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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顺 义 区 财 政 局
顺劳社字〔2009〕42号
顺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顺 义 区 财 政 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
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顺政发〔2009〕40号)精神,使本区农业富余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应届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提高全体劳动者技能水平,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本区城乡劳动力向“高端产业、高效企业、高薪岗位”就业,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转发各基层单位。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
顺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顺义区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
主题词:劳动 就业 通知
顺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9年8月14日印发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区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工作,确保全区城乡一体化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依据《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顺政发〔2009〕4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区实行有利于稳定就业、扩大就业的财政扶持政策,促进城乡就业均衡发展。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共同做好本区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劳动力范围:具有顺义户籍且在《顺义单位用工管理信息系统》备案的城乡劳动力。
(二)用人单位范围: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享受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国家要求退出和淘汰的行业、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行业和“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企业不列入享受政策范围。
顺义辖区内用人单位享受政策必须在《顺义单位用工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单位和人员备案。
(三)职业介绍机构范围:顺义辖区内取得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的职业介绍机构及《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的人才服务机构。
(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范围:顺义辖区内取得顺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批准承担农业富余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企业在职职工、高校毕业生、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第四条 资金申请审批程序。
(一)城乡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安置奖励金、推荐就业奖励金、岗位见习训练补贴、自主创业吸纳就业奖励金由申请享受政策的单位向区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初审后,报就业管理科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区财政局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拨款。
(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3545”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由申请享受政策的单位(个人)向区劳动保障局劳动服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初审后,报就业管理科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区财政局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拨款。
(三)一次性奖励金、就业再就业先进奖励金、交通补贴由申请享受政策的单位或街镇向区劳动保障局就业管理科提出申请,就业管理科审核合格后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区财政局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拨款。
(四)培训补贴(奖励)资金由申请享受政策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向区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科提出申请,职业技能培训科审核合格后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区财政局将培训资金直接拨付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第二章 城乡就业困难人员补贴
第五条 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本区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5项城镇社会保险费,履行劳动合同每满1年后,于次月1日起60日内向区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直至补贴期满。社会保险补贴最长补贴5年,岗位补贴最长补贴3年。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续签劳动合同且社会保险补贴享受不足5年的,可根据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继续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直至累计5年期满。
第六条 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
(一)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贴20%;
(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贴9%;
(三)失业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贴1%。
第七条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须提交的材料:
(一)首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年度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附表1)及电子版;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用人单位法定证明材料副本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注册资金的出资人交存入资银行凭证复印件;
3.被招用人员是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须提交《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被招用人员是农村劳动力须提交《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复印件;
4.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5.城乡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明(下同)。
(1)被招用人员为城乡低保人员须提交《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2)被招用人员为残疾人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3)被招用人员为初次来顺的随军家属须按照其进京审批机关分别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驻京部队干部家属(工人)调京工作审批表》、《军官家属(干部)随军调京审批表》或《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市公安局审批的《随军家属进京落户申请报告表》或《干部家属随军审批表》等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4)被招用人员为“纯农就业家庭”须提交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障事务所出具的“纯农就业家庭”成员的“纯农就业家庭”认定证明材料复印件;
(5)被招用人员为“零就业家庭”须提交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障事务所出具的“零就业家庭”成员的“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材料复印件;
(6)被招用人员为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劳动力须提交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障事务所出具的《农村劳动力就业经历记录表》复印件;
(7)被招用人员为应届高校毕业生一年未实现就业人员须提交毕业生本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6.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上年度的工资发放证明及会计凭证复印件;
7.《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附表2)及电子版;
8.《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附表3);
9.《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年度核准表》(一式三份)(附表4);
10. 区劳动保障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再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
1.连贯记录补贴申请享受情况的《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及电子版;
2.连贯记录补贴享受情况的《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年度核准表》(一式三份);
3.《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年度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及电子版;
4.《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5.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上年度的工资发放证明及会计凭证复印件;
6.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还须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7.用人单位与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续签劳动合同享受第4年和第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还须提供续签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8.区劳动保障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符合享受市级优惠政策的,按市级优惠政策执行,并按照市级文件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不能按照上述政策享受区级补贴。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享受市级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享受工资性补贴。工资性补贴采取“市级先补,区级后补”的方法,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市级社会保险补贴后,可以到区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提出享受工资性补贴的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享受市级补贴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审批表》或《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年度申请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二)《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工资性补贴审批表》(一式三份)(附表5); .
(三)《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工资性补贴花名册》(附表6);
(四)区劳动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安置奖励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享受安置奖励金,需在每年10月份向区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安置奖励金的用人单位不能同时申请推荐就业奖励金。
用人单位申请安置奖励金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安置奖励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附表7);
(二)《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花名册》(附表8);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用人单位法定证明材料副本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被招用人员是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须提交《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被招用人员是农村劳动力须提交《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复印件;
(五)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六)城乡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明。同时,被招用人员为计生家庭劳动力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被招用人员为应届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七)《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
(八)区劳动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四章 一次性奖励金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达到50人及以上,与其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5项城镇社会保险,且本区城乡劳动力数量达到用工总数的70%以上,可于当年10月份向区劳动保障局就业管理科申请享受一次性奖励金,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附表9);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用人单位法定证明材料副本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花名册》;
(四)用人单位当年招用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
(五)被招用人员是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须提交《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被招用人员是农村劳动力须提交《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复印件;
(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七)《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
(八)新招用人员的工资发放证明及会计凭证复印件;
(九)本辖区内用人单位提供从《顺义单位用工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出的《招聘职工花名册》;本行政区域外的用人单位提供《企业在职职工花名册》;
(十)区劳动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五章 推荐奖励金
第十二条 职业介绍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推荐奖励金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职业介绍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推荐城乡劳动力正规就业奖励人数以《顺义单位用工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案的数据为准。
(二)职业介绍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推荐城乡劳动力就业的工资标准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00%的,须提交用人单位出具的本年度职工工资发放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将在每年10月份对各职业介绍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的推荐就业情况核实汇总。
第六章 岗位见习训练补贴
第十三条 各街、镇社保所积极组织本辖区内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区劳动保障局认定的见习基地参加岗位见习训练,见习期满后,由见习基地于60日内向区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提出岗位见习训练补贴的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岗位见习训练补贴的书面申请;
(二)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的“就业见习协议”(见习协议中应包括见习期限、岗位职责、见习待遇、见习计划安排等内容);
(三)《岗位见习训练补贴申请审批表》(附表10);
(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明,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
第七章 自主创业吸纳就业奖励金
第十四条 城乡劳动力在区内创办企业,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按时足额为其缴纳5项城镇社会保险费,可于当年10月份到区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申请吸纳就业奖励金。吸纳就业奖励金与一次性奖励金不可同时享受。
建筑、娱乐、广告业、桑拿、按摩、美容美发、网吧、氧吧、非煤矿山、未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星级以下餐饮企业、水泥构件企业,批发、批发零售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等不能享受吸纳就业奖励金。
申请吸纳就业奖励金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个人委托存档证明材料;
(二)《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花名册》;
(三)招用城乡劳动力的《户口簿》复印件;
(四)被招用人员是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须提交《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被招用人员是农村劳动力须提交《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
(六)与城乡劳动力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七)招用的城乡劳动力合同期内的工资发放证明及会计凭证复印件;
(八)《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可的创业培训合格证及复印件,经创业培训机构审定合格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
(九)区劳动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章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第十五条 贴息范围:
(一)本区城乡劳动力自主创业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体工商户、自主或合伙创办的小企业以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已经享受市财政全额贴息的项目,区财政不再进行贴息。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项目不属于市级政策贴息项目范围内的,由区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三)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以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比例享受市财政贴息的剩余部分,由区财政据实补齐贴息;不属于市政策贴息项目范围内的,由区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第十六条 贴息原则: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补贴,依据“先还贷款本息,后补贷款利息”的原则,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人员,应在贷款全部偿还完毕后(按时或提前还款,无不良记录)60日内向街镇社保所及区劳动保障局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相关部门提交材料。
第十七条 贴息申请程序:
(一)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体工商户已在经办银行偿还完毕小额担保贷款(按时或提前还款,无不良记录)的,应于贷款结清后60日内向申请贷款的街镇社保所提出贴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所有材料均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个体工商户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由街镇社保所、财政部门、经办银行留存;
2.贷款合同、保证合同;
3.经办银行盖章的《贷款还款凭证》;
4.贷款期间各季度利息清单;
5.贷款人的身份证明;
6.社保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获得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以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已在经办银行偿还完毕小额担保贷款(按时或提前还款,无不良记录)的,应于贷款结清后60日内向申请贷款的劳动服务管理中心提出贴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均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企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劳动服务管理中心、财政部门、经办银行留存;
2.贷款合同、保证合同;
3.经办银行盖章的《贷款还款凭证》;
4.贷款期间各季度利息清单;
5.企业法人的身份证明;
6.营业执照;
7.区劳动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章 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八条 女年满35岁以上,男年满45岁以上的本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可以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
(一)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基数,补贴14%;
(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基数,补贴6%;
(三)失业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为基数,补贴1%。
第十九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自谋职业人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交验本人《身份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再就业优惠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个人委托存档证明材料、提供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填写《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
灵活就业人员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交验《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复印件),填写《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二)社保所受理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条件的,分别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中填写社保所意见,报区劳动保障局劳动服务管理中心。
(三)社保所应于接到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的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批准享受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与享受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签订《自谋职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协议书》。自批准之月起为享受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申请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手续并办理个人缴费手续;对未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章 就业再就业先进奖励金
第二十条 就业明星由各街镇社保所根据掌握的城乡劳动力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在用人单位的表现进行综合考评后择优推荐,并于每年10月份将被推荐人员先进事迹材料和《顺义区就业明星评选推荐表》(附表11)报送至区劳动保障局就业管理科。被评选为市级就业明星的个人直接认定为区级就业明星。
从企业中评选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由区劳动保障局就业管理科根据企业当年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数量、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于每年11月份进行评选。
就业明星和就业再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将在每年的就业再就业大会上进行表彰。
第十一章 交通补贴
第二十一条 北务镇、大孙各庄镇、张镇、木林镇、龙湾屯镇、北石槽镇社保所每季度初10日内向区劳动保障局就业管理科提出交通补贴申请,并提供本季度《在机场周边及重点经济功能区就业的劳动力花名册》(机场周边及重点经济功能区特指首都机场、空港经济开发区及空港物流基地)及用人单位与上述六个镇城乡劳动力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对于初次报送的劳动力发放交通卡(内有充值费100元),以后按季度发放100元充值费,交通卡及充值费全部发放到上述六个镇社保所,由社保所发放给城乡劳动力本人。
第十二章 培训补贴(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区农业富余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企业在职职工、高校毕业生、劳动预备制学员培训符合享受市级培训补贴政策的,按市级优惠政策执行;市级补贴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负担;不符合享受市级培训优惠政策的,由区、镇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市、区两级培训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第二十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程序。
(一)顺义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对我区包括未实现初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城乡劳动力开展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必须经区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或者协调鉴定。待鉴定(考核)结束后,于每季度末30日前(四季度11月15日前)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科提出申请。
(二)申请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
1.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经费补助的书面申请及培训学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凭证复印件;
2.《再就业培训补助经费申请汇总表》(附表12);
3.鉴定部门出具的《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
4.《就业证明表》(附表13)。
(三)申请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
1.农业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书面申请及培训学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凭证复印件;
2.《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汇总表》(附表14);
3.《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明细表》(附表15);
4.鉴定部门出具的《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
5.农业富余劳动力的《身份证明表》(附表16)。
(四)申请企业在职职工职业培训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在职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书面申请及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凭证复印件;
2.《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汇总表》;
3.鉴定部门出具的《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
(五)申请高校毕业生培训奖励须提交下列材料:
1.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书面申请及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凭证复印件;
2.《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审批表》(附表17);
3.鉴定部门出具的《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
4.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
5.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复印件;
6.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5项城镇社会保险)。
第二十四条 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申请按以下方式进行:
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采取按年度拨付的方法,由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学校于每年10月底前,向区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科提出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的书面申请;
(二)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处签章的《劳动预备制录取名单》;
(三)本区劳动预备制学员户口簿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职业培训招投标工作。对区内职业院校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能培训的职业(工种),面向全市职业院校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招投标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劳动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进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顺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顺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城乡劳动力就业再就业扶持资金申报办法〉的通知》(顺劳社字〔2006〕87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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