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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犯罪惩防工作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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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23年第3期第33卷 总第165期2023 No.3Vol.33 Serial 165铁 道 警 察 学 院 学 报Journal of Railway Police College随着社会经济水平和人民文化素养的提升,网络已经成为我国民众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无论是工作学习,还是休闲娱乐,无网可谓寸步难行。与此同时,信息网络犯罪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产生诸多不良影响,全社会亟待建立一个全方位的网络犯罪预防打击体系,以遏制信息网络犯罪的进一步发展。2021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 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 第二条,明确了信息网络犯罪的含义:“本规定所

2、称网络犯罪是指针对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以及其他上下游关联犯罪。”1该规定将信息网络犯罪分为三类:一是针对信息网络的犯罪,是指以信息网络或者计算机系统为攻击对象的犯罪;二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指以信息网络为工具实施的其他犯罪;三是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的上下游关联犯罪。针对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是网络犯罪出现初期的主流犯罪类型,比较典型的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严格来说,该类犯罪属于“计算机犯罪”,而非真正意义上的“网络犯罪”,该类犯罪的数量比较稳定,在信息网络犯罪中所占比例也较小。本文讨论的重点是第二、三类犯罪,即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及其上下游

3、犯罪,这两类犯罪是当今信息网络犯罪的主流形式,笔者拟结合实际案例来分析其犯罪特点和目前惩防工作存在漏洞,以期构建信息网络犯罪惩防体系。一、信息网络犯罪的特点信息网络犯罪作为伴随技术现代化而出现和发展的一种犯罪类型,既脱胎于传统犯罪,改造传统犯罪,也具有自身独有的一些特征。要防治信息网络犯罪,前提是形成对于此类犯罪的正确认识,特别是准确把握目前信息网络犯罪的主要特点。(一)与传统犯罪深度结合将信息网络作为犯罪工具,实施传统犯罪,是信息网络犯罪发展的主流趋势之一。例如近年来比较猖獗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以及传播淫收稿日期:2023-03-16作者简介:李世亭(1966),男,山东警察学院现代教

4、育中心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为计算机犯罪;王宁(1989),女,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信息网络犯罪惩防工作研究李世亭1,王宁2(1.山东警察学院 现代教育中心,山东 济南 250200;2.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第一检察部,山东 威海 264200)摘要:近年来,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快速增长,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威胁,信息网络犯罪跨区域化、集团化、隐蔽性等特征,也给打击此类犯罪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现有惩防体系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善、行政机关管理不到位、取证及认证难、民众防范意识薄弱等问题,需要建立有完善网络管理法律法规、有较好行政执行监管能力、有全面打

5、击犯罪司法合力的惩防体系,以预防为主、惩防结合,有效治理信息网络犯罪,最大限度维护网络安全和国家社会稳定。关键词:信息网络犯罪;法律法规;防范意识;惩防结合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192(2023)03-0041-05DOI:10.19536/ki.411439.2023.03.00741李世亭等:信息网络犯罪惩防工作研究秽物品、介绍卖淫、以删帖发帖为要挟进行敲诈勒索等行为,是常见的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的犯罪,还有关联的上下游犯罪,例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很多传统犯罪在利用信息网络之后开始“野蛮生长”,网络是把“双刃剑”,不约束规整必

6、将伤及自身发展。(二)隐秘性更强首先,随着人机交互、智能产品的快速升级以及检索平台的日益发展,建立假网站、隐藏链接和IP地址、“翻墙”不良网站等很多网络犯罪难以被及时发现,被发现时相关数据已被删除、载体被销毁、犯罪嫌疑人潜逃,严重影响侦查取证工作。其次,现有的网络娱乐活动形式十分丰富,各种社交App、买卖平台、游戏软件数量众多,而相关开发人员和管理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内部监管时有松懈,很多犯罪分子利用平台本身漏洞或者监管漏洞进行犯罪信息交换、发布和宣传,手段隐蔽、用词隐晦,让人难以察觉。如涉嫌儿童色情的犯罪团伙或集团,若长期未得到处理和打击,后果难以想象2。最后,很多网络行为本身处于法律法规约束

7、的灰色地带,如“网络水军”、恶意注册、“人肉搜索”等,若无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这些行为的实施者存在犯罪故意,或者没有出现重大不良后果,则难以将其上升至刑事犯罪层面。除以上内容外,近几年暗网入侵导致的犯罪也悄然蔓延。暗网通常被称为“匿名网络”“隐蔽网络”3,暗网中除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毒品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常见犯罪,还充斥了大量的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人体器官贩卖、儿童色情等内容。近年来,隐秘性更强的暗网犯罪有上升趋势,若不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及时防范、打击,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三)区域化、跨境化发展相比传统犯罪,信息网络犯罪有不受地域限制的优势,犯罪嫌疑人可以分处

8、不同城市、省份甚至国家,却丝毫不会影响犯罪的实施。如笔者办理的陈某某、陶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案,10名犯罪嫌疑人分散在江苏、内蒙古、山东、浙江等地,以假冒网站为辅助,实施犯罪长达一年多。再如电信网络诈骗和跨境网络赌博,属于典型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其组织者、领导者转移境外的情况非常严重,即便具体实施者被大量查处,网站被关停,其也有“东山再起”的可能,以上充分显示了信息网络犯罪的区域化、跨境化发展特点。(四)集团化趋势明显犯罪是为了追逐利益,犯罪分子为了最大程度获取利益,会不断扩大犯罪规模,无地域限制为犯罪集团化提供了便利条件:通过网络招募并培训人员、实施犯罪并分配利益,既免去了为犯

9、罪进行准备的部分成本,也可以减少因聚集而容易暴露进而被查处的危险,集团成员只要有电脑或者手机即可不分时间段、不分地区实施犯罪,源源不断地获取利益。例如“杀猪盘”中具体实施犯罪的人员都会按照话术模板经过统一训练并被统一管理,集团化程度较高。信息网络犯罪集团一般都有明确的分工,且这种分工在发展中日益精细化,每个环节都涉及不同的犯罪,上下游关联犯罪为主体犯罪的实施提供重要的技术、结算支持。犯罪集团召集大量成员,短期培训即可上岗,从上游建立网站,到中间招募、培训、具体实施,再到下游处理赃款都有“一条龙服务”,分工明确、互不干扰,形成黑色产业链。即便打掉一个窝点也并不影响整个犯罪集团继续运行,严重损害了

10、人民的财产安全。(五)危害范围广信息网络犯罪以网络为工具,传播隐蔽且速度快,短时间内便可形成规模,危害范围广及目标的不特定性,都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例如近年来发展迅猛的P2P网贷平台多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平台在短时间内聚集大量人员和财富,达到一定数量后组织者携款潜逃,留下涉及区域广泛、涉案人数众多的受害者,这些受害者很多都是“倾囊相授”,得不到及时赔偿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危害社会稳定。二、信息网络犯罪惩防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为了鼓励网络技术的发展,我国对网站建立、软件开发的入门审查标准较松,个人制作网站、软件、小程序也较容易。管理部门在规制违法违规行为时,容易进入

11、“打击重建再打击再重建”的不良循环,耗费人力财力,还难以取得理想效果。具体而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前置性法规操作性差建立覆盖全网的预防体系非常重要,刑法是事42李世亭等:信息网络犯罪惩防工作研究后打击,且应该保持谦抑性,预防体系对于“打早打小”、消除犯罪萌芽有着重要意义。我国现有的信息网络方面的前置性法规看似较多,但实际操作性有待提高,各行各业的规章制度也有待细化,部分专业性强的行业缺乏单行法规,不利于运营人员、上网群众遵守,也不利于管理人员监管处罚。2.刑事法规有待细化完善刑法修正案(九)对信息网络犯罪的定罪处罚有着重要意义,“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12、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诞生,切实实现了“计算机犯罪”向“信息网络犯罪”的进化,其将大部分网络行为纳入刑法体系,对网络犯罪共犯、网络犯罪预备行为、单位犯罪等也进行了有效规制。但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迅猛,司法实践中新型问题多有出现,而法律具有滞后性,无法穷尽解释,这就要求立法者要有一定的前瞻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既要适当细化又不能太过局限,才能在合理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打击犯罪。(二)行政管理不到位1.主管部门之间沟通不到位网络环境极其复杂,不同阶段、类型的网络活动由不同的监管部门负责,各部门日常沟通不够,没有建立完善的信息互通渠道,影响协同作战效力,使得对不良网络活动的约束力

13、降低。网络平台审查制度建立、日常运行监管、违法行为惩处及涉嫌犯罪人员移交应该形成完整的机制,其他部门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管理范围但应该规制的情况,要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多部门联动执法,才能更好地预防违法犯罪行为。2.缺乏日常监管与引导部分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信息网络犯罪的认识不足,对网络服务器的提供者、运行者疏于管理。网络平台、软件经过审批上线后,部分主管部门缺乏日常监管和不定期巡察。犯罪分子利用软件和监管漏洞钻法律空子,接入非法链接、公告等进行犯罪宣传或者犯罪活动,消费者容易受到欺骗或不良引诱,进而误入歧途。以各大搜索引擎为例,在上文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案中,伪造证件需以假冒政府网

14、站查询为支撑,而假冒政府网站在搜索引擎中的排名却在真网站之前,这对办证群众产生极大误导,增加了犯罪成功的概率。类似搜索引擎的排名问题并不少见,反映了相关部门日常监管的缺失。3.管理方式相对落后信息网络发展日新月异,但部分部门对信息网络的监管不够,管理方式落后,仅遵循固有规章制度做日常巡察,或者依靠系统自动报警、企业公司自我监督上报、用户监督举报,难以监管到位。因此,必须采取符合当下网络发展特点的监控手段,加强网络违法犯罪宣传,净化网络环境,针对个人行为违法犯罪的倾向和本质,加强防范和及时疏导。4.处罚力度不够很多网站、软件存在不良链接、发布不良信息等违法违规情况,监管部门发现后多会对其采取整改

15、、禁用或者取缔的措施,但仅以禁用、撤销的形式进行处罚,没有辅助警告、行业禁令、罚款等其他形式,对违规人员并没有太多威慑力。此外,很多网站、软件难以找到直接负责人,禁用后还会再次出现。违法犯罪成本较低,处罚力度不够,管束力、威慑力较差,起不到较好的预防效果,也是信息网络犯罪高发的原因之一。(三)刑事司法难题未解刑事司法实务中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侦查方面,取证难度大。信息网络犯罪的跨区域化、隐蔽性、体系化、集团化造成了该类犯罪发现难、打击难、根除难的特性,并对网络犯罪的管辖、跨地域取证、电子数据审查、国际司法协助等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发现不及时可能导致关键证据灭失,取证不到位可能导致难以定罪,

16、打击不全面则给了犯罪集团死灰复燃的机会。因此,要认识到侦查取证技术更新换代、侦查人才库扩大的重要性。侦查取证是惩治犯罪的第一道屏障,必须形成完善的网络取证程序和体系,确保关键证据的固定。二是认定方面,部分罪名认定未达成司法共识。信息网络犯罪近几年发展比较迅速,很多地区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了各种新问题,虽然国家在老罪名的新情况(如电信网络诈骗、跨境网络赌博)、新增罪名(如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解释和会议纪要等帮助理解、适用,但案件的千差万别仍然会造成具体案件认定上的分歧。分歧较大的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二者在犯罪的主观故意、客

17、观行为方面都高度相似,若达不成共识,则会影响最初的侦查43取证方向,进而影响定罪量刑。(四)民众防范意识薄弱随着反诈App的大量推广,民众对电信网络诈骗类犯罪的认识有了大幅度提升,但很多公司、企业、群众对信息网络犯罪仍没有整体的概念,对身边出现的可能涉及犯罪的行为不能及时察觉,进而成为潜在的受害者或犯罪分子。一方面,网络的虚拟性容易淡化人们的道德观念和自我约束力,很多人在现实生活中会注意言行和界限,但在网络世界中却变成“双面人”,诸如网络骂战、“水军”造势、传播谣言、言语威胁、“人肉搜索”等,都会给民众的日常生活带来诸多困扰,甚至造成自杀等严重后果,很多人已行走在法律法规的灰色地带甚至触犯刑法

18、而不自知;另一方面,网络生活丰富多样,也使得人们放松警惕,谈笑谈心间便被骗取钱财、盗走隐私、毁掉声誉,也有人被威胁入伙难以摆脱,还有一部分人心存侥幸,觉得自己没有直接危害别人,不考虑实际后果。三、构建信息网络犯罪惩防体系的思考(一)法律法规层面明确的法律制度是预防、惩罚的前提,一个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体系可以大大提高惩防的力度和效率,现有法律法规要逐步完善,不论是行业监管还是刑事规制,要针对我国信息网络行业的发展和信息网络的犯罪特点进行细化。特别要重视前置性立法,加强事前审查,适当提高网络服务器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门槛;制定完善行业规章或者单行法规,细化法规条文,增强行政执法的可操作性;刑事立

19、法、解释等要把握好“度”,提供合理空间以便司法人员定罪适用。要将信息网络空间的各个阶段和各参与主体都纳入法律法规管理约束的范围,杜绝法外之地。(二)行政执法层面1.建立联动体系信息网络犯罪关联的行政主管部门复杂庞大,应加强各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以及行政与司法机关的联系。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建立信息互通渠道,发现管理漏洞、违法行为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拓展犯罪线索发现途径,完善“两法衔接”,检察机关加强对公安机关和行政部门的执法、司法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建立全面的打击犯罪网络。2.强化日常监管第一,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实战演练,强化防范意识,提升其专业识别能力,使之

20、做到法律法规熟记于心,修炼“火眼金睛”,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处理。第二,加强对网络平台合规建设的监管。网络硬件生产商、网络基础服务提供商、网络应用服务提供商等人员必须恪守行业规范,加强网络技术防范,告知使用者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应对措施,加强自我巡察和监督,共同构建网络安全防范体系。第三,制定详细的日常监管办法,定期巡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对于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通过多种形式的处罚增加管理的强制力和违法成本,做好跟踪回访,出现问题必须监督整改到位。第四,关注大型网络平台的动向,对出现的多数量的异常言行和舆论及早制定应对方案,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引导群众注意日常网络言行,通过合法手段解决问题,避免

21、走入极端触及法律。3.加强技术革新“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注重引进、招募专业人才,更新硬件设备,提升网络巡察的深度和广度,优化自动报警技术,及时发现网络服务中存在的漏洞,并加以规制和管理,优化网络生活环境,降低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漏洞实施犯罪的可能性。4.提升处罚力度对违法违规的信息网络平台和负责人,处罚不能局限于整改、下架,需细化行政处罚的相关制度,对不同阶段、不同主体、不同恶性程度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合理利用警告、约谈、罚款、行业禁令等形式,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禁止其短期内再进入网络空间,以此增加违法成本,降低违法比例。(三)刑事司法层面1.强化司法队伍建设高素质专业队伍建

22、设是打击犯罪的前提,很多区县级的公安机关网警队伍人员和配置不足,调取证据工作难度大,日常巡察监管工作更难完成。作为打击信息网络犯罪的主要力量,网警队伍必须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充实人员配置和设备配置,提高专业技术和侦查水平,才能做到及早发现、及时打击犯罪。要提升网警队伍的法律专业能力,特别是在提取固定证据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提取,避免出现因程序违法或者瑕疵造成李世亭等:信息网络犯罪惩防工作研究44李世亭等:信息网络犯罪惩防工作研究的证据采信问题。检察机关同样需要打造一支能力全面的专业化办案队伍,配备专业读取设备,建立案例数据库,方便检索和参考对比,加强相关培训和交流,熟练掌握信息

23、网络知识,提升检察人员审查各类专业电子证据的能力。同时,可以通过建立专家智库和外聘“特邀检察官助理”等方式,协助办理专业化程度较高的信息网络案件。2.加强司法机关横向合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加强沟通协作,在信息网络犯罪的法律认识、执行方面达成司法共识,统一执法尺度。对于疑难复杂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确保重要证据固定及时、收集程序合法,检察机关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联系公安机关补充取证,保证证据链完整,起诉后应加强同法院的沟通,做到查处一起、定罪一起、判决一起。3.加强区域、跨国合作目前危害严重的电信网络诈骗和网络赌博等信息网络犯罪,多为跨区域、跨境犯罪

24、,要想重拳打击该类犯罪,必须提升整体打击能力,不能各自为政。对内,可由相关上级部门统一牵头行动,着眼全局,分类制定整体计划,多地区统一行动,防止打草惊蛇,做到“一网打尽”,特别是对存在上下游关联犯罪的更要深挖彻查,杜绝“反弹”。对外,充分利用国际影响力,做好国际情报信息的适当共享,协商解决刑事法规冲突等问题,争取建立国与国之间的长效合作机制,加强对话沟通,共同打击危害严重的信息网络犯罪行为。4.发挥监督职责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深入参与社会治理,以案件办理为依托,以走访检察、网络搜索等手段为辅助,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审查处理,发现确有监督必要的,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帮助行政

25、主管部门和网络运营企业弥补管理漏洞,提升管理能力和防范犯罪的能力。5.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进行犯罪预防及控制的基本刑事策略,适用于整个刑事司法活动。正确把握和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审时度势、于法有据,对当前社会危害较大、群众反应强烈的信息网络犯罪坚决体现从严惩处的立场,同时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到严中有宽、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运用,对于更加有力、准确、有效地打击信息网络犯罪、遏制此类犯罪的滋生蔓延有重要作用。(四)社会意识层面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均可以利用信息网络的便利条件,通过微博、抖音、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结合街头宣传、讲座、法律咨询等

26、传统宣传手段,编织密集的宣传网,将法律法规、典型案例、救济途径改编成大家喜闻乐见、容易共情的形式进行宣传,加大宣传力度和密度,做到田间地头人人尽知,提升民众的认知和防范意识,在全社会营造自觉遵守网络法规、维护网络空间秩序、防范信息网络犯罪的良好氛围。同时,建立监督举报平台,公布举报方式,对被举报的行为及时移送相关主管部门,需整改的督促整改,需处罚的依规处罚,需打击的严厉打击。网络安全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意义不言而喻,参与网络活动的个人、运营商、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都有义务建设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都应积极参与信息网络犯罪惩防工作,共同维护人民和国家安全。参考文献:1 最高检印发 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 EB/OL.(2021-01-25)2022-12-23.http:/ 教唆儿童拍摄隐私照片,低龄游戏岂能如此“黄暴”EB/OL.(2020-04-28)2022-12-23.https:/ 王枫梧.我国暗网犯罪现状、治理困境及应对策略 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1):12-19.责任编辑:孙明珠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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