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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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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制度 目 录 质量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1 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5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9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5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38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43 班组安全管理制度 50 高空作业安全规程 56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58 违章操作控制管理制度 64 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 69 消防管理制度 74 劳动健康保障管理制度 81 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细则、办法试行规定 84 职工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90 员工安全通则 96 质量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102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05 外协、外委项目质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 109 XXX有限公司 质量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SJE/ZY/ZL-01 为保证产品质量,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将质量事故率降到最低点,本着三不放过原则,警示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教育他人,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产品的生产全过程。 定义:不符合图纸和标准的要求,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元以上者,视为质量事故。 第二条 职责: (一)事故责任单位负责质量事故报告并按处理决定接受处理。 (二)计检部负责事故的检测结果报告。 (三)质量安全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划分事故种类,落实事故责任,督促责任单位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并跟踪验证,必要时,针对重、特大质量事故,进行管理评审。 第三条 具体内容: (一) 质量事故的种类划分 质量事故按经济损失大小或社会荣誉,损失程度分为三类。 1、一般质量事故为: (1) 凡一次损失价值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者。 (2)产品出厂后,“三包”一次损失一万元以下者。 2、重大质量事故为: (1)凡一次损失价值一万元(含一万元)至三万元者。 a、产品零部件发生批量报废的。 b、由于质量事故影响产品正常生产/交付一个月以上者。 c、对外出口或对内合作生产的产品,因质量问题中断合同或退货,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下者。 d、顾客对产品产生抱怨,在产品交付后“三包”一次损失二至五万元者,或直接影响产品回款和质保金五万元者。 3、特别重大质量事故为: (1)凡一次造成损失价值在三万元(含三万元)以上者。 (2)因产品质量问题,用户发生投诉,或在“三包”中损失价值五万元以上,直接影响回款及质保金五万元以上者。 (3)因质量问题在用户使用中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者。 (二)质量事故的报告: 1、责任单位在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后八小时内,重、特大质量事故四小时内填写质量事故报告表,一式三份,交计检部一份、质量安全部一份、自留一份。 2、计检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以“质量信息反馈表”的形式报质量安全部。 3、对于重、特大质量事故,按有关规定由总经理向省、市有关部门报告。 4、责任单位在分析事故原因后,四小时内将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以书面形式报告质量安全部。 (三)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办法: 1、质量安全部组织技术部、计检部、生产分厂领导、核算员、操作者或知情者等有关人员召开质量事故分析会,由管理者代表主持会议,找出事故原因,划分事故种类,落实事故责任者。 2、一般事故:对责任单位领导及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并处以罚金,对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0%-30%的罚金,处罚单位每位领导直接经济损失5%-15%的罚金,扣罚单位当月质量考核金额10-30%。 3、重大质量事故:除对责任者批评教育外,还要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承担直接经济损失0.5-5%的罚款,处罚单位领导直接经济损失0.25%-3%的罚金,并通报批评,扣发单位当月质量考核金额30-80%。 4、特大质量事故:对责任者要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承担经济损失0.7-5%的罚款,处罚单位每位领导直接经济损失0.35%-3%的罚金,并劝其单位主管引咎辞职,否决责任单位当月质量考核工资额。 5、出现质量事故,责任单位制定纠正措施,重、特大事故责任单位制定纠正预防措施,质量安全部监督实施,跟踪验证,并报总经理主持进行管理评审。 6、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责任者处以最少100元的罚金。 7、报告失实的责任者处以100-200元罚金。 第四条 本制度由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 XXX有限公司 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SJE/ZY/ZL-02 为建立健全公司环境事故应急机制,提高处置环境事故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公司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法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XXX有限公司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X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结合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一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故,是指由于违反了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相关生产操作规程的生产活动与行为,以及由于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公司生产受到影响,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环境事件。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公司行政区域内重大及以上级别环境事故的应急工作。重大以下事故相应启动有关部门预案和单位分预案。 第三条 突发环境事故按照其严重性、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及发展趋势,分为一般环境事故(Ⅳ级)、较大环境事故(Ⅲ级)、重大环境事故(Ⅱ级)和特大环境事故(Ⅰ级)。 (一)一般环境事故(Ⅳ级) 凡发生污染,对公众的生命健康、生活环境以及公私财产造成影响或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一般环境事故: 1、区域生态功能部分受到影响; 2、人员发生轻微中毒症状; 3、因污染事故需疏散人员100人以下。 (二)较大环境事故(Ⅲ级) 对人员的生命健康、对公众的生活环境以及公私财产造成损害的突发环境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1、区域生态功能部分受到影响; 2、10人以下发生明显中毒症状,但不会导致伤残后果; 3、因污染事故需疏散人员100人(含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三)重大环境事故(Ⅱ级) 对公众的生命健康、生活环境以及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突发环境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区域生态功能部门丧失;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人员1000人(含1000人)以上10000以下; 3、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水源地取水中断; 4、人员发生中毒症状并可能导致常餐后果,或发生人员受到辐射伤害;5、中毒死亡3人以下,或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发生明显中毒症状; 6、3类、4类、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四)特大环境事故(Ⅰ级) 对公众的生命健康、生活环境以及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害、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公众生活秩序的突发环境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1、发生污染,使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 2、因环境污染造成疏散人员超过10000人(含10000人); 3、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 4、发生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 5、中毒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30人以上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人群受到辐射伤害; 6、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在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第四条 处置突发环境事故,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各部门、单位应设立相应的环境事故应急领导机构,负责各部门、单位辖区内突发环境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的指挥工作。突发重特大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公司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 第五条 领导机构 公司成立重大环境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公司分管领导 副组长:公司办公室、质量安全部,生产部、设备能源部、保卫部门负责人。 成 员:公司办公室、质量安全部、保卫部、工程部、技术部、生产部、设备能源部,仓储部,行政事务部、职工医院。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领导、组织、协调公司环境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 办事机构 公司重大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由质量安全部担任。质量安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职责是:负责公司重大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检查督促各有关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评价其有效性;检查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和配备的设备、器材、物资是否满足应急要求;检查、督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演练工作;负责与地方环保部门保持业务联系。 第七条 应急组织 突发重大环境事故应急组织由公司重大环境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环境事故专业指挥组、应急专家组和各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一)发生重大环境事故后,公司立即成立重大环境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公司重大环境应急小组成员即位重大环境事故指挥部成员。组长为指挥长,副组长为副指挥长。重大环境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重大环境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发生重特大环境事故后,同时设立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经理办,经理办主任为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重特大事故协调工作;负责协调应急救援中各专业;适时发布事故救援情况;向上级报告事故向上级部门发出救援请;发布和解除应应急救援后的调整评估、分析、报告及恢复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重大环境事故应急救援专业指挥组 1、生产协调组,由生产管理部负责。其职责是:负责公司生产的组织与调度,事故信息的传递,事故处置后生产恢复的确认及恢复工作的组织等。 2、环境监测组,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其职责是:监测现场那个有毒有害气体和物质,提出应急措施,指导现场群众疏散以及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气象资料。 3、事故处理组,由公司质量安全部牵头,事故单位负责,环境事故应急专家组参加。其职责是:对重大环境事故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和处理措施,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组织专家对环境事故损失进行评估,进行环境恢复,并提出进一步预防措施计划等。 4、治安保卫组,由保卫部负责。其职责是:对重大环境事故,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负责事故现场治安,交通指挥,设立警戒,指导群众疏散,重点部位、特种物资保卫等。 5、设备抢修组,公司设备能源部负责。其职责是:对事故设备状况进行评估,组织对事故设备的抢修,协助对受伤人员的救援工作。 6、车辆救护组,由公司办公室、医院负责。其职责是:负责受伤人员的救治及转运受伤人员过程中的医疗监护。 (四)环境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 环境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分别为环境监测专家组、水污染防治专家组、大气污染防治专家组、危险废弃物防治专家组、辐射源防护专家组、民事协调专家组、医疗救护专家组。 专家组由公司办公室直接领导和管理。其主要职责:为公司专业预案及分预案的制定提供技术支持,为救援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对编制应急救援预案人员进行培训,负责咨询和专业讲座;对编制的事故预案进行评价,提出改进意见;附则环境恢复及民事协调工作。在重特大环境事故发生后,听从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公司总调指挥,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五)若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按公司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实施。省市相关部门介入指挥时,公司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服从省市环境事故救援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并组织好内部救援队伍的救援工作。 第八条 预测与预警 (一)公司各有关单位开展对各单位区域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风险评估工作,建立各类污染源控制管理体系、信息监控和预测预警系统,包括对发生在外单位,有可能对本单位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负责完善本单位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预警分为四级。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一般环境污染事故,预警为四级。有蓝色表示。 较大环境污染事故,预警为三级。有黄色表示。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预警为二级。有橙色表示。 特大环境污染事故,预警为一级。有红色表示。 (三)根据预警等级,突发环境事故的应急响应及处置工作职责划分为: Ⅳ级(一般)事故,Ⅳ级响应,由事发单位环境污染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必要时可请求公司及其它单位环境污染应急指挥机构给予支援。 Ⅲ级(较大)事故,Ⅲ级响应,由事发单位、公司质量安全部和公司总调或公司总值班室成立环境污染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 Ⅱ级(重大)事故,Ⅱ级响应,由公司重大环境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 Ⅰ级(特大)事故,Ⅰ级响应,在吉林省或吉林市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公司突发救援小组组织公司内部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 基本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督责任的部门发现突发环境事故后,应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环保主管部门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污染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事故潜在危害程度、转化方式等初步情况。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处理,同时必须及时续报事件发展趋势和处置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重大环境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公司总调和公司质量安全部。公司总调迅速组织质量安全部、事故单位及有关专家查明事故情况、判定性质、级别及趋势,及时将突发环境事故的重要信息和情况报公司重大环境事故领导小组,同时将领导小组的处置决定、批示或指示传达给质量安全部和事发单位,并跟踪落实情况和事件发展趋势。 根据吉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规定,必须向地方政府环保部门报告的,由公司质量安全部请示公司领导批准后向省市环保局报告。 (二)先期处置 环境事故发生后,除及时报告外,责任单位或事故发生地所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及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必须立即进入现场,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情况,启动重点部位或单位、部门应急预案,进行技术处理,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和危害。 (三)预案启动 一般环境事故和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由事发单位应急指挥部处置,启动重点部位应急预案、单位应急预案。必要时由事发单位、质量安全部、公司经理办或公司总值班室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决定,启动本预案和部分部门应急预案。 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事故,公司成立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公司重大环境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即为总指挥部成员,全部启动本预案并由公司总调会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核准,报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启动公司总体预案的部分预案或总体预案,或请求省市区应急救援。 第十条 应急救援行动 (一)重大环境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部门的负责人,接到公司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命令后,迅速到达指挥部办公室报到,接受应急救援行动任务。 (二)指挥部各专业组全体人员,接到公司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命令后,必须在指令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集结待命,随时做好应急救援行动的准备,各专业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应急救援。 1、生产协调组确定应急救援行动事故现场指挥部所在部位,及时安排好应急救援行动的所有通讯设施,保证通讯畅通;并公示联系电话; 2、各专业组向指挥部报告现场指挥所处部位及联系电话; 3、环境监测组对事故现场环境进行监测,采取和指导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4、环境事故处理组对事故现场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并进行调查处理和环境的恢复等工作; 5、设备抢修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确定危险部位、区域,组织进行抢险抢修工作,并组织对受伤人员的营救工作; 6、治安保卫组根据设备抢修组确定的危险部位、区域,组织现场警戒,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设施、场所,保护现场,指挥交通、疏散人群等工作; 7、医疗救护组开展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治疗; 8、各专业组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汇报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并提出下一步的行动方案和建议。 第十一条 应急结束 现场险情得到可靠控制,人员得到妥善安置,现场环境达到正常标准值,现场指挥部组织专家组对应急救援情况进行确认和评估,提出终止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报请指挥部总指挥长决定是否结束应急状态;由政府部门负责的,遵从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恢复与重建 接到应急结束命令后,指挥部指挥各专业指挥协调组和事发单位的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根据公司总体预案的要求做好恢复生产及善后民事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对重大环境事故的突发原因、性质、影响、责任、改进管理和恢复重建等问题的调查、评估和汇报工作。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 发生重大环境事故,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根据各级政府的规定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需对社会发布事故信息的,由公司质量安全部将事故信息报公司宣传部,按《XXX有限公司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组织各专业部门对涉及环境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力、物力、财力、医疗卫生、能源、通讯、交通运输等方面保障能力进行评估,并提出补充完善计划,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针对中钢吉电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的类型和特点,成立专家组,提供抢险救灾的技术咨询和指导。公司质量安全部建立环境应急救援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专业领域能为环境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的信息,为公司的环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储备。 第十五条 预案检查与评审 为保障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施持续改进,对各单位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情况与使用情况等,在环境应急能力评审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环境应急办公室对各部门应急机构的建立与运行实施监督、检查与评审,质量安全部负责定期对各单位的环境事故应急机构、队伍建设和运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环境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进行考核和评审。 第十六条 预案的演习、宣传和培训 各单位、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习,提高防范和处置环境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事故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增强职工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职工的防范能力;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业人才。 第十七条 考核 统一按照《XXX有限公司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必须根据公司总体预案和本预案的要求,制定和修改完善本部门、单位的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重点部位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完善工作。 公司吉林地区以外的单位结合地方政府应急管理要求及公司相关规定,建立各自环境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并同时报公司办公室和质量安全部备案,保持管理上的衔接和环境事故突发时,与公司的联系和协同处置。 第十九条 本预案由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制订。随着环境事故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质量安全部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第二十条 本预案由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XXX有限公司环境保护应急救援预案》(SJE/SC-06.08)废止。 信息收集与分析 预案协同 信息反馈 信息传报 有关成员到岗 专家到位 专业应急队准备 接 警 应急启动 应急恢复 应急结束 救援行动 应急增援 现场清理 解除警戒 环境恢复 善后处理 有关成员到岗 事故调查 指挥部成员到位 有关人员及专家赶赴现场 生产协调组 环境监测组 事故处理组 治安警戒组 设备抢险组 医疗救护组 公众信息沟通 总 结 中钢吉电重、特大环境事故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环境 事故发生 信息接报 否 与处理 是 否 事态控制 是 信息收集与分析 预案协同 信息反馈 信息传报 有关成员到岗 专家到位 专业应急队准备 接 警 应急启动 应急恢复 应急结束 救援行动 应急增援 现场清理 解除警戒 环境恢复 善后处理 有关成员到岗 事故调查 指挥部成员到位 有关人员及专家赶赴现场 生产协调组 环境监测组 事故处理组 治安警戒组 设备抢险组 医疗救护组 公众信息沟通 总 结 中钢吉电重、特大环境事故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环境 事故发生 信息接报 否 与处理 是 否 事态控制 是 XXX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SJE/ZY/ZL-03 为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文明生产,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包括特种作业等十项内容,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职业病的一项综合管理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及在公司属地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和外协施工单位。 第二条 特种作业 (一)凡从事电工、起重机械(包括司机、挂钩、指挥)、金属焊接(气割)、建筑登高架设和机动车辆驾驶等特种作业人员,其身体条件、培训、考核,应符合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持证方能独立作业。 (二)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的梯(架)子和平台必须牢固,摆放要稳妥或有人扶持;所搭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2、在无安全防护栏的部位工作,必须系好安全带(绳),戴好安全帽,穿好防滑的胶(布)鞋。 3、施工前,工作区的地面,应设安全护栏和立(挂)“危险,上面有人工作”或“禁止通行”等明显警告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4、工具、材料等物要用绳索捆好,或者装入工具袋内,用绳索提升或降落,禁止上下抛掷;特殊情况需向下抛物件时,应先发出信号,避开下面人员和设备。 5、工作部位靠近带电设备或高压电线时,事先应采取确保安全的可靠防护措施或保持安全距离。否则,必须停电后,才能作业。 6、中部未设防护网(隔板),禁止在垂直的上、下方同时作业。 7、遇有六级以上的强风,不准进行露天高处作业;夜间没有充足的照明,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8、工作中要高度集中思想,不准在高处闲谈或瞌睡休息,工作完毕,要收拾好工具物件,拆除架子、标牌,打扫场地。 9、对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和视力不符合要求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三)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2m以上(含2m),有坠落危险的高处作业(如搭架、拆架、安装等)施工前,均要填写“特种作业申请表”,报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审签意见,呈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动工。 (四)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或设备)需进行动火焊割作业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油库(罐)、喷漆间、浸漆间、滤油间、干燥间等易燃易爆场所(设备)进行安装、检修作业时,应尽可能采用不动火的安装、检修技术措施。对必须就地进行动火焊割的,事先应办理“动火许可证”,报安全管理部门审签意见,呈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方可动火。 2、动火前,必须创造确保安全的动火条件。对动火场地(设备)的易燃、易爆物资、(介质),应彻底清除或转换,经动火分析符合动火标准,并配备必须的灭火器材和动火监护人方可施工。 3、焊割罐体、油(气)管道,必须拆除(关闭)周围管线(阀门)或加盲板封堵,全部打开罐顶呼气阀和入孔。管道动火的一端须保持敞口(通大气),并在阀门处挂上警示牌或加锁。严禁对密闭的容器(管道)进行动火。 4、动火作业,须经考试合格的焊(割)工执行。操作者要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动火完毕,须会同动火监护人检查现场,熄灭余火,清理工作场地。 5、电(气)焊工具、焊机、乙炔气瓶必须距离明火10m以上,氧气瓶与乙炔气瓶必须相距5m;电焊机接地线须搭在焊接件上,相距不得超过2m。 第三条 易燃、易爆、化学毒品 (一)对易燃、易爆、化学毒品的保管、领发、运输、装卸、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负责保管、发放、领用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安全专业训练,熟知易燃、易爆、化学毒品特性和安全卫生知识。 (二)易燃、易爆、化学毒品的仓库,应严禁烟火。其建筑设计应符合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地面平整,通风良好,与厂房、生活用品室保持15m以上的安全距离,备有防火、防盗、防毒等设施,并有严格的出入制度。 (三)易燃、易爆化学毒品的保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每批物品均有制造厂的证明书,包装完整,标志明显; 2、要按其特性分类存放,对灭火方法不同以及能相互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存放在一起;当库内温度超过35℃时,应采取通风降温措施; 3、不得露天存放。库内物品要经常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4、备有专用的帐册,将物品名称、入库时间、数量及领用单位、领用时间、领取数量和领取人、发放人等项目,详细登记,账物相符。 (四)易燃、易爆、化学毒品的领取,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由专人负责领取。领取时,须经领用单位的主管领导签字;领回后,由专人负责管理,存放在专用的器具内。 (五)易燃、易爆、化学毒品的运输和装卸,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运输、装卸的车辆、工具及其容器、包装必须安全可靠,其装运的车辆应选择平坦路面行驶,做到不损坏,不泄漏; 2、灭火的方法不同,能相互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同车装运; 3、严格执行装运物品说明书的有关安全规定。 (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毒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工作地点不得吸烟、饮食。工作后,离开工作地点在吸烟、饮食前,必须脱下防护用品,将手洗净消毒; 2、剧毒化学品的试验、调配工作,应在有局部通风位置内进行,并在工作前五分钟启动通风机,使用的工具器皿等物,应经消毒处理,不得带出工作室。当班未用完的剧毒品,应立即交给保管人员保管; 3、皮肤有破损,或患有过敏性皮炎的人员,严禁操作或接近剧毒化学物品; 4、化学毒品及其废液、废渣,未经环保监测部门同意,不得任意排放或抛弃。 第四条 瓶装乙炔气 (一)瓶装溶解乙炔气在使用、运输和储存时,环境温度一般不得超过40℃,超过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 (二)乙炔瓶的漆色必须经常保持完好,不得涂改。 (三)使用乙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用铁制件或工具等物敲、撞瓶体和附件; 2、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夏季要防止曝晒,与明火的距离不应小于10m(高处作业,应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 ); 3、瓶阀冻结,严禁用火烘烤,必要时可用40℃以下的温水解冻; 4、吊装、搬运时应使用专用夹具和防震运输车。严禁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吊装搬运; 5、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且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6、与氧气瓶同时并用时应尽量避免两种气瓶放在一起。如必须同放一起时,应使两种气瓶的出气口相反方向放置; 7、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8、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时,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0.15MPa,放气流量不得超过0.05m3/h·L。如需较大流量时,应采用多只乙炔瓶汇流供气; 9、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必须使用铜合金器具时,合金含铜量应低于70%; 10、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压力。 (四)运输乙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2、汽车装运乙炔瓶,应横向排放,头部朝向一方,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直立排放,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2/3; 3、夏季运输要有遮阳设施,防止爆晒。气温炎热时,应避免白天运输; 4、车上禁止烟火,并应备有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5、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品同车运输; 6、严格遵守交通和公安部门颁布的危险品运输条例及有关规定。 (五)储存乙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使用乙炔瓶的现场,储存量不得超过5瓶。超过5瓶应按规定设储存间或瓶库,库房中严禁同放其他物资; 2、乙炔瓶存放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且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3、存放乙炔瓶处应设有消火栓和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4、乙炔储存时,一般应保持瓶体直立,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5、储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在醒目的地点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 6、乙炔瓶库的设计、建设和建造,应符合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GB 50031-91《乙炔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电气操作 (一)电气工作人员,应认真贯彻《工业企业电工作业安全规程》及有关标准与规定,做好本职区域范围内的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如需从事本职范围外的作业时,必须经有关电气负责人批准。 (二)正确使用电工安全用具(含变电所、配电所的绝缘棒、绝缘靴、绝缘手套等),并定期进行耐压试验。无论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作业时,均应严格执行停电、验电、挂地线、警告牌、工作票、操作票及安全监护等制度。 (三)电气安全必须切实抓好“装、拆、检、修”四个环节,即:凡新装或经大修改装的电气设备,都必须按标准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运行;不用的线路和设备,应及时彻底拆除;电气设备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和定期全面大检查;严格执行计划检修制度,对已发现的缺陷,应限期修复。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四)预防电气事故,必须认真做好“三防”工作: 1、防止电气设备绝缘损坏,造成事故。高压电气设备每年要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低压电气设备应根据不同情况定期检查绝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裸露的带电体应装于人体碰不着的地方; 2、防止接地不良漏电伤人。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应每年进行测量一次,不合格的应立即整改; 3、防止乱扯(拉)临时线造成事故。凡室内(外)架设临时线路,须经设备能源部、质量安全部同意,符合安全要求,签署安全设施保证方案,方可架设,并限期拆除。 (五)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必须执行GB/T3787—2006《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有关规定。 (六)工作行灯应使用安全电压,电压值不得超过36伏(V),在金属容器内或者特别潮湿的场所工作,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V),严禁使用220伏(V)电压灯做行灯。 (七)埋设电缆(或电线管道)须在地面上设立标志。不准在电缆线路上面堆放重物和掘土作业;不准在高压架空线路下方堆放物资和进行各种有碍安全性的施工作业。如必须在线路下方堆放物资或进行基建施工,事先应征得设备能源部、质量安全部同意。 (八)产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66KV 变电所、10 KV配电所、各个分厂的变压器室低压控制室,均要装置防止小动物进入的设施。 (九)全公司所有高压开关柜上的继电保护装置,所有电度表,均由设备能源部门组织试验、调整试验,并加铅封,其他人员不准拆动。 (十)凡属全公司的高、低压联络开关,均由电控分厂专职配电人员负责操作。其他人员,未经电控分厂当班的专职配电人员许可,一律不准操作。 (十一)各种电气设备和线路,在未证实无电之前,都应视作有电对待,不许随意接触;电线和电源相接,应设开关和插头,禁止用线头代插头随便搭挂或插接。 (十二)电气设备发生故障及保险熔断,应立即切断电源,通知电工修复;发现电气设备起火,应先关闭电源开关再用二氧化碳、干粉灭火或砂子扑救,在未切断电源前,严禁用水浇或用泡沫灭火剂。 (十三)发生触电事故,应尽快切断电源,使触电者与带电体分开;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在报告本部门领导的同时报告设备能源部和质量安全部。 (十四)各单位需增设电气设备或线路,必须提出申请,绘制草图和预算,报请设备能源部和质量安全部批准后,方可下达施工任务,由电控分厂或其它部门进行施工。 第六条 起重机械 (一)起重机械属特种设备,由设备能源部分类特殊建立档案资料,并报质量安全部备案,其使用、管理、检验、维修和报废,都应符合国家及行业《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二)自制或改造起重机械,设计部门、生产管理部、设备能源部应先提出设计方案、图纸、计算书所依据的标准、质量保证措施,其强度、刚度、稳定性、抗倾覆稳定性等,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最新的《起重机设计规范》的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市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后,将技术资料等相关批复文件报质量安全部备案后方可投入施工。 (三)公司购置起重设备,必须在国家指定的、并有劳动部门发给的合格证明的专业制造厂选购;起重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完善,并有产品合格证,起重设备采购招投标必须通知质量安全部的相关人员参加并有备案。 (四)各类起重设备在其明显位置应有清晰的金属标牌,标明起重设备编号和额定起重量等内容。 (五)汽车、履带式和桅杆起重机的工作地面,应当平坦、夯实,桅杆起重机的拉索、地设备桩应当牢固。 (六)天车工作的起重,司机室和电气设备应当有防雨、防晒设施;高温车间的起重设备,司机室应当有隔热、降温设施;在地面轨道上行驶的起重机,其前轮的前方,后轮的后方须安装防护挡板(扫轨板),其挡板与轨面之间隙不得大于10mm;绞车、千斤顶和滑车,必须有自动的制动性能。 (七)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设备,应装设夹轨钳和锚定装置或铁鞋。其夹轨钳、锚定装置或铁鞋应能各自承受非工作状态下的最大风力,而不致被吹动。 (八)起重设备的电气设备必须保证传动性能和控制性能可靠,在紧急情况下能切断电源安全停车;起重设备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最新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在安装、维修、调整和使用中不得任意改变电路,以防安全装置失效。 (九)起重设备无论在停止或进行转动状态下与周围建筑物或固定设备等,均应保持一定的间隙,凡有可能通行间隙不得小于400mm。起重设备悬臂所及的工作区域和电磁吊周围3m内不得有人。 (十)起重吊车不得在架空输电线路下方工作。要通过架空输电线路时,应将起重臂落下来;起重吊车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重物等,与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输电线路电压V(KV) <1 1-35 ≥60 最小距离(m) 1.5 3 0.01(V-50)+3 (十一)起重机司机、挂钩和指挥人员,均应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和执行国家要求的《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统一指挥。 (十二)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事先应有吊运方案,报经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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