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扩张与解释限缩.pdf

上传人:自信****多点 文档编号:756030 上传时间:2024-03-05 格式:PDF 页数:10 大小:976.2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扩张与解释限缩.pdf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扩张与解释限缩.pdf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扩张与解释限缩.pdf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亲,该文档总共10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扩张与解释限缩黄弘毅1,程骋2(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2.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7)【摘要】风险社会背景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扩张适用趋势,其具体表现为司法实践中的“异案同判”与“同案异判”现象。此外,规范性司法解释也在不断扩充本罪的行为类型。该罪的不当适用有违刑法基本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公正。为限缩该罪的适用范围,需要以“不特定多数人说”明确其犯罪客体的内容;以同类解释的方法将危害行为限制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具有“现实性”“即时性”与“蔓延性”的行为。在判断具体行为是否属于“

2、其他危险方法”时,可以以比例原则为指引,通过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三重检验,展开体系性判断。【关键词】公共安全;危险方法;罪刑法定;严格解释;比例原则【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391(2023)03014210【DOI】10.19828/j.issn1673-2391.2023.03.015一、问题的提出我国 刑法 第 114、115 条属于典型的兜底条款,也即以“其他”的形式对条文所列举的事项进行总括性规定。1立法者设置兜底条款意在以抽象、概括的法律规范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现实,构建严密的罪刑法网,避免刑法因其滞后性和语言的局限性而对其规制对象“挂一漏万

3、”。就刑法 第 114 条而言,其并未对“危险方法”进行完全列举,因而一切与本条所述放火等行为具有同质性,且难以被其他刑法条款所包括的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危险方法”。2这种概括性规定使得“危险方法”的内涵可以随时代发展而延伸,进而有效规制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但近年来,出于对刑法威力与该罪功效的过度“迷信”,司法实践中出现将众多造成严重后果,但又无法通过其他具体罪名进行明确规制的行为以该罪论处的现象。相关司法解释也陆续将醉酒驾驶、高空抛物、妨害安全驾驶等行为认定为本罪,而后续的立法又将这些行为类型化为新罪名,且部分犯罪在 刑法 分则中的位置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距甚远。这表明以危险方法危害

4、公共安全罪存在被滥用的风险。为有效限制国家刑罚权,在保护法益的同时兼顾人权保障目的,有必要对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收稿日期】2023-03-02【作者简介】黄弘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程骋,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基金项目】2022 年度国家社科基金“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阈下数据安全的刑事司法保护研究”(22BFX063)。Jun.2023No.3 Ser.No.2162023 年 06 月第 3 期 总第 216 期湖北警官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作出正确解释,以限缩该罪的适用范围。二、以危险方

5、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扩张适用的表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扩张适用的趋势正在现实发生,具体表现为司法实践中的“异案同判”与“同案异判”。此外,规范性司法解释也在不断扩充本罪的行为类型。(一)异案同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扩张适用首先表现为“异案同判”,也即同样是被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行为人的行为方式、行为所侵犯的法益、行为所指向的对象、行为所造成的结果不尽相同。(见表 1)表 1 异案同判适用领域案情定罪量刑有期徒刑四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爨某某先后盗窃多块正在使用中的街道隔油池井盖、停车场地沟井盖、小区窨井盖。财产领域钟某某先后盗窃消防栓铜芯九十个,使消

6、防栓丧失功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张某某吸毒后驾车超速行驶,引发多起交通事故。道路交通领域孙某某醉酒无证驾车行驶于车辆、人群密集之处,引发多起交通事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倪某某与他人共谋,在公路上通过故意开车撞击或故意紧急制动的方法制造多起交通事故,骗取交通事故赔偿款与保险赔偿金。李某与宋某某因斗气而追逐竞驶,两车相撞后冲向公交站台,致使多人死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期徒刑四年刘某与他人共同研制

7、、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供生猪饲用,产品流入八个省市。李某某套购医药用酒精 5.88 吨,非法兑水冒充“白酒”出售,致多人伤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食品安全领域肖某某向政府和电视台邮寄以食品干燥剂冒充炭疽杆菌的信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期徒刑四年黄某某故意多次将水果、砖头等物扔向楼下正在营业的夜宵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期徒刑三年彭某某等在有人进出的场所私设电压过万伏、线路长达数百米的电网打野猪,造成往来群众触电身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社会管理秩序领域参见河南省宜阳县人民

8、法院 2020 豫 0327 刑初 498 号刑事判决书。参见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2008 虎刑初字第 0235 号刑事判决书。参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 粤 01 刑终 691 号刑事裁定书。参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9 川刑终字第 690 号刑事判决书。参见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2013 简阳刑初字第 370 号刑事判决书。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7 京刑终 234 号刑事判决书。参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 焦刑二初字第 9 号刑事判决书。参见人民法院年鉴编辑部:人民法院年鉴,人民法院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859 页。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9、院 2001 沪二中刑初字第 132 号刑事判决书。参见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0 粤 0310 刑初 438 号刑事判决书。参见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2017 赣 1030 刑初 48 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扩张与解释限缩(续表:)适用领域案情定罪量刑有期徒刑三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吴某某所饲养的两条狼狗一条藏獒多次咬伤公共交通道路上的行人。社会管理秩序领域张某释放管道内天然气自杀,使屋内天然气浓度超过爆炸极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期徒刑三年(二)同案异判本罪的扩张适用还表现为将高度相似的行为认定为截然不同的犯罪(见表 2)。“同案异判”现象反映了部

10、分办案人员未能准确把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实质内涵,将能够以其他犯罪,尤其是轻罪论处的行为认定为本罪,进而导致本罪的行为类型难以确定,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也形成相互冲突的判决结果,削减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表 2 同案异判行为类型案情定罪量刑有期徒刑四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爨某某先后盗窃多块正在使用中的街道隔油池井盖、停车场地沟井盖、小区窨井盖。偷盗窨井盖偷盗消防栓部件醉酒驾驶温某某醉酒无证驾车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致四人死亡一人重伤,事发后为逃避法律责任逃离现场。孙某某醉酒无证驾车,致四人死亡一人重伤。王某某盗窃小区居民楼消防栓箱内的五十套消防水带。钟某某先后盗窃消防栓铜芯九十个。赵某

11、某多次盗窃路面上正在使用的窨井盖。张某某先后十一次盗窃地下车库窨井盖。盗窃罪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破坏交通设施罪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两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盗窃罪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五年顾某某及其团伙在城市主干道和高速公路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二百二十余起,并以此向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索要钱财。张某某多次故意驾车碰撞行驶过程中变道压线的汽车,制造对方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骗取理赔金。孙某某与崔某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诈骗罪保险诈骗

12、罪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公路“碰瓷”参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2015 兵一刑终字第 00016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参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12 刑字第 1131 号刑事判决书。参见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2020 豫 0327 刑初 498 号刑事判决书。参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2020 豫 0122 刑初 680 号刑事判决书。参见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2020 闽 0211 刑初 1033 号刑事判决书。参见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2008 虎刑初字第 0235 号刑事判决书。参见

1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14 通刑初字第 59 号刑事判决书。参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9 川刑终字第 690 号刑事判决书。参见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5 渝二中法刑初字第 00013 号刑事判决书。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07 二中刑终字第 02260 号刑事裁定书。参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 苏 01 刑终 410 号刑事裁定书。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3 海刑初字第 2609 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扩张与解释限缩(续表:)行为类型案情定罪量刑生产、销售假酒李某某套购医药用酒精 5.88 吨,非法兑水冒充“白酒”出售,致使多人

14、伤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李某某等人使用甲醇兑制毒酒并销售,致使多人伤亡。生产、销售“瘦肉精”刘某与他人共同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供生猪饲用,产品流入八个省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非法经营罪范某用盐酸克仑特罗配制成饲料添加剂出售给养殖户。投放虚假危险物质肖某某向政府和电视台邮寄以食品干燥剂冒充炭疽杆菌的信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八个月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王某某在公共场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物质。(三)司法解释的扩张认定本罪的扩张

15、适用不仅表现在个案的处理之中,还体现在相关部门所颁布的司法解释之中。越来越多的行为被司法解释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其中部分规定又为之后的立法所否认。例如,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原先被司法解释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高空抛物行为、袭警行为类型化为新的犯罪。表 3 司法解释扩张认定行为方式司法解释定性立法新增相关罪名实施日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生产作业活动。2021 年 12 月 28 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21 年 3 月 16 日盗窃、破坏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驾车袭击民警,或者挤别、碰撞正在执行职务的警用

16、车辆。高空抛弃物品。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以及其他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2020 年 1 月 10 日2019 年 10 月 21 日2019 年 1 月 8 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袭警罪高空抛物罪妨害安全驾驶罪参见人民法院年鉴编辑部:人民法院年鉴,人民法院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859 页。参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1996 云高刑一终字第 776 号刑事裁定书。参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 焦刑二初字第 9 号刑事判决书。参见张先明:最高法院公布五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报 2013 年 5

17、 月 4日 002 版。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01 沪二中刑初字第 132 号刑事判决书。参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 闽 02 刑终 394 号刑事裁定书。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 第 3 条。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 2 条。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 3 条。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第 5 条。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

18、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扩张与解释限缩(续表:)实施日期司法解释定性行为方式立法新增相关罪名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09 年 9 月 11 日醉酒驾车。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2003 年 5 月 15 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扩张适用的危害与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扩张适用过程中所导致的“同案异判”“异案同判”“以刑制罪”现象是对刑法基本原则的背离,削减了司法公正,侵犯公民合法权利。应具体分析本罪扩张适用的成因,进而因事为制,提出限缩其适用范围的可行之策。(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19、全罪扩张适用的危害不断扩张适用作为兜底罪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以下危害。第一,将诸多法益侵害性明显不同的行为均认定为本罪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实质侧面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范具有明确性,犯罪构成要件内容的明确是明确性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刑法 中的兜底条款并非天然不具有明确性。以 刑法 第 114 条为例,只要从本罪的保护法益出发,进行严格的同类解释就能确定“其他危险方法”的范围或至少排除某些明显不属于“其他危险方法”的行为。但上文所梳理的司法案例与司法解释表明,众多性质不同的行为均被纳入本罪的适用范围,这使得原本通过同类解释能够明确其内容的兜底条款变得日益模糊。似乎所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

20、为都可以被认定为 刑法第 114 条所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导致本罪的适用范围不断膨胀。此外,诸如高空抛物、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等与放火、决水显然不具有同质性的行为,却仍有案件将其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而后续的立法活动又将这些行为规定为新的犯罪,且大部分新罪甚至不属于 刑法 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这表明实践中存在将新罪设立以前没有处罚依据的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进行处罚的现象,这种做法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基本内涵。第二,该罪扩张适用所导致的同案异判及轻罪重判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例如,在上述爨某某、张某某与赵某某偷盗窨井盖案中,行

21、为人所盗窃的对象均为公共场所正在使用中的窨井盖,但法院分别认定三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且对三人的量刑也存在较大差异。又如,同样是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且同样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两个高度相似的案件,孙某某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温某某仅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同案异判”一方面造成对犯罪分子所判处的刑罚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及其人身危险性不符,另一方面违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所要求的“同案同判”,侵害犯罪分子的合法权利。第三,本罪在网络舆论助推下的扩张适用有损司法公正性。新闻媒体从业者对“流量”的追逐以及网络社交媒体所具有的“低门槛性

22、”与“匿名性”导致网络媒体报道的案件未必完全真实,网络舆论未必就是社情民意的真实反映。后果越严重、社会关注度越高的案件,被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可能性越大,被处以重刑的概率也越高。最为典型的便是在新闻媒体的引导与社会舆论的干预下,法院史无前例地将造成严重后果的醉酒驾车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第 1 条。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扩张与解释限缩对犯罪分子处以极刑的孙伟铭案。3司法活动需要充分听取人民群众

23、的正确意见,但并不代表司法实践要完全屈从于社会舆论。司法活动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与独立性,需要专业人员秉持法治精神,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开展工作。正确的舆论能够有效监督司法,实现司法公正,并减少“犯罪之恶”与“刑罚之恶”对社会秩序的负面影响,而不当的舆论则会干预司法,削减司法的公正性。(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扩张适用的成因具体而言,造成本罪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的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刑法 第 114 条“堵截式”的规定为本罪的扩张适用提供了规范可能。刑法 对本罪的行为方式并没有作出具体限定,而是笼统表述为“其他危险方法”。这种概括性的表述使得本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以下两种扩张适用的可能。一是导致司法者

24、以行为结果反推行为性质,也即凡是严重侵害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二是使得司法者虚置 刑法 规定的轻罪罪名、特殊罪名,转而选择具有兜底性质的罪名,如将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风险社会的到来以及人们风险意识的提高是该罪不断扩张适用的社会基础。随着科学技术与经济的发展,人类面临的风险也在不断加剧。从交通事故到环境污染再到生物病毒,从技术风险到社会风险再到经济风险,4人为制造的风险日益成为社会风险的主要类型,而全球化趋势的加快又使得难以预测与防范的人为风险威胁世界人民。风险人为化与人为风险全球化是风险社会的重要特征。5与此同时,心理、

25、社会、文化之间的风险互动进程又强化了公众对风险的反应,6人们的风险意识逐步提高,甚至在面对突发事件时表现出过度敏感与不安。人们要求政府更早介入危险,及时预防、处理危险。在这一背景下,传统“罪责刑法”也受到来自“安全刑法”的挑战。7我国现行刑法 已将部分犯罪预备、未遂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并增设多处抽象危险犯的规定,刑法 的触角延伸至尚未产生实害后果甚至尚未产生现实危险的领域。至此,仅具有抽象危险的行为都被纳入刑法 的规制范围,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自然“更应”受到 刑法 的严厉制裁。囿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必须为这些性质相差甚远但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找到合适罪名。此时,具有“兜底”性的“以危险方法危害

26、公共安全罪”似乎成为最好的选择。第三,不实的社会舆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扩张适用的现实助推。社会关注度越高,舆论越多的案件,适用重罪的可能性就越大。近几年发生的重庆公交车乘客抢夺方向盘案,河南“玛莎拉蒂”司机连环撞车案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网络媒体评论区中呼声最高的便是对其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处以重罚。正确、合理的社会舆论能够有效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并提高司法效率,但是不当的、失真的舆论却会裹挟司法,冲击司法理性、动摇司法权威、消解司法独立。8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解释限缩未能正确理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是造成该罪不当扩张的重要原因。因此,实现该罪“去

27、口袋化”最为重要的路径,便是坚持严格解释原则,对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合理解释以明确其内容。在本罪的诸多构成要件之中,亟需明确的是本罪的犯罪客体与危害行为,也即何为“公共安全”,何为“危险方法”。(一)以“不特定多数人说”明确犯罪客体的范围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学界对“公共”的解读存在不特定且多数人说、不特定或多数人说、多数人说、不特定人说四种观点。有学者认为传统观点所坚持的“不特定且多数人说”明显缩小本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扩张与解释限缩的适用范围,也与司法实践的现状不符。9但上文已述,本罪的司法适用范围存在不当扩张,其原因之一便是司法者抛弃传统观点对于“公共”概念的限制,转而

28、以“多数”或“不特定”为判断“公共”的标准。因此,若欲减少本罪的扩张适用,便应坚持“不特定且多数人”的通说。对通说的质疑主要集中于“特定多数人”与“不特定少数人”是否属于“公共”的范围。就“特定多数人”而言,其不具有“社会性”,因而无法构成“公共”。张明楷教授认为应当重视公共安全罪保护法益的社会性,刑法 第 114、115 条所称的“公共安全”应当指向“不特定多数人”。10持“多数人说”的劳东燕教授也主张人数的多少并不等于社会性的有无。11“多数”只是“公共”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多数人”要想构成“公共”,还必须要求这些人具有社会性,具体而言就是这些多数人是“不特定”的。“不特定”是指行

29、为人事先无法预料、确定自己行为所作用的对象与造成的结果,事中与事后也无法控制行为所作用的对象与引发的结果,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随时可能扩大蔓延。12“不特定少数人”归根结底仍属于少数人,不具备构成“公共”所需要的“多数人”这一必要条件。侵害“不特定少数人”的犯罪行为大多能为 刑法 分则第四章与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所评价。传统观点认为生命、身体和公私财产安全都是“公共安全”的内容,这也与国外学者的观点13及我国 刑法 第 115 条的规定相契合。但近年来,将“纯粹的财产安全”纳入“公共安全”的观点受到诸多质疑。14否认“公私财产安全”属于“公共安全”的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其一,刑法 第 115 条

30、所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中的“或者”并非表示选择关系,而是指在致人重伤、死亡的前提下,无论是否造成财产损失,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其二,将“财产安全”纳入“公共安全”的范围之中会使得盗窃、诈骗等一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三,传统观点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例如,放火焚烧荒漠上的别墅构成放火罪,最高可判处死刑,而用挖掘机将其推到,则只能按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最高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具有相同法益侵害性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却相去甚远,明显不符合罪刑均衡的要求。其四,我国 刑法 并没有规定其他财产类的过失犯罪,认为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也可能构成 刑法 第 11

31、5 条所规定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观点与 刑法 对财产犯罪的规定不兼容。15上述理由值得商榷。首先,反对者对 刑法 第 115 条的解释不符合一般语法习惯。依此种解释方法,刑法 第 78 条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可以减刑的犯罪分子必须符合“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要求,在此基础上,犯罪分子是否有立功表现不影响减刑的适用,但是仅具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不得减刑。这显然与立法原意和司法实践不相符,也不利于保护犯罪分子的合法权利。另外,如果造成财产损失与否并不影响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刑法 第 115 条完全可以删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这一规定以保证刑法用

32、语的简练。从法律文本出发,刑法 明确将“财产安全”认定为“公共安全”的组成部分,且相关司法解释将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的情形认定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也能证实该观点。其次,刑法 第 115 条规定的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是“毁坏型”财产犯罪,而盗窃、诈骗则属于“占有型”财产犯罪,认为公共安全的内容包括纯粹的财产安全并不会导致所有侵犯财产的行为均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再次,放火烧毁荒漠上无人居住的别墅并未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但这并不是因为单纯的财产安全不属于公共安全,而是因为该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并不满足“公共”所要求的不特定且多数人。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扩张与解释限

33、缩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2 条、第 4条。处的放火行为仅针对特定对象的财产,反对者所举的两个例子都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情形。最后,刑法 分则各章总体上是按照各类犯罪的危害程度来设置先后顺序的,将更为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为过失犯并无不妥。(二)以同类解释限制危害行为的认定“其他危险方法”是本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中危害行为的内容,该规定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与概括性,也正是这种开放式的表述,使得各种性质不同的行为具有被认定为“危险方法”的可能,进而导致本罪适用范围被不断扩张。以同类解释的方法对“其他危险方法”进行合理界定是学界共识。所谓“同类解释”

34、,是指对相关要素进行列举之后将其归为某“一般类别”,该一般类别应当与所列举之要素属于同一类型,16也即法条中规定的“其他”应当与前文列举的具体事项具有相同性质。具体到 刑法 第 114、115 条之中,“其他危险方法”应当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具有相同的性质。因此,若要划定“其他危险方法”的范围,首先应当提取出放火、决水、爆炸等行为的“公因数”。陈兴良教授认为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都是具有手段危险性的行为。17“其他危险方法”作为与其性质相同的行为,也应当具有手段危险性,而不能与具有结果危险性的行为相混淆。手段危险性是指行为具有“现实性”“即时性”与“蔓延性”三个特点。所谓

35、“现实性”,是指该行为具有直接导致公共安全受到侵害的现实可能性,而非抽象可能性或者间接可能性。具体而言,放火、爆炸等行为都直接作用于构成“公共安全”的具体人或物,并且具有对犯罪对象造成损害的高度盖然性。而诸如偷盗消防栓铜芯的行为,即便导致消防栓无法正常使用进而造成火势蔓延侵害公共安全,也不能认为该盗窃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方面,该行为并未直接作用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对象,也即不特定且多数人的人身或财产。另一方面,该盗窃行为并不是导致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是使对象物燃烧的行为,因而盗窃行为本身不会侵害或威胁“公共安全”。此外,“现实性”还意味着危险方法所

36、造成的与可能造成的后果只能是物质性的,造成人民群众精神高度紧张并不是对“公共安全”的现实威胁。诸如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仅造成群众的恐慌与不安,但该行为并未造成物质性损害后果,因而并不属于“其他危险方法”。所谓“即时性”,是指行为一经实施,便能在短时间内威胁、侵害公共安全。诸如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虽然其具有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身体健康的危险,但是该危险并非伴随行为的实施而立刻出现。生产制造的有毒有害食品只有流入社会之时,甚至只有在购买者准备食用之时危险才会达到现实紧迫程度,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后不将其流入市场便不会现实威胁公共安全。因此,该行为不像“放火、决水、爆炸”一般,一经实施就不可阻挡

37、地在短时间内对公共安全造成现实威胁。所谓“蔓延性”,是指即使行为实行终了,其造成的危险与危害结果仍有可能进一步扩大,所以行为可能造成的结果是行为人无法预测与控制的。具体而言,放火行为实行完毕以后火势会蔓延到多大范围,爆炸行为实行终了后能量迅速释放所造成的高温与高压会引燃引爆多少对象,决水行为一经实施水流会泛滥至何地,危险物质自投放以后会随着空气、水流等扩散至何处都是行为人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的,能够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危险方法”也应当具有此种“蔓延性”。(三)以比例原则指引体系性判断无论是提倡以比例原则代替法益保护原则等刑法基本原则的学者,18还是赞同以比例原则补充刑法基本原则的学者,19都承认

38、比例原则本身所具有的价值以及将比例原则引入刑法领域的积极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扩张与解释限缩用。以比例原则指引“其他危险方法”的认定具有以下两点优势:一是比例原则能够更有效地限制司法认定的随意性。一方面,作为宪法基本原则的比例原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涉及国家公权力行使的公法领域都应当严格遵循比例原则,刑法也不例外。20另一方面,比例原则已为许多国家的宪法所明文规定,在我国 宪法 中也有多处规范依据。21与未见诸于刑法规范的刑法谦抑性原则等刑法原则相比,比例原则具有更强的明确性与规范性。因此,比例原则对司法适用的限制更加明确、有力。司法机关所认定的“其他危险方法”经过比例原则的检验后,也

39、因具有“合宪性”而更为合理。二是比例原则能够使司法认定更具逻辑性与体系性。22通说认为,比例原则具有三个子原则,通过紧密衔接的三个层次的检验,可以对手段的合法性进行有效证成。第一是适当性原则,即要求手段能够实现目的或至少有利于目的的实现。第二是必要性原则,也即采取的手段所造成的损害小于能够实现目的的其他手段所造成的损害。第三是均衡性原则,即手段所造成的损害要小于其实现的利益。比例原则指引下司法机关在认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时,也应经过上述三个阶段的检验。具体而言,第一阶段需根据适当性原则,考察将某种行为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危险方法”是否有利于“保护

40、公共安全”这一目的的实现。这需要考察该行为是否现实威胁“公共安全”。第二阶段需要依据必要性原则,判断通过其他手段能否有效规制该行为,即该行为是否仅系民事、行政违法行为,或其他更为轻微的犯罪行为。第三阶段需要通过均衡性原则,考察将这种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会造成某种更为不利的结果,如使行为人承受不应有的刑罚,或者过分限制公民的行动自由。结语如果出于对刑罚功能的不理智推崇,对社会舆论的不合理屈服而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内容作出不恰当的解读,会导致本罪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进而违背刑法基本原则、侵犯公民合法权利。同样的情况也可能发生在 刑法 第 225 条、第 293 条

41、以及其他兜底条款的司法适用过程中。但这并不代表兜底条款本身具有被滥用的必然性,也并非削减甚至完全删除这些规定就能毕其功于一役,彻底实现刑法规范的明确性。兜底条款的设置能够平衡法律的安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性之间的矛盾。为更好发挥其积极作用,应当以宪法为统领,以刑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引,立足于具体法益,对 刑法 中的兜底条款作出符合时代发展需求的正确解释。【参考文献】1陈兴良.刑法的明确性问题:以 刑法 第 225 条第 4 项为例的分析J.中国法学,2011(4):119.2肖姗姗.论涉疫犯罪行为的刑法应对及基本立场选择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0(4):29.3徐光华.公众舆论与以危险方法危

42、害公共安全罪的扩张适用J.法学家,2014(5):113.4德乌尔里希贝克.世界风险社会M.吴英姿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102.5劳东燕.公共政策与风险社会的刑法J.中国社会科学,2007(3):128.6Roger E.Kasperson,et al.The Social Amplification of Risk:A Conceptual FrameworkJ.RiskAnalysis,1988(2):178-186.7张明楷.“风险社会”若干刑法理论问题反思J.法商研究,2011(5):83-94.8王海英.网络舆论与公正司法的实现J.法学论坛,2013(2):146-15

43、2.91115劳东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解释学研究J.政治与法律,2013(3):25-28.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扩张与解释限缩101214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879-881.13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各论M.王昭武,刘明祥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341.16王利明.法律解释学导论:以民法为视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62.17陈兴良.口袋罪的法教义学分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例J.政治与法律,2013(3):11.18姜涛.追寻理性的罪刑模式:把比例原则植入刑法理论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1):

44、100-109.19张明楷.法益保护与比例原则J.中国社会科学,2017(7):88-108,205-206.20Youngjae Lee.Why Proportionality MattersJ.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2012(6):1851-1852.21刘权.比例原则的中国宪法依据新释J.政治与法律,2021(4):74-78.22熊亚文.比例原则的刑法意义与表达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1(6):246-251.【责任编校:王欢】(1.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Wuhan 4

45、30073,China;2.Hubei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Wuhan 430077,China)Under the background of risk society,the crime of endangering public safety bydangerous means tends to have extended application.This is specifically manifested in the phe-nomenon of similar judgments on different cases and different

46、judgments on similar cases injudicial practice.In addition,normativ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are constantly expanding thetypesofactsofthiscrime.Thistrendviolatesthebasicprinciplesofcriminallawandunderminesjudicial fairness.In order to limit the application scope of this crime,it is necessary to cla

47、rify thescope of the crime object via non-specific majority,and limit the harmful behavior to acts withcomparable reality,immediacy and tensibility as arson,breaching dikes,explosion,andthrowing dangerous substances by similarinterpretation.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can beused as a guide to systematically judge whether a specific behavior belongs to other dangerousmeans through the triple test of appropriateness,necessity and balance.Public Safety;Dangerous Means;Legally Prescribed Punishment for a Crime;Strict Interpretation;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扩张与解释限缩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论文指导/设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