和义务。依据国际惯例,国民待遇是双方国家建立在互惠基础之上的。
第二章涉外警务与国际法
★涉外警务条约:是指中国同有关国家按照国际法,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涉及涉外警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国际条约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条约的主体,即条约的缔结者,必须是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
(2)条约的缔结必须符合国际法。
(3)条约规定的实体,是缔约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条约须以书面形式缔结。
1、涉外警务条约的种类——(1)按照缔约国家的多少,分为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2)按照缔约国处的地域方位划分,分为全球性条约和区域性条约以及亚区域性条约;(3)按照缔约者的名义,分为国家级条约和政府级条约以及部门级条约。
中国和外国签订的与涉外警务有关的国际条约,使用的名称也比较多,主要有条约、协议、备忘录、议定书、宣言、会议纪要等。
中国国内法律规定与国际条约发生冲突时,国际条约的效力高于中国的国内法。
2.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法的效力问题,中国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既没有规定自动执行方式,也没有规定非自动执行方式。从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主要采取直接适用型和间接适用型两种方式。完整版请联系QQ1273114568索取
直接适用型,即纳入方式。这种方式也可以理解为是自动执行方式。自动执行方式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两种:
(1)法律明文规定,具体明确所适用条约。
(2)法律无明文规定,原则性予以适用。
间接适用型,即转化方式。即对国际条约中的一些原则规定加以具体化、明确化。具体实践中又分为三种:
(1)先加入条约后立法。
(2)先立法后加入条约。
(3)加入条约后对国内法加以修改。
3、惩治国际法犯罪公约的主要内容——(一)惩治恐怖犯罪公约(1)惩治恐怖主义的劫持航空器犯罪公约。(2)惩治劫持人质犯罪公约(3)惩治侵害国际保护人员犯罪公约(二)惩治毒品犯罪公约(三)惩治有组织犯罪公约(四)惩治海域犯罪公约(五)惩治文物犯罪公约(六)惩治偷渡犯罪公约
4、中外政府间惩治犯罪条约的主要内容:从中外政府间合作条约的内容看,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综合性的可以统称为惩治犯罪的合作条约,另一种是单一性的称为惩治毒品犯罪的合作条约。完整版请联系QQ1273114568索取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条约,在预防和打击毒品犯罪、洗钱犯罪、偷渡犯罪、有组织犯罪、经济犯罪、走私犯罪、文物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方面开展合作。
缔约双方各自授权的执法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在本国领域内组织侦查和缉捕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和罪犯。按照条约规定,向缔约另一方通报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和罪犯的身份、案件情况和有关证据,并协助对方移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和罪犯。
(2)双方合作方式
双方进行合作的具体方式主要是:
①交换情报。双方在必要时,及时交换有关情报信息,主要包括有关犯罪的情报和双方感兴趣的其他情报。
②交流经验。双方在立法和执法领域交流惩治有关犯罪方面的经验。
③技术合作。双方在惩治犯罪方面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交流合作,并互派专家,举办讲座或研讨会。
★*由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跨洲际签订的条约,称为全球性条约,如《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由同属于一个地理区域内的国家签订的条约,称为区域性条约,如《欧洲引渡公约》、《美洲国家间引渡公约》等。由同属于一个区域内的部分国家签订的条约,则称为亚区域条约,如中国、老挝、缅甸、泰国和联合国禁毒署签订的《共同打击非法生产贩运和使用毒品的谅解备忘录》和《北京宣言》。
5、联合国惩治国际犯罪公约——主要有《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其它某些行为的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6、中外政府间惩治犯罪条约——1998年4月和加拿大《关于打击犯罪的合作谅解备忘录》99年9月和澳大利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打击犯罪 的合作谅解备忘录》99年8月13日和塔吉克斯坦《关于禁止非法贩运麻醉精神和管制化学品的协议》2000年6月25日和西班《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合作协定》
7、单一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我为和加拿大、保家利亚、美国等缔此条约,主要有域外送书文、域外调查取证、讯问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询问证人、移交赃物赃款、交换法律线索、通报诉讼结果、移交犯罪嫌疑人或罪犯。
8、刑事司法协助范围——(1)送达刑事诉讼文书(20查找和辨认有关人员(3)进行专家鉴定和现场戡验(4)代为调查、录证词(5)代为搜查和扣押(6)移交书证、物证和赃款赃物(7)安排证人和在押人员作证
9、刑事司法协助程序——请求程序和审查程序
★目前,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大体可以分为两种模式:(1)单一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综合性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0、刑事司法协助途径——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和外交途。
11、我国缔结的双边国际警务合作条约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1)综合性条约;(2)单一性条约(3)地区性合作条约
12多边警务合作条约——形式有(1)国际性公约,主要是中国政府加入的《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章程与规则》。(2)亚区域性条约。
13 中外警务合作范围——(1)在办理国际犯罪案件方面进行合作;(2)交换国际犯罪情报(3)执法人员培训(4)警察业务工作经验交流(5)警用技术开发与交流
14合作方式——(1)双方在本国法律的范围内,共同制定并且实施预防和打击各种有关犯罪活动的措施。(2)根据双方各自的职权范围,在各自的领域内组织侦查和缉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3)一方向另一方及时通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身份案情证据等信息。(4)移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15多边外交领事条约——我国签订的主要有1961《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9《特别使团公约》;1946《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1947《联合国各专门机构特权与豁免公约》1963《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16、双边领带条约——我国加入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还与30多个国家签订了领事条约。
17、外交与领事特权范围 ——主要包括外交机关、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特别使团和人员的特权与豁免,联合国专门机构和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以及领事馆和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18、 领带保护职权——(1)本国公民被拘捕案件处理。本国公民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如果被所在国司法机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通知有关国家的使领馆官员。(2)本国船员违法案件处理。对于在外国船舶上发生的治安或刑事案件,如果不危及或影响所在国的安全和社会秩序,且违法者或受害人不是所在国公民,所在国一般不予干预,由领事官员或船长自行处理(3)本国公民死亡案件处理。对于发生的外国人死亡案件,所在国主管机关在处理过程中,应当及时地通知有关国家的领事馆。并协助领事官员妥善处理尸体和遗产等相关问题。完整版请联系QQ1273114568索取
19、中外公民往来条约及其主要内容——为促进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的国际交往活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还签署了一系列关于促进中外公民相互往来的国际条约。其内容有:
(1)公民往来条约: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身份证和方便两国公民往来的协定》等。
(2)简化签证条约。三种形式是(1)互免签证条约;(2)简化签证条约3)互免签证费条约。
(3)边境居民往来条约、
第一章绪论
1、 涉外警务的性质:①从国内法角度分析,涉外警务是国家涉外行政管理和涉外刑事管辖权力的集中体现;②从国际法角度分析,是一种涉及国内法和国际法双重性质的执法活动;③从执法角度分析,是国际警务合作的一部分;④从管辖对象分析,主要是以涉及外国人的有关事务开展执法活动这是涉外警务具有涉外性质的主要特征。完整版请联系QQ1273114568索取
涉外警务:即公安机关和警察人员依法行使警察职权,对具有涉外因素的事务实施行政和刑事管辖活动的总称。
2、 涉外警务处置特征:①构成因素的涉外性;②违法主体的复杂性;③法律依据的多元性;④管辖原则的国际性;⑤执法程序的特殊性⑥刑罚适用的灵活性;⑦国家管辖的双重性;⑧管辖效力的域外性
3、 国际法规范——包括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等。(1)国际公约——是指由国际专业组织制定、参加国承认并适用于各参加国的国际性协议。(2)双边条约——是指我国政府和外国政府之间签订的,确定相互间权利义务的一种书面协议协定。
★国内法规范是我国国内有关涉外警务处置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内法规范包括根本法、基本法律、法律解释及行政规范等。国际法规范包括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等。
★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享有国际法和中国法律上的司法豁免权。他们中的少数人往往利用这种豁免权,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合的违法犯罪活动。对这类特殊主体法律责任的追究,我国《刑法》第11条作出了“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规定。
★作为涉外警务处置依据的国际公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我国是该公约的缔结国或加入国。
(2)公约中具有与涉外警务处置及国际警务合作事务相关的内容。
(3)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4、 涉外警务处置的基本原则——(一)维护国家主权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原则是是重要的国际法原则,是自理各种涉外警务的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在涉外警务处置中,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包括的内容:(1)实体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原则。(2)程序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原则(3)公安机关在涉外警务处置过程中的国家主权原则。(二)互惠原则(三)保障外国人合法权益原则;(四)遵守国际条约原则;
★在涉外警务处置中,维护国家主权原则主要包括的内容。
(1)实体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原则,主要是指进入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规定,依法享有各种权利和义务,不得有任何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
(2)程序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原则,主要是指外国人违反中国法律时,必须接受中国公安机关的管辖,不得以任何借口规避法律。
(3)公安机关在涉外警务处置过程中,有责任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充分适用各种法律手段制裁不法行为。
5、 涉外行政警务的形式和职责(1)国籍事务管理(2)中国公民出入境事务管理(3)外国人入出境居留、旅行事务管理(4)出入境边防检查(5)处理涉外案件
6、涉外行政警务的形式和职责(1)立案侦查权(2)案件前期调查权(3)实施强制措施权(4)实施出入境控制权(5)国际侦查权
7、公安机关在涉外警务执法中的义务
(1)保护外国人合法权益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享有国民待遇,原则上与中国公民同样享有我国法律上规定的有关权利。他们的人身、生命、知识产权、财产受到非法侵害时,公安机关有义务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案件侦查工作。
(2)遵循司法和外交两种程序办案
对一般外国人开展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时,除了要遵守我国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外,还必须遵循我国法律规定的特殊程序。例如,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违法当事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情况通知有关国家的使领馆,并协助他们开展外交保护或领事服务。
(3)维护外交特权与豁免权
依照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注意维护外交、领事人员及其他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处理涉及外交和领事人员刑事案件的特殊规定,既要保证查清违法犯罪事实,又要不侵犯他们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权。
(4)尊重并保障人权
在处理外国人违法案件中,必须遵守国际公约和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办案,文明办案,不得采取非法措施对待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特别是不得对外国人施以逼供信等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措施。
8、外国人法律地位的概念: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的在国的国籍,而具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人,一般也包括无国籍人。我人对外国人的入境居留、旅行、出境以及违反该法的制裁办法作出的规定:(1)外国人入出境条件(2)外国人居留和旅行条件(3)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4)外国人的法律义务
9、出入境活动领域的国民待遇: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享有同等的出入境权利,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可以自由出入中国国境。(1)开放口岸的范围;(2)不断简化入境签证手续。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指一国政府关于居留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及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寻求保护的法律制度。
★国民待遇:又称为平等待遇,是指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本国公民所享有的待遇相同。
★差别待遇:又称为区别待遇,是指一国政府给予外国人的民事权利,在某些方面低于本国公民。
★最惠国待遇:是指在国家间贸易、航海、关税、投资、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不低于或者不少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公民的待遇,这种待遇以互惠为基础,并且是通过国家间的双边协定加以规定的。
★国民待遇是有一定限制的,通常限于经济、文化、教育和诉讼等方面的权利,不包括政治性权利和义务。依据国际惯例,国民待遇是双方国家建立在互惠基础之上的。
第二章涉外警务与国际法
★涉外警务条约:是指中国同有关国家按照国际法,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涉及涉外警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国际条约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条约的主体,即条约的缔结者,必须是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
(2)条约的缔结必须符合国际法。
(3)条约规定的实体,是缔约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条约须以书面形式缔结。
1、涉外警务条约的种类——(1)按照缔约国家的多少,分为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2)按照缔约国处的地域方位划分,分为全球性条约和区域性条约以及亚区域性条约;(3)按照缔约者的名义,分为国家级条约和政府级条约以及部门级条约。
中国和外国签订的与涉外警务有关的国际条约,使用的名称也比较多,主要有条约、协议、备忘录、议定书、宣言、会议纪要等。
中国国内法律规定与国际条约发生冲突时,国际条约的效力高于中国的国内法。
2.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法的效力问题,中国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既没有规定自动执行方式,也没有规定非自动执行方式。从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主要采取直接适用型和间接适用型两种方式。完整版请联系QQ1273114568索取
直接适用型,即纳入方式。这种方式也可以理解为是自动执行方式。自动执行方式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两种:
(1)法律明文规定,具体明确所适用条约。
(2)法律无明文规定,原则性予以适用。
间接适用型,即转化方式。即对国际条约中的一些原则规定加以具体化、明确化。具体实践中又分为三种:
(1)先加入条约后立法。
(2)先立法后加入条约。
(3)加入条约后对国内法加以修改。
3、惩治国际法犯罪公约的主要内容——(一)惩治恐怖犯罪公约(1)惩治恐怖主义的劫持航空器犯罪公约。(2)惩治劫持人质犯罪公约(3)惩治侵害国际保护人员犯罪公约(二)惩治毒品犯罪公约(三)惩治有组织犯罪公约(四)惩治海域犯罪公约(五)惩治文物犯罪公约(六)惩治偷渡犯罪公约
4、中外政府间惩治犯罪条约的主要内容:从中外政府间合作条约的内容看,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综合性的可以统称为惩治犯罪的合作条约,另一种是单一性的称为惩治毒品犯罪的合作条约。完整版请联系QQ1273114568索取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条约,在预防和打击毒品犯罪、洗钱犯罪、偷渡犯罪、有组织犯罪、经济犯罪、走私犯罪、文物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方面开展合作。
缔约双方各自授权的执法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在本国领域内组织侦查和缉捕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和罪犯。按照条约规定,向缔约另一方通报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和罪犯的身份、案件情况和有关证据,并协助对方移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和罪犯。
(2)双方合作方式
双方进行合作的具体方式主要是:
①交换情报。双方在必要时,及时交换有关情报信息,主要包括有关犯罪的情报和双方感兴趣的其他情报。
②交流经验。双方在立法和执法领域交流惩治有关犯罪方面的经验。
③技术合作。双方在惩治犯罪方面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交流合作,并互派专家,举办讲座或研讨会。
★*由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跨洲际签订的条约,称为全球性条约,如《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由同属于一个地理区域内的国家签订的条约,称为区域性条约,如《欧洲引渡公约》、《美洲国家间引渡公约》等。由同属于一个区域内的部分国家签订的条约,则称为亚区域条约,如中国、老挝、缅甸、泰国和联合国禁毒署签订的《共同打击非法生产贩运和使用毒品的谅解备忘录》和《北京宣言》。
5、联合国惩治国际犯罪公约——主要有《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其它某些行为的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6、中外政府间惩治犯罪条约——1998年4月和加拿大《关于打击犯罪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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