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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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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形势与任务 环境保护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今后五到十年,是我区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时期。同时,也是环境问题凸现,新老矛盾交织,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在开发中改善环境质量的战略机遇期。准确地把握当前面临的环境形势、发展趋向和主要任务,科学制定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对于贯彻科学发展观,推动全区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一、“十五”以来全区环保工作的主要成就 (一)区域流域环境质量逐步得到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稳步加强,集中供热供气面积、生活污水处理率、清洁能源使用率、垃圾无害化处置率、城市绿化覆盖率等均有明显提高。一些影响群众生产生活,有损身体健康的煤烟型大气污染、特异型氟污染、白色污染、垃圾围城等突出环境问题得到不同程度地改善。2005年,主要可监测城市中(12个盟市所在地和满洲里、二连浩特;下同)有92.3%的城市空气质量达到良好和较好,首府呼和浩特二级以上天数达到311天。城市道路交通噪声逐年减轻,达标率为85.7%,区域声环境保持在较好水平,声环境质量良好率达85.7%。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处置率分别达到41.44%、8.98%。 (二)生态保护与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十五”期间,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全区开展了大规模的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全区荒漠化土地为9.33亿亩,比1999年减少2409万亩;沙化土地6.24亿亩,比1999年减少732万亩。总体上实现了生态治理速度超过沙化扩展速度,呈现出整体遏制,局部好转的势头。与此同时,大力开展生态环境恢复与保护。“十五”期间,抢救性地建立了92个自然保护区,截至2005年年底,全区建立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188个,总面积达14.08万平方公里,占自治区国土面积的11.9%。其中:锡林郭勒、达赉湖、赛汉乌拉3个保护区列入国际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全区已建成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生态示范区33个,总面积37.8万平方公里,占全区国土面积的31.9%。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4个,其中国家级2个,面积15万平方公里,盟市级2个,面积0.4万平方公里,占自治区总面积的13.01%。 (三)重点污染源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果。据初步统计,截止2005年底,全区工业污染源治理共削减化学需氧量4.33万吨、氨氮0.43万吨、二氧化硫4.82万吨、烟尘8.70万吨、工业粉尘3.23万吨,黄河、西辽河、海拉尔河的部分河段,部分湖泊、水库的水质有所好转。乌海周边地区严重污染的局面得到有效控制。辐射环境、饮用水总放射性水平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市区电磁辐射环境处于良好的质量状况。 总体上看,“十五”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取得前所未有的巨大成效,一些有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流域性、区域性污染和地域性生态恶化的突出环境问题相继得到解决,在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中,环境质量恶化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并且逐年趋于改善,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环境保障和容量支撑。 二、当前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 一是大气环境压力加剧。我区城市基础设施落后,能源结构以煤炭为主,城市集中供热供气率相对较低。工业布局集中于建城区和城市周围,周边地区生态环境恶劣,煤烟型污染和扬尘污染始终对大气环境构成威胁,多数城区总悬浮微粒浓度超标。200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00年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其中:二氧化硫达145.55万吨,比控制总量增加83.55万吨,增长134.76%;烟尘77.83万吨,比总量增长34.83万吨,增长81.00%,工业粉尘45.61万吨,比总量增长28.81万吨,增长171.49%,预计未来几年还将出现持续增加的局面。 二是水环境质量退化严重。主要河流污染、湖泊功能下降,流经城市附近的河湖水质未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自治区境内黄河、西辽河流域大部分监测断面水质仍为Ⅴ类或劣Ⅴ类。主要湖泊富营养化的趋势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由于城市超采地下水,形成大面积漏斗区,地下潜水受到不同程度污染。加之,干旱少雨和对水资源的不合理利用,河流径流量减少、湖泊萎缩、天然绿洲萎缩、湿地破坏、水土流失严重,区域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恢复任务艰巨。 三是生态环境存在潜在威胁。我区大部分地区生态条件脆弱,环境对开发强度的承载能力较低。多年来受气候和人为活动的影响,地带性草原和荒漠植被均不同程度退化,生态环境不同程度受损:东部森林面积虽然保持稳定,但森林类型发生了较大变化,生态功能减弱,屏障作用降低;中部地区草原景观面积和优良牧草减少,草地防风固土、涵养水源的综合功能减弱,沙尘暴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西部荒漠草地受气候影响较大,植被破坏容易、恢复艰难。经过多年努力,局部虽有好转,总体尚未根本改观,对此不可麻痹和松劲。 四是在经济发展中,资源开发区植被破坏与水土流失的问题时有发生,区域生态治理与恢复的难度加大。乱捕滥猎和乱采滥挖现象屡禁不止,野生动植物丰富区面积不断缩小,野生动植物数量逐年减少,生物多样性面临威胁。 以上方面都将对“十一五”期间的环保工作构成严峻挑战,必须积极应对。 三、“十一五”期间全区环保工作的机遇与挑战 “十一五”期间,既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关键阶段,又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的重要时期。环境保护工作既要坚决落实中央和国务院“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呼吸上新鲜的空气,在优越的环境中生产与生活”的总体要求,又要坚定不移地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积极服务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既要认真贯彻国家削减污染、保护生态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又要从区域生产力水平和经济支撑能力的现状考虑维护地方的当前利益;既要着力解决历史遗留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诸多隐患,又要紧跟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避免大开发、大发展引发的结构性环境污染和地带性生态破坏。特别是《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环保部门成为区域开发建设和项目依法审批的前沿卫士,既要充分顾及当前的发展与繁荣,又要考虑长时期的环境影响和变化。 必须清醒地看到,“十一五”期间既是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拉动环保事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又是环境问题凸显期,我区环保工作面临的挑战主要是: 第一、“十一五”期间,我区经济总量将大幅攀升,能源、化工、冶金、建材、机械制造等污染相对严重的产业在总体经济构成中将占较大比重,如果技术措施不到位,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势必成倍增长,这不仅有悖于国家削减总量的要求,也对地域环境质量构成威胁。仅以电力工业为例,“十一五”规划装机容量要由2005年的2100万千瓦,增加到5500万千瓦,二氧化硫国家审定下达的允许排放总量,“十五”期间仅为62万吨,2005年全区统计排放量已达145.55万吨,按照国务院要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在“十五”末的基础上削减10%,而我区“十一五”二氧化硫的预测排放总量将达到170万吨以上,申请总量和项目审批难度较大。 第二、我区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和部分老企业,技术装备落后、生产工艺粗放、经济效益低下,考虑到吸纳就业和社会稳定等多种因素,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全部完成,工业污染防治的任务十分艰巨。 第三、“十一五”期间,我区规划城镇化率55%以上,在推进城镇化的进程中,城市人口快速增长和城市原本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双重矛盾,将对实现城市环境质量优化改善的目标带来很大困难。 第四、农牧业产业化的发展将改变原有的生产方式,出现新的环境问题,农牧业严重的面源污染和生态破坏,农村牧区传统的生活方式和脏、乱、差的环境现状等“三农”环境问题,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的要求,都将成为“十一五”环保工作认真研究解决的新的课题。 第五、我区各级环保部门成立较晚,基础薄弱、人员偏少、装备落后、经费紧缺,与当前纷繁复杂的环保任务不相应称,这是全区环保工作面临的最大困难和严重挑战。 面对艰巨任务和压力大、难度大、风险大,欠帐多、矛盾多、困难多等诸多问题,全区环境保护工作要强抓机遇、迎接挑战,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在发展中同步提高环保工作的水平。 第二章 “十一五”(2006—2010)全区 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思路和规划目标 “十一五”期间,我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揽环保工作全局,以改善环境质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以加强污染控制和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全面推进环保各项工作。突出环境监测和执法监察能力为重点的环保能力建设,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对环境的依法管理。依靠科技进步,注重机制创新,加强环保宣传教育,积极发展环保产业,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经过五年的努力,力争使全区城市和农村牧区的环境质量稳定改善,部分地区生态质量明显改善,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主要预期目标是: (一)环境质量目标 1、水环境质量。90%的主要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基本达标(90%水量达标);地表水国控断面达到Ⅴ类水质标准以上的比例占75%,Ⅲ类以上的占30%;区控断面达到Ⅴ类水质标准以上的比例为78%。 2、大气环境质量。全区有60%的主要城市空气质量好于Ⅱ级标准的天数超过292天。 3、声环境质量。主要城市中,有70%以上的城市环境噪声控制在昼间55dB(A)以内;有90%以上的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控制在昼间70dB(A)以内。 4、辐射环境质量。环境及核设施周围的放射性、电磁辐射保持天然本底水平,放射性废物收贮率达到100%。 5、生态保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要有25%以上达到国家规范化建设要求。全区自然保护区面积稳定在国土面积的13%以上,管理水平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主导生态功能得到保护。城市公共绿地拥有量人均达到8平方米以上。 (二)污染防治目标 1、总量控制 ——全区COD排放量控制在27.7万吨; ——全区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40.0万吨。 2、污染治理 全区城镇污水处理率(二级)达到60%,呼市、包头、赤峰3个重点城市大于7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达到70%;医疗废物基本得到安全处置;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0%,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40%;全区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2.17万平方公里;新增生态修复面积6.25万平方公里;单位GDP化学需氧量排放小于6.0千克/万元,二氧化硫排放量小于20千克/万元,比2005年分别削减23.08%和48.70%。万元GDP能耗下降25%。 第三章 实现环境目标要着力抓好的重点工作 一、突出重点,强化污染防治,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为推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目标,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确保经济社会长足的发展后劲,“十一五”期间,污染防治要着重解决下列主要问题: (一)改善水环境质量 1、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地水质,确保人民饮用水安全。要严格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饮用水源的水质控制标准。加强对农林、牧区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监管,建立健全饮用水安全预警制度,严格禁止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进行工业项目建设和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 2、加强城市污水处理与再生水资源利用工程的监管。各级政府要拓宽投资渠道,大力开展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要本着管网优先,厂网配套的原则,推进雨污合流管网系统改造,不断提高城市污水收集能力和效率。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改革。 新建污水处理厂要采取除磷、脱氮和消毒措施,投产当年处理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60%,投产三年以上的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75%。现有污水处理厂要逐步满足除磷、脱氮要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与供水、节水、用水与中水回用统筹考虑。 各级环保部门要全面规范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和依法加强排污监管。“十一五”期间,城市污水处理厂要全部实现在线监测,严禁超标排放。 3、严格控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量的增加。大力推进循环经济,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开源节流,大力节约水资源,积极支持和鼓励企业使用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和其它企业排水,建立相应的供排水审批制度和配套政策,建立高耗水行业用水限额制度,淘汰高耗水、重污染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以电力、煤炭、造纸、乳品、化工、冶金为重点,推行清洁生产,加大治理和改造力度。缺水地区要严格限制高耗水型工业项目建设。 要切实加强对污染物排放单位的监管,实施水污染源全面达标工程。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建立新建项目工业水污染物增量的限值审批制度,扩、改建项目的污染物增量应在原有项目中消化。重点水污染源实行自动在线监控。要把村镇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纳入环保监管的范围。 4、集中力量解决重点流域的水环境问题。“十一五”期间,要把流经内蒙古的黄河、西辽河、松花江、海滦河作为流域污染治理的重点,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以水环境容量为依据,统筹流域、区域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推进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十一五”期间,各盟市要从当地实际出发,至少要把一条以上污染重、影响大的河流(或湖库)作为治理重点,并落实责任目标和监管部门,使水质得到切实改善。 (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1、综合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城市清洁能源的比例,因地制宜的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制定和完善有关节能标准,在城区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降低城市建筑的能耗。合理调整小污染源的排放空间和高度,取缔非法排污企业,进一步提高除尘设备的效率和运行率。加强建筑施工及道路运输环境管理,有效控制城市扬尘。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发展小排量、低油耗、低污染的车型。严格新车准入制度,主要城市应率先执行国家三阶段和四阶段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强化在用车辆检查维护制度,促进污染严重的机动车尽快淘汰。 2、加强工业大气污染源防治。紧密结合自治区宏观调控,严格环保准入标准,重点控制钢铁、水泥、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化等重污染行业的盲目发展。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技术, 实施工业大气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程,未达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锅炉要加快更新改造。新上项目要配置可有效去除PM10等细颗粒物的除尘设备。继续抓好电力、煤炭、冶金、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建材等行业的大气污染源控制,重点工业大气污染源实行自动在线监控。继续开展氮氧化物排放因子研究,并纳入环境监测和统计范围,为实施总量控制创造条件。 3、实施燃煤电厂脱硫工程,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量。严格执行国家酸雨控制规划,重点控制高架源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新建燃煤火电机组,严禁布局在二氧化硫环境浓度不达标的地区。新建电厂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并预留脱硝场地,严格控制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量。 按照自治区电力发展的技术政策和结构升级目标,逐步淘汰效率低、能耗高、污染严重的老机组。积极推进现有火电厂的脱硫,对排放量超过总量分配要求的电厂,要限期安装脱硫设施,并按新建电厂的要求重新核定排放指标。鼓励推广节能降耗技术,开发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 改善电厂的环境管理体制,建立电厂在线监测网络,加强脱硫设施的统一监管。 4、合理规划城市(镇)布局,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我区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和农牧业产业化快速发展阶段,为避免盲目开发、无序发展、布局不合理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等引发的结构性污染和地带性破坏,环境保护要认真贯彻 “适度收缩,相对集中”,“鼓励生产要素向优势地区和优势产业集中,依托大城市,大产业基地,构建大产业集群”等战略思路,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力求做到合理规划、科学布局、优化结构、提高品位、把好入口,从源头上控制污染,保护环境。 (三)实现固体废物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 1、实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工程。加快实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设施建设规划。加大对重点企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抽查、监督力度,限期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设施。对新建设施严格按标准进行审定,提高填埋工艺的防渗和渗滤液处理水平。建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实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 2、实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要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完善城市回收网络体系和管理机制建设。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推进运营的市场化改革。要对现行的简易垃圾处理场进行综合治理与生态恢复。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监管,消除污染与安全隐患。 3、推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限制并逐步禁止黏土砖的生产和使用,大力发展以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冶炼废渣为原料的新型建材工业。加强尾矿、各种建筑废弃物与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产业的发展。建立废旧电子、电器的社会收集网络,预防和打击洋垃圾入境污染。各级环保部门要对进口废物的加工利用实施严格监管,对固体废弃物重点产生的行业,实行清洁生产审计制度。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逐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 我区地处干旱、半干旱草原和农牧交错地带,特殊的地理环境和气候特点决定了生态系统的潜在脆弱性和不稳定性,土地荒漠化和沙化的防治任重道远。“十一五”全区生态环境保护要始终不逾地坚持“保护与建设并重、保护优先”的方针。牧区严格控制超载过牧,继续推行禁牧、休牧、轮牧等措施。所有开发建设都要服从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对生态退化严重的地区要尊重自然规律、控制人为破坏,注重自然恢复。与此同时,要大力抓好下列重点工作。 1、大力推进“三区”建设。“十一五”期间,要把推进“三区”建设作为加强自然生态保护的重要内容。完善和实施全区生态功能区划,建立2个国家级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一批地方生态功能保护区。初步形成较为合理、工作效率较高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重点流域、区域主导生态功能得到保护和恢复。 提高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水平。修订并实施《内蒙古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进一步优化自然保护区体系的空间布局和类型结构,各级自然保护区总数达200个左右,全区自然保护区面积达到国土面积的13%以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达到25个以上。大力提高已建自然保护区的管护能力与建设水平,使90%以上自然保护区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已建自然保护区均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70%以上的自然保护区具有比较完善的保护和管理设施。优先选择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并在区内外具有较高影响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重点建设。建成一批基础设施基本齐全、管理水平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十一五”期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比例大于25%。 积极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大力开展生态示范区、示范市、环保模范城市的创建工作,力争把呼伦贝尔市建成生态示范市,建立20个生态示范旗县,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 强化资源开发与建设项目的生态保护监管。规模化农牧林渔建设项目、农业开发项目以及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项目,均应按照《环评法》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从源头上控制生态破坏。严格控制农牧交错带的土地退化和草原沙化。实施全区矿山环境保护治理规划,对矿山、采石场,大型项目建设区所形成的地表裸露工作面、地质灾害毁弃地、塌陷地,开展生态恢复工程。对自然环境恶劣或生态负荷超载的地区,积极提出生态移民意见。 2、加强水资源保护。规范涉水行为,建立闸坝放水调控制度,维护健康的河流生态系统。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地下水开采量,提高地下水工业用水价格。已严重超采的地区,严格控制新建取用地下水的耗水项目。同时,要相应压减取水单位和取水指标。 3、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提高农村、牧区人居环境质量。指导和督促乡镇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推进农村牧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调查并划定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对水源地环境实施严格保护。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科学施用农药、化肥和农用薄膜,控制重要和敏感生态区化肥和农药的施用强度;研究推广生态养殖,积极控制养殖污染;划定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加强集中式畜禽养殖场的管理,推广畜禽养殖业粪便综合利用和处理技术,鼓励建设养殖业和种植业紧密结合的生态工程,加强污水灌溉区水质监测,切实执行污水达标灌溉和定额灌溉;大力推进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基地建设。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菜篮子基地的面源污染,切实加强基地建设的环境管理。 4、控制土壤污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全区土壤污染普查,研究和建立适合我区的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监测标准,选取典型区域开展污染土壤修复示范。 5、恢复湖泊生态。十一五期间,要重点实施乌梁素海富营养化的综合整治。达赉湖、达里诺尔湖、岱海、黄旗海、红山水库等湖泊(水库),要编制好湖泊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措施落实生态水量,按照工业点源治理、流域面源整治、湖内生态修复的顺序,作好治理试点示范工作。积极采取措施降低水体的pH、总氮、总磷、矿化度等指标,改善湖库水质,恢复湖泊生态。 严防野生物种和动物栖息地遭受破坏,禁止滥捕、滥猎、滥采,防止遗传资源消失和外来物种入侵。 三、严格控制核与辐射污染、确保公众环境安全 核与辐射污染事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做到“确保万无一失”。要进一步加强已有核设施与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运输、使用、存贮、处置的环境监管。强化放射源的跟踪管理、严格执行废旧源分类处置的要求。 有效控制电磁辐射污染。严格执行电磁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控制城市、社区,人口特别密集区、学校、工作场所的电磁辐射污染。要重视人为活动引发的辐射污染,对工农业生产和其它人为活动所造成的放射性增高,要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控制。有效控制铀(钍)和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严格执行开发利用前的许可申请、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以及运行和退役的监督管理制度。严密监控尾矿、冶炼废渣及核素向空气、水体、土壤中转移,保障环境安全。 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放射性污染防治、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和管理体制。电磁辐射源的建设要加强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空间分布,为今后发展预留充分的空间。 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积极推进循环经济,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有效途径。全区环保部门要牢固树立和大力宣传循环经济的新理念,认真落实自治区循环经济发展的中长期战略目标和分阶段实施计划。为研究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法规保障体系、政策支持体系、技术创新体系、评价标准体系献计献策。认真抓好建设循环经济试点工程,自治区环保局要认真总结包头市、乌海市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从各地实际出发,全面推动循环经济在不同层面上的实践。“十一五”期间,力争按国家试点规范要求,完成两个以上国家级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新建10个不同级别的循环经济园区和生态工业园区;创建2—3个环保模范城市;创建一批环境友好企业和环境优美乡镇。 要进一步抓好城市综合整治定量考核,逐步完善城市、园区考核标准,自治区考核对象要在重点城市的基础上逐年延伸。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与深化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生态示范区的建设,推进环境优美乡镇(社区)的创建,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小康环保行动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循环经济在城市、乡村,工业、农业不同层面启动落实,逐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四章 规划实施的措施保障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全面提高监管水平 (一)体制创新、职责兑现 做好环保工作,群众是基础,领导是关键,部门是纽带,社会是源泉。“十一五”期间我区环保工作艰巨而繁重,需要各级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部门的协调配合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建立统一、协调、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1、实行环境保护政绩考核,强化各级政府的环保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列入党政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确实做到“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把环境保护目标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落实环境目标责任制,健全环境保护问责制、行政责任追究制、行政监察制和领导干部离任环保审计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监督管理职能,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 2、建立上级监察、同级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为着力解决长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环保执法难问题,自治区拟建立和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划分监察事权,落实监察职能,加强对下级政府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坚决贯彻执行“污染者负担、利用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给予及时有效的查处。 3、完善环保协调机制。要积极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在政府领导下,环保部门统一监管,规划、财政、工业、建设、国土、工商、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等部门协调分工、各负其责的复合型管理模式。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各自职责领域和原则要求,使之在环境管理方向和步调上趋于一致,形成合力,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完善法规体系,增强依法管理的力度 “十一五”期间,自治区要适应国家完善出台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加强地方环境立法,强化环境准入和淘汰制度,加快制定建材、冶金、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等行业重点产品的污染排放强度指标。新建项目必须符合排放标准。老企业要加强技术改造,削减污染排量。对重要生态屏障区、水系源头区、无环境容量的区域,严格禁止新建污染项目。依法关闭、取缔能耗、物耗高,污染严重的企业或生产工艺。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在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环评的同时,完善规划环评技术方法体系和程序,以战略环评为依据,全面推行规划环评和重大决策环评;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区域发展规划要求,达不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目标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加强对评价单位的责任追究,切实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 2、完善排污申报制度,对污染源排污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积极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自治区或地方确定的重点控制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对产业结构不合理、生产能力过剩、污染严重、产品出口量大的部分行业(如柠檬酸、焦碳、铬盐、农药等)的生产企业,从严发放排污许可证;建立以环保为绿色通道的市场准入制度。 3、落实环境污染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要限产、限排,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新、改、扩建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机关责令停产整治。对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4、加强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监管。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重点地区环境监管制度,实行限期整治。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和污染反弹严重的地区,有关部门要暂停在该地区安排的财政支持项目,停止审批和核准需增加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在重点区域内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工业生产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控制交通噪声污染。 根据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计划,确定重点流域省界、盟市界考核断面水质标准。要确保出境水质达到确定的考核目标。按照国家跨省界环境执法及污染纠纷协调制度与污染损害赔付要求,对造成下游省份污染事故的,肇事地区和单位要承担赔付补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和信息化建设,增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力度 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不断增强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环境教育和培训,对党政领导和各级环保局长要开展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培训。县以上各级党校、行政院校要把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能力等内容纳入培训计划。 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把环保宣传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开展公益性宣传,及时报道和表扬先进典型,公开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的作用。要重视环保知识的宣传教育,抓好环保基础教育、专业教育、社会教育和岗位培训。大力推进绿色学校、环境教育基地、绿色社区、环境优美乡镇、环境友好企业等绿色创建活动,结合公民道德建设和普法活动,开展环境警示教育,弘扬环境文化,增强公众的环境忧患意识。要全方位、多层次宣传推广适应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大力推进ISO14000体系认证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扩大认证范围。 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服务于社会和公众的环境信息政府网站,推进环保政务公开。各级环保部门要定期发布环境质量、政策法规、项目审批和案件处理等环境信息,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要重视群众来信来访,进一步提高环保“12369”举报热线的服务质量,广开言路,为接受社会监督提供广阔的平台。 (四)加强能力建设,保障监管职能的有效发挥 我区的环保事业,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取得较大进步。特别是“十五”以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以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区各级基本形成了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导,科研、监测、宣教、信息和执法监察相配套的体制框架。 然而,由于我区的环保机构成立较晚,不少机构白手起家,基础薄弱,环境保护投入长期不足等原因,全区环保事业发展的整体能力还比较低,环境管理的能力和手段有较大欠缺,不少旗县依然停留在依靠“感观”测定,盟市环境监管靠“蹲坑”守候的原始工作状态。综观存在问题:体制不顺、职责不明;技术装备落后,监测能力薄弱;执法队伍装备水平低,监管不能到位;科研工作滞后,应用转化不能适应环保要求等问题,与工业化、现代化时代环保工作所承担的使命和任务要求很不适应。 为使全区环保工作能充分适应自治区快速发展中环保工作的需要,环保能力建设要本着有机整合现有能力,系统提升工作水平;落实分级管理,明确职责目标;推进科技进步,注重体制创新;统筹环境监测执法,全面提升管理技能的工作思路,加快建设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管和环境管理三大支撑体系。尽快建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处置、指挥系统和信息传输网络平台。按照国家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到2010年基本建成和完善全区环境监测网络系统,初步形成常规监测、在线监测与重点监控相结合的污染源监测网络;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主要河流建设地表水监测自动站,各级环境监测站要提高地表水、地下水及饮用水源的监测的覆盖率;建立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盟市级所在地城市要做到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有能力的旗县级所在地城市要积极配备24小时连续监测设备;盟市环境监测站(生态监测站)要具备开展土壤监测、独立开展生态环境遥感解译和地面监测的能力;基站要能够完成与遥感对立监控点的地面监测任务;完善全区沙尘暴自动监测网络、全区应急监测网络和环境监测信息传输网络,建立省级辐射环境监督站和固废管理中心。 二、拓宽资金渠道,加大环保投入,以环境工程为支撑,以能力提升为保障,保证规划如期实现 (一)主要工程措施 1、重点污染源治理工程。 “十一五”期间,全区重点污染源治理工程共安排121个,其中,综合治理项目5个,废水治理项目79个,废气治理项目20个,固体废弃物治理项目17个。预计总投资48.69亿元,拟争取国家投资14.61亿元,企业自筹34.08亿元。治理项目全部运行后,可削减COD3.25万吨,氨氮1.28万吨,SO21.64万吨,烟尘5.29万吨,工业粉尘14.69万吨,固体废弃物处置利用6998.48万吨。 2、重点流域非点源治理及饮用水源保护工程。 全区四大流域水污染防治工程(不包括建设厅规划的污水处理厂项目)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及建设工程、河段治理项目、新增污水处理厂、非点源治理与生态恢复项目共63项,预计总投资88.11亿元,拟争取国家投资28.58亿元,地方自筹59.53元。工程实施后,可以削减COD0.72万吨。 3、城镇污水处理工程。 到2010年预计全区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86.2万m3/d,拟建污水处理厂95座,实现109.7万m3/d的污水再生利用。预计总投资73.2亿元。拟争取国家投资36.6亿元,申请银行等贷款21.96亿元,地方自筹14.64亿元。由建设厅规划实施。 4、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 全区89个城市(包括城镇),“十一五”期间规划建设垃圾处理场84座,处理能力12826吨/日。预算总投资33.0亿元。拟争取国家投资16.5亿元,申请银行等贷款9.9亿元,地方自筹6.6亿元。由建设厅规划实施。 5、燃煤电厂关停及脱硫工程。 按2005年统计,在用电厂中有930万千瓦机组分年度安装烟气脱硫设施,235.4万千瓦机组分年度实施关停计划,关停及脱硫机组占在用电厂机组的56.01%,投资28.47亿元,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脱硫能力为46.51万吨/年(小于或等于20万千瓦的机组以80%的脱硫率计算,大于20万千瓦的机组以85%的脱硫率计算)。 6、生态保护建设工程。 “十一五”期间,生态保护重点安排以下9项工程:⑴乌梁素海综合整治工程;⑵国家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工程;⑶自然保护区建设及管理工程;⑷生态示范区创建工程;⑸典型生态敏感及脆弱区保护示范工程;⑹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工程;⑺资源开发区生态恢复示范工程;⑻农村生活与生产环境改善工程;⑼土壤污染调查与治理示范工程。各类工程共需投资约29.32亿元。其中,拟争取国家投资17.235亿元,地方各级财政投入12.085亿元。 7、危险废物与医疗废物处置工程。 建设3个危险废物和10个医疗废物处置项目,建设总规模15.994万吨/年。实现危险废物年处置能力14.3万吨,医疗废物处置能力50吨/天。总投资4.54亿元,拟申请国家投资3.18亿元,地方匹配1.36亿元。 8、环境监管能力达标工程。 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是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中的一项重大任务。要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和有关部门关于环境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科研等五个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本着从我区实际出发,保证工作,量力而行的原则,“十一五”期间,重点建设全区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工程、生态监测网络工程、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工程、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控工程、全区核与辐射环境监管网络工程以及环境宣教信息、人力资源开发等重点项目,需安排投资5.97亿元,拟争取国家投资3.58亿元,地方自筹2.39亿元。 以上八大环保工程总投入311.35亿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09%。其中:预计国家投资120.28亿元,占总投资的38.63%;地方自筹96.60亿元,占31.03%;企业自筹94.41亿元,占30.32%。工程建设本着滚动发展,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针对现实情况对个别项目在时间安排上将有所调整。 (二)深化改革,机制创新,落实资金投入 环保投入要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形成合理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体系。充分体现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公众参与的原则。 1、加大各级政府财政的投入力度。 按照国家总体要求,用于环境保护事业的投资要保持在当年GDP的1.5%左右,并按增长速度逐年增加。各级政府除对环境管理、执法监察、科研监测、宣教信息等经费给予重点保障外,“十一五”期间要把提升环保工作能力建设作为维护环境安全的大事来抓,多渠道安排资金,加大公共财政事业费支持力度,从各级排污费中安排一定比例,集中解决监测、执法、监管等相应的能力建设问题。要加强各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特殊生态功能保护区的保护投入,属于国家级的要积极向国家争取资金,属于自治区以下级的,分别由同级政府安排资金,坚决改变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的问题。 2、大力推进污染治理责任制和市场化。 坚决贯彻“谁污染谁治理”和“污染者负担、治理者受益”的原则,各级政府及环境管理部门,要把企业污染治理作为污染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改变企业惠益、公众受害、政府埋单的不合理倾向。“十一五”规划安排的污染治理工程,要按分年度安排逐项落实到企业,所需资金投入原则上由企业承担,必须保证落实。与此同时,要积极研究制定鼓励、推进企业主动治理污染的优惠政策,充分运用财政贴息贷款、投资补助,提高城市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等政策和价格杠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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