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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
发布时间:2010-03-25
稿件来源:市环保局
收费
部门
收费
单位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管理
方式
收费及资金管理
文件依据
项目
级次
备注
环
保
局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一)环境监测服务费
财政
预算
吉省价收字[1997]17号
国家
(1)水质监测
9-300元(55项)
(2)大气监测
76.5-300元(22项)
(3)噪声振动尾气锅炉监测
25-650元(11项)
(4)细菌生物监测
135-277元(10项)
(5)辐射监测
20-600元(47项)
(6、)大型监测仪器开机
200-500元(14项)
(7)其他收费
1、现场采样费:委托单位要求到现场采样时,每个监测样品收现场采样费20元(放射性样品80元),如遇高空、高温等难度较大的采样作业时,每个样品再加20元的采样费。
2、监测样品予处理费:当监测土壤、底质、动、植物等固体样品时,在水质、辐射监测项目收费标准基础上,另收50%予处理费。
3、放射性事故处理费:每起按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分别收取事故处理费1000-3000元、3000-8000元和10000-30000元。
4、污染纠纷、事故仲裁、产品鉴定和验收监测,其收费标准可比正常的监测项目收费提高一倍。
市环境监察支队
(二)排污费
财政预算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四部委[2003]31号令财综[2003]38号
省政府47号令 吉省价收字[2004]2号
财政部、环保总局17号令
国家
(1)污水排污费
每一污染当量0.7元,对每一排污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2)废气排污费
0.6元/污染当量,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以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四部委[2003]31号令
(3)固体废物排污费
5-30元/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四部委[2003]31号令
(4)危险废物排污费
1000元/吨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四部委[2003]31号令
(5)噪声排污费
350—11200元/月,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则加一倍征收;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征收金额按本标准昼、夜分别计算,累计征收;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噪声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四部委[2003]31号令
责任编辑:孙晓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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